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政府行為越規范,做到正當、合法、合理,市場作用才能越有效,政府與市場之間才能形成良性互動
如何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既是世界性話題,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最近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必須統籌好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經濟秩序。這為科學處理市場與政府關系、切實做好我國經濟工作提供了根本性指引,意義重大。
毋庸置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市場與政府的作用相輔相成、不可分割。讓市場有效,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讓政府有為,就是在市場失靈時政府要能夠及時糾偏補缺,維護社會公平。不過,貫徹落實這一根本性指引的關鍵,是政府首先要規范和約束調控、管理、服務市場和企業的行為。這是因為政府掌握著國家權力,只有政府行為越規范,做到正當、合法、合理,市場作用才能越有效,政府與市場之間才能形成良性互動。
一是政府要行之有度。實踐已充分證明,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要充分發揮市場在我國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各領域資源的有效配置,行政機關必須清醒、深刻地認識到政府在面對市場時作用的有限性,不能將行政權力凌駕于市場之上,要堅持市場化導向和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克服行政權力任性而為、隨意而為的沖動,避免不必要地干預市場、干擾市場,做到行事有度。經過三十多年不斷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政府越位、錯位現象已有了根本性改變,但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時,依然要警惕政府越位和錯位問題的反彈,持續深入轉變政府職能,從根本上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最大程度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最大限度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準的范圍,最大幅度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的,政府一律不能干預和介入。政府要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破除各種封閉小市場、自我小循環,消除部分地方政府、部門人為設置的障礙、壁壘和保護,打破束縛市場活力的條條框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二是政府要行之有據。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代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是市場主體和行政機關共同的行為規則和標準,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皆需通過法律和規則加以確定,唯有如此才能為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穩定的預期。因此,政府對經濟和市場事務活動的管理必須循法而治、依法而行。對于培育市場、調控市場、監管市場和服務市場的行為,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做到行之有據。面對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和高質量發展要求,首先要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權私用,絕不允許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堅決防范行政權力的異化以及把行政執法監管作為牟取私利手段的行為。最近國務院進行第十一次專題學習時指出,要強化執法監督,關注罰沒收入異常增長、大量異地執法、大額頂格處罰等情況。這些逐利性執法既背離了法治精神,也背離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執法為民的根本要求,不僅損害政府權威和形象,而且會阻滯市場作用的有效發揮,嚴重挫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信心。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對市場和市場主體的管理要嚴格依法進行,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做到不越權也不失職。
三是政府要行之有方。市場經濟是復雜且變化多端的系統,其要求政府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科學調控市場并有效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同時針對市場變化制定既符合市場規律又切實可行的應對之策。政府應當通過改革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和潛力,激活經濟發展新動能;著力矯正市場失靈,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強化公共服務,在關鍵時候、關鍵領域發揮好兜底保障作用;敏銳預判和把握市場新動向新變化,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應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既要對新業態新模式秉持包容審慎立場,又要及時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和挑戰。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