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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之完善
發布日期:2024-07-22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作者:肖京 穆紅梅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電子商務作為數字經濟的重點領域,近年來發展勢頭強勁,模式和業態持續創新,為防疫保供、消費復蘇、穩定就業、保障民生做了突出貢獻。如今,電子商務已擴展到制造、醫療、教育、餐飲、出行、娛樂、旅游、養老等各個領域,成為人們開展生產、生活和商務活動必不可少的實現方式。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多種類型。B2B和B2C交易出現較早,運營模式已經逐漸成熟,學界對其研究成果豐富,政府對其管理也較為規范。隨著電子商務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C2C交易逐漸成為電子商務平臺經濟中的主流交易模式之一,因其“3A”(Anytime、Anywhere、Anyhow)特征對傳統稅收征管制度提出了諸多挑戰。

針對上述挑戰,國內專家學者展開研究,提出多項建議。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完善平臺責任方面展開分析。有學者提出劃定平臺代扣代繳義務人資格權限,并為平臺企業建立相應的評級制度;也有學者建議構建平臺涉稅信息共享的激勵約束機制和標準化機制。二是從優化稅收行政方面進行探索。有學者建議加強稅收統計分析,設立專門的數字經濟稅務管理部門;也有學者提議強化多部門協同共治,加強涉稅信息交換,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還有學者提出加快完善立法進程、加強管理組織建設、加強數據技術支持。三是從國際經驗借鑒方面展開討論。有學者提議在借鑒域外成功經驗基礎上,堅持稅收中性和稅收公平原則,完善稅收征管法律;也有學者在對國際稅收治理進行分析比較后,認為我國可以從創新理念、健全制度、強化征管、提升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來解決稅收治理難題。

通過對相關文獻的梳理總結可以看出,對平臺責任的完善建議,多從宏觀方面入手,重視健全涉稅信息共享機制,但對具體的制度建設未提出建議;對政府部門的相關建議,主要集中在部門協同治理與加強技術支持,對征管手段和稅收監管的完善方面探討不夠深入;在經驗借鑒方面,主要是整體參考美國、歐盟等電子商務“先行者”的實踐經驗。上述研究成果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但對具體制度的完善與落地實施仍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為此,本文立足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與征管實踐,對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具體建議。

 

二、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主要問題

從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到創建“信用+風險”動態監管體系,從金稅三期優化到金稅四期啟動,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持續提升。但是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稅收征管也必然會面臨一系列新挑戰。總體來看,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應納稅額難以確定

應納稅額難以確定是稅收征管實踐中的一大難題。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稅收優惠等課稅要素直接相關。部分經營者通過刷單、虛假交易、騙取稅收優惠等行為模糊課稅要素,進而影響稅額的確定。在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1.刷單現象較為普遍。網絡購物時代,消費者在挑選商品時,往往會選擇銷量排名靠前且好評多的店鋪。因此,有的商家采取“刷單”形式,雇傭人員大量購買自己店鋪內的商品提高銷量,虛假發貨或者“寄空包”,再以其他形式向購買者返還貨款并支付傭金。這類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其他類似產品經營者平等競爭的權利,擾亂了網絡交易秩序,還使交易信息真偽難辨,稅務機關難以正確認定銷售額。

2.“以票管稅”難以適用。在傳統的“以票管稅”模式下,銷售必開票、扣稅必有票、計稅必靠票、審計必查票,增值稅發票作為重要的計稅依據,對稅額認定必不可少。然而傳統的“以票管稅”征管模式已經很難適用于C2C電子商務。在C2C平臺交易中,個人消費者通常缺乏主動索要發票的意識,不向商家要求開具發票。從納稅人角度出發,商家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無下游企業,不受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約束,因而缺乏開具發票的主動性;尤其是作為自然人的經營者,因自身暫不能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其主動開票的意愿更低。這不僅可能導致稅收流失,還有誘發經營者對外虛開發票或接受虛開發票的風險。

