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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視野下中國法學“三大體系”構建的方法論路徑
發布日期:2023-11-28  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  作者:莫紀宏

           

摘要: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三大體系”)建設是當下中國法學界面臨的重要研究任務。由于法學界長期缺少對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知識體系、方法論和價值功能的研究,于是法學“三大體系”理論研究被局限在傳統法學理論的框架內,無法得到有效拓展。要真正走出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理論研究的誤區和困境,關鍵是要把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根據科學學的原理和方法論來構建“法學學”,并通過科學有效地運用“法學學”方法論來全面系統地研究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和邏輯聯系,只有這樣才能在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理論研究上真正有所突破,確保法學“三大體系”理論研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為提升中國法學研究整體水平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和有效的方法論。

 

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只有以我國實際為研究起點,提出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理論觀點,構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我國哲學社會科學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優勢。”為了將“三大體系”建設的要求納入中國自主法學體系的構建中,2023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到2035年,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相適應,建成一批中國特色、世界一流法學院校,造就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專家學者,持續培養大批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人才,構建起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形成內容科學、結構合理、系統完備、協同高效的法學教育體系和法學理論研究體系。”

對于如何科學地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當前法學界展開了非常充分和有效的討論。但由于缺少在研究“三大體系”方法論上的一致性,關于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各種觀點很難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并形成有學術價值的理論爭點。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學界探討“三大體系”建設沒有方法論上的“自覺”。絕大多數學者都是從法學的思維方式來分析“三大體系”的特征,并提出相應的“三大體系”建設方案,但沒有注意到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理問題,而是涉及法學界長期忽視且沒有深入研究的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學科建設的根本問題。事實上,“法學學”是科學學意義上的學科,它的對象是“法學”,不是法現象,而研究法現象的學科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所以從學科構建的邏輯來看,法學研究法現象,“法學學”研究法學現象。“法學學”的研究目的在于,通過對作為一門學科的法學所具有的性質、內涵、特征及功能的研究,找出法學學科在研究法現象時所具有的一般規律,從而更好地推動法學對法現象的理論研究,從整體上提升法學的理論研究水平。本文旨在通過闡述“法學學”的一般研究方法,系統地論述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方法論特征,從而為“三大體系”的具體學術建構提供較為清晰的分析思路。

 

一、“法學學”是很早受到關注但研究不夠深入的科學學學科

 

“法學學”一詞聽起來很新鮮,但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中國法學界就有人對“法學學”的性質、內涵、特征和作用作了學術意義上的探討。例如,耘耕認為:“法學學,望文生義,是關于法學的科學,或,是關于法的體系的學問。”很顯然,關于“法學學”的學科性質的上述認識是混合型的:一方面,承認“法學學”是關于“法學”的科學;另一方面,又認為“法學學”是關于法的體系的學問,關于“法的體系”的學問實際上是對傳統法學的學科性質的一種描述。從“法學學”是關于法學的科學的認識這一角度來看,該文已經在超脫傳統法學的學科范疇的基礎上來認識“法學學”的學科性質,是對“法學學”自身特有研究對象的一種嶄新認識。不過,上述定義并沒有從學科性質上將“法學學”與法學真正有效地區分開來,而是采取了調和與混合的方法論。

真正在方法論意義上將“法學學”與法學區分開來,全面精準地解釋“法學學”的學科性質和內涵的是文正邦和程燎原。他們將“法學學”的學科性質明確界定為以法學為研究對象,是法學自我認識的系統化和理論化。他們認為,“法學學”從整體上探究法學科學的基本性能、發展規律和社會功用。為了詳細說明“法學學”區別于法學的學科特性,他們把“法學學”的研究內容分為兩大系列:一是“研究和界定法學本身的對象、范圍、性質、任務、體系(分類和分科)、方法、發展規律和社會功能及與相關學科的關系。這是把法學作為一種認識現象來研究”。二是“研究法學與社會的相互作用及其機制,包括法學教育、法學人才、法學科研、法學情報、法學的社會效應、法學發展戰略等。這是把法學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研究。所以,諸如法學流派的形成原因及發展、演變規律,著名法學家的成長,成功、局限,法學新學科的出現、形成、意義等重大課題,都將受到法學學的重視和關注”。

劉作翔教授從研究法學學科的功能角度出發,嚴密地推導出了“法學學”學科存在的正當性。他指出:“法學學科功能問題在傳統法學學科中如何歸屬?我們發覺很難找到它的合適位置。它既不屬于法理學,也不屬于比較法學、法史學或其他部門法學。實際上,它屬于一種古老而對我們又陌生的法學學科,即法學學。進而我們可以發現,法學學科功能問題僅是法學學問題之一。法學界近年來所關注的一些問題都屬于法學學應研究的問題,比如:中國法學的未來走向問題,21世紀中國法學的發展問題,中國法學流派問題,中國法學的指導思想問題,法學發展的內外部環境問題,法學的現代化、國際化問題,法學的多元化問題,法學的學科體系及理論體系問題等等,以上諸問題在任何一個傳統法學學科中都無法歸屬,因為它屬于法學學研究的問題(或研究對象)。”

