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動的法律責任分析
發布日期:2024-01-02  作者:羅歡欣

  

摘要:福島核事故的發生具有地震和海嘯等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導致事故升級為最嚴重的核災難的重要原因是“人為過錯”。東京電力公司奉行“財產至上”觀,耽誤了事故應急處理的關鍵時機。在后續處理中,日本政府以及東電公司再次持續著同樣的投機與冒險思維,未充分地進行人財物的投入,導致十幾年來,沒有一項污染源得到徹底控制,最終計劃將污染轉移到人類公域的海洋。日本已經在非透明操作的情況下,多次向海洋直接排放了巨量的未經處理的核污染水。近期,日本正式排放所謂ALPS處理后的巨量核污染水,忽略了除氚以外的諸多更具危險性的核素,掩蓋了核損害在復雜環境場的高度不確定性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報告并未賦予日本排海計劃的合法性。日本的排海行動應當及時制止,受影響的國家和個人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向日本追責。

關鍵詞:福島核事故;放射性污染;核損害;國家責任;國際不法行為

 

福島核事故是2011年3月發生大地震和大海嘯之后四個核反應堆連發的事故。其中,1號至3號反應堆堆芯熔毀,1號、3號和4號反應堆廠房發生氫爆,   2號反應堆壓力抑制池發生爆炸,4號反應堆發生火災,問題層出不窮,屬于“大型復合災難”。[1]經歷了十年的核污染治理,日本仍然未能有效控制核物質以及核物質滲漏影響到的冷卻水、地下水、雨水等源源不斷的污染水。2021年4月,日本公布了長達數十年的、將130多萬噸福島核污染水排入海洋的計劃,并于2023年8月24日正式啟動了該計劃,激起了國內外巨大的反對聲浪。[2]中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決定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俄羅斯強行去日本海域進行海水取樣。朝鮮強烈譴責日本,稱這是破壞地球生態環境、威脅人類生存的行為。韓國最大在野黨黨首絕食多天,以其生命抗議日本政府計劃排放核污染水的決定。

核污染水根本不同于民用核電站正常運營中產生的核廢水。核污染水因接觸了融毀的核燃料殘渣而有巨大的放射性與毒性,很多核元素在自然界中根本不存在。正常運行的核電站產生的核廢水未與核燃料直接接觸,水中的成份根本不同。嚴格講,現有的技術方法都不能徹底清除高度融合的污染水中的所有核元素,某些核元素的衰變期長達數萬年,對于已受放射性輻射危害的人體健康,也難以徹底治愈或恢復。隨著海洋、地質和氣候等多方面條件的改變,封存的核廢料還可能產生新的泄漏,已流入生態系統內的核元素還可能累積出新的污染狀況。[3]為此,本文結合目前可知的事實和法律,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動的主要法律責任問題,專門作一分析。

 

一、人為過錯導致福島核事故升級,不可抗力不能免責損害的擴大部分

 

由于當時的福島大地震和隨之而來的大海嘯都規模空前,人們一般認為,日本遭遇的福島核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天災”。但是,細究事實,地震和海嘯雖然是不可抗力,但它們只是導致了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而日本方面的“人為過錯”,才是導致核停堆升級演變為最高級別核事故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在經歷了大地震后停堆,其一號機組于第二天的12日下午才發生爆炸,三號機組于近三天后的3月14日才發生爆炸(2次)。是這些爆炸導致了堆芯融化、核物質全面泄漏,事故等級從3級直接提高到最嚴重的7級,成為“海上切爾諾貝利”。從3月11號停堆到經歷多次爆炸,東京電力公司(簡稱:東電公司)先后有1到3天的時間進行應急處理。然而,東電公司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卻一直以保護造價高昂的反應堆、而不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公眾安全為目標,耽誤了幾十個小時的關鍵時間。事實上,只要在第一時間注入硼水,核反應堆的堆芯就不會融化,大規模的核泄漏事故根本不會發生。[4]

