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檢察研究基地”設立暨第三屆全國環境刑法與刑事司法高級研討會在華東政法大學順利召開。此次會議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與華東政法大學聯合舉辦。與會專家學者、司法實務界人士等從生態環境檢察研究出發,圍繞生態環境刑事檢察工作實際、環境刑法學的時代向度與難點問題、生態環境犯罪精細化量刑、生態環境犯罪的多元治理等議題展開充分研討,觀點鮮明,論據翔實,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實踐價值。
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推動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
以高質效檢察履職推動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實現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是生態環境檢察理論和實務研究所需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會上,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地省級檢察院分享了當地推進生態環境檢察工作高質效發展的成功經驗,并提出了一些有益探索。
“深化‘專業化監督+恢復性司法+社會化治理’的生態環境檢察實踐,需要融合辦案與監督、檢察履職與多方協同、治罪與治理三個方面的要求。”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晶表示,將圍繞生態環境檢察工作,深度融合理論與實踐,創新推動檢校協作,為全面推進美麗上海建設提供高質量檢察保障。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愛君將江蘇省生態環境檢察工作的成功經驗歸結為全方位保護、高質效辦案和多元化治理三個方面,并表示,下一步將從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加強行刑銜接、完善跨區域執法司法協作體系三個方面,加強和改進生態環境檢察工作。
刑事檢察工作應如何更好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程曙明認為,刑事檢察應起到監督制約、起訴裁量和協同共治三個方面的作用,促進提升生態環境執法司法質效。安徽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盛大友表示,刑事檢察是參與環境資源保護的“最剛性”手段,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履職機制,推進環境資源領域的輕罪案件辦理,強化全鏈條整治。
福建省檢察院黨組成員陳良華從創新檢察范本模式、探索生態修復機制、推進河湖檢察保護、創新海洋檢察工作四個方面,分享了生態環境犯罪多元治理的經驗。福建檢察機關將圍繞生態省建設戰略,建立跨區域協同保護機制,探索公益生態融合履職方式,落實圓桌會議辦案機制,積極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態檢察品牌。江西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潛艇介紹,省檢察院會同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非法狩獵違法犯罪案件的意見,發布了一批典型案例,為高質效辦理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環境刑法學的時代向度與難點問題
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會上,多位與會專家學者、司法實務界人士從不同角度探討了當前環境刑法學的研究熱點與難點。
氣候安全是生態環境安全的重要內容,加強氣候風險控制一直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王秀梅指出,生態環境安全對于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第二十二屆國際刑法學大會將繼續關注“通過刑法保護環境”這一議題,著力探討刑法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張勇認為,氣候安全具有集體法益屬性,大氣污染犯罪行為具有累積性、長期性、不可逆性,有必要運用累積犯理論,將其納入污染環境罪的刑法規制范圍。
針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辦理難點,安徽省滁州市檢察院楊松針對追訴標準、損害后果、因果關系認定等難點問題,建議以刑法條文為核心,從司法解釋、實質危害、案例指導等方面明確損害后果認定標準,準確界定污染環境罪追訴標準,促進司法規范統一。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王佳雯以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為例,提出要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公安司法機關的密切配合,依靠數字賦能,及時準確地固定相關證據。
參與生態安全治理工作需要具備哪些能力?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危紅波認為,生態環境安全的實現需要堅持戰略思維、系統思維、辯證思維、創新思維、開放思維五位一體的思維模式。《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常務副主編沈麗飛在評議時表示,研究生態環境犯罪的治理,需要具有國際視野,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學術對話,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著力推動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法治的建設工作。
促進生態環境檢察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是我國生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必要前提。《中國檢察官》雜志社副總編輯鄭紅在評議時表示,生態環境犯罪的治理涉及不同領域的知識,檢察實務工作者應當加強對交叉學科知識的學習,以更好地解決實踐難題。
生態環境犯罪精細化量刑的理論與方法
量刑活動直接關系著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是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會上,專家學者圍繞生態環境犯罪的精細化量刑展開充分研討,為推動此類案件的量刑規范化提供了智識支持。
就如何保障量刑結論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朱謙提出,應將污染環境罪的實質法益定位為生態環境公共利益,重點關注污染環境行為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實際侵害,采用法益貨幣化手段對“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進行固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張煒強調量刑建議的提出原則和方法,并建議將生態修復作為量刑的重要依據。