雖然我們從CNKI數據庫中只能檢索到上述三篇以“法學學”為篇名的學術論文,且主要集中在上個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但這三篇論文對“法學學”的學科基本性質的認識是非常清晰的,對“法學學”學科的正當性論證也相當充分。特別是劉作翔的論文,可以說是以一個嚴謹的法理學者的身份提出的嶄新認識,是對傳統法理學知識體系局限的深刻反省,具有非常重要的學術史價值。但可惜的是,自此以后法學界再沒有學者涉足“法學學”問題,這致使法學界忽視了“法學學”學科存在的學術價值。本來應當由“法學學”加以研究并提出學術解決方案的有關法學本身的問題,在缺少科學方法論的指導下,非常散亂且不自覺地被放在了法理學或部門法學內加以探討。

 

二、“法學學”的價值功能在于解決法學知識的科學性

 

由于傳統法學在邏輯上不能有效回答法學如何解決法學自身的問題,因此法學如何在科學的意義上建立自身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這些基礎性的理論問題都不是現有的法學知識體系能夠有效加以解決的,必須要在更高層次的“法學學”意義上才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故在缺少“法學學”學科知識的前提下,法學本身的發展就無法獲得有效的方法論支撐。

根據《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2021年版)(以下簡稱《標準》)的要求,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采取“10+X”分類設置模式。“10”指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完成的10門專業必修課,包括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法和法律職業倫理。“X”指各院校根據辦學特色開設的其他專業必修課,包括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證據法和財稅法。從10門核心課程的學科體系來看,基本上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蘊涵的七大法律部門相對應,稍微有差別的是,在10門核心課程中有法理學、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和法律職業倫理,缺的是社會法和經濟法,但經濟法在“X”課程中被列入,社會法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在“X”課程中也有明確的體現。

很顯然,法學教育核心課程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體系是有差異的。“10+X”課程體系大致相當于法學理論的“學科體系”,只不過各自在“學科體系”中的層級不同。在《標準》中,“10+X”課程體系還增加了“1”,變成了“1+10+X”,《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成為法學教育核心課程體系中的“核心”,即成為法學課程體系中的首要基礎課。作為“1+10+X”中的“1”,《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論內涵和核心要義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闡述,形成了以“十一個堅持”為基礎的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當前,法學教學最緊迫的任務就是把“1”與“10+X”有機地結合起來,避免把“1”的課程內容與“10+X”割裂開來,這就需要從“法學學”的角度來探討現有的法學教育課程體系的“辯證關系”。也就是說,光有《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課程,在理論上還不足以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融會貫通到法學的不同學科體系中,必須還要從整體上來構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把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與法學學科體系及法學教學的課程體系有機地統一起來,這樣才能防止因現有法學課程體系的相對完整性和閉環性而影響到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學理論和法學教學所具有的指導意義。

因此在《標準》中,“1+10+X”的課程體系與原來的“10+X”課程體系相比,課程體系構建的正當性并非僅僅來源于作為“1”的《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所傳達的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學教育的指導思想地位。更重要的是,從“法學學”的學科知識結構來看,《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所展現的法學知識是從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全面系統地歸納和總結出來的,具有與時俱進的特征。特別是對接受法學本科教育的學生來說,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的“十一個堅持”起到了知識啟迪的作用,這相當于一種法學方法論。高等院校的法律本科生,在系統接受法學知識教育之前,首先要進行法學方法論的學習和訓練。只有在法學入門之初就培養了良好和正確的法學思維,能夠運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問題意識、方法論以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立場來認識和分析現實中的法律問題,法科生才能在后續的法學知識學習和訓練中把握好大方向,確保在正確和科學的法學方法論的指導下全面系統地學習法學各門學科的基礎知識,形成有效知識積累,完成作為一個合格法律人的知識儲備。所以,把“1”放在“10+X”法學知識體系之前,是符合法學知識的學習、培訓、接受、掌握和運用的基本教育規律的。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關于“法學學”方法論的應用,在實踐中并不是靠法學界的理論研究來推動的,而是靠政策的激勵和推進。例如,《意見》強調,在加強傳統法學學科建設的同時,還要不斷加強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的建設。《意見》指出要“優化法學學科體系”,具體包括:“完善法學學科專業體系,構建自主設置與引導設置相結合的學科專業建設新機制。立足中國實際,推進法理學、法律史等基礎學科以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等更新學科內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國實踐。適應法治建設新要求,加強立法學、文化法學、教育法學、國家安全法學、區際法學等學科建設,加快發展社會治理法學、科技法學、數字法學、氣候法學、海洋法學等新興學科。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加強紀檢監察學、黨內法規學學科建設。推進法學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統計學、管理學、人類學、網絡工程以及自然科學等學科交叉融合發展,培養高質量復合型法治人才。完善涉外法學相關學科專業設置,支持能夠開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的高等學校按程序設置國際法學相關一級學科或碩士專業學位類別,支持具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的高等學校按程序自主設置國際法學相關二級學科,加快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精通國際法、國別法的涉外法治緊缺人才。”《意見》關于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各項要求,實際上是從“法學學”的視角提出的,其解決的問題是,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法現象的科學,應當如何根據現實發展的需要,不斷擴大自身研究對象的范圍,不斷增強法學學科在服務法治建設實踐方面的適應能力。正如劉作翔指出的,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各項政策主張,其背后的理論依據都不在傳統的法理學研究范圍內,而屬于在學科形態上高于“法學”“法理學”的“法學學”,是專門研究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的學問。