再往前溯,核災難也并非完全不可預測、不可避免。核電廠長期存在的設計缺陷以及運營和監管不力是事故發生災難性演變的又一因素。第一核電廠的6座反應堆中,有5座是老式的“馬克1型反應堆”。該類反應堆為美國通用電氣生產,使用了建造容易,尺寸較小、造價較為廉價的設計結構,未考慮極端自然災害發生時的風險。核島設備長期存在安全隱患。并且,福島第一核電廠一號機組在2011年已經達到40年的商業運營年限,但東電公司考慮到經濟利益,仍然冒險決定申請機組延壽20年。[5]甚至,有日本學者指出,這次日本東北地區的地震和海嘯,歷史上已有記錄,近年來也常常發出警告。早在這之前人們便對核電站表示過激烈的反對、批判甚至警告。雖然地震規模遠遠超過預估,但也并非無法預測,只是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有意回避了做出這樣的預測。[6]2012年,日本前首相菅直人承認,福島第一核電廠存在選址錯誤、沒有充分考慮大海嘯威脅等系列問題,由此造成的核輻射泄漏是一場“人禍”。[7]

可悲的是,日本經歷了上述巨大的“人禍”之災后,在后續處置中,再次持續著同樣的投機思維,將過錯越釀越大。福島核事故雖然是與切爾諾貝利同等級的重大災難性事故,但在事故處理和人、財、物的投入上,日本方面無法與蘇聯當年的投入相比擬,導致的遺留問題至為復雜。目前,位于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脈的正上方的福島第一核電廠,仍然每天約有近900噸地下水流過,其中約一半流入廠房內部及地下區域與高放射性物質接觸,不斷地演變為核污染水。所在地又屬于臺風多和降雨充沛的地帶,冷卻水、地下水和雨水都受到核污染。日本一開始制定的處理方案中,要求清除污染源,控制地下水和雨水不接近污染源和防止核污染水外泄。但是,經歷了這么多年的核事故治理,由于綜合投入有限,這三項要求里面,沒有一項真正達標。[8]

延拓至今,日本采取長達幾十年的排海方案,將福島本地的污染進一步擴大到人類社會的公域空間。初步估計,其排入海洋的核污染水總容量將高達130多萬噸。這樣的排放方式和規模在世界歷史上從來沒有先例。迄今,日本方面公開信息所展現的數據、內容與監測程序等均未能證明其保障到中國、其他近鄰或利益攸關方充分參與了對核污水處理的監管,未證明日本給予了全面的情報分享,未證實巨量核污水在實際上不會給人類造成嚴重危害。[9]

 

二、IAEA報告未給日本排海計劃提供合法性

 

2023年7月4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總干事格羅西訪問日本,將《福島核污染水處置綜合評估報告》呈交日本首相。日本對外大肆宣傳該報告對其“排海方案”的認可。然而,IAEA在該評估報告中明確聲明“日本的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該國政府自己的決定”“此綜合評估報告不代表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的意見”“原子能機構及會員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后果”,排海決定本身與IAEA沒有關系。[10]事實上,《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目前有170多個締約國,IAEA的福島核污染水評估工作未經過締約國大會的任何討論和投票,未經歷國際組織的正常議事程序。IAEA秘書處成立的福島工作組與日本政府間是“委托關系”,其工作范圍以日本的委托為限。2021年4月,日本宣布了關于福島核污染水處理系統的基本政策,決定將將核污染水排放到核電廠的周圍海域。此后不久,日本當局即請求IAEA提供技術協助(assistance)。在IAEA秘書長同意后,雙方于當年7月在東京電力公司簽訂了關于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安全評估方面的《國際原子能機構協助范圍書》。日本和IAEA簽署的這一文件具有“委托協議”的性質。由于日本只委托了IAEA就其ALPS水處理系統進行安全評估,IAEA工作組的實際評估內容也只限于這個方面,不審查日本是否窮盡了其他可行的清除核污染的手段,更不涉及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合法性。[11]

