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著名法學家江平先生八十華誕,國棟老弟囑我寫篇賀壽文章,理由是我進法大后,與江老師多有接觸,不久前廈門大學出版社推出《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叢書(八卷),江老師任總主編,也是我牽的線,而且我也參與其中,擔任民商法卷的主編,并陪同江老師出席了在廈門會展中心舉行的首發式。
其實,我與江老師的交往不只是在進了法大之后,早在1983年春,我以廈門大學民法專業研究生的身份參加在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舉辦的全國高校民法師資培訓班時,就聆聽過江老師講授的商法課,其授課內容之精彩以及灑脫的風度博得全體學員的認同。
我畢業留校任教后,由于經費緊張等原因,一直沒有機會再見到江老師。大約是在1995年,有一次,同事從廣州開會回來,他說江老師問他“柳經緯現在怎么樣了?”說實在的,我只是聆聽過江老師課的眾多學生之一,且在專業領域亦無多少建樹,江老師此時已是享譽中外的法學大家,竟能在事隔十多年后仍然記起曾經教過的一位學生,這使我頓生感激之情,這份感激之情一直留存在我的心底。
大約又過了2年,1997年夏,江老師到福建泉州參加華僑大學舉辦的學術會議,會議結束時,主辦方派車送江老師到廈門機場,我順車回廈門。一個半小時的車程,江老師跟我談了很多,給我印象最深的是江老師對自己學術成就的評價。他說自己在民法學領域并無多么深入的研究,只是在公司法方面有所心得而已。要知道,早在1984年,江老師就已出版了《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1987年又與米健教授合著出版了《羅馬法基礎》,民商法學的學術造詣不可謂不深。然而,江老師竟是如此的謙遜,這使我對江老師增添了一份由衷的敬重。
1999年我開始擔任廈門大學法律系主任,之后出差北京的機會多了些,又有了幾次與江老師的見面。2005年春,我調進中國政法大學,與江老師見面的機會也就多了起來。這期間有幾件事值得述說。
一件是2006年初,我登門拜會江老師,希望加入北京仲裁委,就此征求江老師的意見。江老師不僅表示支持,而且還以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的身份為我寫了推薦信。據北仲的人說,“這是很少見的,可見江老師對你的肯定。”由此,我倍感江老師對我的厚愛。當然,即便有了江老師的推薦信,我還是嚴格按照北仲仲裁員的遴選程序,全程參加新仲裁員的培訓和考試,盡管我此前在廈門已經當了十年的仲裁員,還曾經被評為全國優秀仲裁員。
再一件是2008年秋,由中國政法大學發起的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第二屆評獎活動進入最后評定階段,江老師是評獎委員,我擔任評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評獎活動的具體事務,評獎會議在西四環的世紀金源酒店舉行。江老師參加完上午緊張的評獎會后,不顧勞累,下午就要趕往機場,去外地做一場法治講座。午餐后,在等待接送車輛的間隙,江老師拖著行李箱,就著酒店過道的沙發稍作休息。我問江老師是否安排到客房休息,江老師謝絕了,說在這兒就行了。一位年近80的老人,且身有殘疾,他完全有條件不問世事而頤養天年,然而他卻是如此的忙碌,究竟為了什么?這使我想起之前有一次去拜訪江老師時,他對我說的一段話:“我現在老了,做不了什么事,所能做的,也只有呼吁!”我想,這么一位可敬的老人,如此忙碌地奔波于各地做法治講座,不就是為了國家的法治而呼吁嗎,還能為了什么?!
