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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羅馬法
發布日期:2010-03-30  來源:廈門大學法學院網站  作者:周 枏

  目 次

  一、遵命學商

  二、幸遇胡適

  三、棄商學法

  四、回國執教

  五、重執教鞭

  六、我的期望

  一、遵命學商

  我于19085月出生在江蘇省溧陽縣歌歧中村(現為溧陽市馬墊鄉歌歧村)。父親是清末秀才,體弱多病,民國后在本鄉小學任教。母親略識字,敦厚樸實,勤儉持家,為鄉里所稱道。父母共育41女我在兄弟中排行第三。父親按當時的社會分工:士、農、工、商,使

  4子各專一業。大哥學工。二哥務農。我從商。并按家庭經濟情況,安排我們3人讀完中學,弟弟待諸兄畢業工作后資擔進大學深造。我小學畢業后,遵從父命考入深陽縣城里的“乙科商業學校”。1922年我從“乙商”畢業后考入無錫的“公益工商中學”商科。

  “公益工商中學”創辦于1919年,是榮毅仁的伯父榮宗敬和父親榮德生為他的企業開辦的職業中專。該校學制4年,分工、商兩科。后開工科停辦,學校改為“工商中學”。校內各科均設學監一人,又取嚴格的管理制度。14歲的我只身來到無錫求學。進校初期,因溧陽的教育水平遠不及無錫的高,我學習基礎差,無錫籍的同學都瞧不起我。我十分不服,暗下決心,刻苦學習,努力上進,學習成績逐年不斷提高,到畢業時名列全班第一。在3年級時,新來的級任老師蔡虎臣先生對我特別喜愛,常在班上表揚我聰慧、好學。我畢業那年,榮氏企業不景氣,畢業后不能進入企業就職,前途成了問題。既然就職無望,我就產生了繼續上大學深、z的想法。蔡老師知道后就為我做了周到的安排:在幫我找了個小學教員職位的同時,又為我補習英文和幾何,準備考大學;當時,因我大哥已畢業工作,家中經濟狀況也有所改善,我便有了升學的可能。蔡老師竭力推薦我報考上海的中國公學。我抓緊一切時間,奮力苦讀,于1926年考入中國公學大學部商科。

  二、幸遇胡適

  中國公學是清末留日學生因憤恨反對日本人歧視、侮辱我國,毅然返國興學,在孫中山先生等一批革命先驅的大力支持和贊助下,于1906年創辦的。最初只是一所中學,后來增設了大學部。1927年學校改組領導班子,校董事會推舉胡適先生來校擔任校長。

  我在“中公”大學部學的是銀行會計。那時,大學實行學分制,讀滿120學分(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即可畢業。其時,正值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我和大多數同學一樣參加了許多轟轟烈烈的政治活動,出席群眾大會,赴蘇州、無錫等地為北伐軍募捐等。此外,便擠出時間躲在圖書館或宿舍里學習,盡可能地讀取學分,取得好成績,爭取早日畢業。在校期間,我選修了商法,學習了“時效制度”和“共同海損”規則。這是我第一次接觸到羅馬法的內容,但當時我還不知道這是羅馬法中的兩個制度。用了兩年的時間到19287月,我已修完了畢業課程所需的學分,欣喜地認為可以提前拿到畢業證書。但舉行畢業典禮時,競沒有發給我畢業文憑。為此,我專門找校長胡適先生詢問原委。胡校長告訴我:現在學校已改為學分與學年相結合的制度,除讀滿學分外,學生還需在校34年才可畢業。你的學分雖已讀滿,但住校年限不夠,所以不能發給畢業文憑。我申辨道:我入學時學校執行的是學分制,現在實行的新辦法按理只能對新人學的學生使用。況且,畢業應以學習成績為主,我的各種成績與應屆畢業生相比,毫無遜色,不準畢業,有失公允。加之我父親已去世,家庭經濟困難,懇請學校準許我提前畢業。胡校長聽完后便拿起電話和教務長林舒漠教授商談。不久林先生便帶了注冊科科長及成績冊來到校長辦公室。胡校長看到我兩年的成績多數是叨分以上,少數是80多分后,面露喜色關心地對我說:“我們這樣辦吧!學校留你在校內工作。這樣,你既可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又可利用時間再學一些你感興趣的課程。l年后等住滿了在校年限,再領取畢業文憑。”我感謝胡校長的美意,但沒有接受他的建議,說:“我已找到廠一個出國留學的機會,盼望能早日畢業后去國外深造。”胡校長聽了我的說明后,表示贊許,就對我說:“那我就給你出個證明吧!在國外證明書的效力并不比文憑差。”我欣然接受。胡校長當即就親筆為我寫了“已修滿本校畢業所需學分,各科成績均甚優良,推因未滿住校年限,不能發給畢業證書”的證明,并加蓋校章和私章后交給了我。這不是文憑而勝似文憑的珍貴證件,我至今仍珍藏著。

