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福華
互聯網時代是全民“搬家”的時代,現實生活被搬到網上,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也是如此。延續兩千余年的物理法庭的傳統模式開始松動,司法正義觀念正在被重塑。中外經驗表明,在經歷了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電子訴訟、在線訴訟、智慧司法、互聯網法院等實踐探索之后,互聯網司法已進化為系統性、統合性概念,被用以描述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從物理環境向虛擬環境、從人類司法決策到人工智能自動化判斷的發展過程以及信息技術(技術系統)與訴訟機制(法律系統)組合集成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互聯網司法集中于司法組織、訴訟程序和司法管理三個板塊,各有目標側重。以正義理論統攝互聯網司法的制度構建,能將各種互聯網司法資源組合成為社會信賴、開放的司法體系,解決新型司法資源分配的正當性、在線訴訟社會信任及人工智能司法作用邊界等一系列問題,并使互聯網司法理論首尾一貫,成為中國式現代化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互聯網司法的分配正義
司法組織與訴訟程序的改革為互聯網司法確定了基本框架和發展方向,也提出制度創新任務。首要問題是哪些案件應納入互聯網法院審理范圍,哪些案件適用在線訴訟途徑解決。一直以來,這一問題被視為訴訟管轄及程序選擇問題,形成“網上案件網上審”或“專屬管轄”“集中管轄”“指定管轄”等方案。但實際上,互聯網法院與在線訴訟重塑的是司法資源配置體制,改變的是司法資源配置格局,需要分配正義理論的解釋。
首先,工具性互聯網司法資源分配的正義性。互聯網司法具有工具性特點,通過將互聯網技術融入司法,可以為社會提供簡便有效的訴訟途徑。基于利弊對比,工具性互聯網司法資源的分配必須考慮當事人糾紛解決的特殊需要,使需要與滿足相匹配。分配正義性應借助程序選擇實現,而選擇本身也具有選擇性:一是“自由選擇”,即讓當事人自主選擇線上或線下程序,我國“在線審判協議”即是典型。其優點在于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但不利于互聯網司法普及,可能造成司法資源分配的混亂。二是“機械選擇”,即司法資源分配注重社會目標,在立法上將特定類型案件歸入互聯網司法范圍,允許當事人按照相同標準進行選擇。相較而言,“機械選擇”機制更有利于引導社會利用互聯網司法資源解決糾紛,更能彰顯司法資源分配正義。
其次,功能性互聯網司法資源的分配應體現平等原則、貢獻原則。平等原則要求互聯網司法資源能夠更加均等地分布,允許當事人以符合正義原則的方式來通過網絡設施獲得信息,避免數字鴻溝所引發的不平等。貢獻原則要求互聯網司法資源向為互聯網產業作出貢獻的群體和個體傾斜,提供司法資源回報,促進互聯網社會發展,使糾紛解決與生產生活邏輯相一致。
在線訴訟的程序正義
在線訴訟制度將傳統訴訟程序置于線上環境,以平臺與技術應用輔助當事人訴訟和法院審理,不但改變了司法場所,也改變了當事人程序參與和程序控制的方式。在線訴訟一方面需要遵循傳統程序正義的規范標準,另一方面尚需借助主觀程序正義所蘊含的社會評價機制,以增進社會對訴訟程序與結果的信任。
首先,在線訴訟的程序正義理論需要升級更新。在線訴訟改變了司法場所,使線上當事人處分或控制線上程序的能力變弱,挑戰了傳統程序正義的諸原則:一是在線訴訟中的訴訟平等原則應予重釋,以期讓在線資源能夠平等地提供訴訟服務,能平等地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保護困難群體的訴訟權利,實現互聯網訴訟的實質性平等。二是在線訴訟應實質性貫徹司法中立。在線訴訟有助于促進司法中立,但也可能使法官迎合指標,導致信息失真,影響司法中立原則。三是在線訴訟應克服程序參與的局限。在線訴訟當事人獲得的信息可能更少,且可能不適應在線訴訟技術和在線審判方式,而降低對程序正義的評價。四是在線訴訟應適應新型的訴訟公開方式。在線訴訟是可視化訴訟,可向社會展示“司法內臟”,但也會削弱審判公開和訴訟監督的物理場景,挑戰傳統司法的公開原則。
