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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能不同斯大雄:回憶李志敏教授兼論先生書法藝術
發布日期:2010-03-25  來源:新浪博客  作者:王寶林

惟能不同斯大雄:李志敏教授

中間年長者為李志敏老師

惟能不同斯大雄:李志敏教授

惟能不同斯大雄:李志敏教授

李志敏老師書法

與妻子結婚二十年來搬過五次家,當初的家具、廚具基本都丟棄了,只有一把的鋁質水壺一直跟隨著我們,那是北京大學教授李志敏先生送給我們的。李教授已于1994412日與世長辭了。可與先生交往的點點滴滴皆歷歷在目,揮之不去。

1989年,剛剛開始收藏書畫的我與李志敏教授建立了書信往來,進而成為忘年交。他是知名的法學家,也是一位造詣很深的書法大家,身兼中國書協理事、北京市書協副主席、北大燕園書畫會會長等職。這年8月,先生到沈陽招考研究生,專程來寒舍小住。

我那時新婚不到半年,真正的家徒四壁。租借的小屋不到二十平米,沒有一樣像樣的家具,妻子每天用鋁鍋燒水為先生泡茶。白天我和妻子去上班,先生在家不停的寫作,回來后,石緣印社的同道們便聚在我家聽先生講授書法,先生還利用一個晚上時間為每人寫了一件書法。先生身體狀況一般,夜里總是聽到他不停的咳嗽。先生極其隨和,不善言談,每天吃著我愛人精心烹制的家常便飯,很香甜。臨行前一天下午,先生步行上街買了一把當時最高檔的鋁質水壺送給我們留念。

我平素很愛書,住獨身宿舍時就給未來的書房起了個雅號:搏浪齋。請先生題寫匾額,先生說太白了。并啟發指導我定下了現在的齋號:三惜草堂。先生在匾額的跋語中寫道:明夏正夫曰:君子有三惜,此生不學可惜,此日閑過可惜,此生一敗可惜。此三惜妙也。

那之后,我和先生經常書信往來,先生對我收藏書畫頗多幫助。1991年,我去北京為市政協紀念辛亥革命八十周年書畫展征集作品,先生不但題賜了墨寶,還寫了好幾封介紹信給謝冰巖、權希軍等先生。那次我有幸見到了季羨林先生,開始留意收集學者書法;那次我才知道先生還擅山水畫,早年就學于武昌藝專是于著名畫家湯文選先生同窗;那次我才知道先生一生坎坷,當初妻子被疏散出京,長期兩地分居,兒子死于1976年唐山大地震;那次是我與先生最后一次見面……

李志敏教授平素治學嚴謹、淡泊名利,世人很難窺其精神超越處。他祖籍河南南陽,1925年生于湖北老河口。先生早年就學于武昌藝專,潛心書畫,遍臨諸體,尤對《瘞鶴銘》、《泰山金剛經》、《龍門造像》等碑刻用功最多。后來,他改學法律,工作之暇,于書藝始終孜孜以求,在對各種書體普遍鉆研的基礎上,他選擇了可以使人任情恣性的草書作為主攻方向。先生繼承傳統,去粗取精,師古人之心,行自我之法,終于在漸覺漸悟中做出了獨特的建樹。

李志敏先生歷來尊重傳統,對傳統書法從宏觀到微觀進行了多年的探索,他欽服唐人的狂草,欽服其在流動中求得筆法、節奏、線條、結構的豐富變化。但他又不重復前人,而是另僻蹊徑,引碑入草,將《瘞銘》、《經石峪》等刻石的筆法揉入草書。運筆時略加頓挫,在字與字之間放棄一些線條的連續,而著意于空間的擺布,散則得,聚則有形,使空間結構表現出宏偉的氣勢和豐富的變化。觀先生之草書作品,下筆凝重,力量貫注,墨韻空靈,燥潤相間,結體巧變,參差有度,氣勢磅礴,別具風骨。

李志敏先生生前在臨池同時,始終堅持理論與實踐的統一,著述頗豐,曾有《論書法的神韻》、《書法與詩》等力作發表,曾寄贈其大著《書論--三春堂學書筆記》,乃是其殫思竭慮之作。正如先生所言:予偏愛草書,重書之精神內涵......所論試圖把握書道精髓,不詳技法。先生在道與藝、心與物、美與善、專與博、悟、興、曲、藏、和、圓、情、氣、神、境、詩書畫印等五章中,對書法之精髓作了精僻的闡述。更為可貴的是,先生并未將這些論述孤立地呈獻給讀者,而是以獨特的書藝將其表現出來。我想,日夜為創新而苦思,為尋找不到自我而煩惱的書法愛好者,倘能結合先生的創作方法和書論,或許會得到收益。

李志敏先生的書齋以三春堂名之,蓋取其自作詩詞之三句耳:一為愛花自能筆生春,二為數花期,夢花期,笑迎春花莫遲遲,花開自有時,三為桃李爭發不負春。我想愛春、迎春、不負春,即是李志敏先生品格之體現,也是他不斷向社會奉獻新作之目的。如今,李志敏教授西歸十五年了,但他留存社會的筆墨,將流傳后世,啟迪后人。

19946月初稿,

2009412日先生忌日改畢于三惜草堂

李志敏,1925—1994.4.12,河南南陽人,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中國書法協會理事、北京市書法協會副主席。曾擔任中國婚姻法學會副總干事、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民法教研室主任。曾參加1956年民法起草工作,1979年參加婚姻法修改調查研究工作,1984年參加公司法起草工作,曾講授蘇聯民法、蘇聯和東歐國家民法、婚姻法、外國民商法、中國古代民法史、中國婚姻制度史、比較民法等課和專題。1983年起在北京大學和中國政法大學招收碩士研究生。著有《民法教程》(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獲北京大學科研成果二等獎、優秀教材獎)、《繼承法概論》(合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中國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外國民商法》(司法部國際私法師資進修班講稿,1988年)等書。主編了《比較家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合寫了《試析買賣婚姻》(《法學研究》,1980年第2期)、《論民事責任的特征》(《法學研究》,1983年第6期)、《試論醫療責任》》(《法學研究,1988年第3期)等論文,還翻譯了《施蒂納和許來特的比較》(《外國政法學術動態》,1962年第3期)等文章,校閱了《國際合同》、英國《合同法概論》等。

主要學術觀點:1.認為中國古代民法的特點是從屬于宗法制度,重禮制及倫理,但從諸法合體中逐漸分離出來。儒法兩家對民法都起過積極的和消極的影響,但儒家的作用大于法家的作用。中國古代民法以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相對不發達的商品經濟為基礎。2.中國古代封建聘娶婚與賣婚的互相滲透、互相轉化,說明了封建三綱的形成與發展。3.對當代中國的婚姻法律制度,主張繼承優良的革命傳統和民族傳統,在深化社會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4.主張突出民事責任制度在民法總論中的地位,嚴格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認為民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民事義務和行為的一種法律、道德評價,民事制裁是執法部門強制違法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張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并存,認為“公平責任”只是實施嚴格責任的一種方法,與前兩個責任原則不是同一平面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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