  當時,中國公學教我們課的田恩霈教授和江文新教授都是比利時留學生。他們見我年輕好學,可堪深造,便主動向我介紹: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比利時生活費用低廉,學費也不昂貴,還有打工的機會,一般3年就可取得碩士學位。他們還熱情地為我寫了介紹信,尋求援助等。我自己明白,以我的家庭情況,要資助我出國留學困難很大,但機會難得,我應盡力爭取實現留學的愿望。胡校長在交給我證明書時,還關心我離校后的情況。我據實以告。胡校長說:遇到困難,只要他力所能及的,愿給予幫助,并預祝我出國成功。

  回家后,我與家人談了我的留學想法,還拿出了胡校長的親筆證明書給他們看,大家都很高興。關鍵問題是如何籌集這筆留學經費。后經商定:3年內家里供給我2000銀元的費用。第一年800元,為旅費和學法文的費用;第二、三年各600元為攻讀碩士學位之需。當時,我家一時要拿出800銀元實乃不易。二哥鼎力相助,他賣掉了家中許多東西,又多方借款,湊夠了此數。但辦理出國簽證必須有財務擔保,我沒有這個直接關系,只好向胡適校長求助。他滿口答應很快為我辦妥了此事,做了我的留學保證人。半個多世紀過去了,在中國公學與胡適校長交往的經歷,仍歷歷在目,終生難忘。

  三、棄商學法

  那時,我認為,國家的貧弱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文化的落后。因此,欲圖國家富強,必先從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入手,故普及和提高教育應為國家的首要任務。我懷著教育救國的思想,于19288月從上海搭乘法國郵輪的貨艙,經過30多天海上的顛簸后,終于在法國馬賽登陸。然后,換乘火車到達目的地比利時的魯汶。魯汶是個大學城,城市設施主要都是為大學服務的。到比國的第一年,我先在中學住校學習法文。翌年,進入魯汶大學學習。

  魯汶大學是歐洲歷史悠久的著名大學之一。1425年在天主教皇馬丁五世批準下創辦。校長由羅馬教皇任命的一位紅衣主教擔任。學校學科比較齊全。

  19299月,我進入魯汶大學后,繼續學商。西歐諸國國土狹小,語言復雜,要有利于通商就必須熟悉各國的多種語言和文字。我的英文、法文還可以,但對西班牙、意大利、德國等多種語言文字從未接觸過。我出國前對家人的承諾是3年獲得碩士學位。我要在兩年內學好這么多種語言文字并完成學業,獲得碩士學位難度很大。加之我的個性也不適合經商。當時,我在歐洲的1年學習和生活中,深感西方國家的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領導者的更替而影響政局與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這與我國干年以來的“人存政舉,人亡政息”,視執政者的仁明與否的“人治”大相徑庭。比利時雖是一個小國,但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經濟復蘇較快,社會發展迅速,國民富裕文明,因而萌發了“法治救國”的思想。但魯汶大學的法學學制為5年,我只有兩年時間,故不能學法,只能學四年即可攻得碩士學位的政治外交專業。因此,我在商科聽課兩周后就書面申請轉系并附上胡適校長的證明書。后經批準我便轉入法學院政治外交專業學習。經過兩年的刻苦努力,順利地通過了考試及論文答辯,于19317月獲得政治外交學碩士學位。因我的學習總成績為優等,經申請得到了庚子賠款設在魯汶大學的獎學金,解決了我的經濟問題,使我繼續深造,學習法律成為可能,以實現我立志回國后從事法學教育的愿望。

  是年秋,我以碩士生的資格順利插入法學院3年級,從此我便開始系統地學習羅馬法。當時中國留學生在魯汶大學求學者頗多,攻讀法學博士的5年級學生有路式導、在4年級學習的有陳朝壁和徐直民、在3年級學習的有徐鑄和宋玉生。3年級開設的課程主要有:“憲法”和“羅馬法通論”等5門。“羅馬法通論”由比國羅馬法權威第柏里埃(DUpriey)教授講授。第柏里埃教授精通拉丁文,他對羅馬法的基本原理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入的闡述,尤其對他所專長的“債編”做了精辟的分析和講解,令人難忘。該課每周分兩個上午講授。他講得很快,學生難以記全筆記。由于歷年的講課內容大同小異,因此,高年級的比國同學便組織起來,整理講稿,打印,裝訂成上下兩冊出售。我買了這兩冊,上課前預習,聽課時注意記下章節重點和講義上沒有的新內容。課后又到圖書館查閱資料,對不太清楚的問題加以深究、充實。從那時起,羅馬法的浩翰和精深深深地吸引了我,使我對它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至老而不衰。

