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法學人才輩出。這其中,有一個名字恐怕很難被遺忘,那就是吳經熊(1899-1986)。在這么一段時期里,比如20世紀二三十年代,在學術研究、法律教育、立法及司法實務等領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贏得的聲譽,幾乎無人能及,甚至可以說,他是那時期中國最著名、最杰出的法律人,即使在此不用“之一”兩字,可能也不致有何不妥。但由于各種原因,在曾經不短的時期里,大陸學界差不多遺忘了近代數十年中國法學曾繁榮異常的史實,法學領域的學術史動則以“新中國”為起點,一切皆是“新開端”、“新制度”,于是乎,即使對曾叱咤風云如吳經熊者,也很少有人提起。
值得慶幸的是,最近十多年來,法史學界的眾多學人,開始傾心于過去不怎么屑于一顧的近代法領域,法理及比較法學界在探討法學教育變革、法律移植、中西法律交通史等課題時,自然也離不開對近代法數十年變遷的關注。于是,“北朝陽、南東吳”的稱謂,及王寵惠、吳經熊、楊兆龍等人的名字,終于走出了多年的歷史封沉。其中,對于吳經熊的學術理路和人生歷程的研究,在吳氏自傳體靈修著作《超越東西方》的漢語譯本出版(2002年)之后,更是接二連三地問世。因近七八年來,我的部分興趣在于梳理中國近代移植外國法,故而對于有關這樣一位確可稱得上博古通今、學貫中西,并有著不平凡的、豐富多彩的人生經歷的前人之論著,自然不可能不注意。不過,我從來未曾想過,自己會為他寫些什么。2006年10月,我有幸作為福布賴特研究學者,來到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所在地,位于美國北部的小城安娜堡市。這是吳經熊首次海外學習的地方,也是他數度出國訪學經歷中,唯一為獲得學位而生活過的地方。隨著翻閱資料的增多,使我漸有寫作此文的決意,而生活、學習于那個小城、那個校園一年之后,亦覺有完成此文的義務。本文雖有瞎湊熱鬧之嫌,但希望不要有濫竽充數之實。
一、東吳法科畢業后赴密大法學院繼續深造
吳經熊在東吳大學法科(簡稱“東吳法科”)畢業之后,能獲得機會,赴密大法學院留學深造,這首先還得從兩校的歷史及彼此關系說起。
密歇根大學是美國較早與中國建立聯系的大學之一。在其第一屆,也即1845年畢業的11名學生中,有一名為Judson D. Collins(1823-1852)的畢業生,畢業兩年后,受美國衛理公會教派指派,以傳教士身份來到中國福建,他應該是第一個到達福州的西洋傳教士。盡管我們對于早期傳教士在華活動自有評判,但在美國,他被認為是來華傳教士的先驅,也因此成為密大早期的著名校友之一。而曾任密大校長長達三十八年之久的詹姆斯·安吉爾(James B. Angell, 1829-1916, 1871-1909年任校長),曾于1880年至1881年擔任過美國政府派駐中國的大使,因這一關系,密大在當時中國極為知名。在他回國之后,一些中國學生赴密大留學。尤其是在安吉爾及其他有識之士的努力下促使美國政府歸還了多收的庚子賠款后,赴美求學的中國學生日益增加,去密大學習者亦隨之增多。據估計,1911年至1917年間,在密大的中國留學生就約有50至70人之多。
