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歲的法學泰斗沒有午休的習慣
1939年時的韓德培先生
青年韓德培
在披翠疊秀的珞珈山下,筆者拜訪了已逾九十高齡的法學宗師韓德培先生。韓先生出生于上個世紀初,其在法學領域求學、為學和從事法律教育的曲折歷程,恰好是20世紀中國社會、中國法學和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教育曲折前進過程的見證。他在中國法學界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他特別在國際私法和環境法領域里,起到過倡導和開拓性的作用,至今仍為之辛勤耕耘著。他現在還未退休,仍擔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法研究所名譽所長、環境法研究所名譽所長,還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名譽會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顧問等職。我國1984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曾把他作為“當代中國的法學人物”,以專條加以介紹。
在武漢大學韓先生樸素寧靜的書齋,韓老精神矍鑠地回答了筆者所提出的問題。
問:你早年的求學之路是怎樣的?你是如何在法學殿堂求學和治學的?請您簡單介紹一下自己的學術經歷。
答:我于1911年出生于江蘇省如皋縣,當時蘇北有“金如皋,銀泰興”的說法,因此在如皋縣城里,只要不是入不敷出,生活是頗為舒適的。這樣一來,如皋人貪圖安逸的鄉土觀念很重,是很少有人愿意遠走他鄉的。我的想法和當時的如皋傳統習俗并不一致,雖然家境貧寒,仍是一心向學。我六歲入私塾,打下了舊學的基礎,十歲轉入京江小學讀書,當時受到新學影響,京江小學對語文、算術、英語課程特別重視,因此在小學時代我就受到了良好的英語訓練。小學畢業后考取了不收學費和食宿費的如皋師范,在師范讀書的三年半時間,廣泛涉獵了各種書報雜志,其中包括陳獨秀主編的《新青年》,梁啟超的《飲冰室文集》,胡適之的《胡適文存》等,從新文化運動到西方的民主思想,使我接觸到了一個嶄新的大千世界,也更加堅定了我繼續求學的決心。1928年,插班考入南通中學高二,并于1930年考入浙江大學史政系,半年之后,我所在的浙大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學。
轉入中大本應進歷史系或政治系,但我因為聽了法律系一位教授的課而從此改學法律。這位教授就是時任中大法律系主任的謝冠生先生,他當時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秘書長,后來任部長。謝先生講話不帶講稿,只拿粉筆一枝,他教法理學,引經據典,侃侃而談,不僅條理分明,而且把一般人心目中枯燥無味的法學課程講得趣味無窮。在中大讀書期間,在謝先生等名師指導的同時,我還廣泛涉獵了各種書籍,當時已能閱讀英法兩種外文原著,先后讀了奧本海的《國際法》,戴西的《英憲精義》,龐德的《法律與道德》等英文原著,還有狄驥的《公法的變遷》和《私法的變遷》等法文原著,打下了堅實的法學基礎。
1934年,從中大畢業以后,在中央大學編輯部任編輯,并兼教學工作。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留英公費生,這是當時最難考的公費出國名額,全國共取24名,其中國際私法僅一名。由于二戰爆發,本應赴英國劍橋大學,未果。1940年改赴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研究生院研究法學,師從莫法特·漢考克教授,他當時是法學院最年輕的教授,對國際私法有相當新的見解,若干年后,他南下到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和史坦福大學等校任教,成為名聞遐邇的國際私法教授,對美國國際私法學說的發展作出了杰出貢獻。在我就讀于他門下時,漢考克可說是國際私法學界一位正在上升的新星,受他的影響,使我在以后的學術研究問題上,并不固步自封,對于新的學術觀念總是鼓勵有加。
1942年我在多倫多大學獲得碩士學位后,即轉往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繼續從事法學研究,鑒于當時某些留學生專為學位而讀學位,我當時認為學位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重要的是要學到能為國家的發展和民族的興旺作出貢獻的真本事。因此入哈佛后,就決定不再讀學位,而是利用世界上最好的法學圖書館的豐富書刊,進一步進行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法理學三個方面,特別是國際私法。在進行廣泛閱讀的基礎上,盡量收集有關資料,作了大量的詳細筆記。與此同時,我還選修了當時哈佛大學幾位著名學者的課,其中包括歐文·格里斯沃爾德的國際私法、曼雷·赫德森的國際公法和拉斯科·龐德的法理學。在這段時間,我撰寫了一些國際私法新著的書評以及評價社會法學、純粹法學等學學派學說的文章,發表于浙江大學的學術刊物《思想與時代》及其他雜志上。
1945年,應武漢大學校長周鯁生先生的聘請,我回國任武大的法學院教授、系主任,開始畢生的法學教育生涯。1957年,蒙受不白之冤,此后二十一年未能在法學領域耕耘。1978年后,重新回到法學講壇,出任武大法律系主任,進行武大的法學重建工作,并主要在國際私法和環境法領域從事研究工作,直到今日,爭取再為中國法學的建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問:對于國際私法的理論體系,您有一段非常形象、精彩的比喻:“國際私法就好比是一架飛機,其內涵是飛機的機身,其外延則是飛機的兩翼。具體在國際私法上,這內涵包括沖突法,也包括統一實體法,甚至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而兩翼之一則是國籍及外國人法律地位問題,這是處理涉外民事關系的前提;另一翼則是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國際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這包括管轄權、司法協助、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請您進一步談談對現代國際私理論體系的思考。