同時,IAEA的評估工作不審查日本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和“誠信”。IAEA主要對日本提交材料的開展書面審,現場考察的日程、對象和范圍由日本確定,或者是,IAEA工作組在日本方面精心安排和準備后再赴現場,其所能看到的真實情況、可監測的樣本都是有限的。綠色和平組織,日本國內民眾及諸多國際獨立專家多次指出,日本ALPS處理水存在檢測樣本過少(總共檢測的樣本水量才2000噸左右)、抽檢核元素類型過少(承諾的60種核元素只檢測了部分,更重要的十幾種核元素沒有作檢測)等重要問題。[12]面對質疑聲音,日本承諾二次處理,但這個二次處理的測定公司“東北緑化環境保全會社”(Tohoku  Ryokka Kankyouhozen  Co.)屬于東京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仍然相當于東電公司自評自測。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的概念最初來自從事離子交換水處理的英國漂萊特公司  (Purolite), 2011 年該公司曾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現場主導過核污染水凈化的早期試驗工作, 可將氚之外的 62  種放射性核素處理至低于檢出水平 (ND) 狀態。但是,東電公司在后來甩掉 Purolite公司,  改用并不具備核污染水處理經驗的東芝公司的設備。“東芝版 ALPS”  濫竽充數,工作出現多次停擺,經常發布海量無效信息甚至虛假信息來沖淡和掩蓋問題。[13]事實證明,“東芝版ALPS”設備欠成熟,經常出現各種故障,一再出現處理不達標的狀況,爾后再次處理又涉嫌各種數據造假和敷衍了事。2018年9  月28日,東電公司被迫公布, 在已經經過 ALPS 凈化的約89 萬噸處理水中,超過八成放射性核素超標, 某些核素的活度濃度達基準值的約 2  萬倍。[14]而在對外輿論中,日本只強調氚無法過濾的問題,刻意混淆核污染水和核廢水的區別,進一步混淆視聽。

此外,IAEA的團隊規模、工作投入與程序安排與福島核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復雜性不相符。查閱報告中的專家團隊組成,可以發現其很多參與評審的IAEA職員均不是核問題專家。2022年2月的報告中才請了8個日本以外的國際專家,最后確定的日本外專家也只有11人,包括中國專家劉森林1人。劉森林日前向媒體表示,報告是以格羅西總干事名義發布的,雖然在報告發布前,IAEA秘書處曾就報告草案征求技術工作組專家意見,但留給專家的時間窗口非常有限,而且專家意見僅供參考,是否采納由IAEA秘書處決定。IAEA秘書處收到反饋意見后,也未再次與各方專家就報告修改及意見采納情況進行討論達成協商一致,就倉促發布了該報告。[15]這樣的程序遠非客觀公正可言。事實上,雖然報告里面沒有提及工作費用問題,但是,按照法律上有關委托或技術服務關系的通常法理,IAEA工作組開展相關工作的費用應該由日方支付。評估報告的出臺,只是IAEA秘書處與日本之間以技術委托服務為內容的協議履行成果。

 

三、日本行為已經對海洋和人類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立刻停止侵害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第194條,日本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所轄的福島核污染水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損害,確保其福島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擴大到其自身的主權海域或管轄海域之外。根據第195條,日本有義務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福島核污染時,不直接或間接地將污染損害或損害的危險轉移到其他區域,或將一種形成的污染轉變成另一種形式的污染;根據第207條,日本有義務“在最大可能范圍內“,在海洋環境中“盡量”地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等。

然而,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在治理核污染水方面并未投入太多資源,  也沒有真正想下大力氣從根本上解除環境安全威脅,而是在事故最初就預定了排海方法。由于自始至終將核污染水排入海洋作為 “最優先”  選項。實際上,東電公司在十年的時間里,都是在為怎樣“排海”(而不是竭盡全力地消除核污染)而努力,幾乎沒有認真考慮和論證過其他更徹底和安全的處置方案。[16]總結日本處理核事故的方式和過程,可以發現,日本根本沒有盡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在最大可能范圍內”不將污染轉移、轉變或擴大到別國或公海區域的義務。