3.部分閑置交易非“閑置”。C2C閑置物品交易平臺通常為個人零星小額交易而設,賣家不屬于需要進行市場登記的主體,其出賣的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屬于免稅范疇。然而,部分經營性用戶通過此平臺,將自己偽裝成上述類型的賣家實施經營活動,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實施經營行為。在這類平臺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賣家身份管理的問題,經營性用戶冒充非經營性用戶以逃避市場主體登記;二是交易物品認定的問題,征稅商品冒充免稅商品,或者“掛羊頭賣狗肉”以逃避納稅。例如,在某網站上可以看到大量用戶以處置舊衣的名義實施服裝經營行為,以處置古舊圖書的名義批量印刷銷售盜版書籍且銷量不低,更有甚者,低價掛出虛假商品引導客戶私聊,從事其他物品交易行為。這類實際與名義不符的經營行為,不僅使交易對象的合法性缺少監管,也使得稅務機關對商行為認定的難度增大。

4.部分經營者騙取稅收優惠。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例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額為月銷售額15萬元;2023年至今,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額為月銷售額10萬元。如此一系列政策,極大地緩解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生存發展壓力。經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23年新增減稅降費及退稅緩費超2.2萬億元。在C2C平臺上運營的個人,大多都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到了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本意是為了提高國民經濟循環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但實際卻存在稅收流失和稅負不公的風險。例如,由于許多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在多個平臺上經營,如果未按納稅人一戶式集成其經營信息,就會形成小規模納稅人在單個平臺上經營數額未超免稅額度,但多個平臺經營總額合計應征增值稅的問題。又如,為了更多地享受國家減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一些納稅人刻意將本應注冊為一個個體工商戶的店鋪拆分為多個個體工商戶,都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同一業務,在各個店鋪間分拆收入,提供虛假的交易憑證,人為地將每個個人店鋪銷售額控制在免稅額度以內。諸如以上原因,即使總銷售額達到納稅標準,經營者也未繳納增值稅,導致了國家稅款流失。

(二)稅收征管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相關法律制度存在對自然人適用性較弱和稅務登記不完善等方面的問題,這不僅直接影響自然人納稅遵從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

1.對自然人適用性較弱。無論是從法律的條文規定還是從實際的稅收征管工作來看,長期以來我國稅務機關都存在著嚴重的“重企業、輕個人”的征管理念。由于自然人稅源在國家稅收總收入中占比不大,稅收征管體系主要圍繞企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展開,對自然人的適用性較弱。這雖然符合立法上抓大放小、寬嚴相濟的思路,也能一定程度節約征稅成本,但是這與數字經濟發展帶來大量個人經營者的實際情況不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大多數條文主語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這似乎包括了自然人,但在具體內容中,憑證、賬簿等描述顯然更針對企業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文對自然人的規定也較少,內容并不全面。此外,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對協稅義務的規定也不明確。由于自然人自身的特殊性,稅務機關對其涉稅信息獲取難度較企業組織更大,需依賴大量的第三方信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稅務機關的協助義務,《實施細則》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負有支持稅務部門信息共享的義務,但相關條文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具體細化,這就導致信息共享的內容千差萬別,信息質量參差不齊,信息共享效果不理想,無法有效解決自然人流動性強所帶來的信息分散問題。

2.稅務登記制度仍需優化。目前,不同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用戶是否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要求不同,導致在稅務登記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自然人)的增值稅征管,現行稅收法律制度設置了按次納稅與按期納稅兩種征管方式,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區分標準。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的增值稅免稅政策;而對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一次銷售額大于500元,則需要正常征稅,不享有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優惠。對個人是否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并未做明確統一規定,因此自然人對稅務登記認知不一,由此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同,這不僅違背稅收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監管。