答:對于國際私法的范圍和體系是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國內外學者有很多不同的主張,我對此總的出發點是從以歷史的角度出發,用發展的觀點,結合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來看待該問題。國際私法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法律部門,研究國際私法的法律學科也在不斷發展之中。的確,早期的國際私法是以沖突法為主的,主要用沖突規范及沖突法來調整國際民商法律關系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后來,由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國際組織以及一些國家立法的推動,國際民事訴訟規范和國際商事仲裁規范逐漸納入其中。二戰后,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統一民商法即國際統一實體私法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無論是以國際條約形式還是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國際統一民商法在數量上大大增加,在適用范圍方面大大擴展,已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我們可以這樣說,國際私法已從傳統的國際沖突法演變為以直接規范和間接規范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并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和爭議的法律部門,集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或國際統一民商法規范)、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程序規范于一體。
正是基于上述考慮,在主編我國高等院校第一部《國際私法》統編教材時,我就主張適當擴大國際私法的研究范圍,應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不能局限于沖突法的研究,可以也應該研究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法問題。這一主張為確定該教材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基礎。后來在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上述思想的基礎上,我在主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國家級重點教材《國際私法新論》中將國際私法安排為五編:總論、沖突法、統一實體法、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商事仲裁法。力求以中國國際私法法制和晚近世界上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為依據,體現出國際私法這一學科內容和體系的科學性、系統性和新穎性。
問:韓先生,您很早就注意到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是一個既復雜又特殊的法律問題,需要較為完善的區際沖突法加以調整,因此您主張在理論上對這一有著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法律問題展開研究,請您介紹一下您在這方面的學術努力。
答:早在1983年我就注意到,香港、澳門的回歸和中國的統一事業將使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區際私法在我國的國際私法領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倡導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組織全國的學者來研究這個課題。在1988年中國國際法學會北京年會上我就此作了專題報告,題為《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我國國際私法研究中的一個新課題》。我首次提出“一國兩制四法”問題,并對如何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設想。此報告后來發表于《中國法學》雜志。1989年,我又和黃進教授合作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研究》的長篇論文,詳細討論了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和特點,探討了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途徑和步驟,并從多方面對未來的中國區際沖突法作了一些設計。這篇論文在內地、港、澳、臺和國際上都引起了重視,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991年,與黃進在廣泛參考和比較中外國際私法區際沖突法的基礎上,草擬了《大陸地區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民事法律適用示范條例》,發表后受到大陸、臺灣、香港和澳門同行的廣泛關注。大陸《文匯報》和《海南經濟報》、臺灣《自立早報》、香港《文匯報》和《大公報》曾作過專題報道。
現今,我國的國際私法學界對區際沖突法一直在努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出現了許多有份量的著作和論文。但從我國的實踐來看,還有諸多不盡人意之處,立法至今仍很落后,在調整區際民事法律沖突方面僅只有幾個司法解釋,遠不能適應日益深入、廣泛的區際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尚亟待完善。
問:近年來武漢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繼以澳大利亞、瑞士、加拿大、荷蘭等國的國際私法為題完成了博士論文,這與您一貫倡導的比較國際私法研究有關,請您具體談談您的想法?