為了掩蓋自身的投機冒險,日本不但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類具有明確的條款義務的規定視而不見,還將核污染水與民用核電站的核廢水排放問題混為一談,在輿論上不惜拉上中國“墊背”。2021年4月日本對外發布核污染水排海決定不久,日本駐華大使館網站發布《處理水相關Q&A》以對外解釋其排海計劃。其中,日本一方面用“并無公約等對此類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國事先理解的義務加以規定”這一句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的義務視而不見,另一方面聲稱“東電福島第一核電站ALPS處理水的海洋排放相關年排放量是低于事故發生前設定的22萬億貝克勒爾的管理目標值的。該數值為中國寧德核電站2018年實際排放量(約98萬億貝克勒爾)的約五分之一”。[17]此等刻意修飾的措辭之間,仿佛中國的民用核電站運營比日本福島核事故的污染水還嚴重似的。事實情況是,日本實際排放的核污染水總量早就已經達到了幾千萬億貝克勒爾放射性總量。

早在至2011年4月6日,東電公司報告坑道裂縫初步得到封堵時,  在未向國際社會通報、征求意見,亦未取得任何鄰國同意的情況下,其核電廠在短短五天時間內已經擅自向海洋排放了巨量的核污染水,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總量高達4700  萬億貝克勒爾, 碘131 超標750 萬倍, 銫137超標130 萬倍,  活度濃度相當于日本國家標準年排放量的2萬倍,超過了溫茨凱爾核事故和三哩島核事故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總量。[18]而2011年4月10日,  核電廠又向海洋直接排放了約 1.4 萬噸核污染水,報道的放射性物質總量(碘131和銫 137) 為1500  億貝克勒爾,直到周邊國家發現并制止后才暫時停止。[19]

上述只是日本媒體公開的部分數字,證明日本已經在幾天內向海洋悄悄排放了相當于民用核電站上百年放射性排放總量的核污染水,對于民用核電站廢水中根本不存在的、未作統計的核污染元素,更難以統計和比較。根據日本國立日本原子力研究開發機構研究員天野光、日本京都大學核反應堆實驗所助教小出裕章、英國資深的核環境專家肖恩·伯尼和蘇州大學放射醫學與防護學院教授王殳凹等專家的說法,一般核電站排出的廢水主要含氚,但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核燃料熔毀,產生了核燃料殘渣,燃料殘渣中含有1000多種核素,地下水及雨水與這上千種核素接觸后才形成了核污染水,這與一般核電站的廢水是根本不同的。其中銫137的放射性能量遠遠大于氚,碳14比氚和銫137更危險。此外,還有碲、镎237等元素,東電完全沒有提到或者檢測。核燃料殘渣中實際存在著數十公斤碲,碲的毒性與氰化鉀不相上下。镎237的半衰期是217萬年,它的放射性雖然很低,但毒性非常高,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元素。[20]

對此,IAEA的評估報告中稱“其中許多核素的濃度非常低,以至于無法檢測到”,[21]從技術上回避了真正的問題,增加了核污染水實際危害未能獲得全面監測的不確定性。日本甚至夸大宣傳其處理過的核污染水可以達到飲用標準,但它至今未能回答:如果ALPS處理后這些污染水都達到飲用水標準了,日本為什么不將這些可飲用水留在國內循環利用,而是排往海洋呢?日本對外聲稱其排海方案是為了節約成本,可是,日本作為全世界第三經濟大國并不存在這樣的資金缺口。如果將ALPS水處理成本,加上其動輒上千億日元的宣傳ALPS安全性的公關費用,加上對漁民一再承諾的巨額補償費用,以及日本國家形象的影響損失等,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成本應該還會大大超過其他更安全的污染處置方案。