  那時,比國大學的教育和中學截然不同,中學對學生管制極嚴,而大學則寬松自由。男學生都租房住在校外,到校聽課一任自愿,文科、法科平時一般無測驗,以致有學生不認識授課教師的怪事發生。考試則在升級和畢業時算總賬,采用口試的方法進行,極其嚴格。考試成績分為:最優等、優等、及格、不及格4個等級。一般能回答出基本理論者為及格;對學說觀點能通曉無誤,對答如流者為優等;對老師提出的一般不為人注意的小問題,或課堂上老師沒有講而在指定參考書上或新近出版的雜志上才有的新觀點,能回答正確并發揮得當者為最優等;如基本的內容都答不好,使老師不快,老師就中止考試,叫該學生明年重新再來。這說明這位學生對這門課程不重視,根本沒有好好學習,這也是對老師的大不敬。口試時,考生必須在一天內把一年所學的全部課程逐一考完。各授課教師記下每個學生的口試情況并打出分數。然后各門課的任課教師集中討論,一人一票,采用一票否決制,給每位學生評出學年總成績和所取得的學位。所以,要獲得最優等的總成績難度是很大的。總成績一般在當天下午4時左右當眾宣布。屆時,考生的家長也多來旁聽,當聽到某學生留級或不予畢業或未能獲得學位時,該同學和他的家長往往淚流滿面,有的甚至失聲痛哭。我3年級的總成績有幸被評為優等。4年級開設的主要課程有:學說匯編(羅馬法學說與判例)、民法、刑法等6門。羅馬法學說與判例匯編仍由第柏里埃教授講授,采用講課和討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此課為選修課。因經常組織學生課堂思辨討論,要求學生不僅必須能講流利的法語,還要懂得拉丁文。此外,準備討論前,需要查閱大量的書籍和資料,費時費力,要學好這門課并非易事,尤其對我這樣一位靠獎學金的留學生來說是具有一定風險的;學不好,就有失去獎學金的可能。盡管很多同學沒有選修它,我因對羅馬法有濃厚的興趣,還是冒險選修了這門課。此課的思辨討論是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的,記得有一次,對《十二表法》中“hoste”一詞的理解作了專題討論。第柏里埃老師特別指定我為中。已發言人。為此,我進行了認真的準備,不僅廣泛地查閱了很多資料,還請教了高年級的學長們,綜合了大家的意見之后我發言,其主要內容有:“hoste”一詞在古羅馬原指與羅馬訂有條約的國家的人民,即“外國人”。后來,其詞意也泛指與羅馬交戰國的人,即外部敵人以及投降敵人的叛徒。

  “hoste”一詞在《十二表法》中前后出現了3次。第一次在第2表第2條:“審理這天,如遇審判員、仲裁員(whiter)或訴訟當事人患重病,或審判hoste時,則應延期審判。”第二次在第3表第8條:“對hoste的追訴,永遠有效。”第三次在第6表第5條:“hoste永遠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羅馬市民法的所有權。”

  對第2表第2條中的“hoste”拉丁原文,部分人認為應釋成“內部敵人”和“叛徒”。他們以為:什二表法》約成于公元前450年左右,那時的古羅馬尚沒有什么對外交往,不可能制定出針對外國人的律條來。大部分人則認為:對方的持論雖有一定的道理,但《十二表法》以后即毀于高盧人(外國人)的戰火。在古羅馬漫長的歷史中,與外國的交往是長期的、大量的,和他們的訴訟自然不會少。況且,外國人大多居于羅馬國之外,或犯罪后具有逃匿國外的便利,這就給訴訟時按時出庭造成了困難,所以在時間上延期是合理的。故而這個“hoste”應釋作“外國人”。