密大法學院創建于1859年,初期舉步維艱,但仍不斷得到發展,逐步取得驕人的成就。尤其是1910年起,貝茨教授(Henry M. Bates,1869-1949)就任院長之后,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最重要者如:1910年,開始授予J. D.,即通常所說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1915年法律系升格為法學院;同時,為實現建立國際知名一流法學院的目標,邀聘若干國際法和比較法專業的教授,課程設置、法律圖書館藏書也均顯示出此特色。至1920年,在經過六十多年發展之后,密大法學院不僅已享譽美國,而且也有了良好的國際聲譽。由于自身的發展,也因為密歇根大學與中國已形成密切聯系的氛圍和傳統,它自然也成為當時中國的法學院畢業生們赴美深造的心儀去處之一。1909年至1918年間,就有12名中國學生在法學院就讀。
民國初期的中國,法政學校眾多,許多私立大學(學院)和教會大學也設有法律系(法科),法學教育似乎仍延續著清末最后十數年的盛況,盡管政府時有相關的整頓法令出臺。東吳法科無疑是其中辦學最有特色、發展最為迅速者之一。
東吳大學是美國監理會 來中國,特別是上海及其周圍地區從事傳教活動的產物,于1901年正式成立于蘇州,同年獲得美國監理會本部所在地田納西州政府的注冊。因此,從一開始,如同其他教會大學一樣,就具有創辦者教派所在國的深深烙印,包括師資、課程及管理模式等。1915年,在同樣由該教派創辦的上海中西書院并入東吳大學的基礎上,于上海昆山路成立了東吳法科,它有一個響亮的英文名——“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由來自田納西州的律師兼傳教士、時在大學總部任教政治學的蘭金(C. W. Rankin)先生主持,并得到上海法律界中外人士的廣泛支持。從其英文名就可知道,東吳法科的主要目的是培養精通“比較法”的人才,具體要求學生學習和掌握世界主要法系的基本原則。但由于主持人蘭金,及大多數兼職任教的教授自身都具有英美法的學習背景,因此講授內容主要側重于英美法,而且除與中國法有關的用漢語外,其他課程均用英語教學。同時,從設立伊始,就效仿當時美國著名法學院已普遍確立的做法,至少須已有兩年大學學歷者才能入學,采取學分制,學制也為三年。開始時招生不多,能夠順利畢業的則更少。第一屆7名,于1918年畢業并獲得法學學士(LL.B.)學位,第二屆僅2名,第三屆為8名。但由于學生勤奮努力,教育管理有方,因此很快便贏得了較好譽。又因其與美國有如此深厚的淵源關系,于是得到了包括密歇根大學在內的美國一些著名大學法學院的承認和支持。其中,若干學生在畢業并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后,經推薦赴美國的這些法學院直接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第三屆的8名畢業生中,就有6位在美國取得了學位。
吳經熊即是東吳法科的第三屆畢業生。他于1917年9月12日注冊,1920年6月1日畢業。在進東吳法科讀書之前,他曾在上海滬江大學讀過科學,在北洋大學學過半年的法律。而且自6歲起,他就在私塾老師的指導下習讀四書五經,9歲上小學時就開始學習英語,在位于開放口岸寧波的中學時代所接受的教育又深受西方的影響,故而在入大學之前,吳經熊就已有了中西學兩方面的良好基礎。尤其是英語,按他自己所言,“從一開始就喜歡英語”,覺得“記英語單詞要比記憶漢字省力得多”,“對英語是一見即愛”,經常“用英語思想,卻用中文感覺”。 有這樣的基礎,使得其在就讀于大多數課程以英語教學、以英美法為重的東吳法科后,很快就顯示出了他的潛質和優勢。其學籍記錄顯示,他在三年中學習了四十多門課,有一半以上的課程取得了九十分以上的優異成績。作為班級中年紀最小者,他卻從1917—1918學年第二學期起,擔任班長(monitor)直至畢業,并以總評成績90.25分,榮獲該屆畢業生中唯一的“最優生”(First Honor)。