縱觀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各項政策目標,其根本的價值追求是要解決傳統法學知識體系的“科學性”“有效性”問題,特別是要獲取在與相同或相似法學知識體系同臺競爭時的話語權和生存能力。這里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都遠超傳統法學的學科知識體系的范圍,也是傳統法學研究方法愛莫能助的,必須要按照科學學的基本原理,結合法學學科的具體特點,形成科學有效的“法學學”知識體系,進而全面系統地指導法學理論研究,不斷豐富法學知識體系,提升法學知識適應現實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進一步夯實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所具有的學科正當性和有效性。

三、“法學學”視野下中國自主法學學科體系的要素結構及分類方法

 

在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中,最基礎的是“學科體系”。從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的視角來看,法學所研究的法現象非常復雜,必須要進行分類研究,并且要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構建由不同學科要素組成的法學學科體系。一方面,要在法學學科內部劃分學科體系;另一方面,必須在法學與法學相鄰學科之間進行學科研究范圍的劃界。法學學科分類體系的發展是與哲學社會科學的不斷完善密切相關的。中國古代的知識體系分為“經史子集”,具有天人合一的知識特征,而西方社會從古希臘文明開始就把世界作為知識的整體性認識對象,形成了關于世界的整體觀哲學這門學問。隨著人們對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認識的不斷深入,由哲學逐漸發展出基于不同研究對象而形成的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法學也是從哲學中分離出來的。事實上,中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學說也是政治學、法學、經濟學、倫理學和哲學的混合物,如“以法為教”,“鞅少好刑名之學”。西方社會的法學也是從哲學中分化出來并逐漸擺脫神學的束縛而獲得了學科的獨立性。早在柏拉圖時代就形成了“三科四學”的知識體系,其中并沒有法學這門獨立的學科。歐洲第一所現代意義上的大學博洛尼亞大學剛成立時,法學就已獲得了完全獨立的學科地位。歐洲社會還深受羅馬法傳統的影響,形成了與公法和私法相對應的公法學和私法學的學科分類體系,直到今天,這種二分法對法學學科體系建設還有著深刻的影響。隨著近代意義上的限制公共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憲法觀念的出現,超越于公法學和私法學之上的“憲法學”產生了,它逐漸被確定為法學的“根本法”“基本法”和“高級法”。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是西方社會,還是民國以后的中國法學學科建設,法學學科逐漸在分類基礎上出現了比較完整的學科體系。國民黨統治時期形成了與“六法”相對應的學科體系。“六法”是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匯編,其具體內容學界有不同說法,主要觀點有兩種。民國初年,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這是學界關于六法的主流觀點。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為與國民黨政權所確立的“六法”制度劃清意識形態界限,1949222日,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指出:“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掩蓋階級本質的形式出現。……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為了跟國民黨政權時期的《六法全書》劃清界限,新中國成立后,法學深受蘇聯法學學科體系的影響,像民法學這種以保障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自由與人格平等為主要研究任務的法學學科,因為被視為具有資產階級“私法學”的性質,不得不被民事政策學所代替。為取代《六法全書》的“憲法”而引進的蘇聯憲法學,則是以“國家和法的理論”為標志的“政治學”和“憲法學”的學科混合物。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學學科體系的指導,刑法典、民法典、訴訟法典等實踐中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后,才提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議程。刑法典、訴訟法典在19797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的七部法律中得到了體現,而民法典直到2020年才正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由此可見,法治實踐的發展與法學學科體系的建設密切相連,實踐中新的法律現象和問題出現了,如果法學學科建設不能迎頭跟上,那么法治實踐的進程也會受到負面影響。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篇章之后,我國的法學學科體系建設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學科分類方法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討論。沈宗靈先生曾指出:法學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兩大類。前者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后者主要指各部門法學和國際法學等。王勇飛教授曾經對法學學科體系作了全面系統的闡述。他認為:“法學本身又分為很多學科,可稱為法學的分支學科。每個分支學科又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和范圍。由法學這些分支學科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就叫法學體系。”王勇飛認為,我國的法學體系應由下列法學分支學科構成:作為理論法學的法學基礎理論、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憲法學、行政法學,作為部門法學的刑法學、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婚姻家庭法學、經濟法學、自然環境法學、社會保障法學、民事訴訟法學,作為技術法學的犯罪偵查學、法醫學、證據學,作為國際法學的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當然,王勇飛對法學體系的上述分類實際上是對法學學科體系的劃分,代表了傳統法學理論對法學學科分類的主流看法。