還有一件是最近的事。去年底,廈門大學出版社策劃出版《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叢書,作為建國60年的獻禮書目,出版社領導通過我請江老師出任總主編。其時正值江老師住院手術,我沒敢聯系。得知江老師出院后不久,我向江老師匯報了這套叢書的編寫方案,江老師聽后給予了充分的肯定,欣然表示愿意出任總主編。他在為叢書所作的“總序”中,指出:“六十年來,我國法學的發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經那樣,歷盡波折,備嘗艱辛。其間的經驗教訓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值得記錄總結,留給后人評判。《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試圖以史家的筆法,以‘實錄’的方式,從學術史的層面上再現共和國六十年歷史進程中發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學重要問題的論爭,從一個側面揭示我國法學從‘荒蠻之地’走向‘顯學’,從‘幼稚之學’走向成熟,與時俱進、不斷開拓的歷程。”反映了他對國家法治命運和法學理論發展的關切。
上述只是我所認識的江老師的一些點滴情況。以下,我結合自己正在從事的關于中國民法學術史的研究,就江老師對中國民法科學所作的學術貢獻再談點感受。
盡管江老師曾經對自己學術成就的評價是那樣的謙遜,但我要說的是:他對中國民法學的貢獻是巨大的,他的學術貢獻在于為中國民法科學打開了一扇窗,一扇禁錮了人們法律思維長達30多年的鐵窗。
眾所周知,我國民法科學的構建始于清末至民國時期對西方大陸法系民法的繼受,隨著民國時期民法的頒行,已經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私法理論體系。1949年,新生的政權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因繼受而來的私法理論體系遭到否棄。與此同時,鑒于當時向蘇聯學習的政治環境,我國民法學界全盤接受了前蘇聯的民法學理論。這種民法學理論的一個基本點是強調民法學的黨性和階級性。基于民法學的黨性和階級性原則,人們將西方國家民法與社會主義民法學對立起來,對西方國家民法及私法理念采取了極為粗暴的態度,簡單地貼上“資產階級”的標簽,認為西方國家民法及私法理念“只能作為被批判和清除的對象”。改革開放以后的相當長時期內,這種觀念依然根深蒂固。例如,80年代初出版的民法教科書以及多數民法學的論著中,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是對西方國家民法以及契約自由等私法理念的批判性文字,而看不到任何關于西方國家民法本身的介紹性內容,更談不上研究和借鑒。這個時期的中國民法學似乎在告訴我們,可以不必知道西方國家民法及私法理念的“真面目”,但必須有批判西方國家民法及私法理念的階級立場。顯而易見,這種完全割斷社會主義民法與西方民法傳統的聯系,對西方國家民法及私法理念采取簡單的否定態度,不是科學的態度,由此建立的民法學理論也很難說是科學的理論。
正是在這樣一種否定西方國家民法及私法理念的80年代初期,江老師出版了《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6月)。該書雖然僅有23萬多字,卻對西方國家民商法的基本制度與私法原則做了系統的介紹,向人們展示了西方民法的“真面目”。更為重要的是,該書對“研究西方國家民商法的意義”作了理性的闡釋,作者指出:“新中國成立以來,長期忽視法學的深入研究,民法科學在法學中更是薄弱環節。對西方國家民法和商法的了解和研究則是一個巨大的空白點。民法……有其自己的發生、發展和變化的歷史。我國古代雖然也有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但是現代民法的體系和各種制度則來自歐洲。我們要深入研究我國的民法,就要了解各項民事制度發生和發展的歷史,而西方資產階級民商法則是民法各項制度歷史發展中極其重要的一個階段。”“我們也可以說,沒有羅馬法、沒有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這樣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也就沒有現代社會主義的民法。不研究羅馬法,不研究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也就不能很好地了解我們今天的民法。”作者還指出,“民法和商法所調整的是商品關系”,社會主義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都是商品生產的社會”,商品關系“必然有其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是不能以人的意志而改變的,反映在民法規范上就有一些共同的東西,可以借鑒的東西”。針對當時包括民法學界在內的中國法學界存在的對西方國家法律采取簡單否定態度的現象,作者也提出了批評意見,作者指出,即便是批判和揭示西方國家民商法的本質,“也必須深入了解才能批判得深透,單憑痛罵是不夠的”。
在黨性原則和階級斗爭的觀念仍然支配著民法學界的80年代,《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無疑為人們認知民法、為我國的民法學打開了一扇窗。透過這扇窗,人們不僅看到了西方國家民法的“真面目”,而且看到了社會主義民法與西方國家民法傳統之間存在歷史的淵源關系,進而認識到西方國家民法傳統對于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構建所具有的借鑒意義。
如果將江老師迄今為止的學術生涯做一個簡要的梳理的話,我們會發現,他始終是朝著這扇他所打開的窗的方向發展著的。1987年,他與米健教授合著的《羅馬法基礎》出版;90年代以來,他主編的《外國法律文庫》(大百科全書出版社)陸續出版,他在“序”中指出,組織翻譯西方法律學術著作意在“對外國法律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以求“博采眾長、融合中外”;1993年,他與張禮洪博士發表“市場經濟和意思自治”一文(《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闡釋了私法自治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意義;1995年,他發表了“羅馬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一文(《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1998年,與張楚博士發表“民法的本質特征是私法”(《中國法學》1998年第6期)一文,旗幟鮮明地提出民法的私法觀;2008年11月8日,《新京報》發表江老師的“加大對私權利的保護——三十年法治軌跡和曲線”,同樣彰顯出私法的理念。
正是因為打開了這扇窗,開拓了人們的理論視野,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學,逐漸擺脫了前蘇聯民法學理論的影響,擺脫了黨性原則和階級斗爭理論的禁錮,更多地吸收大陸法系國家私法傳統的理論素養,并積極借鑒某些英美法的因素,構建了完全不同于前蘇聯民法學的以私法理念為基礎的民法學理論體系。中國民法學由此成為一門真正的法律科學。
*柳經緯:中國政法大學科研處處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