如此看來,因密大法學院良好的國際聲譽及其與中國的密切關系;東吳法科既是美國基督教派在上海及其周圍地區傳教的產物,由基督徒、美國律師主持,并以美國的法學教育為模式,剛創立不久卻已聲譽雀起;吳經熊學養深厚、成績優秀、熱心班務,等等,諸種主客觀因素的綜合,使吳經熊成功獲得了赴密大法學院深造的機會,游學海外的嶄新歷程隨之開啟。
二、一個學年即取得法律博士學位
1920年夏,剛從東吳法科畢業、才21歲的吳經熊,登上了美國“南京號”輪(S.S. Nanking),開始其首次海外之旅。漫長的海上航程并沒使他感到無聊困頓,茫茫浩瀚的太平洋也并無讓他覺得顛簸勞累,離鄉別親也沒有引起多少傷感愁緒,他反而覺得“自由快樂,如鳥在天,如魚在淵” 。這不僅是一位狂熱基督徒的喜悅,也是一個對生活、對前程充滿了期盼的世俗青年的純然感受。
吳經熊以“John Wu”的名字,于1920年 10月5日在密大法學院注冊,1921年6月30日畢業,獲得了法律博士學位。因獲得這一學位,他才有了其后緊隨其一生的“吳博士”、“Doctor Wu”的稱呼,盡管功成名就之后他還另獲得了若干著名大學榮譽博士的稱號,但那畢竟僅是“榮譽”而已,只是后續的錦上添花。
當今美國的主流法學院,主要有三種學位,即J. D.、LL.M.(法學碩士)及S.J.D (或J.S.D.,法學博士)。其中,攻讀后兩者的基本上是留學生。法學碩士學位一般是已完成一個學年的學習并順利獲取足夠的學分者才能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則常是在美國的法學院獲得法學碩士學位者,經申請并獲準,按要求在導師的指導下,再在一年內選修足夠的學分(有的法學院并無此要求)后,繼而化上二三年或更長時間,完成一篇學位論文后,才能獲得。法律博士學位則是最主要的學位,也可以說是最具美國法律教育特色的學位,不僅申請攻讀的人最多,而且申請資格和程序也比較復雜。隨著美國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的推進,每年赴美攻讀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的國外留學生不斷增多,但是即使現在,攻讀法律博士學位的留學生仍然人數有限。申請資格條件較高且程序復雜、三年學制需要高額費用、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和美國法律的應用性特征,如此種種都意味著攻讀并獲取法律博士學位遠非易事。即便是美國學生,以一年時間拿到著名法學院的法律博士學位都絕無可能。至于母語為非英語的留學生,這更是天方夜譚了,除非他恰好達到什么特別的要求。
當吳經熊于1920年秋注冊入讀時,密大法學院只授予兩種學位,即法律博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學位。如前所述,法律博士學位的授予始于1910年。法學碩士學位的授予則更早,始于1890年。初期規定,申請法學碩士學位者,必須從所列舉的課程中至少選擇三門,在教授的指導下學習和研究,并需經常向教授報告自己學習研究計劃的進展情況,必要時還應參加考試,以確定他們的學習和研究能力,最后還須提交已被確認選題的一篇論文。
當吳經熊就讀時,密歇根大學的法律博士學位授予已在本大學或其他得到承認的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并在法學院就讀了三個學年,或在其他被承認的法學院學習了一年,再在本法學院學習至少兩年,在完成了規定的基本學分,而且至少四分之三的課程取得特別優異成績者。這是一般情況。
同時,法學碩士學位被授予給那些已獲得本大學或被承認的其他法學院所授予的法學學士學位,且在取得該學位的法學院學業成績已達到很高水準,并且根據要求在本法學院完成了第四年學習任務并取得足夠學分的學生。而作為例外,對于其中成績特別優異者,授予法律博士學位。
