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碳市場建設進入快車道,減排體系逐步優化。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碳排放權的登記、交易、結算環節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隨著今年碳交易注冊登記系統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通過驗收,并逐漸上線運行,全國碳市場6月底前的運行條件已基本成熟。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為了進一步活躍碳市場,提高企業減排效率,今后勢必要逐步引入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并實時引入碳期貨等金融衍生品。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機制,相較于傳統的行政規制手段,能夠起到在實現節能減排的同時,創造經濟效益,實現經濟激勵作用,提高減排主體的積極性,其已被很多國家和地區所采用。但與此同時,碳市場的金融屬性使參與者容易陷入逐利風險。因此,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良好運行需要法治護航。生態環境部今年5月印發的《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這標志著我國對生態系統的整體性保護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對全國碳市場而言,經濟性和環境完整性都是必要條件,實現經濟與環保協同發展是綠色生態文明的要義。基于此,有必要探討碳市場經濟性與環境完整性的法治平衡。
首先,要加強頂層設計,實現全國碳市場與其他機制的法律協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屬于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不足以統領“雙碳”目標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流程的管理工作。《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已被納入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盡快制定和頒布該條例,提升相關法律位階,從而協調好碳排放權交易中民事和政府監管等法律關系。同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制定要與我國電力法、能源法進行協調和銜接。在今后的機制設計中要妥善解決好地方試點碳市場向全國碳市場過渡的問題。要把握好與綠證交易、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等其他減排市場機制的協調銜接,強化全國性碳市場的統籌作用,避免減排機制效益的重復累計。司法機關要對碳配額用于質押等的法律關系性質、交易機構的監管責任等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建立相應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其次,要提高碳排放權交易信息透明度,監管需要具有生態系統整體性思維。盡快完善以企業自查為主、第三方機構抽檢復核和政府監管懲戒為輔的測量、報告和核查機制,讓公眾等利益相關方能獲得更透明、更簡單的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從而避免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風險。在此,可運用區塊鏈技術等現代科技,例如國家電網獲電氣電子工程師學會標準化協會批準立項的《基于區塊鏈的碳交易應用標準》,就可以應用在以后的全國碳市場交易系統中,從而使交易信息更透明化。政府監管部門要加大人員投入、強化資金支持和提高基礎能力建設等,做到定期對碳交易的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不斷優化制度設計,讓全國碳市場的運行更符合企業減排與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
再次,要明確CCER的定位和發展方向,有序出臺與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相關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盡快出臺CCER納入全國碳市場的具體辦法與相關技術規范,提前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與CCER交易系統的銜接和適配準備工作,進一步擴大CCER市場主體和覆蓋范圍,提高市場活躍度,提振CCER市場信心。在保障碳配額和CCER金融化的同時,防止碳市場的金融泡沫化,進而損害碳市場環保工具的真正功能。可借鑒歐盟碳金融監管的有益經驗,實施反洗錢保障,防止腐敗,禁止散布虛假信息或謠言,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縱價格,防止市場濫用和其他市場不當行為等措施。對異常的價格波動要及早探明原因,防止發生金融衍生風險。對持倉限額、可能存在的工具類型、交易規范和交易地點、受監管準備金的賣空限制、報告要求以及對市場參與的限制等作出明確規定。碳金融牽涉到的監管部門較多,容易出現“九龍治水”的局面,因此可以在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籌下,建立生態環境部、證監會、銀保監會協同監管的模式,其他部門作為輔助機構起到參與、協助作用。
最后,要做好與國際碳市場的鏈接準備,提升我國碳市場的世界影響力。《巴黎協定》第六條對新國際碳市場機制提出了環境完整性要求,全國碳市場在制度設計過程中要提前做好與《巴黎協定》環境完整性相關規定的銜接工作,防止跨境碳泄漏。我國的CCER項目體系已成為國際民航組織認可的合格減排項目體系之一,應積極研究相關法律政策,通過CCER推動我國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的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