(三)委托代征制度不健全

1.委托代征立法存在瑕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一條規定,稅種設立、稅率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通過制定法律確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則賦予了被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享有征稅權。據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委托電商平臺代征相關稅費。在C2C模式中,平臺扮演著規則制定者、身份管理者、交易監管者的角色,掌握著大量用戶信息和交易信息,平臺代為征收稅費較稅務部門具有極大優勢。近年來,為防范電商交易稅款流失,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委托代征機制已為多省市稅務機關所采用。但是,目前的委托代征制度仍然存在較多問題。首先,稅收程序法中沒有明確委托代征雙方的權利義務、各自的責任和救濟手段,在制度層面存在缺陷。其次,現行委托代征主要依據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也只是規定了較為共性的一些問題,并未針對平臺經濟進行專門規范,使得部分規定并不符合平臺經濟的特性,代征效果不理想。最后,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規定,委托代征以稅務機關與平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的方式確定,若代征人未履行代征義務,最多按照約定承擔民事違約責任,違法成本較低,對代征平臺的約束力不強。

2.平臺未正確履行責任。除了平臺委托代征制度的立法缺陷,平臺責任在義務履行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平臺代征責任缺失。例如,在部分閑置物品交易和網絡游戲賬號、裝備等數據資產交易中,平臺并沒有代征相關稅費,即使交易金額遠超增值稅起征點。二是部分平臺濫用委托代征權力。有的平臺將其與核定征收政策結合使用,以一種“包稅”的方法吸引經營者與其簽約合作,不僅侵蝕稅基,也有損稅法威嚴。還有的平臺存在“倒票”行為,利用C2C交易中大量未開票交易形成的發票空間,開具虛假的增值稅發票賣給其他人,用以抵扣進項稅額,損害國家財政稅收利益。三是平臺對經營者的納稅引導缺位。納稅人對稅收知識的掌握、理解及其對待稅收的心理是決定納稅人選擇納稅遵從與否的關鍵因素,因此強化納稅人稅收意識和稅法知識十分必要。平臺作為管理者,應當承擔一定的引導平臺內經營者合法納稅的社會責任。而目前大部分平臺在納稅提醒、稅務知識普及方面均無作為,不利于平臺內經營者納稅遵從度提高。

 

三、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完善建議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新的稅收征管問題,如果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僅會導致國家財政稅收的流失,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為此,需要從實踐優化和制度完善入手,不斷優化稅收征管程序和手段,進一步強化稅務稽查,有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持續推進稅收征管制度改革。

(一)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目前C2C電子商務平臺對經營者是否辦理稅務登記要求不一,其根本原因在于相關法律法規對稅務登記規定并不完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對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即言之,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個人”同樣無需辦理稅務登記。因此,明確個人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條件尤為重要。《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其中,“零星小額”的標準并未確定,對此可作不同理解。這不僅給個人經營者的逃避納稅行為提供了空間,也使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和管理環節面臨更多的不確定因素,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為將《電子商務法》的規定落到實處,便于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的實際運用,建議明確《電子商務法》中“零星小額”標準。具體來說,可以參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零星小額”的解釋,即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且對同一經營者的不同店鋪合并計算。此外,考慮到年累計交易期間跨度大,個人經營者會計核算不健全,因此很可能出現實際達到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條件,而經營者未及時辦理或不知曉應當辦理的情形,建議小額零星個人在經營伊始即在電子稅務局上自主備案,以便稅務機關及時跟蹤管理。當跟蹤到經營者年累計交易額超過10萬元時,立即提醒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由經營者在電子稅務局上完善信息,上傳相關資料,在網上完成電子稅務登記辦理。

(二)健全涉稅信息報送機制

數字經濟造成稅收征管困難的根本原因在于稅務部門難以獲得納稅人準確的涉稅信息。走合作、協同、組織化的道路,有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市場失靈問題,提高經濟效率。因此,不僅要將電子商務平臺視為市場主體,接受政府規制,也應當看到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強監控性,重視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規制功能,發揮平臺在稅收方面的協力義務。平臺向稅務機關報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涉稅信息,不僅具有保障國家稅收的正當性,還具有解決當前稅收征管難題的必要性。關于平臺涉稅信息報送義務的規定,目前在《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中有所體現。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這里的“有關主管部門”自然包括稅務機關。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但這兩個條文僅對平臺的涉稅信息報送義務做了原則性規定,未明確報送時間、范圍、報送方式等具體內容,難以有效落地實施,且在實際運用過程中也需要盡量避免涉稅信息報送與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沖突。