除了對海洋環境造成的不確定性危害外,日本的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行動還給周邊的漁民們造成了直接損失,引起了韓國部分地區的搶鹽風潮,擾亂了海產品的正常貿易渠道。2023年1月26日,福島縣漁業協會負責人會議上公布的數據顯示,福島縣沿海三大漁業協會2022年的捕撈量為5500余噸,這一捕撈量只是福島核事故發生前的兩成左右。會后,福島縣漁業協會聯合會會長野崎哲向媒體強調,將對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持“反對立場”。日本全國水產品商業聯合會會長巖沼德衛表示,核污染水排海勢必沖擊日本水產品銷售,令人擔憂,今年將是“最令人畏懼”的一年。福島縣廣野町町長遠藤智表示,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的排海計劃“只顧時間表”、無視民眾關切。要解決問題,只有推進全國范圍內的討論,才能消除漁業從業者的擔憂。[22]2023年6月的檢測結果顯示,福島核電廠港灣內捕獲的魚類體內所含放射性元素銫超標,達到日本法定標準180倍。巨量核污染水的危害不可估量,日本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的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23]根據國家責任領域的國際法,[24]日本需要承擔的責任形態,包括停止侵害、保證不再重復、對受害者給予充分賠償等。

 

四、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對日追責,警惕全球環境的連鎖反應

 

如果說福島核事故還主要是日本的國內問題,那么在幾十年內不間斷地將巨量福島核污水排放到海洋,則已經演變為一個兼涉國際和國內的綜合大問題。[25]在國際法上,只要是違背國際義務的國家行為,不管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均為國際不法行為。國際法主要由條約法和習慣法組成。在條約法層面,日本在相關領域簽訂了諸多條約,包括《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核安全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傾廢公約》)等。單從條約法義務而言,日本的行為至少違背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倫敦傾廢公約》的相關規定。在國內法層面,只是要日本的行為侵害到中國所轄海域的環境或者侵害到中國人民的健康與生命財產,中國法律就可以加以適用和管轄。譬如,2023年8月24日,中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決定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就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中國法律。[26]未來,中國除了可以考慮通過國際層面的司法與準司法機構向日本追責外,還可以充分運用中國國內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機制,對享有國家豁免權與外交豁免權以外的那些對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行動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加以追責。

當然,就法律救濟途徑而言,不能不顧及司法機關的管轄壁壘、執行難題和證據收集的困難性。關于核污染索賠的國際國內程序,可以馬紹爾群島對美索賠的經歷為借鑒。美國核試驗對馬紹爾群島造成的放射性損害被稱為“世界上最嚴重的人道主義災難之一”。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馬紹爾群島國家及其島民向美國進行了幾十年曲折的核索賠,幾乎窮盡了所有政治與法律手段,經歷了馬紹爾核索賠法庭裁決、到向美國國內法院起訴,再到國際法院起訴以及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申訴的各種程序,但其獲得的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失仍然差距巨大。[27]現代的環境侵權主體一般都具有科技優勢,在核污染領域這一特點更為突出。日本的核污染水問題,既涉及科技壁壘、信息壁壘,也涉及法律手段的局限性。為此,單個國家的力量可能有限。國際社會應當聯合起來,形成法律、外交和輿情相結合的綜合戰略,彌補國際治理機制的不足,盡一切力量及時制止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行動,防止不確定的、不可估量的核污染損害進一步擴大。

核技術是目前最為尖端的科學領域之一,但它主要是二戰前后發展起來的。美國是第一個在海洋中傾倒放射性廢物的國家。1946年,美國的第一次核廢料傾倒作業發生在距離加利福尼亞海岸約80公里的東北太平洋區域。[28]除了本土核試驗外,1946至1958年間,美國在馬紹爾群島持續進行了十多年的核試驗,核試驗爆炸總量相當于7200多枚廣島原子彈,相當于試驗期間平均每天有超過1.6枚廣島原子彈爆炸。[29]其中,1954年進行的代號為“布拉沃城堡”(Castle   Bravo)的核試驗中,一枚核彈產生了1500萬噸TNT的當量,是廣島原子彈威力的1000倍。[30]1946年至1970年間,美國在太平洋的三個地點傾倒了超過55,000桶的放射性廢物。[31]直到20世紀90年代,國際法上才產生了明確規則以禁止向海洋任意傾倒核廢料,即1972年通過的《倫敦傾廢公約》[32]在1996年通過了新的“議定書”,即《倫敦議定書》(London   Protocol)[33]。當然,密封的固體核廢料傾倒、核爆炸殘留與福島核污染水排放,雖然都涉及核物質、核材料或放射性核素對環境的破壞、污染與次生污染,但其放射性濃度及危害難以直接比較,特別是,諸多核元素損害的后果都存在長期性和潛在性。有說法認為,核燃料充分爆炸后的放射性損害主要在塵埃中,殘留危害相對比較小。但是,馬紹爾群島中,仍然有一些島嶼在未來的2.4萬年都禁止進入。[34]

