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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軒明:全球治理視角下碳中和的意義與規范建構
發布日期:2021-09-22  來源:法治日報法學院  作者:張軒明

  溫室氣體引起的氣候變化是懸在人類命運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碳達峰”與“碳中和”是人類應對氣候變化議題的重要手段。截至2021年3月底,全球已有127個國家承諾“碳中和”。中國秉承“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向國際社會承諾: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完成“碳中和”。這兩項承諾既是中國綠色發展的內在要求,又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國際貢獻,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然而氣候變化議題具有越境性的特點,需要最廣泛參與的全球治理。為此中國需要加快國內立法,以“中國之治”向世界提供“中國方案”。

  “碳中和”與“碳達峰”——迫在眉睫的客觀要求

  人類的活動是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對氣候變化的認識不斷加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已先后6次發布評估報告,每一次均比上次更加肯定人類活動對氣候變化的直接性影響。工業革命之后,人類對化石燃料的需求大幅度增加,而全球排放的二氧化碳中95%來自燃燒的化石燃料。根據世界氣象組織(WMO)的報告,2020年結束時,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革命之前升高1.2攝氏度,是有儀器記錄以來氣溫第三高的年份。《中國氣候變化藍皮書(2020)》顯示,中國作為全球氣候變化的敏感區,升溫速率明顯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

  氣候變化對人類的發展與生存構成重大威脅。IPCC在一份報告中預測到,如果溫室氣體排放量持續增加,至本世紀末海平面將上升1.1米。而全球有超過1.5億人生活在高出海平面不足1米的地方,包括新加坡和東京在內都面臨著消失的威脅。對中國而言,海平面上升1米,江蘇、上海將受到海洋威脅;上升4米,上海的全部、江蘇的大部分地方將徹底沉沒。氣候變化給人類的發展與生存帶來的挑戰使得經濟危機、甚至是戰爭威脅也相形見絀,只有在廣泛意義上的氣候相對穩定的背景下,人類文明才能得到持續、穩定發展。

  氣候變化對自然生態意味著災難性影響。已有充分的科學觀察表明,氣候變化使得極端天氣、自然災害頻發,生態平衡遭到破壞。仍以海洋為例,由于海水熱膨脹和冰川融化,海平面出現了明顯的上升,并隨著工業化在全球范圍的擴張而不斷加劇。IPCC的科學家證實,包括超級風暴和海嘯在內的極端沿海事件與海平面中位值的上升并行。另有科學家指出,如果維持溫室氣體的排放水平而不加節制的話,到2100年17%的海洋生物將會消失。

  建立“碳交易”市場與“碳中和”立法雙輪驅動

  日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作為市場機制的重要調節手段,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無疑可以達到控制碳排放總量的目的,有助于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碳排放交易系統(ETS)簡稱為“碳交易”,指的是通過交易溫室氣體的排放配額而達成減排的要求。然而,在國際市場上,“碳交易”容易受到地緣政治的影響。現行的“碳交易”體系約有30多個,但不同體系之間的價格、模式差異較大,且進口國可隨時以出口國的碳定價過低或碳交易方式不合理等為借口,揮舞關稅大棒,征收懲罰性關稅。2021年3月10日,歐洲議會通過了名為“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的決議。該決議實質為歐盟版的“碳關稅”。該決議規定,未能遵守排放標準的國家出口至歐盟國家的商品需被征收“邊境調節稅”或購買排放配額。根據高盛集團的預測,如按照100美元/噸的價格征收該稅,中國對歐盟貿易將為此多付出350億美元的代價,占中國歐盟貿易總額的7.5%。

  在“碳交易”市場存在風險的背景之下,與之互為補充的“碳中和”立法工作,既是向世界展示中國踐行承諾的堅定決心的具體表現,又是維護中國國家利益的必要手段。應清醒認識中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設定科學、可行的最大排放值,以法律約束高于排放值的實體,并明確“碳達峰”與“碳中和”的實現路徑。“碳達峰”是在排放量達到峰值之后,在一定范圍內平穩或波動性遞減;“碳中和”并不是簡單地意味著減排,而是通過生態、技術等手段進行匯碳,以抵消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最終實現碳的零排放。