但隨著法學界對法學本身研究的深入,法學界也逐漸開始反思法學的知識特性,對傳統法學理論關于法學體系劃分的方法論的科學性提出了質疑。傳統法理學按照法學研究對象的社會現象特征和知識特征,把法學區分為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并區分為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兩種類型,賀林波對此提出了質疑。他認為,運用科學與非科學知識分界的邏輯與范式標準,可以清楚地區分出法學的科學、人文與技藝三種不同的知識性質。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法學學科分類體系,既能與科學知識保持聯系,又不會過分擴展科學在法學知識中的范圍,同時還為法學研究和法學知識增長提供明確的方法論范式。近期,胡玉鴻也重新定位了法學的知識屬性,他將傳統法學的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二分法細分為理論法學、經驗法學和應用法學。在三分法知識結構中,法律史學和比較法學等都成了經驗法學的內容。他還指出,在法學的分科上,我們不僅有理論法學,如法哲學、法理學、法學方法論,以及應用法學,如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還有一類法學,即探討人類法律經驗的科學,也就是經驗法學。

由此可見,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后,法學界一直都在關注法學學科體系構建的問題,只不過在“法學體系”的概念上進行籠統的學術分類,而沒有進一步將法學體系細分為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這也說明,盡管有學者零星地提出了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方法論,但它并沒有成為法學界討論相關問題時的自覺的方法論。直到習近平總書記在“五·一七”講話中明確提出哲學社會科學的“三大體系”劃分標準,法學界才開始自覺地從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角度來認識傳統意義上被視為“法學體系”的法學自身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價值。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結合當代中國憲法制度和憲法實踐,加強中國憲法理論研究,提煉標志性概念、原創性觀點,加強中國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鞏固中國憲法理論在我國法治教育中的指導地位。要講好中國憲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氣宣傳中國憲法制度、憲法理論的顯著優勢和強大生命力,有骨氣、有底氣同一切歪曲、抹黑、攻擊中國憲法的錯誤言行作斗爭。”可見,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的要求是從法學學科體系建設中引申出來的,其價值目標是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這在人類法律文明發展史中占據了一席之地。 

總體上說,目前法學界在法學學科體系建設上有著相對的共識。《意見》指出:“立足中國實際,推進法理學、法律史等基礎學科以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等更新學科內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國實踐。”根據《意見》的上述表述,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和軍事法學作為法學學科體系的“十大元素”,構成了目前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賴以進行學科分類的基礎。在上述“十大元素”中,存在著法學界較為公認的學科知識邊界,但也不是絕對的。例如,行政法學與刑法學都可能會研究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的制度銜接問題,法理學和憲法學都會探討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總體來說,構成法學學科體系的十個分支學科各自的知識體系是相對獨立的。然而,隨著近年來新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傳統法學學科體系無法進行有效分類的新型法學知識,立法學、文化法學、教育法學、國家安全法學、區際法學、社會治理法學、科技法學、數字法學、氣候法學、海洋法學等新興學科都具有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尤其是新興法學學科的知識具有對應于法治實踐不同領域的“實用性”,故法學界有學者稱之為“領域法學”。很顯然,“領域法學”的興起是對傳統法學學科體系的革命,它不僅豐富了法學學科體系的構成要素,更重要的是,“領域法學”的出現顯示出法學學科的分類正在向以問題為導向的“綜合法學”轉變。從部門法學到“領域法學”,這是法學學科體系的自我革命和自我完善。“領域法學”分類方法的出現使得法學學科體系的構建具有更強的實踐適應能力,提升了法學的理論構造與法治實踐之間的“吻合度”以及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所以在“法學學”的視野下,法學學科體系的改革和完善是基礎性的,法學學科體系的組成要素發生變化,也必然會改變法學學科體系的邏輯結構,使原有的法學知識體系在重構的基礎上具有更強的知識闡釋能力和學術創新能力。

 

四、“法學學”視野下構建中國自主法學學術體系的法理基準與價值功能

 

對于法學學術體系,法學界長期以來缺少系統研究,這一方面的學術論著鮮見少有。從CNKI數據庫中可以發現,最早從整體上來探討法學學術體系的是李龍教授。李龍教授將法學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整合在一起加以論述,論證了法學學術話語體系與學科體系的對應關系,即“學科學術話語體系是一個學科的生命,它直接關系到該學科的基礎理論建設,不僅直接反映該學科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向,而且關系到該學科走向世界的途徑”。

李龍教授在論述中國法學學術體系特征的重要性時,跳出了法學的視野來看待法學學術話語體系的構建,這涉及到了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方法論,具備了從“法學學”視野來考察法學學術體系特征的方法論雛形。李龍教授認為:“法學學術話語體系是整個中國學術話語體系中的主要部分,但由于法學本身的特色,特別是由于馬克思主義法學是法學史上的偉大革命。因此,它既與中國學術話語體系相適應,又有其獨有的特點。”“構建當代中國法學學術話語體系,不單是法學本身的迫切要求,也是當今時代的需要,是建設世界大國的需要。”在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五·一七”講話的基礎上,胡銘教授結合法學學科的特點,全面系統地解讀了法學學術體系的內涵,論述了中國法學學術體系與中國法治實踐之間的辯證關系,揭示了法學學術體系背后的法治實踐推動力這一本質特征。他指出:“法學學術體系是法學知識(特別是有關實在法的知識)、法學理論、法學學術評價的系統化,是人類法律領域專門認識活動的產物,是法治文明的結晶,承載和映現了人類的法治精神。中國特色法學學術體系源自中國的法治實踐,能夠引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推進時代進步。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法治實踐為中國特色法學學術體系的構建,提供了扎實的實踐支撐。”盡管他并沒有從要素以及要素結構的角度來分析法學學術體系的特征,但他對學術體系的本質特征的考察,為科學構建法學學術體系提供了一種值得肯定的方法論。