為此,建議出臺相關配套規定,完善平臺的涉稅信息報送機制,明確平臺涉稅信息報送的時間、內容、對象、報送方式,建立完整的數據報送流程。在時間上,考慮到數字經濟背景下平臺經營者數量增長快和存續期間短的特征和報送頻率高則報送成本高的問題,為盡可能兼顧高效率與低成本,可以參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一年兩報”的方式。在內容上,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涉稅信息除經營者必要身份信息外,還應當包括完整的交易信息。在方式上,為了數據安全與數據規范,以及考慮到當前市場自動化普及程度,鼓勵采用自動化信息報送方式。在對象上,為了避免稅收征管權的沖突,并確保信息協調處理,可以考慮向省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各省稅務機關共享涉稅數據,構建跨區域的納稅人信息共享平臺,便于各級各地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經營者涉稅信息,提高征管效率,更好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此外,應當注重涉稅信息報送與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例如在經營者注冊登記時,應當盡到充分的提醒義務,確保經營者對信息報送的知情權與同意權,由經營者自主選擇是否注冊登記,并保留對錯誤信息的更正權。與此同時,平臺應當嚴格履行保護經營者和用戶商業秘密與個人信息的義務,可以考慮利用平臺自身的技術優勢,對涉稅隱私數據進行脫敏處理。 

(三)優化稅收征管程序

1.強化“以數治稅”。數字經濟的發展雖然對現行稅收征管提出挑戰,但也為稅收征管水平提升提供了難得的契機。C2C電子商務交易雖因其隱蔽性、分散性給稅收征管帶來難題,也因其交易留痕、數字化特征,契合金稅四期“以數治稅”的征管邏輯。全電發票的推廣應用,有助于強化“以數治稅”,形成稅收閉環管理。2023年,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在全國上線、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持續深化。在電商交易中引入全電發票,不僅提升發票的真實性,還契合C2C電商交易納稅人數量多且分散的特點。全電發票在電商交易中的推廣應用與電子稅務局相結合,不斷拓展“非接觸式”的數字化登記辦稅繳費服務。在C2C電商交易中,銷售者少開發票或者虛開發票,不利于稅款征收和稅收監管。建議將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稅控開票系統、電子發票平臺接通,對每一筆交易,默認消費者需要發票,只要消費者確認收貨,稅控開票系統就自動觸發調取平臺數據開具電子發票作為征稅依據。當發生退貨時,稅控開票系統自動觸發開具紅字發票沖抵稅費。即使是刷單行為,銷售額仍需計入,以稅費計征督促經營者開展真實交易。如此,每一筆交易都可以通過開票行為進入到稅收監管視野,并以此作為征收稅款的依據。此外,因為發票開具涉及消費者的身份信息等個人隱私,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提供充足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保障,設置嚴格的責任限制。平臺也應當做好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設置嚴密的保密措施。可借鑒“權利-義務-責任”的規范結構和“消費者信息權利-經營者/平臺信息義務-經營者/平臺信息法律責任”的邏輯主線,在確保有效稅收征管和推動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同時,加強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并確立經營者和平臺的信息保護義務和信息法律責任。