答:比較法學是現代法學的一個重要學科,又是進行各部門法研究的重要方法。國際私法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研究不能只囿于本國法,而必須放眼于世界各國的法律。正是基于這一認識,我向來注意國際私的國內外最新研究動態,并對各國國際私法的比較研究很有興趣。二戰以后,傳統的國際私法在受到批評和攻擊的浪潮中出現了重大改革,通過研究世界各國國際私法在法律選擇方面的一些革新,我于1988年撰文歸納出當代國際私法的晚近發展主要的表現,并論述了國際私法的若干發展趨勢。以便讓國內學者及時了解這些學術動態。
在90年代初期,我提出要組織力量對不同國家的國際私法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以便開展國際私法的比較研究,為我國國際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論準備。我曾建議我的學生研究一些國家的國際私法。我和韓健博士曾于1994年撰寫了《美國國際私法導論》。接著在武漢大學學習的一群年輕學者相繼完成了研究若干國家國際私法的系列專著,這種研究至今仍在繼續進行。
同時,鑒于國際私法與比較法有特別密切的關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在1998年決定出版年刊時,將年刊命名為“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希望推動中國的國際私法研究人員關注外國法學的發展動向,研究國外的最新立法資料,比較和借鑒其經驗,以得出切實可行的、符合我國實際的理論觀點。
問:二戰以來,國際私法領域有了重大發展,不少國家紛紛制定本國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法典化的發展很快。相比之下,我國現行的國際私法還不十分健全和完善,遠不能適應我國目前形勢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您一直撰文呼吁應該重構我國的國際私法立法體系,而自1994年以來以您為召集人組成的起草小組一直致力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并組織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多次討論修改,并于2000年定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1999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秘書長漢斯·范·魯在武大法學院訪問時,認為您傾盡心血的《示范法》是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對國際私法的一大貢獻,您能否介紹一下有關該《示范法》的基本情況?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實際上是我國民間學術團體的一項科研成果, 1993年12月,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在深圳舉行年會時,與會代表建議起草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以供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和教學科研單位參考。會上一致表示同意,并由理事會決定成立了起草小組,由我擔任小組召集人。在此后的數年里,起草小組數易其稿,并在其間的歷屆國際私法年會上,廣大與會代表提出許多相關修改意見,這些意見起草小組都慎重地予以考慮并斟酌采納。最后定稿是第六稿,共分五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轄權、第三章法律適用、第四章司法協助、第五章附則,共有166條,F在每條條文都附有適當的說明,全部條文都譯成了英文,并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該《示范法》的出版將對我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也會在國際上產生廣泛的影響。這個《示范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示范法》采取法典的模式,順應了國際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近年來一些國家制定的國際私法都采取法典或單行法的模式。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就是典型的最完整的國際私法法典。
第二,《示范法》內容比較全面,規定比較科學合理。我國現行的國際私法,不但零星分散,而且還存在一些缺陷和空白!妒痉斗ā范技右孕薷暮脱a充,它是在總結中外立法和司法經驗、分析比較許多國家的立法條款和有關的國際公約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的,規定是比較科學合理的。
第三,《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識。過去我們在立法上有一種想法和做法,就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寧缺毋濫”。這種想法和做法,雖然看來很穩妥,但結果是我國國際私法立法總是跟不上客觀形勢的需要,令人有“滯后”之感。《示范法》卻不同,它一方面總結了我國已有的立法經驗,另一方面大膽地吸收和借鑒外國優秀的立法成果和有關國際公約中的先進規范,在一些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該《示范法》顯然是帶有學術研究性質的,它的起草絕無代替國家立法的意圖,僅供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和教學科研單位參考而已。我們現在期望這樣一個《示范法》能引起我國立法機關的重視,盡早把制定中國國際私法法典列入議事日程。同時通過進一步對《示范法》進行宣傳,使更多實務部門的同志了解和掌握,力求在我國現今國際私法立法尚不完善時,能夠對我國涉外法律事務確實起到參考作用。