海洋是地球的命脈,超過30億人依靠海洋提供的食品生存或以此維持生計;世界上一半以上的氧氣由海洋產生,海洋也是數百萬種動植物的家園,在調節地球氣候和天氣模式中發揮主要作用。[35]1963年,美國氣象學家愛德華·洛倫茲(Edward   N.Lorenz)在一篇提交紐約科學院的論文中提出了“蝴蝶效應”這個理論。他指出,自然界中“不可計數”的相互聯系,意味著一只蝴蝶的扇動可能會引發一場龍卷風。同理,如果我們對自然做出哪怕只是微小的改變,“永遠不知道如果我們不干擾它會發生什么”,因為隨后的變化太復雜,太糾纏,無法恢復到以前的狀態。[36]

近幾十年來,地球生態變化的趨勢已經非常嚴峻。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發布報告《氣候變化  2022:影響、適應和脆弱性》,指出自 19 世紀以來,全球氣溫已經平均上升了 1.1 攝氏度,預測將在 2040 年達到 1.5  攝氏度的上升幅度。若全球變暖超過 2  攝氏度,將會帶來更大的災難。[37]南極上空臭氧層空洞的面積近年來也創下2745萬平方千米的歷史紀錄,比北美洲的面積還大。北冰洋的海冰區在快速縮小,目前面積不到20世紀80年代的一半,僅存的“最后的冰區”也或將在2100年消失。[38]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只是化石燃料的排放嗎?海洋被放射性污染與氣候變化是否毫無關聯?目前的核輻射檢測并沒能給出答案,也無法驗證“蝴蝶效應”是否可能已在海洋悄然演變。《科學》雜志最新刊發了《海洋健康的未來》一文,犀利而憂心地指出,“福島第一核電廠有爭議地排放了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水,認為海洋吸收污染物的能力是無限的,同時仍然能夠生產豐富的食物和支持復雜的生態系統,這是錯誤的”;“考慮到海洋的巨大體積,‘公認標準’內的污染物濃度看起來可能很小,但許多有毒物質,即使在低濃度下,也會在細胞、生物體、種群和生態系統層面引起亞致死反應,從而影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利用海洋作為無數廢物的傾倒場的情況仍在繼續,這是不可原諒的”。[39]

 

注釋:

[1]參見金嬴:《福島核污染水問題的生成、發展與深層動因分析》,載《日本學刊》2023年第2期第36頁。

[2] 《蓄謀已久 何談誠信——起底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決策前后》,新華網,2023年8月24日,http://www.news.cn/world/2023-08/24/c_1129820498.htm [2023-08-24]。

[3]羅歡欣:《論核污染損害的國際索賠問題——馬紹爾群島對美國索賠的實踐及啟示》,載《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2023年第5期,第103頁。

[4]參見《一年后反思: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國家能源局 ,http://www.nea.gov.cn/2012-05/09/c_131576233.htm。

[5]“一年后反思: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國家能源局,http://www.nea.gov.cn/2012-05/09/c_131576233.htm。

[6]參見《柄谷行人談反核反野田內閣運動》,《東方早報》2012年11月14日。

[7] Naoto Kan: “Japan Was Invaded  by an Invisible Enemy”,Frontline,  https://www.pbs.org/wgbh/frontline/article/naoto-kan-japan-was-invaded-by-an-invisible-enemy/.