具體到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彭文華認為,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瀕危野生動物,可以采取整體評價規則,對其特殊器官、物理特征等內容進行綜合考慮。江蘇省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主任周緒平認為,辦理此類案件要抓住三個要點:一是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實質危害;二是運用體系解釋方法分析涉案問題,妥善認定“三有”動物的價值;三是堅持違法制裁與犯罪制裁的二元體系,實現從治罪到治理的轉變。
華東政法大學特聘副研究員周芊妤針對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的認定標準提出,本罪保護的主要法益是生物多樣性和生物安全,次要法益是外來物種的進出口管理秩序。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必要指導。
就司法解釋如何設置“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最高檢民事檢察廳副廳長陳影指出,應當結合各種生態環境要素,對生態法益的被破壞程度進行全面考察,不能只關注單一環境要素。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彭峰則從科學標準與環境法治的關系角度提出,科學標準是環境安全價值評估和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在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過程中,需要綜合考量不同的評估因素。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陳偉表示,應明確生態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建立健全生態法益保護機制,歸納提煉“情節嚴重”的常見情形。
生態環境犯罪的多元治理
生態環境犯罪背后有著復雜且深刻的社會根源,單一的刑事手段不足以有效解決此類問題。為此,與會專家和實務工作者圍繞如何對生態環境犯罪進行多元治理展開了思想碰撞。
針對生態環境犯罪的多元治理模式,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房慧穎建議,要發揮行政法規的過濾功能,堅持環境修復優先原則,健全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機制,打造“有限制的事前預防+有成效的事后修復”的治理模式。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學報編輯部副主任趙丹在評議時提出,治理生態環境犯罪,應當正視刑法和檢察權的功能有限性,堅持綜合治理的系統觀,打造“從預防到管理到治罪的綜合治理體系”。
檢察機關應如何依法履職助推生態環境犯罪多元治理?山東省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主任魯統富提出,優化生態環境刑事檢察工作,需要堅持系統觀念,樹牢大局意識,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檢察省際協作、跨市協作工作機制,加強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聯動協同,推動數據信息共享,形成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同共治合力。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徐宜亮認為,一方面,應強調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提升線索移送監督和立案監督的質量;另一方面,應建立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融合協作方式,重視不起訴案件的后續處理,落實行刑反向銜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檢察院檢察長姚舟則表示,應當充分利用檢察一體化優勢,協調各方力量,處理好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問題,推動生態修復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
會上,有關案件承辦人還分享了辦理生態環境犯罪案件的經驗。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副庭長姜立提出,要特別注意科學判斷和法律判斷的結合,將科學判斷作為法律判斷的前提,但科學評估的結果只能作為案件裁判的證據使用。江西省南昌市檢察院吳蓉以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為例,提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采砂的主觀故意,需要審查行為人的獲利來源、各方行為人是否具有事前通謀、相關行為是否屬于工程施工的必要范疇以及砂石用途等內容。
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二級巡視員呂洪濤指出,檢察官在辦理生態環境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應當堅持比例原則,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履行能力,確保案件裁判結果能夠被有效執行。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徐光華建議,檢察機關辦案應從不同維度、不同角度對具體問題進行認定,正確衡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
對于生態環境檢察研究的未來方向,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最高檢生態環境檢察研究基地主任焦艷鵬表示,下一步,基地研究團隊將運用專業知識,加強生態環境司法政策研究,開展生態環境檢察業務能力培訓,與最高檢相關部門聯合進行檢察標準建設研究,積極提供生態環境檢察公共服務,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聚焦建設美麗中國,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檢察履職過程中,將進一步綜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職能,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推動生態環境檢察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的相融互促,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廳、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