問:國際私法晚近發展趨勢中重要的一點在于國際私法的法典化,即近年來許多國家制定的國際私法都采取法典或單行法的模式。相比之下,我國現今的國際私法立法散見于《民法通則》、《繼承法》、《海商法》、《票據法》等單行法規當中,此種立法體例上的分散已造成許多問題,如許多重要的領域形成了立法上的“盲點”和“真空”;《民法通則》第8章的規定與遍布于其他法律中的國際私法規范存在內容上的不一致和不協調。此種立法現狀遠不能適應我國涉外民商事關系發展的需要。針對未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您及其您所在的中國國際法研究會的觀點是怎樣的。
答:我國有關機構正在醞釀進行國際私法立法,我們認為,僅僅制訂若干條沖突規范是遠遠不夠的,趁此良機,制訂一部包含管轄權、法律適用、司法協助等三方面內容的單行的“涉外民商事關系法”更為可行。理由如下:
一、“法律適用”若作廣義理解,管轄權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司法協助是適用法律的后果,故管轄權及司法協助都應包括在內。
二、我國許多人對“國際私法”一詞很不理解,往往誤稱為“國際司法”。因此,新的國際私法立法可以不采用“國際私法”一詞,而改稱“涉外民商事關系法”。實際上,“涉外”即等于“國際”,“民商事關系法”即等于“私法”,故所改名稱已將國際私法顯示出來。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內也許缺少了解國際法私法的人,不妨對參與這項立法工作的同志講清楚,總是可以說服他們的。我們自己首先應解放思想,向國外先進的立法學習(如瑞士國際私法),沒有必要墨守陳規,只規定狹義的“法律適用”。事實上,制訂一部單行的“涉外民商事關系法”,對司法人員審理涉外案件是大有幫助的。
四、現在起草的“涉外民商事關系法”(下稱本法),將“管轄權”、“法律適用”及“司法協助”都包括在內,自成一個體系,對“單行法”來說,是最為合適的。將來的“民事訴訟法”不可能對涉外管轄權與司法協助作詳細規定,有些問題也不宜在該法內規定,故本法這樣規定了,將來“民事訴訟法”就無需重復了。
五、現在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以涉外法規應具有高度透明度。在對外關系上,本法的規定可以使外國人對我國處理涉外民商事問題所采取的精神和措施以及其全過程一目了然,更可增加他們對中國法制的信心。
六、將來是否將本法放在“民法典”之內,這個問題不必加以考慮。擬議中的“民法典”是否包含商法法規?如不包含,就是“法律適用”的規定恐怕“民法典”也包含不了,因為完全的“法律適用”規定不能不規定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照目前情況看來,恐怕“民法典”這一名稱也無法采用了。“合同法”已成單行法,自成一個體系。將來“物權法”也會是一樣。這類單行法都會有自己的體系,至少在形式上也無法形成一個法典。這些立法都作為單行法,總起來說,最多可稱為“民事法規匯編”或“民法匯纂”,而不是稱這為“民法典”。本法的規定,在形式上可以放在“民商事法規”系統內,而在內容和實質上也可放在廣義的“國際法”或“涉外法規”系統內。
問:韓先生,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您就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建立環境法研究室,在國內較早地展開對環境法學的研究,而您在1981年力倡建立并親任領導工作的環境法研究所,也已于1999年首批被評為全國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正是由于您在環境法理論研究與教育方面貢獻卓著,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和香港地球之友于1998年授予您“地球獎”。1999年,您又被推選為中國法學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會首任會長。作為中國環境法學的倡導者和開拓者,請回顧一下您在中國環境法這門學科創立和發展中所做的工作。
答:在文革之后,由于20多年的“荒廢”,當時我國法學相當落后,特別是隨著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而在世界各國蓬勃興起的環境法學,在我國法學界還很少有人注意和研究。在我當時先后幾次出國進行法學交流中,深深感受到了我國和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巨大差距。這讓我意識到,中國在改革開放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如果只顧經濟建設而不注意環境保護,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我一直竭力主張通過法律途徑對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并對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進行保護。
