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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樺宇:稅務數據資產的市場基礎、安全保障與場景應用
發布日期:2021-03-11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王樺宇

稅務數據資產的市場基礎、安全保障與場景應用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將數據作為一項新的生產要素參與市場分配。這既是對近年來數據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新動力支撐的深刻認識,也是對數據成為重要創新方向和產業形態的未來預判。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直接將數據納入生產要素范圍,明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202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明確提出率先完善數據產權制度、探索數據產權保護和利用新機制,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制度。2020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進一步提出要加快數字化發展,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在中國的稅收治理實踐中,隨著“金稅三期”的深化、“金稅四期”的啟動以及政務數據系統的深度開發與共享聯動,稅務部門擁有了海量的納稅人稅務數據,其對在稅收征管、服務、稽查、執法以及委托第三方進行數據管理和開發過程中的形成、整理的納稅人稅務數據和衍生的涉稅數據如何進行科學、合法、有效地管理,在依法確權、科學評估、良善運行基礎上有效建立數據隱私權保護制度,充分發揮稅務領域數據要素的市場化功能和社會治理要求,是當前稅務部門和政府數據管理部門面對的重要課題。

前提基礎:稅務數據資產的法律確權與價值評估

《數據安全法(草案)》第3條規定,“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數據活動是指數據的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行為。”在稅務領域,稅務數據則是指政府及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數值及其組合,是稅務信息的原始素材和客觀表達,具體涵蓋納稅人基礎數據、會計統計數據、電子納稅數據、調查記錄及工作底稿數據等諸方面,常以電子化記錄的方式予以體現。通常認為,當某種類別或某種性質的數據具有權屬明確、可衡量的經濟利益以及客觀稀缺性等典型特征時,也就具有經濟學意義上的資產屬性了。原則上,稅務數據資產是政府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擁有或控制,并能為其帶來未來利益的稅務數據資源。稅務數據的最初來源是納稅人本身,而稅務機關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則在征管服務和數據管理過程中形成了更加多元化、類型化和結構化的稅務數據。而當這些稅務數據達到足夠多的時候,通過梳理識別、關聯分析和智能計算的大數據技術,可以獲知市場主體個體、群體和整體層面上的相關信息承載、結構特征和行為偏好,其對社會網格的精準治理、經濟景氣和政策效果的宏觀分析、特定商業機會分析與捕捉都存在明顯的價值功用。

資產稅務數據資產在當前的稅收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權屬問題更是當前稅務數據研究的前提和核心。以個人所得稅APP為例,一方面自然人納稅人在APP上快捷便利地進行了信息填報和個稅申報,另一方面稅務機關通過系統后臺得到了納稅人家庭生活場景的相關數據,可以對特定收入、不同家庭情況和不同地區的納稅人進行精準畫像,這些數據不僅可以反饋個稅改革的效果并提升后續立法效能,而且有利于據此完善我國人口、教育、房貸、醫療、養老等宏觀社會政策。因此,有必要對稅務數據資產進行準確的法律定位并在此基礎上實施有效的法律控制,并在尊重數據隱私權的基礎上以構建稅務數據生產要素的法治化分配規則。通常認為,納稅人在納稅申報和接受稅務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可個體化識別數據屬于納稅人所有,而稅務機關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在整理、組合和分析這些數據而形成的非可識別的稅務數據歸稅務機關所有或可歸類為某種公共產品。至于稅務數據資產的評估,則可以根據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等公認的定價模式進行嘗試性估值和確認式檢驗。一方面,可以通過政府立法的方式在數據確權的基礎上指導數據資產定價的形成機制;另一方面,稅務數據資產也需要在客觀真實的市場交換和流通中形成其客觀有效的實際價值。