  對第6表第5條中的“hoste”拉丁原文,同學們的理解一致,都認為應作“外國人”解釋無疑。認為這是為了保護羅馬本國人的利益而專門針對外國人的律條。

  但對第3表第8條里的“hoste”拉丁原文,同學們的理解分歧很大。一些人認為:既然第6表第5條中的“hoste”作“外國人”理解,第2表第2條中的“hoste”也可作“外國人”看待,那么,根據法律同一律文中的同一詞應嚴格地按同一詞義詮釋的道理,把它理解成“外國人”是順理成章的。而我和大多數同學則認為,“hoste”一詞的含義在古羅馬歷史的變遷中并非一成不變,它不僅指與羅馬交戰的敵國人,即外國人,也可指投靠敵區的羅馬人中的叛徒。從“論理解釋”的角度而言,理解為叛徒是較為合適的。叛徒出賣了羅馬的利益,罪行嚴重,最為人痛恨,所以,對其罪行的追訴“永遠有效”是理所當然的。若作“外國人”理解就不那么妥當。外國人犯的罪行有輕有重,對犯輕罪的外國人進行永遠的追訴顯然是不合理的。最后,第柏里埃教授做了總結,認可了我們大多數人的觀點。這一年我的考試總成績仍獲優等。5年級開設的主要課程有:民法、商法、國際私法、財政法規等6門。魯汶大學法學院的博士考試須經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一般在學年的終了和新學年的開始分別舉行,以便于申請學位者利用暑假對復試作充分的準備,但也可以申請在學年終了時連續進行,這樣,難度當然就很大了。為了測試自己的學習能力,我選擇了后者。為了過好這最后一關,考出好成績,我作了充分的準備。我只身攜帶書籍和筆記本住到列日(Lieges)市郊的一個小旅館里,完全與外界隔絕,潛心苦讀。整整1個月后回校應考,以最優等的成績通過初試。當院長但朋(Dibin)宣布時,全場鼓掌祝賀,尤其是中國同學,視我為祖國爭了光!我則起立致謝。而后的復試成績為優等。我終于獲得了法學博士學位。但代價是我的體重減輕了4公斤。

  為了滿足自己的求知欲。我還想繼續攻讀羅馬法博士學位。憑我在法學院3年的學習成績:4次考試,3次優等、l次最優等的情況,繼續申請獲得獎學金的可能性很大。但由于當時比國的中國留學生還沒有獲得碩士和博士學位后再攻讀博士學位的先例,而獎學金的名額有限,為了避免擠占名額,我決心放棄繼續深造的打算。剛好,早已回國在上海持志學院教授羅馬法的路式導學長來信邀我去上海與他合作,我便踏上了歸國的旅程。

  碰巧,中國招商局在英國訂購了幾艘海輪將要到上海交船,其中一艘在年底啟航。得知這一消息后,我即與我國駐英國使館聯系,在使館人員的熱情幫助下,得以按接船人員的身份免費乘船回國。這樣,我把節省下來的錢購買了一批書籍。還新購了巴黎大學羅馬法教授吉拉爾(Grall1)的專著《羅馬法》一書的修訂本。此書最為我珍愛,在回國后的教學中給了我很大的幫助。可惜的是,在1949年友人因教學需要向我借閱,為了幫助他,我把此書借給了他,還把我的羅馬法講稿送給他用。誰知如借荊州,一去不回,實在惋惜。作為讀書人,我對書籍尤為偏愛。先后購買了大量中外法學專著,這些書籍和我的大量學習筆記、札記一直存放在呂生榮同志家里。呂是從事圖書館工作的,經他的精心管護,這批資料有幸躲過了“文革浩劫”。遺憾的是:1978年我介紹朋友去呂家暫住,時值盛夏,朋友夫婦以為放書的兩只大木箱阻礙了室內空氣流通,致使悶熱難當,提出賣掉它們。在他們的再三要求下,我只得說:羅馬法的書籍不能賣。這樣,其他的大量書籍、第伯里埃羅馬法講義下冊,以及我的大量學習筆記、札記都被當作廢紙賣掉了,造成很大損失,令人扼腕心痛!

  193411月,我懷著欲離還留的復雜心情告別了比國,經倫敦到達格拉斯哥登上了便輪,于19341224日平安返回上海,寄住在路式導、黃亞慈夫婦家中,開始了新的生活。

  四、回國執教

  1935年,路式導學長在上海執行律師業務的同時,還在持志學院教授羅馬法。“持志”的法律系設日、夜兩班,我講授日班,路講授夜班。另外,我還講授經濟政策。我和路看了當時已出版的幾部中文羅馬法專著:黃右昌著《羅馬法》(上海錦章圖書局發行);陳允、應時合著《羅馬法》(上海法學書局出版);王去非著《羅馬法要義》(上海法學書局出版);黃俊著《羅馬法》(上海世界書局出版)和丘漢平著《羅馬法》(上冊)(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出版)。黃右昌先生著的《羅馬法》于1915年初版,到1930年發行第3版時,曾仿美國學者ShermanRomlaw in the modern world一書增添了內容,并將書名改為《羅馬法與現代》。陳、應二先生之作于1931年出版,曾被選為大學叢書。但其內容與黃右昌先生的著作內容幾乎相同,這可能是他們出于同一師門所致。這兩部書在內容上雖各有增減,但都存在著不少錯誤。王去非先生著《羅馬法要義》于1934年出版,簡明扼要為其所長。黃俊先生與丘漢平先生的著作(上冊)都于19359月出版。黃著共210頁,僅約10萬字,未免失之過簡。丘著(上冊),其參閱的參考資料達80多種,涉及到拉丁、英、法、德、意等多種文字,搜羅之廣,治學之博,令人欽佩,其質量明顯優于上述各著。但瑜不掩假,其中的錯處也不在少數。況且,以上所有著作都不附羅馬法重要文獻《十二表法》。于是,我和路商定由我負責編寫羅馬法講義。