由此可知,吳經熊僅用一個學年的時間,若是取得法學碩士學位,那是一般情況,而能取得法律博士學位,則是例外。也就是,他從受密大法學院承認的東吳法科畢業并取得法學學士學位,且學業優秀,達到申請資格,并順利注冊攻讀法學碩士學位,終因成績特別優異,被授予法律博士學位。
根據在密大法學院查找到的其學籍記錄 可知,吳經熊是作為法學院三年級,也就是畢業班的學生入學就讀,既然他已經在上海的東吳法科學習了三年,因此這就是相當于根據要求應該完成的第四年學習。在這一學年中,他攻讀五門課程,即政治理論(Political Theory)、憲法(Constitutional Law)、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羅馬法(Roman Law)及法理學(Science of Jurisprudence),共取得20學分。其中,前三門都為兩個學期的課,學分依次為4分、6分和4分,后兩門均只是一個學期的課程,羅馬法是該學年上學期,即第五學期上的,法理學是下學期,即第六學期上的,學分各為3分。在1912年至1925年間,法學院規定的一個學年的基本要求是,完成4至6門課,并取得20至24學分。因此,若僅描述至此,修了5門課,取得20學分,吳經熊也只是完成了基本的學習要求而已。而令人稱奇的是,其五門課程的成績全部為“A”,因此他在兩個學期內共獲得了8個“A”。按照當時(現在通常也是)的成績評定級別,分為A、B、C、D、E五等,其中A是優秀,即“Excellent”。對于當時教授給分的準確情況,現在很難獲知,但根據自己在那里訪學一年期間的側面了解,及向寫此文期間來訪我校的法學院前院長圣安東尼教授(Theodore St. Antoine)征詢而知,得優秀者(現在包括A+、A、A-在內)一般不會超過所有選課者的五分之一。有一門課獲得優秀,一般學生已覺欣喜,所有五門課全部獲得優秀,而且是一位中國的留學生,實在不易,確足以讓人稱奇。因此,作為成績特別優異者,吳經熊最后取得法律博士學位。
吳經熊并非東吳法科畢業生中第一位前往密大法學院攻讀學位的,早其一年,第二屆畢業生王傅璧即赴那里讀書,并獲法學碩士學位。吳經熊也不是那一年唯一去該法學院攻讀學位的東吳法科畢業生,同班同學中還有陳霆銳和陸鼎揆。同學三人,均只用一個學年獲得了法律博士學位。后兩人所選修的具體課程及成績尚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測的是,他們也都屬于成績特別優異者。1920-1921學年,密大法學院的外國留學生只有5位,三年級的學生共有98人。因為有深厚的學養基礎,接受過真正與美國法學院接軌的完整的英美法學習訓練,三位黑頭發黃皮膚的青年才俊,在法學院里個個出類拔萃,該是何等引人注目。這不僅是當時東吳法科的驕傲,也是當代我們這些以法律為業者的自豪。不過,環顧周圍,看今思昔,不免也讓人心生往昔不再的感慨。
話說回來,吳經熊學業優異并順利獲得法律博士學位,可能還得益于生活環境適宜、日常心情舒暢及人脈關系良好廣泛。初到密大法學院后,盡管其基督教的興趣和信仰漸漸淡化,且也反感于年輕人的拜金主義,并曾有過“這就是華盛頓、林肯和愛默生的美國嗎”的懷疑,但總體上言,吳經熊的讀書生活不僅十分順利,也非常愜意。在此,摘錄其如下回憶為證:
我呆在安亞伯市(Ann Arbor)的日子是我一生最快樂的時期之一。我的老師亨利·巴特斯(Henry M. Bates)主任、若瑟·達克(Joseph H. Drake)和愛德華· 迪堅遜(Edwin Dickinson)教授,對我個人感興趣。他們是如此忠心耿耿地善待我,而我是如此廢寢忘食地忙于研究,以致我抽不出時間來害鄉愁病,盡管這是我首度出國。達克教授稱我為“奇才”,巴特斯主任則常問我,“你又在白熱地工作?”安亞伯市確有某種如家似歸、溫暖舒適的東西,其居民也溫和有同情感。那兒也有不少中國學生,校園里有家不賴的中國餐館。我的房東哈欽森太太(Mrs. Hutchinson)對我也很好。有一次,她對我接電話的傻樣大笑了半天。有人要跟我通電話,她叫我過去,我放聲喊了5分鐘的“哈嘍”,卻什么也聽不到。她下來看發生了什么事,發現我在對聽端發話,聽的卻是說話的一端!這是我第一次與電話打交道。
引文中所說的亨利·巴特斯主任,也就是前文已提及的1910年起任法學院院長的貝茨教授,他是吳經熊的憲法老師,愛德華·迪堅遜是其國際法老師,若瑟·達克是其法理學老師。吳經熊在畢業之后能立即順利申請到國際和平卡內基基金 的資助,并成功選擇赴巴黎大學訪學,就是得益于迪堅遜首先推薦。貝茨院長、達克教授,及其政治理論老師克拉內(Robert T.Crane)等共同參與推薦。 因此,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吳氏在安娜堡學習時受到教授們器重的這些回憶并非虛言。而且,只有對那段經歷有著美好回憶的人,才會在多年之后,以如此溫馨的口吻,重提在異域生活中出過的這種大洋相。
三、處女作發表于《密歇根法律評論》
吳經熊在密大法學院一個學年的學習生活中,不僅以優異成績完成了所選課程的學習并順利獲得法律博士學位,而且還在1921年3月號的《密歇根法律評論》上發表了其處女作——《中國古代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法律思想資料輯錄》(下簡稱“資料輯錄”)。
在美國,自哈佛大學法學院的一名學生于1887年發起了第一家由學生管理和編輯的刊物——《哈佛法律評論》以后,一些著名法學院也開始效仿,冠有“法律評論”的雜志相繼問世,并發展至今成為比“專家法律刊物”更能代表美國法學研究水平的刊物。《密歇根法律評論》創刊于1902年,按時間先后,在美國現在數百種同類名稱刊物中位列第六,當屬元老級的法律評論。不同的是,從其創刊到1940年,它并非完全由學生、而主要由法學院的教授管理和編輯,但其所刊載的文章質量及其在學界的聲譽并不因此處于劣勢,那是因為從其創刊起,支撐它的就是一個著名的、有較強實力的法學院團隊。
吳氏就讀那里時,該雜志在學年期間(頭一年10月至翌年6月),除開學初的10月份外,其他每月一期。每期通常除“編務雜記”、“最近重要決定”及“書評”外,所刊專業論文不過三四篇。就吳經熊刊登了處女作的第十九卷(1920-1921學年,共8期)而言,擔任主編的是法學院著名的埃格勒教授(Ralph W. Aigler,1885-1964) ,副主編共5人,其中就有上文已提及的貝茨院長及法理學達克教授,同時由教授們任命的21位學生也參與協助編務。編輯部陣容不可謂不強。
再從此卷刊登的文章作者來看,第1期的作者之一是西北大學法學教授、美國分析法學家代表人物考克雷克(Albert Kocourek,1875-1952),第3期的作者有威斯康星大學法學院教授Oliver S. Rundell和密大法學院教授John B. Waite,第4期的作者有前已提及的法理學教授達克。與吳經熊同在第5期發表文章的是匹斯堡大學法學院的George J. Thompson 教授。我們姑且不論吳氏之文在選輯中國古代法典和法律思想資料上是否完全妥當,翻譯是否完全妥帖,闡述邏輯是否十分嚴謹,學術觀點是否均新穎有據,即使僅僅從作為一個剛到美國不久的中國留學生,在這種檔次的雜志上發表論文,與美國著名大學法學教授們的名字一起出現在同一本刊物上言,也不得不令人感嘆,吳經熊真乃“人中之龍”!