[8]參見金嬴: 《日本福島核污水排海問題及其應對》,載《當代世界》2021年第6期,第69—71頁。

[9]羅歡欣:《日本核污水排海問題的綜合法律解讀——對國際法與國內法上責任救濟規定的統籌分析》,載《日本學刊》2021年第4期,第37頁。

[10]IAEA Comprehensive Reporton the Safety Review of the ALPS-Treated Water at TEPCO’s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Station, IAEA, 2023.

[11]羅歡欣,《人民網三評“福島核污染水處理”之一:IAEA報告絕不是“通行證”》,人民網,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718/c1002-40037798.html。

[12]參見張詩奡:《福島核污水排放方案的國際法義務檢視》,載《南大法學》 2022年第4期,第15—17頁;金嬴: 《日本福島核污水排海問題及其應對》,載《當代世界》2021年第6期,第71—72頁。

[13]金嬴:《福島核污染水問題的生成、發展與深層動因分析》,載《日本學刊》2023年第2期,第50頁。

[14]See For Greenpeace’s radiation  survey over ten years, see “Fukushima  2011-2020”,https://www.greenpeace.org/international/press-release/61364/japan-announces-date-for-fukushima-radioactive-water-release/。還可參見:  「污染水、2 物質基準超福島第一、トリチウム以外検出『保管上は問題なぃ』」、『朝日新聞』20l8年8月2l日;「污染水、淨化後も基準值超之  89 萬トンの8 割超福島第一」、『朝日新聞』20l8年8月29日。

[15]《IAEA評估技術工作組中國專家透露令人驚訝情況》,國家原子能機構,https://www.caea.gov.cn/n6760338/n6760343/c10067702/content.html。

[16]參見金嬴:《福島核污染水問題的生成、發展與深層動因分析》,載《日本學刊》2023年第2期,第40—50頁。

[17]日本國駐華大使館,《處理水相關Q&A》(2021年5月26),https://www.cn.emb-japan.go.jp/itpr_zh/00_000485_00104.html。

[18] 青山道夫 「『人類の4 度目の失敗』が引き起こした地球規模の海洋污染」、『世界』20l4 年l 月號。

[19] 參見:「2號機、污染水l000ミリシーベルト超 l5  分で被曝上限 福島原発事故」、『朝日新聞』20ll 年3 月28 日。「2 號機、污染水 l000ミリシーベルト超 l5 分で被曝上限  福島原発事故」、  『朝日新聞』20ll年3月28日。同時參見金嬴:《福島核污染水問題的生成、發展與深層動因分析》,載《日本學刊》2023年第2期第38—39頁。

[20]《新聞調查:揭露福島核廢水真相各國專家這樣說》,京報網,https://news.bjd.com.cn/2023/07/09/10489927.shtml。

[21]《對中國政府關于ALPS處理水向海洋釋放相關評論的回答》  (2023年9月4日) | ,日本國駐華大使館  (emb-japan.go.jp),https://www.cn.emb-japan.go.jp/itpr_zh/11_000001_00194.html。

[22] 岳林煒、馬菲等:《各方持續敦促日本不得擅自啟動核污染水排海——“太平洋不是日本丟棄核廢料的垃圾場”》,《人民日報 》2023年02月08日第16 版。

[23]羅歡欣:《國際觀察:福島核污染水危害不可估量 日本強推排海計劃違反國際法》,人民網,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619/c1002-40017219.html。

[24]在國際責任法領域,目前有“國際不法行為責任”和“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產生損害后果(跨界損害)的責任”兩種責任形態。在法律上界定某種行為的性質,通常有合法與非法兩個最基本的判斷。但是,當現有法律并不足以或不必要確切地對某行為作出合法或非法評價的時候,還存在一種“法律不加禁止的行為”,即該行為不被明確地定性為非法,但也不能將之簡單地等同于合法。對于國家實施的即便是法律不加禁止的某些行為,只要造成跨界損害的后果,也應當承擔責任。參見羅歡欣:《日本核污水排海問題的綜合法律解讀——對國際法與國內法上責任救濟規定的統籌分析》,《日本學刊》2021年第4期。

[25]《日本核污水排海問題的綜合法律解讀——對國際法與國內法上責任救濟規定的統籌分析》,載《日本學刊》2021年第4期,第57頁。

[26]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03號(關于全面暫停進口日本水產品的公告),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74475/index.html。

[27]羅歡欣:《論核污染損害的國際索賠問題——馬紹爾群島對美國索賠的實踐及啟示》,載《亞太安全與海洋研究》2023年第5期,第83-103頁。

[28] D. P. Calmet, "Ocean Disposal  of Radioactive Waste: Status Report,"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 Bull. 31, No. 4, 47 (April 1989).