  我在路寓所一樓客廳里擺了一張雙人大寫字臺,座椅面前放了第柏里埃教授的講義和我的筆記本,左手邊放了吉拉爾的著作,右手邊放了庫克憶(Cuq)的著作,其他學者的專著也依次按順序放在大桌面上。書中的有關章節夾以書簽,以便隨時查閱。遇到問題則比較各家觀點,取其所長。講義每寫完一章便交持志學院教務處,經審閱后特準鉛印。講義陸續發給同學學習。經過l年多的努力,一部30萬字左右的羅馬法講義終于完成,自認為差強人意,并請著名法學家王寵惠博士(曾任北洋政府司法總長)為此作序,后交中華書局列入大學用書出版。但因抗日戰爭爆發未能出書。解放后,中華書局轉為出版中國古籍圖書,羅馬法已不在它的出版范圍之列。路式導對此書稿極其珍視,曾設法在海外出版,沒有成功。

  我授課的習慣是先印發講義,另撰寫提要,講授中遇到同學提問,均按條文回答。我不喜歡學生死記硬背,每次考試都要出一兩道比較靈活的問題。如:對每一種羅馬法制度都結合當時的羅馬的情況與近代的情況進行比較、分析,請同學回答。在講到“時效”和“共同海損”時,常常深入地闡明羅馬法的優越性和世界性。

  當時,東吳大學在上海辦了法學院,講授羅馬法的是丘漢平先生。丘是美國留學生,學的是英美法系(羅馬法屬大陸法),丘在講授羅馬法的同時并著書,頗有聲望。我在講義中提到丘先生的觀點,并在課堂上與同學們商討。丘先生獲悉后便在《東吳法學雜志》第9卷第2期上刊登了《羅馬法上幾個問題商榷之一》一文,對我們的觀點提出質疑。我于 1936 11月在《中華法學雜志》新編第1卷第3號上發表題目與丘相同的《羅馬法上幾個問題商榷之一》一文,予以答辯。文中對每一個問題都引用了3.4位西方學者的原著予以辯駁。丘先生后來再沒有繼續爭論。我抽時間通讀了丘先生的專著《羅馬法》上、下兩冊后,寫出《(羅馬法)書評》一文,于193734日刊登在《大公報》上。

  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趙志遠看了我撰寫的羅馬法講義和發表的羅馬法文章后,對我十分賞識,邀請我到他們學校任教,講授羅馬法等課程,我欣然應邀。后因抗日戰爭范圍擴大,學校紛紛內遷,中央大學決定西遷重慶。我因弟弟患傷寒病,臥床在家,便回溧陽照顧。待弟弟病故辦完喪事后,失去了隨中央大學一同內遷重慶的機會,而我一人又很難單獨赴渝。此時,朋友李壽雍(英國留學生)時任湖南大學文學院院長,他分別致電溧陽和上海兩處邀我去長沙,到湖南大學執教。

  1937年秋,我到達湖南長按,在湖南大學政治系講授民法概要、經濟系講授商法。1938年春,湖大遭受日機襲擊。是年夏,湖大由長沙西遷辰溪。辰溪是湘西的一個小縣,偏僻且交通不便,經濟文化都很落后,但仍受日機追蹤轟炸,也很不安全。加之該校當時無法律系,我在此呆了兩年后就產生了換個環境的念頭。