況且,吳氏此文本身尚有諸多可圈可點之處。
“資料輯錄”選輯、翻譯并介紹了中國古代的若干法律文獻,其中相當一部分屬由作者新譯。吳氏所言的“中國古代”,是指公元前2255年至公元630年。該文洋洋灑灑三十五頁,且并非完稿,文末尚有“未完待續”(to be continued)字樣,不僅翻譯了中國古代各主要文獻中的法律典籍、主要人物的法律思想,且作了分析,從而描述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沿革軌跡及詳盡圖景,并介紹了血親復仇、連坐制度及刑罰目的等方面專題。在翻譯和闡述中,還不時說明選擇某文獻的原因,介紹某些文獻的歷史背景及作者的思想,就某些特別難懂的詞匯進行解釋。因此,從行文形式到闡述分析,都屬一篇名副其實的學術論文。
在文章正文七個部分之前,有一引言性的敘述。在第一自然段,吳經熊開門見山地寫道:
“ 隨著當今法學界對于普遍的法學觀念的研究興趣不斷濃厚,法學觀念影響的時空越久越廣,似乎其就越有權威。正如國際法必然比民法更加合乎人的理性,我們也可以說,包含一切時代的法律比某一時代的法律定更深居于人性。比較法學的范圍包含了整個人類歷史的法學觀念,故而不能忽略任何能讓我們領略古代世界法律觀念的材料。”
這一有如宣言性的表述,已間接表達了他對于中國古代法律文明的自豪。而緊接著的第二段最后一句所說的“本文所含的中國法的翻譯,則是一個在真正中國環境中成長的中國人的翻譯”。這既隱含表述了即使是著名學者如威格摩爾(John H. Wigmore, 1863-1943)關于中國法的翻譯也尚有待商榷之處,而且也直接明白地表示出對于中國法的翻譯和闡述,由真正生于斯長于斯的中國人,如他吳經熊者擔當更為合適之意,從而顯示出其作為一個中國學者,愿與西方學者就中國古代法律文明進行學術上對話和交流的信心。
“資料輯錄”其他部分的內容也顯示出作者具有博覽群書的視野和架溝中西、求同存異的努力。比如,他把考克雷克教授關于法律發展的三階段論運用到中國古代的法律史,提出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有與西方相似的法學派別,將羅馬法的準則與中國古代法則進行比較對照,認為中國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西方近代法的理論和原則,強調法律精神的重要性,等等。因此,此文的發表對于紹介中國法律文明,讓西方主流學術圈了解中國古代法典和法律思想,無疑有不可否認的學術價值。而且,此處女作的發表,不僅顯示出吳經熊的學術潛質,定也同時為他在密大法學院所已樹立的成績特別優異的形象增色,并為其后的學術發展奠定了基礎,盡管吳氏本人后來對此文并不太滿意。
這一處女作的另一重要意義在于,它是吳經熊和霍姆斯法官(Oliver W. Holmes, Jr.,1841-1935),一個剛剛步入法律界的中國青年學子和已是耄耋之年的美國著名大法官之間后來長達十數年的學術交流和忘年之交的媒介。就是在此文發表之后,“因為我(吳經熊)曾多次聽教授們以最褒揚的口吻提及大法官霍姆斯,便給他贈送了一分《評論》的復印本。同時給他寫了一封信告訴他這件事。” 從此,一來二往,一個至今仍讓人津津樂道的國際學術佳話開始登場, 并由此進而引出了吳氏與施塔姆勒(Rudoif Stammler,1856-1938)、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威格摩爾等學界大師級人物之間更多更精彩的故事。
四、斯人遠去而余影猶在
1920年吳經熊來到安娜堡,次年學成赴歐洲,后又數度到美國多所大學從事研究或任教,但都沒有再回到密大法學院學習或任職。不過,在離開之后,吳經熊仍經常與院長貝茨教授及其他教授保持信件聯系,他們對他的欣賞和贊譽并沒有因為他的離開而終止。[24]
歲月流過八十多年,而斯人亦逝二十余載了。當我來到他生活學習過的這座法學院時,依舊能感覺到他的余影。或許是因為他的杰出的學業成就,他的豐富多彩的法律人生涯,或許還因為他的跨越法律與宗教的人生體驗,他的超越東西方的學識和影響,使他當之無愧地成為法學院的著名校友。他在那里所產生的影響及獲得的贊譽,至今幾乎無人能望其項背。
