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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艷紅
“網絡暴力”是以網絡為媒介,通過誹謗侮辱、煽動滋事、公開隱私等人身攻擊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權益、危害網絡正常秩序的失范行為。透過諸多謠言誹謗型、謾罵侮辱型、惡意剪輯型、騷擾拱火型、公開隱私型與煽動滋事型的典型案例可以發現,近年來網絡暴力愈演愈烈,在利益驅動下呈現出組織產業化、專業分工化的態勢,割裂了網民的共識基礎。由于網絡暴力是在網絡空間中公民之間產生的虛擬化、數字化的具有群體屬性、跨越雙重空間的新型暴力模式,傳統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則趨于失效。2022年4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起的“清朗·網絡暴力專項治理行動”,彰顯了政策層面對網絡暴力治理的新關切。因此,確定網絡暴力治理的法治化理念、梳理治理的法治化邏輯并且構建治理的法治化路徑成為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進程的必由之路,只有這樣才能在新興的網絡社會形態中滿足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的新要求。
但當前我國網絡暴力治理現狀不容樂觀。屢禁不絕的“網絡水軍”現象以其行為隱蔽性、虛擬性、人數眾多等特點直接影響了治理精準度;輿情領域中長期存在的“按鬧分配”現象過度占用了治理資源;多元而分散的施暴群體與信息傳播群體致使責任追究難以落實。而無論是主動選擇或被迫讓步,眾多網絡暴力受害者息事寧人的選擇亦往往使治理效力無從維系。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未能搭建起足夠完善的網絡暴力治理框架,實際的執法取證因程序規則缺陷與信息技術門檻而受到限制,在自訴程序中存在的制度“僵尸化”問題也壓抑了司法救濟參與治理的活性,過分強調平臺監管義務與責任承擔亦顯示出治理錯位。
如果我們將目光投向遠方,可發現域外網絡暴力治理早已形成四種典型的治理模式: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各領域并進治理模式,通過司法判例與個別領域立法來解決具體領域的治理難題,并尤其重視未成年人群體的保護;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多方主體參與治理模式,對普通公民、網絡服務供應商、學校等多方主體設定不同的法律規范,促進網絡暴力的共同治理;三是以韓國為代表的多方博弈共建治理模式,以政府機構為主導,探索不同重點領域內政府、網絡服務提供者、網民協商共治的互聯網內容治理機制;四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多元協同治理模式,以基本法對人的尊嚴和個性自由發展保護為核心原則,通過刑法、民法、網絡執行法、反右翼極端主義和仇恨犯罪法等進行具體保護。
上述不同治理模式為我國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經驗。
回歸本土視角,破解我國網絡暴力治理困局的關鍵是重塑治理理念和重構治理路徑。為此,政府、行業組織、網絡平臺應當從立法、行業準則與社區規則的維度實現協同性介入;深入監管制度、網絡倫理等問題源頭進行標本兼治;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完成從粗放治理到靶向式精準治理的轉變;并充分發揮軟法預防與阻斷的主要功能、硬法保障與監督的輔助功能,構建軟硬法互補式的系統治理體系。在此基礎上通過構建多方協同治理、分類分級治理、全鏈閉環治理機制,實現主體維度、對象維度、時序維度的差異化治理,以彰顯網絡暴力治理法治化的最大成效。
在上述治理理念與治理路徑的指導下,應對政府、平臺與公民在網絡暴力治理中的作用進行準確定位,實現治理權責的科學配置。具體而言,政府應當發揮統一引導功能,為網絡暴力治理設定明確的規范依據,理順網絡暴力治理監管機構的職能與治理機制。平臺企業應發揮在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這需要改變當前過度限制平臺治理能動性、過分強調平臺義務與責任的現狀,充分信任并賦予平臺自主裁量權以釋放其治理活力。此外,當前社會個體具有不同以往的數字公民身份標識,應當以網絡邏輯對公民的倫理、權利與行為模式進行迭代升級,以阻遏其實施網絡暴力。
面對網絡暴力立法中存在的規范空白、滯后、錯位等問題,法治化治理最終仍應將落腳點置于法律規則體系的完善。就專項立法而言,先以位階低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統一的“網絡暴力防治條例(辦法)”,后續逐步推進預防、遏制和懲治網絡暴力的專項立法。同時,根據網絡暴力的嚴重程度,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規則體系,搭建多法域互動的階梯化規則網絡,并從程序法維度破解網絡暴力案件的追訴難題。此外,針對網絡暴力中的重點問題即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通過傾斜保護力度、完善保護網絡、強化懲治力度等舉措,實現專項治理。
盡管網絡暴力在當前社會如同頑瘴痼疾,一朝一夕之間似乎難以治愈,但是,在科學把握網絡暴力治理規律的基礎上,社會多元主體通力協作,采用多種綜合舉措,網絡暴力現象必將得到有效治理,風清氣正、積極向善的網絡文明亦將得以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