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官博發布了一則信息。據悉,王先生收到短信,內容為:“【脈脈職場】王淼,有前同事標注你為“有兩把刷子”并向你推薦了119個職業人脈,劉某、戴某、王某等36個好友也在脈脈等你,點擊鏈接領取驗證碼,24小時有效”。王先生點擊上述短信提供的鏈接,網頁自動跳轉至被告主辦和運營的脈脈網站。
王先生認為,淘友天下公司經營的脈脈網站未經許可,侵犯其隱私權,并起訴至法院。王先生表示,淘友天下公司的商業模式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求脈脈網站停止侵權,永久刪除其個人信息,在《中國消費者報》刊登致歉聲明。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01.案情簡介
原告王淼訴稱,原告未注冊和使用被告運營的脈脈職場網站服務,卻在2018年3月10日收到被告發送的手機短信,直接稱呼其名,并表示有前同事對其作出標注,有多名好友等待其加入。原告點擊鏈接后網頁自動跳轉至脈脈網站的注冊頁面。被告的行為非法獲取、保有原告的手機聯系方式、朋友信息、職業履歷等個人信息,并未經同意向原告發送商業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被告淘友天下公司辯稱,未非法獲取原告的個人信息,相關信息來源合法,網站獲得原告的手機號系通過脈脈用戶中與原告相識的朋友自行上傳了含有原告號碼的通訊錄,短信并非由被告發送,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涉案行為也未對原告造成損害,侵犯其利益。
02.法院審理
【未注冊用戶收到脈脈發送的短信】
2018年3月10日,原告王先生在未注冊和使用脈脈服務的情況下,收到一條短信:“【脈脈職場】王某,有前同事標注你‘有兩把刷子’并向你推薦了119個職業人脈,劉某、戴某、王某等36個好友也在脈脈等你,點擊鏈接領取驗證碼,24小時有效。”原告表示,短信中提到的名字為其相識的朋友,并不是短信所稱的“前同事”。原告認為,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脈脈網站涉嫌非法獲取、存儲、利用和識別其個人隱私信息。
【脈脈如何獲取了原告的信息?】
法庭上,被告提交了脈脈網站用戶于某某、戴某等人的用戶個人頁面,證實脈脈網站的注冊用戶自行上傳了含有原告號碼的通訊錄。被告還表示,脈脈網站最初的經營模式為告知用戶后獲取通訊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后平臺產品迭代,自2019年1月開始,上傳通訊錄成為用戶注冊的可選項,不上傳亦可注冊登錄。值得注意的是,經法院詢問得知,脈脈起初并未告知用戶獲取通訊錄的目的,后期隱私政策才有相關內容。
【用戶或不知道短信發送行為】
原告表示,其曾向涉案短信中被提到姓名的部分朋友了解,對方表示確實曾使用過脈脈網站的服務,但并未主動發送短信。他認為,未經同意發送短信,意圖吸引他使用脈脈,上述行為侵擾了私人生活的安寧。被告則辯稱,原告收到的短信是朋友對原告點評后觸發的。當時網站的操作方式應該是邀請新用戶來點評朋友,點評詞語包括“有兩把刷子”等正面贊美詞語,用戶選擇后會觸發短信發送功能。不過,被告未能提供后臺記錄等證據證實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系用戶自己決定和操作向未注冊的朋友發送短信。被告稱是因為“時間過去較久,沒有留存資料”。而原告認為,軟件的開發過程均有文檔,只是被告不愿提供。此外,對于法院詢問的問題——已經注冊的用戶是否知道點評朋友時會向被點評人發送短信。被告表示,用戶可能不知道,并認可涉案短信的文案部分為網站設計。據了解,目前脈脈已經改進升級,不再向未注冊用戶發送類似短信。
【脈脈至今未公開道歉】
法院認為,從信息的內容及被告的當庭陳述來看,當時用戶注冊脈脈時,上傳通訊錄是必要條件。通過綜合評定通訊錄,分析原告的人脈范圍后,脈脈編寫并發送了含有原告朋友姓名的信息,以吸引原告的關注,點擊鏈接進入脈脈平臺,提高注冊概率。法院強調,該發送行為并非原告朋友的主動行為,體現了被告的意志。被告未經同意發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薦信息,侵擾私人生活的安寧,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行為,并永久刪除保有的原告所有個人信息。此外,經法庭提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向原告表達了歉意,稱2018年脈脈產品在設計上不完善,給原告帶來困惑,現產品已改進升級,不再向非用戶發送類似短信。雖然當庭表示接受被告的口頭致歉,但原告表示,本訴具有一定公益訴訟的性質。除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外,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還包括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根據被告公司的經營規模、影響力及侵權范圍,應該公開致歉。法院表示,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及刪除其個人信息外,原告并未要求精神損害等利益賠償。原告的上述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03.法院判決
庭審中,經法庭提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向原告表達了歉意,稱現產品已改進升級,不再向非用戶發送類似短信。
原告認為被告的商業模式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開進行致歉。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通過其經營的脈脈平臺注冊會員上傳的信息獲取了未在該平臺注冊的原告的電話號碼,通過與該號碼相關的用戶情況,計算評估形成原告的關系網,未經原告同意向其發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薦信息,侵擾其私人生活的安寧,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犯。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永久刪除保有的原告所有個人信息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法院判定,根據被告公司的經營規模、影響力及侵權范圍,應該公開致歉。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04.法官釋法
本案涉及隱私權中的一項特殊利益——生活安寧權,即個人的身體、心理和精神的安寧利益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網絡的高速發展和信息的海量增長,使個人被無關信息打擾的情形變得頻繁和熟視無睹。不受無關信息的打擾,即保持自身的信息安寧,是隱私權中的重要部分,并越來越受到重視。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并未從原告本人處獲得信息,而是通過從他人處收集的具有一定數量的信息,通過大數據的計算和判斷,綜合評定了原告的人脈范圍,編寫了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信息發送給原告本人,以吸引其注冊。上傳通訊錄或選擇給原告點評的關聯人,并不知道其上傳或點評會觸發向原告發送短信的行為。網站的文案故意造成朋友直接邀請注冊的假象,與發送無關聯內容的普通短信的推薦信息相比,使原告受到較大的打擾和困擾,權益受到侵害,被告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脈脈網站的行為,除了對原告發送信息的方式存在侵權問題,其經營模式中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方式亦值得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第四編“人格權”中專門設立第六章“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針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增加了多項具體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本案的判決,參考了上述規定的思路進行裁判說理。原告希望通過本案訴訟保護自身權益,并對脈脈網站的不當經營行為給予提醒。從案件的審理過程可以看出,脈脈網站的經營模式亦進行了部分正向調整,值得肯定。
希望網絡公司在大量收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對范圍和邊界給予更多注意,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