王軼教授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構建法學學術體系的方法論,他指出:“致力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術體系,必須堅持問題導向,這就需要確定元法學問題,并從元法學問題出發。元法學問題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思想資源問題,即塑造法學者取向、前見、偏好的思想資源是什么的問題;一類是分析框架問題,即如何對法學問題進行類型區分、完成體系構建、確定論證方法、提出有效論據的問題。從元法學問題出發,就是從最低限度的法學學術共識出發。只有從元法學問題出發,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才能圓滿完成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術體系的使命。”王軼對構建中國法學學術體系的最大理論貢獻在于,他發現了“從元法學問題出發,就是從最低限度的法學學術共識出發”這一規律。上述論斷對構建科學的法學學術體系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學術價值:一是運用“法學學”的方法論,發現了法學的元問題以及元法學在構建法學學術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通過發現元法學問題和最低限度的學術共識,區分了法學學科與法學學術,間接地表達了“有學科不一定有學術”這一“法學學”的基本理念;三是明確把學術體系構建與法學研究者的個人能力和興趣聯系起來,指出了法學學術體系存在的個性化特征。上述論斷對深化法學學術體系構建的方法論和提供界定法學學術體系的構建基準具有醍醐灌頂的學術啟發意義。

法學學術體系構建由于缺少“法學學”的觀察視野,在整體上并未受到法學界的自覺討論。但是在部門法學的理論研究中,學術派別及學術體系的研究從未停止過,其中以關于如何建設憲法學的學術體系的討論最為深入,影響最廣。相關的議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意識形態在決定學術體系中的作用力;二是學科體系交叉對學術體系構建的影響;三是方法論對學術范式的影響。

意識形態在決定學術體系方面的作用力,在憲法學研究領域表現得非常突出。由于中國憲法學研究的對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因此,盡管中國憲法學和外國憲法學(特別是西方國家憲法學)在學科體系上都屬于憲法學的范疇,但基于社會主義類型憲法和資本主義類型憲法的不同憲法特性,中國憲法學很顯然在描述憲法這一根本法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規律時形成的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明顯區別于以資本主義類型憲法為研究對象的外國憲法學。例如,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由吳家麟教授主編的《憲法學》一書就涉及到意識形態的問題。該書第一章“憲法學概述”探討了“憲法學的對象”“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同資產階級憲法學的根本區別”“馬克思主義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以及“學習和研究憲法學的意義”。應當說,上述問題都是與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意識形態特征有關的。特別難能可貴的是,該書還突出了“馬克思主義憲法學”作為我國憲法學的根本特征,提出了“馬克思主義憲法在歷史上第一次揭示出了憲法和憲法學的階級屬性”的命題。

與此相對照的是外國憲法學,其知識體系來源于資本主義憲法的價值觀,故其所研究的問題也是圍繞著多黨制、三權鼎立和司法獨立等問題展開的。例如,韓國首爾大學前校長、著名憲法學者成樂寅的《憲法學》一書包括“憲法總論”“基本權論”和“政治制度論”三個部分。“憲法總論”部分的第一章是“憲法與憲法學”,研究了“權力”與“自由”之間的“調和技術”、立憲主義的基礎、憲法的定義與分類、憲法的特性、憲法學與憲法解釋等論題;第二章是“憲法的制定、修改與憲法的變遷、保障”,包括了“大韓民國憲法史”;第三章是“國家的本質與國家形態”;第四章是“大韓民國憲法的構造與基本原理”。“基本權論”部分涉及基本權利的一般理論,包括基本權的概念、基本權的范圍、基本權與法的特性、基本權的制度保障、基本權的主體、基本權的效力、基本權的競合與沖突、基本權的限制、基本權的保護以及基本權的分類與體系;還涉及具體的基本權,包括人的尊嚴與幸福追求權、平等權、自由權、人身安全與自由、精神安全與自由、私生活安全與自由、社會經濟安全與自由、參政權、社會權、作為請求權的基本權以及國民的基本義務等。“政治制度論”部分涉及政治制度的一般理論,包括代議制度、權力分立主義、政府形態論等;還涉及國會、政府、法院、憲法法院等。所以說,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意識形態性直接決定了憲法學的學術思路和學術體系,進而影響到憲法學學科的知識結構。同樣是憲法學,但可能在討論相互之間沒有知識交集的不同性質的憲法問題。