根據環境法的跨學科特點,在1980年,我引進了幾位既懂自然科學又懂社會科學的人才,在武大建立了環境法研究室。鑒于當時環境法在我國法學教育中還沒有成為一門法學課程,更沒有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因此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屆法學評議組第二次會議上,我闡明了環境法的重要性,并建議將環境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成為二級法律學科之一,后獲得評議組一致通過,上報高教部并獲批準。自此,環境法成為我國法學教育中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
1981年,我提議籌建環境法研究所,得到了中央有關部門和武漢大學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同年,國家城鄉建設保護部所屬環境科學研究院和武漢大學在武大聯合建立環境法研究所,我兼任了第一任所長。它成立后做了很多工作。首先,研究所在全國最早建立了碩士點,培養了大批環境法碩士研究生,后來還建立了博士點。其次,還培養了不少環境法干部,把全國各省做環保工作的干部分批集中進行培訓,教給他們環境法方面的知識。另外,還撰寫和出版不少的著作、教材、論文等,還創辦了《環境法》雜志。再其次,幫助中央和地方在立法上作了不少工作。此外,還召開了幾次全國性的學術會議,討論環境法方面的一些重大問題。還召開了幾次國際會議,影響很大。
我還到國外參加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第一次是到南美烏拉圭首都蒙得維的亞參加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召開的國際會議。第二次在日本東京,第三次是在美國底特律參加了這類會議。在這些會議上,我提交了英文論文,并介紹了我國在環保方面所做的工作,使與會者進一步了解我國在這方面的情況。
1997年環境法也出現過一次危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辦公室發出通知,要修改學科、專業目錄,在“拓寬”二級學科的名義下,要將“環境法”并到“經濟法”中去,也就是要取消“環境法”了。我認為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其內容已相當廣泛,根本沒有必要再去“拓寬”。而環境法是一門新興學科,它是從法律上研究如何保護和改善環境,如何防治各種環境污染和如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的。近年來,隨著我國生態環境遭到越來越多的破壞,“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提出,環境法學的深入研究越來越重要。至于經濟法學與環境法學的關系,我認為二者的聯系并不緊密。因此,我直接寫信給學位辦,而且公開寫文章發表,提出我的不同意見。我的觀點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并被國家有關部門接受,后來環境法被保留了,只是改稱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總之環境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環境法學是一門新興的邊緣性的法學學科,凡是新事物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比較成熟的發展過程,它要求人們用辛勤的汗水去澆灌培育,更需要人們的熱情支持和扶持。我在環境法領域所做的只不過是一些力所能及的基礎性的工作罷了。
問:韓老,您在環境法方面的著作相當豐富。您主編的《中國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六五”法學重點項目的主要成果,對中國環境法的主要領域、基本原則和法律制度作了系統的論述,被全國社會科學基金規劃與總結會議譽為“開拓性理論專著”。還有,您主編的《環境保護法教程》,是我國環境法最早的、較為全面系統的教材,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全國高等院校的環境法通用教材,該書于1986年出版后,于1991年再版,共印刷五次,現已出版第3版,目前正在修訂,準備出版第4版,您主編的上述專著、教材以及其他著述基本上體現了您的環境法理念和觀念。面向21世紀,展望環境法學的發展,請您再談談中國環境法學研究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第一,環境問題即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是人類社會面臨的永恒主題,不僅僅是環境污染治理問題?茖W技術對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光靠科學技術不行,要真正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還是要實行環境法治,依法管理環境和自然資源。
第二,依法管理環境,首先要制定良好的環境法律,形成結構合理的環境法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環境和自然資源法律,但是還不夠,需要進一步改善和完善環境立法。其次是執行好環境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三,要深刻認識環境問題的跨國性特點,環境問題不僅僅是國內問題,還是國際問題。目前已經制定有大量國際環境條約,我國也已經參加和簽署了不少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這就提出了一個如何遵守、履行國際環境條約的問題,這就需要有人去研究國際環境法。