  1940年春,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趙志遠先生來函要我履約回中大執教。同時,云南大學的宋玉生,廣西大學的徐濤也邀我去執教。這時,第三戰區司令顧祝同在籌建江蘇大學,校址設在武夷山。籌辦者以為桑排服務為由,邀我任教。加之當時重慶常常受日機轟炸也木安全,我便于9月中旬到達武夷山。武夷山為我國八大名山之一,山水秀麗,是南宋理學大師朱熹講學的地方,戰時在此辦學,實不可多得。由于國民黨內部派系斗爭,教育部部長陳立夫藉口在戰區前線辦大學不安全,不予批準。但顧以搶救流亡青年作為理由,聘了教師,招來了學生,造成了辦校的既成事實。當時,三戰區轄蘇、浙、皖、贛、閩五省。5省中,蘇、皖兩省無高等學校,因取名“蘇皖臨時政治學院”,設文,法兩科,課程均按正規大學本科1年級設置。招收的流亡學生,多是滯留戰區的高中畢業青年,經考試合格錄取。首批招入200余人。他們深感流亡失學之苦,入學后都能勤奮學習。因學校初辦,當時只有大學1年級,老師的課都很少,每人只上1門。我講授的是民法概要(我在湖南大學講民法時講義是油印的,此時已為鉛印),每周3課時,余下的時間則看書、娛樂、游山玩水。此時,我閱讀了陳朝壁新著《羅馬法原理》(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發現其主要內容是翻譯比國高年級同學整理我們老師第柏里埃的上下兩冊講義而成的。

  武夷山是山區,無日機光顧,師生們的學習、生活條件都較好。大家都希望學院能繼續辦下去,教師們商議決定:辦一個能證明我們學院實力的刊物。教務長范任(魯汶大學哲學博士)指定我帶頭寫一篇有關羅馬法的文章。鄒文海教授則寫了《現代政治思想的性質及其問題》一文,其他教授也各異所長撰寫論文。我論文的題目是《羅馬法上幾個問題的研究》以蘇皖政治學院季刊》19417月)。文中主要針對當時國內羅馬法學界:黃右昌、陳允、應時、丘漢平、陳朝壁等學者關于人格變更、羅馬法諾成買賣中出賣人之義務、融通物與非融通物等問題的論述,提出自己獨到的見解與他們商榷,意圖引起爭鳴,把我國的羅馬法研究引向深入,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戰時,各學術刊物大多停刊,這一季刊的出版在教育界和學術界引起了極大的關注,顯示了蘇皖政治學院較高的學術水平,抵制了教育部陳立夫等人戰區不準辦大學的言談,為蘇皖政治學院的生存和發展注入了活力。

  1942年春,日寇進犯浙東,武夷山已非安全之地,學院不得不準備內遷。我應邀去了福建長汀的廈門大學。長汀物質生活比較艱苦,學校圖書很少,書店更無專業書籍。我便電告徐鑄在桂林選購了一批法律圖書,托運來校。其中包括丘漢平先生所著《羅馬法》;陳朝壁先生所著《羅馬法原理》,解決了開課的問題。按當時的規定,專任教授要開3門課;系主任要求教授兩門課;院長雖行政事務繁忙,也要教授一門課。我任系主任則講授羅馬法和民法總論。

  我講課的最大缺點是,不會講普通話,一口溧陽鄉音,過去講課都是先印發講義,當時長汀沒有這樣的條件。我上的第一課是:我們為什么要學羅馬法?古代中華是泱泱大國,中華法系曾是鄰邦的楷模,為何近代反跟在維新后的日本后面學習羅馬法?我講得很起勁,但我的鄉音卻無法使學生們完全聽懂,板書也無多大幫助。恰好班上有兩位由武夷山轉學到廈門大學法律系的學生,袁德成(現定居加拿大)和張福平(中共地下黨員,解放后不幸英年早逝),在他們的幫助下解決了問題。

  第一年,我重點講了“占有”和“用益物權”。第二年詳細講了羅馬法的各種契約,并與現代民法相比較。特別指出羅馬法的諾成買賣,只轉移要式移轉物的占有,而非所有權的問題,以辨明是非。

  是年春,丘漢平先位因公從上海赴重慶,途經長汀,我邀請丘先生為法律系的學生做了一次演講。秋季,陳朝壁先生應聘來廈門大學任教。這樣,當時中國南方3位主要研究羅馬法的學者先后于廈大相會了,亦為幸事。

  抗戰勝利后,我又回到了上海,在暨南大學和上海法政學院繼續講授羅馬法。由于羅馬法浩如煙海,而教學課時有限,所以,講課內容的取舍就有了很大的靈活性。我在這個學校詳細地講授羅馬法的這一部份,而在那個學校詳細地講授羅馬法的另一部份。在同一個學校,今年講的重點和去年講的重點也各不相同。這樣,就便于我更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羅馬法。

  五、重執教鞭

  解放后,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全國除保留少數政法院校外,法律系一律停辦。我離滬改行,歷經風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迎來了法學界的春風,使我煥發了青春。我在離別羅馬法多年后,重操舊業。1979年后,我相繼應邀在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安徽大學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講學,在全國率先恢復試講羅馬法,并鉛印提要,后經擴充整理為《羅馬法提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同時,參加了新中國第1部《法學詞典》和《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的編輯工作,發表了“羅馬《十二表法》譯評”(《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83年第3期)等。