學科體系交叉對學術體系構建的影響也是很大的。以我國憲法學為例,新中國成立初期,由于全盤照搬蘇聯法學研究模式,就憲法學的知識體系來說,并沒有突出憲法知識的獨立性,而是采用了“國家和法的理論”混合型的知識范式,這導致政治學與憲法學之間研究對象的交叉重疊。這種學術范式的影響較為深遠,直到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憲法學的研究內容仍然與政治學的研究內容在知識上高度重疊,密不可分。以吳家麟先生主編的《憲法學》教材為例,該教材是在我國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頒布后出版的,其體系基本上反映了我國現行憲法的內容安排。該教材包括緒論、國家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五章,基本上沒有涉及憲法自身作為一種根本法的法律問題。至于說憲法爭議如何處理,更是沒有進入該教材的研究視野。因此可以說,該教材內容的基本特點是現行憲法的內容加上科學社會主義原理的政治學,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以解決憲法問題和憲法爭議為核心的憲法學。

許崇德先生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主編的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中國憲法》在突破憲法典的解釋模式上作出了不少努力。該教材共分11章,包括導言、憲法的基本理論、憲法的歷史發展、國家性質、國家形式、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制度、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很顯然,該教材已經注重從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制度入手來安排自身的邏輯體系,而不拘泥于現行憲法典的內容體系。不過,該教材仍然沒有擺脫“政治學”的影響,其基本內容與中國政治制度的內容相近或相同,該教材仍然沒有完成憲法學與政治學的學科功能劃分。值得注意的是,由徐秀義、韓大元主編的《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一改以往憲法學理論研究的范式,采取了獨特的研究方法。其中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將憲法學與一些重要的部門法學進行了學科知識體系上的比較。該書下編“學科共同體中的憲法學”包括憲法學的歷史與未來、憲法學的方法、憲法學與民法學、憲法學與刑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憲法學與國際法學、憲法學與軍事法學、憲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憲法學與勞動法學、憲法學與哲學、憲法學與政治學等。該書不僅著重探討了憲法的理論問題,而且還研究了憲法學自身的理論問題,注重劃分“憲法學”與“憲法學學”之間的界限,認識到了發展“憲法學學”對于發展“憲法學”的重要意義,已經開始自覺地研討與憲法學學術體系建設相關的基礎性的“法學學”問題。

方法論對學術范式的影響在憲法學學術體系構建方面表現得比較充分,突出的現象就是進入二十一世紀后,中國憲法學圍繞著憲法學學科知識體系的結構和要素安排,形成了“政治憲法學”與“規范憲法學”兩種學術研究范式。“政治憲法學”的倡導者高全喜、陳端洪和強世功等教授從中國憲法制度存在的實際出發,結合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的政治事實,突出了廣義上的憲法概念,即把黨的政策等在政治現實中發揮重要作用并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也視為功能主義意義上的“憲法”,主張對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法律淵源作“擴張性解釋”。“規范憲法學”的倡導者林來梵教授,主張憲法學的知識應當立足于憲法文本和憲法規范,不宜將憲法的外延界定得過于寬泛,因此科學的憲法學必須要具有憲法教義學、憲法解釋學的特征。這兩種學術思想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也直接影響了憲法學的學科體系構建。方法論的差異導致憲法學產生了不同的知識形態,并導致學術范式走向了不同的發展方向,進而有可能形成憲法學的不同學術派別,這充分體現了學術體系構建在學科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類似憲法學領域因方法論的不同所引發的學術思路差異,在民法學、刑法學等部門法學科中,也有體現。特別是在民法學領域中,因為存在著《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在基本概念體系上的差異,針對相同民事行為所形成的民事法理,其內在邏輯也差異很大。特別是在2020年頒布的中國《民法典》中,出現了與其他國家民法典不一樣的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由此可見,在中國法學界缺少系統化的“法學學”理論指導的背景下,區別于學科體系的學術體系在不同學科體系內部、在不同層面上都得到了探討,學科體系與學術體系在法學研究中都得到了高度重視。

 

五、“法學學”視野下中國自主法學話語體系的內在動力機制及價值目標

 

從“法學學”視野來科學地探討法學學科體系和學術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要解決一個基礎性理論問題,即為什么要著力構建法學學科體系和學術體系。從知識傳播的角度來看,缺少學術體系的學科體系不可能承載系統的和有效的知識要素。中國法學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被一些人認為“幼稚”,“幼稚”背后的潛臺詞就是“有學科無學問”。在改革開放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這一特征確實反映了中國法學的整體研究現狀。由于受到新中國成立初期左傾思潮的影響,加上十年“文革”對法學事業造成的破壞,正常的法學研究活動被迫中斷,專門的法學研究人才隊伍青黃不接。法學學科只有傳統意義上幾個大學科的簡單分類,學科自身的知識體系要素不健全,概念也不成體系,學科知識缺少對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和法律現象的解釋力。在法學人才隊伍建設方面,存在著“有學科帶頭人,少學術領軍人物”的現象。