安全保障:稅務數據資產的技術安全與制度安全

目前,中國經濟進入了大數據時代的“新常態”,數據作為經濟增長的新動力,迫切需要一種相對規范的稅務數據采集、管理、使用和運行模式,并通過立法來保證稅務數據在技術上的安全性和在經濟上的效益性。站在政府和稅務機關的角度,稅務數據取得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顯得尤為重要,并能在脫敏化之后作為政務系統公共信息共享開放并有效使用。與此同時,稅務數據得以資產化和效用化的前提是對原始的稅務數據進行了大數據技術的整合與加工,并形成了功能更為具體、特征更為清晰、價值更易評估的市場交易預期。綜合來看,稅務數據資產的價值實現需要建立在三個重要基礎之上:一是技術上的標準統一,二是法律上的權屬清晰,三是運行上的安全有序。首先,需要通過國家政務數據管理機制,統一數據交換的標準和口徑,明確涉稅數據的權屬及價值權重、共享的職權依據和使用限制,打破部門之間的數據割據和效率低下狀態。其次,需要明確哪些類型的稅務數據可以作為脫敏數據進入可供政府部門或市場化分享的數據系統,并能夠在此基礎上對進行市場的數據資產進行科學地價格評估,同時亦需要有明確的制度規范以指引相關權利受到侵犯時如有效尋求救濟。再次,在數字時代的要素運行中信息安全最為重要,一方面是技術規則本身的成熟度以及是否有自我保護和糾正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對于違反規則的市場主體或相關責任人能有與過錯及損失程度相匹配的懲戒機制。

從促進全要素流通以及市場開放共享的角度來看,非保密的涉稅數據資產的妥適開放應建立在以自由開放為原則,受控開放為例外的制度基礎上。在某種意義上,稅務數據資產的開放共享亦是為了更好地促進作為社會公眾的全體納稅人的公共利益。將涉及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等稅務信息中的“可識別”因子或鏈接點在數據技術上加以剔除,可以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基礎上有效實現稅務數據資產在特定范圍內的開放共享。這也意味著,相關立法和制度設計應當在積極促成稅務數據資產的交易流轉和開放共享的同時,嚴格遵循個人隱私、個人數據保護、商業秘密等權益保護和數據治理基本原則。我國可以參照美國2015年《網絡安全法》和2018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做法,在現行《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對網絡安全信息共享的參與主體、共享方式、實施和審查監督程序、組織機構、責任豁免及隱私保護等事項進行補充規定,并引入數據被遺忘權、可攜帶權等,全面提升數據資產的保護力度。與此同時,加快出臺《數據資產法》,或在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中,進一步對數據權屬問題予以明確,包括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數據共享權、數據知情權、數據更正權等,并制定稅務領域的特定規范和適用細則。

社會應用:稅務數據資產的政府應用與商業應用

站在促進公共利益和建設共享經濟的立場上,若日常稅務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數據信息有利于提升稅務征管效能、推動技術進步和宏觀經濟管理的,在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或在納稅人同意基礎上,賦予該類數據一定的社會屬性,用于指導稅務征管服務、預測經濟數據等特定社會目的,是具有法律邏輯上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在確保納稅人隱私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給予稅務數據資產要素適當的開放性定位,能夠有效發揮稅務數據資產的社會治理效能和價值外溢效應。稅務部門通過對掌握的海量稅務數據資源進行分析,并將相關結論和建議應用于稅收風險管理、違法線索識別和稅收經濟政策決策,無疑能有效提升稅務征管的實際績效,發揮稅收治理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支柱性功能。政府宏觀經濟和社會建設管理部門也可以通過對稅收經濟數據的分析,得出未來經濟社會政策制定的建議走向和參考路徑。也即,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對稅務數據資產的合理使用,實現公共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能力的轉型與躍升。目前,稅務數據資產的政府應用并無太大的爭議,更多的關注點是如何保障相關的數據共享機制能為政府決策充分賦能。

數據資產化將深刻影響產業結構和行業格局,數據所有權和其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將會越來越深化,以數據資產為核心的商業模式將會越來越受到青睞,并開始孵化數據資產交易市場。那么,稅務數據資產能否應用于商業行為中來?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優先尊重納稅人在涉稅數據上的基本權利,比如隱私權、訪問或攜帶上同意權等等。以企業涉稅信息為例,銀行可以在遵循相關規定和納稅人同意前提下,通過稅務機關提取或納稅人自行提供相關的稅務申報和繳納信息,證明日常經營的合規性和可持續盈利性,以此來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其具體的審批額度,這其實就是一種稅務數據資產的商業化應用。又比如,在稅務數據資產確權及價值化的前提下,通過提煉和分析脫敏后的“不可識別”納稅人數據信息,可以得出特定群體在特定時間下的行動特征和消費取向,并應用于產品設計優化、市場渠道改進和價格政策的重新設定等商業決策。當然,稅務數據資產不同于其他的私人或公共數據資產,其在產生方式、管理機制和信息承載密度存在較大差異性,需要有相對獨特的法律制度來進行調整。當前社會處于數據賦能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時代,如何在保護納稅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合法有效使用納稅人數據,提升數據的社會經濟效能將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課題。

責任編輯: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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