  1980年,司法部高等院校法學教材編輯部的負責人王珉燦同志指定我與在廈門大學任教的學長陳朝壁二人合作編寫統編教材《羅馬法》。接受任務后,出于種種原因,我與陳彼此之間并未聯系、合作編寫。后來,陳兄不幸謝世于廈門。為此,陳兄的學生曾函商于我,請我修改陳著的《羅馬法原理》一書。我與陳兄出于同一師門,相交多年,互知較深。在羅馬法的諸多學術上觀點上早有歧見【如 Capitis denunution(人格變更),陳著稱“人格減等”,我稱“人格變更”等】,覺得不便修改,就婉言謝辭了。而后,教材編寫部又委托謝邦宇同志負責編寫羅馬法教材,邀我擔任主編,我認為:我剛謝辭了廈門方面的邀請,實不宜自行掛帥,另起爐灶,堅不同意。但表示愿參加此項工作,撰寫部分章節。1983年,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羅馬法》(群眾出版社1983年出版)出版了。該書作者3人,周枏、吳文翰(蘭州大學羅馬法教授)和謝邦宇,將我的名字放在首位。其實,該書的真正主編是謝邦宇同志。

  1983年,受國家司法部委托,安徽大學舉辦了羅馬法師資進修班。全國多所兄弟院校選派中青年骨干教師來校學習。學習班由我任主講,肖淑惠老師負責錄音。在講授中,我和同學們一起,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對羅馬法作了比較全面、系統、深入地探討,遇到疑難問題,就查對資料,共同商榷,予以解決。當時,安徽大學歷史系世界史研究室主攻羅馬史的青年教師房憲同志也來聽課,并對我的教學提出了有益的意見。后來,房老師因腦病不幸英年早逝,使我失去了一位有力的幫手,實為憾事。在授課的過程中我突發痛風病,左腳拇指關節紅腫并伴有劇烈疼痛,不能行走,整夜難眠,多次就醫,未能明確診斷和有效治療,一時遷延難酬。為了使進修班不致中斷而按計劃進行,我忍著疼痛,帶病上課。其間,為了治病,我老伴黃友瑜在人地生疏、語言不通的情況下,和鄰居李宛文同志一起不辭勞苦地天天四處借板車,請同學推我去醫院打針治療。我的學生王源擴背我去三樓就醫,上上下下十分辛苦。他們也為進修班能繼續進行作出了貢獻。同時,安徽大學的孫陶林校長先后兩次來家中看望我,親切感人,還親筆寫了介紹信,為我以后去上海就醫提供了諸多方便。在校領導的關心和大家的有力支持下,我克服了重重困難,終于完成了羅馬法學習班的教學任務。往事如煙,但銘心難忘。后來,吉林大學龍斯榮老師、西南政法學院張和光老師等回校后都開展了羅馬法教研工作。張和光老師還曾去臺灣進行了羅馬法學術交流。龍斯榮老師撰寫了專著《羅馬法要論》(吉林大學出版社199112月出版)。

  為了使羅馬法這一世界性的寶貴文化遺產在我國重放光彩,為我所用,在羅馬法培訓班結束時,經同學們倡議,將我講課的錄音和筆記,分工整理出書,期能拋磚引玉。1987年,安徽大學將該稿報經審批,列入中國國家教委19881992年度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定名為《羅馬法原論》。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當時法律系主任汪漢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劉書岐(1988年后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師史際春、王源擴等同志和我參加的5人小組,對工作作了調整和具體部署:由陳炯同志負責整理“總編”;肖淑惠同志負責整理“人法”;劉書岐同志負責整理“物權”;龍斯榮同志負責整理“債的發生、保全和移轉”;王源擴同志負責整理“訴訟法”。并由史際春同志進行全面加工,最后由我修改定稿。在汪漢卿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本書得以順利地于19946月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964月第2次印刷;20012月第3次印刷。由于校對的原因,第1次印刷的書中缺漏錯訛,時有所見。后由商務印書館的陳森編審費時4個月,悉心校定,更正錯漏60多處。因此,第2次印刷本的質量明顯提高。第2次印刷后,朱學山教授不顧年邁體弱長期持續不斷地仔細搜索,又發現了76處錯訛。但第3次印刷時因沒能和我聯系,仍采用了第2次印刷的版本,使朱老找出的錯處未能糾正。我因年老力衰,已無力捉筆,不能自審,甚是遺憾。1994年,在北京召開的“羅馬法·中國法·中國民法的法典化”的國際研討會上,《羅馬法原論》被贈送給各國羅馬法專家進行交流,得到了專家們的好評。陳森編審撰寫《周著<羅馬法原論>評介=(《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朱學山教授撰寫《(羅馬法原論>給我們的啟迪)》(《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1期)等文都對《羅馬法原論》給予肯定。但也有些學者提出了一些質疑和不同看法,就我目前所了解到的有:認為《羅馬法原論》中“沒有闡述消費借貸與代理關系”。實際上,該書(第12次印刷本)第620頁就對此作了敘述,以后,在第673頁又進一步地作了闡明。其次,有的認為《羅馬法原論》在述及“所有權”的定義時不包括“占有”是不可思議的。事實是,在古羅馬時期“占有”和“所有”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占有”是現存的事實,無論其是否合法。“所有”是保護爭執的權利人的,無論所有人是否占有其物。當占有人與所有人發生爭執時,裁判官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秩序,首先會作出:無論占有是否合法,都首先保護現占有人,而所有人不得反抗的決定。以后,當合法所有人與非法占有人訴訟時,裁判官在查明原委后,再判非法占有人將其非法占有物交給合法所有人。因此,在早期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的國家的民法典中,其所有權的定義均不包括“占有”一詞。再者,對于《十二表法》第3表第8條中的“hoste”一詞,是譯成“外國人”好些?還是譯成為“叛徒”好些?我認為還是譯成“叛徒”較妥當,其理由已在前文中敘及。以上3點僅供同仁們參考。