  在減排的時代背景下,歐盟、英國、日本等紛紛提出“綠色新政”構想,美國新任總統拜登已將氣候變化置于內外政策的優先位置。另外,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也明確了其低碳轉型目標。過高的排放將使中國面臨巨大的自然環境壓力與國際壓力。截至目前,全球10大煤電國家之中,無一國完全完成國內立法工作。在已承諾“碳中和”的127個國家當中,僅有6個國家完成國內相關立法。建立與完善符合中國發展道路與發展模式的“碳中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于國內發展與國際貢獻都大有裨益。

  全球治理——從“中國之治”到“中國之智”

  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影響跨越國界,必須依靠國際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面對諸如氣候變化等一系列全球問題,自然需要與之相匹配的全球性的規則、制度或機制,即全球治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法全球治理論壇閉幕式上的講話中指出,當前全球治理存在“和平、發展、治理及信任”赤字。解決全球治理赤字問題,實現氣候變化等議題的全球治理,世界離不開中國。中國以有效的國內治理成果引領全球治理,向世界貢獻“中國智慧”,有望從全球治理的積極參與者轉變為國際規范的主動塑造者。

  中國應堅持以各國的共同發展為目標建立國際規范,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展是絕大多數國家的共同目標,堅持以共同發展為目標,有利于尋求國際社會的最大公約數,避免因制度問題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減排、匯碳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但責任的大小應因發展水平而異。發達國家的人均資源消耗量約是發展中國家的32倍,美國更是歐盟的兩倍,意大利6000萬人口的資源消耗量約是非洲10億人口的兩倍。上述數據表明,單純以排放總量為標準,劃定各國的排放規則是不科學、不合理的。在推進全球治理過程中,實現“碳中和”不意味著限制某些國家的發展權利,共同責任也不意味著平均承擔責任,而是公平承擔責任。發展中國家有完成工業化的愿景,其面臨的許多問題都是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通過持續發展解決。而發達國家已進入后工業化時期,有技術、資金及義務承擔更大的責任。

  另外,國際規范的構建路徑應堅持多邊主義原則,充分運用現有框架。全球治理需要多邊的國際合作,多邊的國際合作離不開共同的規則或機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于1994年通過生效,目前有196個締約方,至今仍被認為是氣候變化議題的核心條約。換句話說,任何國家推動氣候變化議題都不可能完全繞過該條約。中國可以充分發揮該條約及其背后的聯合國的作用,以我為主,主動建立規則。規范的建構過程中,國家之間因大小不同、利益不同、責任不同,難免會產生糾紛,但應互相秉持包容、平等的原則。只有相互包容才不會導致糾紛更進一步升級,才有利于以協商、合作的態度解決問題。如果以國家的實力為后盾,秉承大國、強國優先的利益準則,不利于小國、弱國的發展權利。如此無益于國際社會尋求最大公約數,更有可能隨時威脅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發展。國家之間可以和而不同,通過尋求最大公約數可以擴大共識,產生更多的共同利益,進行更廣范圍的合作。

  著名學者賈雷德·戴蒙德在其新著《劇變》一書中指出了世界面臨的四大問題,其中氣候變化名列其中。實現“碳達峰”與完成“碳中和”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手段。中國的“碳達峰”與“碳中和”承諾,遵循了本國的發展階段與發展規律,是先見性的科學決策,體現了中國的大國擔當。然而,國外個別國家已加速推動新能源政策的落地或已完成了“碳中和”國內立法。中國加速國內立法,以“中國之治”驅動國際規范建設,不僅具有說服力,更能在未來競爭中占據主動,向世界提供“中國方案”與“中國智慧”。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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