2.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在C2C電子商務交易中,平臺具有自身的技術、信息等平臺優勢。網絡交易平臺近乎全程參與交易過程,涉稅信息掌握充分,且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著審核監管、考核認證、聲譽激勵等一系列規制服務,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政府治理與市場治理兩種功能。就委托代征制度而言,不僅可以大幅提升納稅主體納稅的便利性,而且能有效提高稅務部門的稅款征收效率。因此,完善網絡平臺委托代征制度十分必要。相較于電商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仍存在一定滯后性,有必要做進一步規范,明確委托代征平臺主體、稅源征收對象、代征方式等具體規范,同時穩站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核心立場。并非所有的網絡交易平臺都符合履行代征的條件,概括性地設定平臺的代征義務,必然導致委托代征負擔失衡,不僅代征效果不理想,也會給平臺帶來過重的負擔,影響平臺持續發展。建議在確定代征主體時,結合平臺規模、平臺對交易活動的掌控程度、對平臺內用戶的管理強弱等多方因素綜合考慮平臺的征稅能力。同時,完善委托代征程序,就平臺如何履行代征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如協議簽訂、稅款解繳、信息報告等。平臺雖然在征稅立場具有征稅權,卻不掌握稅務部門所具有的專業知識,面臨極大的稅務合規負擔。因此,稅務機關還需要建立健全平臺代征服務體系,開展稅務知識培訓交流,為平臺征收稅款提供指引,提高平臺代征的合規性。根據稅法規定和優惠政策在網絡平臺預置起征點、稅款計算公式等算法,提高信息化程度,盡量減少人為干預,方便平臺代征工作的順利進行。重視納稅人權利保護,明確納稅人救濟方式,當代征平臺侵犯納稅人合法權利時,保證救濟渠道通暢,當稅務機關對代征人選任有過錯時,稅務機關承擔相應責任。此外,為確保委托代征制度的順利實施和平臺規范經營,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平臺的管理。尤其是對大中型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嚴格要求其完善平臺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對內規制義務。

(四)強化稅務稽查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除了提供完善的納稅服務、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機制和及時征收稅費以外,稅務機關的另一個核心工作是開展稅務稽查,實施稅收監管。《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將稽查提高到與征收、管理同樣重要的地位。稅務稽查在整頓規范稅收秩序、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C2C電子商務領域存在著大量不規范的涉稅行為,作為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強化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尤其重要。具體而言,可以從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加強跨區域協作兩方面優化稅務稽查工作。

1.提升信息化水平。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稽查水平的提高創造了機會。稅務機關可以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數智化技術,構建集數據處理和風險防控功能于一體的新型智慧稅務稽查系統。就數據處理而言,應當對通過涉稅信息報送和電子發票開具等途徑所獲得的海量涉稅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和整理,為后續稽查工作提供數據基礎;對匯總整理的數據,利用信息技術進行分析校驗,對異常數據和不完整數據進行標記,方便稅務機關及時關注和完善。就風險防控而言,應當涵蓋模型搭建、風險識別、風險預警、風險反饋四個環節。一是結合電子商務特點、稅務稽查重點和涉稅風險業務場景,構建風險防控算法模型;二是當經過處理的涉稅數據進入算法模型后,由算法模型識別評估納稅人的稅收逃避風險;三是對識別到的高度異常數據,系統展開分析,并向稅務機關發出風險預警,同時主動提示納稅人規范涉稅行為;四是持續跟蹤風險,對已經解決和修正的風險予以確認反饋,便于稅務機關根據反饋結果不斷更新算法模型,形成監管閉環。

2.加強跨區域協作。新發展格局下,未來稅源會進一步實現跨區域分布。跨區域特征在電子商務中已經得到了充分地體現,這為稅務稽查的跨區域協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和市級稅務局層面都相應設立了跨區域稽查機構,建議未來繼續優化稽查組織體系,推動在省級層面設立跨區域稽查機構,統領省內跨區域稅務案件的協作處理。同時,信息化建設也應當加強跨區域共享和協同,便于涉稅信息的跨區域獲取和高風險納稅人的持續跟蹤,以提高查辦質效。

 

四、結語

 

電子商務作為數字經濟中規模最大、表現最活躍、發展勢頭最好的新業態新動能,是新發展格局藍圖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為我國經濟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同時也要看到,電子商務作為新經濟模式,對現行稅收征管帶來了巨大挑戰。尤其是對于具有開放、多元、隱蔽性等特征的C2C模式電子商務,亟須通過進一步完善相應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予以回應。本文基于“問題-對策”的總體思路,著重探討了當前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為此,需要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和《電子商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修改完善,并在未來的增值稅法中予以規范,為電子商務征稅納稅提供統一的執法規范和法規指導,引導電子商務行業良性發展。


作者:肖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穆紅梅,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碩士研究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學報》2024年第3期。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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