[29]Davor Pevec, “The Marshall Islands Nuclear Claims Tribunal: The Claims of the Enewetak People,”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l. 35, No. 1(2006),p. 221. Also se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oss-of-Use  Damages from U.S. Nuclear Testing in the Marshall Islands: Analysis of  the Nuclear Claims Tribunal’s Methodology and Alternative Estimates (RL33029), Salvatore Lazzari, Washington: Library of Congress, 12 August 2005, p.1.

[30]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oss-of-Use  Damages from U.S. Nuclear Testing in the Marshall Islands: Analysis of  the Nuclear Claims Tribunal’s Methodology and Alternative Estimates  (RL33029), Salvatore Lazzari, Washington: Library of Congress, 12 August  2005, p.1;U.S. Embassy in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The  Legacy of U.S. Nuclear Testing and Radiation Exposure in the Marshall  Islands,”on U.S. Embassy in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Website,  https://mh.usembassy.gov/the-legacy-of-u-s-nuclear-testing-and-radiation-exposure-in-the-marshall-islands/  [2023-06-08].

[31] Leila Mead: “The Ocean Is Not a  Dumping Ground: Fifty Years of Regulating Ocean Dumping”, STILL ONLY  ONE EARTH: Lessons from 50 years of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ISD) ,  BRIEF #28, December 2021, p.4.

[32]《倫敦傾廢公約》于1975年生效。

[33]《倫敦議定書》于2006年生效。根據該議定書,除了“反向清單”(reverselist)上可能可以接受的廢物以外,禁止一切傾倒行為。放射性核廢料未在“反向清單”以內。

[34] Center for Political Ecology, Environment,  Health, and other human Rights Concerns Associated with Nuclear Weapons  Testing, Fallout, Involuntary Displacement, Human Subject  Experimentation, and the Failure to Achieve Durable Solutions that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Submiss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f 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Second Cycle,  Twenty Second Session of the UPR, Human Rights Council April - May  2015), 15 September 2014, pp. 2-6, paras. 5-14. Davor Pevec, “The  Marshall Islands Nuclear Claims Tribunal: The Claims of the Enewetak  People,”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Policy, Vo. 35, No. 1(2006),pp. 223-226. Sally Clark, “Nuclear Tragedy in the Marshall Islands,” 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 25 May 2022, https://thebulletin.org/2022/05/nuclear-tragedy-in-the-marshall-islands/ [2023-06-08].

[35] Leila Mead: “The Ocean Is Not a  Dumping Ground: Fifty Years of Regulating Ocean Dumping”, STILL ONLY  ONE EARTH: Lessons from 50 years of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ISD) ,  BRIEF #28, December 2021, p.2.

[36] Nathan Chandler,“What Is the  Butterfly Effect and How Do We Misunderstand  It?https://science.howstuffworks.com/math-concepts/chaos-theory.htm,Jun  9, 2023.

[37]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2022: Impacts, Adaptaion and  Vulnerability,  https://report.ipcc.ch/ar6wg2/pdf/IPCC_AR6_WGII_FinalDraft_FullReport.pdf.

[38]張佳欣:《北冰洋“最后的冰區”或2100年消失》,中國科學院,https://www.cas.cn/kj/202110/t20211015_4809686.shtml。

[39]ROBERT RICHMOND AND KEN BUESSELER,“The Future of Ocean Health”,Science, Vol 381, Issue 6661, 31 Aug 2023, p.927.

 

作者:羅歡欣,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來源:《中國評論》2023年第11期


責任編輯:譚則章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