第四,由于環境立法、執法和環境外交都需要大量專門人才,因此培養環境法人才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80年代初,我國剛開放不久,當時我曾多次參加國際環境會議,發現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甚至像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這樣的國家,它們都擁有自己的知名的環境法專家,這些專家寫了不少環境法專著,而當時我國從事環境法研究的專家很少,這使我感觸很大。我們中國這個環境大國應該培養一大批自己的不僅能在國內而且能在國際上大顯身手的環境法專家。
第五,要保護和改善環境,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還要大力提高人們,特別是領導干部和高級知識分子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因此,新聞媒體和宣傳輿論在保護環境方面的作用特別重要,要大力宣傳和傳播環境保護知識、環境文化、環境道德和環境保護法,引起大家的重視,實現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
第六,要加強環境法學研究基地和學科點的建設。武漢大學已經有了一個環境法研究所,環境法研究所已成為國家首批人文社會科學的重點研究基地。因此應該繼續加強環境法研究所的建設,對環境法研究所的學術隊伍建設、教學和科研等各個方面的工作都要注意和重視。1999年已經成立全國性環境與資源法學研究會,因此要注意搞好學會工作,發揮學會的作用,通過研究會這一紐帶把全國從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的人都團結起來。研究會每年要開一次學術年會,在年會上應該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暢所欲言,什么學術問題都可以談,這樣才能共同提高。
第七,環境法研究要保持和加強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國家有關部門的聯系。搞環境法學研究和教學要密切聯系實際,要結合我國的環境法治建設和國際環境保護活動,這樣的教學和研究才有生命力。
問:先生從事法學研究的幾十年也是先生教書育人的幾十年。自1954年回國執教以來,先生作為武漢大學法學教授至今已五十余載,可謂桃李滿天下。您現在雖已高齡,但仍在招收和指導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法學院每年新生入學,先生都不顧高齡親自在開學典禮上致辭。在先生創立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后,每年年會您也總是盡可能出席講話并認真傾聽代表們的學術發言。您堅持這樣做是怎樣一個出發點?您對中國法學界的青年學者有什么希望?
答:作為一名教師,應該教書與育人并重,教學與科研并重,嚴謹治學,言傳身教。我一直希望自己能身體力行。我總是勉勵法學院的學生努力學習,告誡他們做學問就像金字塔一樣,基礎要扎實,并且應廣泛地掌握好法律的基礎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深和專。大學生作為高層次的專門人才,知識面不宜過窄,要“博覽群書”,不僅要看自己的專業書,還應多涉獵其他專業的書籍。基于此,我提倡各系的學生可以不受系別限制到其他系進行選修,從而不斷擴大知識面。另外,外語學習是我一再要求學生應努力學好的。打比方說,一個人懂一門外語,等于在面孔上多長了一只眼睛。如果連一門外語都不懂,那么知識的領域和范圍就會受到很大的局限。
我也一直積極倡導學術的薪火相傳。以“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現改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來說,該學會于1987年正式成立,自成立以來,每年都舉行一次年會,討論國際私法方面的一些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參加這個學術團體的成員,不但有從事國際私法教學和研究的教師和學者,還有從事實際工作的各有關部門的專家、顧問、律師和工作人員,還有不少年富力強、朝氣蓬勃的國際私法博士和碩士。臨時應邀參加年會的,往往還有港、澳、臺的學者和專家。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我們這個學術團體是集中了全國國際私法人才的一個大本營,一個智力庫。每次年會都收到數目相當可觀的學術論文,并于會后編輯出版論文集。每次開會我總提倡出席者都可對討論的問題各抒己見,暢所欲言,真正做到“百家爭鳴、百花齊放”,這已形成這個學會的一種傳統。因為我堅信,只有這種開誠布公、自由討論的學術氛圍,才能促進我們學科的發展,提高我們的學術水平。我很高興地看到,一大批青年學者成長起來成為了教授、博士生導師或所在工作領域的骨干。
我還有一個未能實現的夢想。從中央大學的年代開始,我就立志要做一個偉大的法學家。在20世紀中國政治風云的變幻中我們這一代法學研究者失去了太多寶貴的年華,我在法學領域的建樹還遠遠未能達到我青年時代對自己的期望。雖然歷史環境與個人機遇都使這個夢想在20世紀的中國成為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今天,我希望在我們的學生中,或者在我們的學生的學生的學生中,會有中國的奧本海、龐德和狄驥等的大法學家產生,他們將為中華民族對全世界的法學發展作出歷史性的偉大貢獻,他們代表著中國法學的未來和輝煌。我以九十歲生日時做的一首詩表示對他們的殷切期望:
歲逢庚辰年,九秩入高齡。
雖云桑榆晚,猶存赤子心。
滿園百花放,盛世萬象新。
鞠躬盡余熱,接力有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