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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優化
發布日期:2022-07-17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吳騰 劉浩鍇

2021年8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為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優化奠定了堅實基礎,將進一步促進檢察職能的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變革。

壓實法律監督責任,完善巡回檢察機制

巡回檢察是檢察機關通過整合檢察力量不定期派出檢察辦案組在特定地方或領域進行巡察,目的是破除地方利益保護,及時公正行使法律監督權。這不僅是工作方式的重要變革,也是內部權力結構重塑、監督制約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部分地方檢察機關進行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通過跨省和省內交叉巡回檢察,“異地異級調用檢察官,優化組合辦案力量”(見張建偉著《異地異級調用檢察官制度的法理分析》,載于2021年第9期《政治與法律》),使得試點地區進一步轉變工作機制,增強檢察監督敏感性、靈活性、針對性,取得良好效果,巡回檢察在政策調試和地方實踐中不斷完善。但涉及重大和深層次的利益糾紛以及職務犯罪案件,還需進一步強化多部門聯動配合,充分調動司法、公安等部門的積極性,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時解決一些制度性和機制性障礙,真正發揮巡回檢察的作用。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六個巡回法庭聚焦案件審判、司法改革試點等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可考慮對應設置巡回檢察機構,把監獄、看守所設立派駐檢察室或開展巡回檢察的方式擴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實行定期輪流派駐和不定期抽調業務骨干進行巡回檢察,以實現對巡回法庭的實質化監督。

提升法律監督能力,深化能動檢察實踐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新時代,人民群眾不僅追求物質水平的提升,而且對司法機關在權利保障、公平正義、社會和諧、公共安全等方面有了更高的期待,這需要檢察機關不斷向人民群眾提供更充分、更精準、更高效的“檢察公共產品”。檢察機關可以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發動群眾、服務群眾的工作方法,對苗頭性、傾向性矛盾及時排查發現,避免社會矛盾蔓延升級,在遵循檢察運行基本規律基礎上,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放管服”改革,推動檢力下沉,讓檢察職能觸角延伸到企業、社區、學校等領域,實現犯罪預防與社會治理效能雙提升。例如,推進企業合規改革,促進在規范企業行為、均衡刑罰力度、科學界定保護范圍等方面,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新力,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提供檢察助力。此外,發揮檢察建議作用,推動校園安全建設、強化安全生產溯源治理等,讓能動檢察理念真正落地生根。

轉變法律監督觀念,均衡檢察職能配置

一個時期有一個時期的歷史使命和任務。過去,檢察機關職能配置大部分集中在刑事領域。現在,檢察機關改變這種“偏科”現象,通過對內設機構和工作機制進行系統性調整和重塑,實現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業務協調發展,檢察工作得到全面提升。民事案件在所有案件類型中占比大,在訴訟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概率也相對較大,因此,對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督不可或缺。行政檢察處于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最末端,激活行政檢察的問題發現功能,通過辦理一個案件、解決一類問題,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的實質性法律效力,促進依法行政,可以更低的成本實現社會治理效能提升。公益訴訟檢察穿插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中,可以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化解社會矛盾。同時,檢察機關在刑事檢察領域深耕細作,通過量刑建議,特別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中提出精準化量刑建議,既可以有效提升訴訟效率,又能切實提高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綜上,檢察機關推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全面協調、均衡發展,遵循司法需求的資源配置規律,實現檢察資源有效整合是歷史必然。檢察隊伍應以專業化建設為導向,更加注重專業人才多元化培養,吸引一大批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加入檢察隊伍,鼓勵檢察官在某一領域進行專業知識精細化研究,培養專家型檢察官,促進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檢察人才全面發展,充實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專業化力量。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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