如前文言,我在密大本特雷歷史圖書館查閱到吳氏檔案,盡管只是幾張卡片及有關其翻譯《圣經》等宗教活動的數份報道,在法學院的學籍檔案室查到了他的學籍記錄單。而在法律圖書館,吳氏的中英文著作全能夠覓到,或作為作者或作為顧問而印有其名的《法學季刊》(China Law Review)也悉數在館。也許可以說,在圖書館能找到他的檔案和在法學院能找到他的學籍記錄單,除能說明密大的檔案和學籍管理完善之外,并不能說明其他,但是,事實是,八十多年前的其他畢業生在歷史圖書館中有檔案的只是少數,在法學院也并非都能找到那時所有畢業者的學籍記錄單。也許可以說,在法律圖書館能查閱到吳氏著作和印有其名的《法學季刊》,除能說明其館藏豐富,及民國時期的東吳大學法學院與密大法學院聯系密切(況且這種密切的關系或許更應歸功于劉伯穆先生)之外,也并不能說明什么,但是,法律圖書館卻沒有收藏同時期問世、在國內學界比吳氏之論著影響大得多(包括同樣曾在那里學習過的作者所完成)的其他論著。
而當吳氏于1986年逝世后不久,密大法學院的內刊《Law Quadrangle Notes》對此就有專門的報道。其1986年春季號校友紀念欄目中,登載了吳經熊于該年2月在臺北去世的消息,稱他是“杰出的學者、政治家和哲學家,出類拔萃的文化人” ,并附有其晚年的照片。次年,該刊春季號又刊載了他與霍姆斯法官之間的若干通信,并配有兩人的照片(其中,吳經熊的那張是其在密大法學院時的學生照),最后還列出了吳氏發表的主要英文論著名稱。
即使現在,“John Wu”這個名字在密大法學院仍常被提及。法學院中只要對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律有點興趣者,或者對于密大法學院與早期東吳大學的交往歷史有所了解者,無不知道這位杰出校友。比如,我所認識的前文已提及的圣安東尼教授,及法學院副院長高丹女士(Virginia B.Gordan)、法律圖書館館長伊爾女士等都知曉他,而我的合作教授、中國法專家郝山教授(Nicholas C. Howson),更是常以吳經熊的成功激勵我。倘若這些尚嫌不足,那么譯自法學院“中國法研究”項目網頁上可供隨時查閱的一段話,當可作為佐證:
在美國所有的法學院中,就與中國的相互交流看,或許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擁有最豐富的歷史。……在1859年至1959年的百年間,法學院來自中國的留學生較任何其他國家的為多,其中最著名者之一即是吳經熊——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起草人和與霍姆斯大法官有長期密切友誼的中國學者,作為當時密大法學院與東吳法科交流的一部分,他來此就讀深造……。
能在密大法學院留有如此深刻的痕跡,有這樣長久的影響,也只有兼具卓越天分、萬丈雄心、才高八斗如吳經熊者才能做到,他確可配稱是少年得志,沐浴歐風美雨的真正成功者。不管法律足或不足以慰藉心靈,能視法律為自己的偶像,且有這么一段后人長期難以超越的成功經歷,如此的人生,足夠讓人敬慕不已的了。
至此,行文字數已以萬計,但對于吳經熊在密大法學院留學一個學年的各方理路是否已梳理得充足、清晰,實在沒有自信。盡管無數次來往于曾留下吳氏足跡的小城安娜堡的街區小巷,找尋過他曾安頓居住過的兩個處所,不經意間說不定在法律圖書館里亦曾翻閱過他瀏覽過的書籍,還曾先后走過他曾短期訪學逗留的西北大學、哈佛大學的校園,并在回國途經檀香山時也沒有忘記直奔他曾任教多年的夏威夷大學一游,所有這些,都因了對他的無比敬意,及由此而起的試圖閱讀其學術人生的強烈愿望。不過,因時空相隔,主要的還是由于此為本人學力和視野所不逮,因此,再怎么盡力也無法真正描述此位“John Wu”在密大法學院——其人生重要驛站的生活、讀書的全貌,更多的文字也不能深入闡述所蘊涵的其他與此相關的更多、更深層次的理論問題。所以,就此打住,乃為上策。
2008年1月28日至13日草稿
2月15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