  我退休后撰寫了《<十二表法>中“私犯”規定的研究》(《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2年第1期);參加了《民商法詞典》的編寫,任副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還擔任《法學大辭典》顧問、副主編、羅馬法分科主編(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出版)和《英漢法律詞典》審定人,并撰寫有關羅馬法詞條(北京外文出版社2000年出版)

  六、我的期望

  羅馬法自《十二表法》到《國法大全》,經過千余年的發展,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備的一部法制史,其中的許多經驗、教訓,值得人們吸取和借鑒。同時,它又是私法的基礎,對后世各國的民商法曾經無例外地產生并將繼續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被恩格斯譽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一些西方學者則稱之為“世界普通法”。我國現今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發展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學習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傳統做法,逐步與國際市場經濟接軌。因此,研究“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羅馬法,實具有理論和現實的意義。

  社會已進入了21世紀的新千年,國家的改革開放政策給研究羅馬法開辟了新的天地,我們當年的狀況是無法與此相比的。現在,北方有中國政法大學羅馬法研究中心;南方有廈門大學羅馬法研究所,都有得力的學術帶頭人。還定期召開國際學術會議,經常派人到國外研究交流,也請外國專家來國內講學。信息時代的到來,可用高科技手段在互聯網上,很便捷地查到羅馬法的各種資料,有力地推動著羅馬法研究的不斷深入。希望有志于羅馬法研究的同仁們繼續努力,深入研究,一定會結出豐碩的成果。

  我年老,視力、聽力都嚴重衰退,力不從心。此文多賴徐國棟教授的策劃和督促以及家人:老伴黃友瑜、子周一渲、女周莉華、周芝華和服務員孫秋娥合力湊成。不當之處,敬請同仁不吝指正。

2002595歲周枏于安徽大學完稿

周枏(1908~2004),字叔廈,江蘇溧陽市人。我國著名法學家、羅馬法專家。1926年考取上海中國公學大學部商科學習銀行會計。1928年8月,經校長胡適和一些留學歸國教授的幫助,周枏前往比利時魯汶大學學習。1931年獲政治外交碩士學位。之后接受比利時羅馬法權威第柏里埃教授的教導,于1934年獲魯汶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35年回國后,歷任上海持志學院、湖南大學、江蘇學院教授。

1942年春,周枏應邀來到內遷福建長汀辦學的廈門大學,受聘為法律系教授,承擔羅馬法和民法總論的教學任務,同時積極推薦另一羅馬法專家陳朝璧教授來校任教。1943年,周枏接替何炳樑教授出任廈門大學法律系主任。其間,上海東吳大學丘漢平教授曾因公從上海赴重慶,途經長汀,周枏邀其為法律系學生做了一次演講。這樣,當時中國南方三位主要研究羅馬法的著名學者相會于廈門大學,成為一段佳話。

抗戰勝利后,周枏回到上海,在暨南大學、上海法政學院等高校繼續從事教育工作,1980年被聘為安徽大學法律系教授。周枏教授一生著述豐富,主要著作有《民法概要》、《法學緒論》、《羅馬法原論》、《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主要撰稿人、民法學副主編)、《法學詞典》(主要撰稿人、常務編委)、《民商法詞典》(副主編)、《法學大辭典》(顧問、副主編、羅馬法分科主編)、《元照英美法律詞典》(審定人、羅馬法詞條撰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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