經由上個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法制建設實踐的推動,特別是隨著《刑法》《民法通則》等重要法律的出臺,一些部門法學獲得了發展機遇,法學研究呈現出了在某些部門法學領域暫時和相對繁榮的景象,甚至出現了一些法律學人自稱為“民法帝國主義”和“刑法帝國主義”的現象。用“法學學”的語言來觀察,所謂“民法帝國主義”“刑法帝國主義”無非是對民法學、刑法學學科建設中學術水平明顯高于憲法學等其他部門法學學科的自我認知,是對傳統法學學科建設中“有學科無學術”現象的“質疑”和“否定”。這也進一步推動了法學各學科在構建本學科體系的同時,更加注重學科體系建設中的學術含量,使法學學科體系建設通過學術體系建設來獲得學科自身的“話語能力”和“話語權”。在某一個歷史時段,“民法帝國主義”“刑法帝國主義”實際上反映了中國法學領域民法學、刑法學獲得了在整個法學學科建設領域的相對優勢的“話語權”,民法學、刑法學的學術體系建設獲得了相對學術優勢,對該學科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引領”作用。但從提升中國法學整體水平的角度來看,僅僅有民法學、刑法學的學術發展是不夠的,特別是僅僅依靠民法學、刑法學提供的法學知識來引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實踐顯然是不足的。我們必須要從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等不同學科整體提升學術能力和水平,才能真正使中國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擁有話語權。

盡管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作為中國法學的指導思想長期引領著中國法學各學科的學術發展方向,但法學界長期以來也存在著“兩張皮”的學術現象。也就是說,盡管采用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概念,但法學界在構建各學科學術體系時卻仍舊使用西方法學的理論和方法,結果導致中國法學在整體上缺少獨立自主的話語體系和話語權。在缺少“法學學”方法論指導的情形下,這種現象只是被少數學者敏感地捕捉到,更多的人對此現象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對此現象,張放指出:“建國以來,在馬克思主義法學指導下的法學主流話語體系長期引領中國的法治發展進程、并對法學理論界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巨大影響。然而近年來,毋庸諱言在某種程度上,它在現存法學話語譜系中已經陷入到‘形強實弱’的尷尬境地之中。”張放還對法學話語體系的內容作了三個層次的劃分。他主張,目前中國法學主流話語體系主要包括政治話語系統、學術話語系統和大眾話語系統這三個有機組成部分。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分工,分別承擔宏觀指導、中觀論證和微觀傳播的職能。張放認為,要構建科學的法學話語體系必須要“實現話語體系內部結構的均衡調整”,即推進法學主流話語體系建設,還必須注意內部結構的優化調整,改變目前政治話語系統一枝獨秀、學術話語系統和大眾話語系統相對滯后失語的失衡狀況。

與上述分析相似的是,李龍教授也提出了構建法學學術話語體系的兩個內在動力機制:一是西方法學學術話語體系不可能直接照搬過來,因為“鐵的事實是,學術話語體系、尤其是法學學術話語體系是不能輸出的,因為各國國情不同,何況學術話語體系同民族語言是分不開的。因此,我們希望構建當代中國法學話語體系成為法學界的共同任務”。二是話語體系與話語者使用的語言密切相關,特定語言只能形成特定的話語體系,也就是在“構建當代中國法學學術話語體系的過程中,每一個法學教學與科研人員、每一個從事法制實踐的中國公民,都應以中國語言研究中國問題,寫中國文章,這不單純是文風問題,而是事關當代中國法學的興衰”。

盡管構建中國自主法學話語體系的內在動力機制尚需從“法學學”的角度加以進一步論證,但在政策層面,中國自主法學話語體系的價值目標是比較清晰的。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話語體系,關鍵是要解決中國法學理論在世界舞臺上的“話語權”問題,要通過科學有效的“話語體系”向世界準確傳遞中國聲音,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傳播好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的中國當代法學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意見》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建設指示精神的基礎上,對加強中國自主的法學學術體系建設的價值目標和具體措施作了全面和系統的闡述,即“加強習近平法治思想國際傳播,全面展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發生的歷史性變革,充分彰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偉力、真理偉力、實踐偉力。加強法學對外交流,通過開展雙邊多邊合作研究、共同舉辦學術論壇、互派訪問學者等形式,拓展對外交流領域和渠道。發揮中國法治國際論壇等平臺作用。加強我國優秀法學研究成果對外宣傳,推動專家學者對外發聲,創新對外話語表達方式,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國際傳播能力。認真總結我國法治體系建設和法治實踐經驗,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講好中國法治故事,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理論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由此可見,加強中國自主的法學話語體系建設,不僅出于完善法學研究體系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增強中國法學理論在世界舞臺上的話語權,特別是要確立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人類法治思想寶庫中的重要地位。沒有科學有效的中國自主法學話語體系,上述價值目標是很難實現的。

 

六、“三大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是“法學學”的重要理論范疇

 

科學學作為整體研究科學的學科,在認識科學發展規律、支撐科技評價和科技政策制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39 年,貝爾納(J. D. Bernal)出版了《科學的社會功能》一書,其中關于科學社會學的定量研究為科學學提供了基本的研究范式。該書的出版使科學學由前科學(pre-sicence)時期進入常規科學(normal science)時期,標志著科學學作為一門學科的正式誕生,因此貝爾納也被視為科學學的奠基人。“法學學”作為科學學的分支學科,是把法學作為一門科學來進行全面和系統研究的科學學。盡管“法學學”的基礎理論范疇以及“法學學”賴以成立的科學學方法論在中國法學界尚未得到普遍的關注,但僅有的幾篇“法學學”論文已經涉及到了科學學的方法論,并且著手嘗試在科學學意義上來探討法學學科體系建設的問題。