其次,構建在線訴訟制度的社會認同機制。在線訴訟更需要通過主觀程序正義標準來提升程序正當性,讓當事人和公眾滿意,克服與互聯網社會的疏離感,滿足程序正義要求。主觀程序正義要素包括:一是社會認同影響在線訴訟程序正義的水平。如果在線訴訟公正高效,那么其接納程度就會提高,其適用就具有正當性。二是互聯網偏好是影響在線訴訟程序正義的心理因素。互聯網偏好是人們認知和利用在線訴訟程序的關鍵因素,必須考慮社會端的實際需求,以使用者為中心展開,重視技術的可用性、有用性。三是在線法律交往的體驗影響在線程序正義評價。在線訴訟場景下訴訟主體之間的“強聯系”被削弱為“弱聯系”,非語言因素的作用趨于弱化,因此需要為當事人辯論、情緒表達等提供傳遞渠道,增強他們對程序正義的感受及接受裁判結果的可能性。四是數字包容和數字安全影響在線訴訟程序正義,需要消除所有人在利用互聯網司法資源方面的落差,實現訴訟平等,滿足社會對利用在線訴訟制度的安全性訴求,維護程序安定。
最后,為在線訴訟注入程序正義的新要素。在線訴訟程序正義需吸納新要素,關注人們在互聯網司法處境中的程序正義感受,消除其對技術依賴的隱憂。需要更新的程序正義理念包括:一是要增強在線訴訟場景中的在線尊重。須增加當事人的被尊重感,增加參與性治理、程序理性和人文關懷,提升程序正義的水平。二是應保障當事人的在線陳述與辯論權利。訴訟過程是當事人發泄和為自己的失敗辯解的場合,在線訴訟應保留當事人的程序參與和自我展示的機會,彰顯在線訴訟程序的獎懲功能。三是強化當事人對在線程序的控制能力。程序正義與決策控制之間是正相關關系,在線訴訟中當事人對程序控制程度越強,其程序正義感受也就越強。
人工智能司法的數字正義
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司法制度與訴訟程序運作應切實保障實現“數字正義”。
首先,人工智能司法的運用須破解倫理和法律沖突。人工智能司法的正義性基礎,在于在人類法官的合理控制與司法自動化之間建立平衡關系,以調和倫理與法律間的矛盾。一是人工智能司法判斷需要具備“可解釋性”及“公平性論證”,讓人能夠理解人工智能模型在其決策過程中所作出的選擇。二是數字正義旨在維護司法質量和程序保障水平。目前人工智能尚不應被用于實體上的終局裁判,而應限于審判輔助事項。為保證人工智能裁判的公正,須賦予當事人針對裁判結果的救濟權。三是人工智能司法中的數字正義應是有限正義。人工智能司法尚不能發展出一般性的思考和判斷能力,不能判斷復雜問題,無力進行價值判斷,因此其適用應限于特定范圍。
其次,算法的司法應用應以準確、公開和平等為前提。目前,算法司法應用的價值在于提高司法判斷的一致性,其運用應以實現正義為限度。因為,算法正義仍是人類司法的正義,算法本身并不能對算法決策過程和結果負責,而必須由人類法官對算法進行規制,保證準確性、透明性和公平性。
最后,區塊鏈的司法應用應符合最低限度正義標準。對于互聯網司法而言,區塊鏈的最大價值在于網絡信任,在于便利數字文件的保存,取代法官在證據保全及事實認定方面的作用,擴大免證事實的范圍。但區塊鏈的運用仍要恪守最低限度的正義標準:一是區塊鏈的司法運用仍須由人類法官審查判斷,以克服其與生俱來的一些缺陷,同時要防止司法區塊鏈因依賴于私人科技公司而導致的濫用,提升司法區塊鏈的公信力。二是以區塊鏈為核心的案卷數字化,導致當事人的主張內容對人工智能不再構成約束,由此松動法官被動中立的訴訟地位,其應用須以維護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為前提,保持與傳統司法的連貫性,防止訴訟模式急劇變異帶來司法混亂。
(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