事實上,探討中國自主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建設問題,首先涉及到科學學的問題。也就是說,作為一門科學,法學的“三大體系”建設必須要服從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建設的一般規律。為此,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在方法論上應當著力借鑒其他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建設的方法論,避免在缺少明確有效的方法論前提下隨意組合“三大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和邏輯聯系。其次,由于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具有法學學科的特點,所以必須先要形成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然后基于“法學學”的方法論來全面系統地探討法學學科建設中的各種問題。最后,法學“三大體系”建設要關注法學與相鄰哲學社會科學學科之間的關系,要保證法學自身具有完整的科學特征。

遵循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建設的一般規律,建設中國自主的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必須要研究“三大體系”的構成要素、要素結構以及功能,必須要嚴格區分體系要素與體系本身的價值特性。因此,學科建設不等于學科體系建設,學術也不等于學術體系,有話語也并不意味著話語能夠自成體系,體系化的話語應當是法學或法治思想的有效載體。將上述“三大體系”建設的一般規律引入法學研究領域,也必然會要求區分法學學科建設的差異,并從體系化的角度來強化法學學科的整體構建。要形成中國自主的法學話語體系和話語優勢,就必須堅守法學的學術理念和意識形態立場,特別是允許個性化學術思想的存在,不斷強化法學的知識傳播能力以及法學學術的話語能力和話語權,通過法學話語的“體系化”來鑄造法學知識的話語能力和傳播能力。

要是缺少“法學學”方法論的指導,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很多基礎性理論問題就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也無法在現有的法學知識體系中找到現成的答案。例如,如何確定法學學科體系與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和邏輯聯系,有學科體系是否就會有學術體系,有學術體系是否會有話語體系,話語體系是側重于知識話語還是側重于理解話語或傳播話語,等等,解決這些有關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問題僅靠傳統法學積累的研究方法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借鑒科學學的研究方法。為此,法學“三大體系”建設要真正在理論上自成一體,在實踐中能夠有效地指導法學理論研究,必須要以構建“法學學”為前提,“三大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本質上屬于“法學學”的理論范疇。沒有“法學學”方法論的介入,對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研究就無法形成學術上的自覺,也無法形成關于法學“三大體系”的公共知識平臺和有效的學術語境。因此,對法學“三大體系”特征的研究實質上是要將法學作為一門科學來對待,通過借鑒科學自身的體系化原理把法學“三大體系”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此外,法學“三大體系”建設不是一個一勞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順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不斷加以變革和創新,這樣才能使法學“三大體系”建設與時俱進,并保持自身的科學性。

從“法學學”的視角來認識法學“三大體系”的特征,就必須要將法學知識與法治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比如在缺少合憲性審查體制機制的法律制度中,各個部門法學很容易忽視憲法學在法學學科中的基礎性地位,甚至還會產生“民法帝國主義”“刑法帝國主義”等主觀性很強的法學話語“霸權”。事實上,憲法學研究的任務就是要解決憲法如何在法治實踐中獲得根本法的地位,以及憲法在實踐中如何對其他法律類型呈現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等問題。如果憲法學學科建設較弱,憲法學缺少科學的學術體系,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缺少如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一樣的話語權,那么部門法學的法理就會脫離憲法學原理的約束,憲法的根本法屬性就會被部門法學法理自覺或不自覺地加以規避,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就很容易被部門法學轉化為部門法法典化的學術思路,對部門法的合憲性審查在實踐中就會被架空。所以,從法學服務于法治實踐的角度來看,在法學學科體系中,憲法學當然要具有學術話語權和話語優勢,整個法學知識的構建才能符合邏輯,才能與合憲性審查的法治實踐相匹配。但我國憲法學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學術研究水平不高,不僅憲法學的自主知識體系沒有完全形成,而且還被部門法學的方法論牽著鼻子走,失去了應有的學科發展優勢,這不能不說是下一步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理論研究應當重點關注的基礎性問題。

總之,加強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在科學和規范的意義上來探討法學自身發展問題,必須要在法學界形成“法學學”方法論的理論共識。沒有以專門研究科學現象作為理論抓手的“法學學”方法論的指導,法學“三大體系”中的基礎概念、范疇、命題、判斷等都可能陷入不自覺的臆造狀態,法學“幼稚病”就無法從源頭加以克服。因此,為了讓中國法學走向世界,發出自己的聲音,獲得話語權和優勢,首先要在理論上解決“學會怎樣說話”的問題。近期,法學界多個研究和教學單位已經開始著手探討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問題,這種研究趨勢是健康的。對法學“三大體系”的理論研究不是故弄玄虛,而是學科建設面臨的真問題,需要拿出真辦法來統籌推進。法學界在加強對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的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必然會從整體上提升法學理論研究的水平,徹底走出法學“幼稚”的學術狀態。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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