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衡法律與道德風險
文/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關于自助購領域多次盜竊犯罪問題的治理,北京市基層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同時針對超市自助購物暴露出來的問題,主動作為,提出檢察建議,值得肯定。在此,我有如下三點看法:
首先,商業領域,任何一個經營模式都不能過多地去考驗人性,把他人的道德高尚作為經營模式的營利基礎,法律風險是很大的,自助購領域發生的一系列盜竊案件反映了這一點。對此,檢察機關向經營方提出檢察建議,告知其經營模式上的道德和法律風險,是十分必要的。自助購是一種新的經營樣態。目前,自助購商業模式是不成熟的,這種經營模式將營利基礎建立在考驗他人人性底線的基礎上,是有巨大“道德”風險的。自助購模式需要比較好地平衡法律與道德的兩難。
其次,與自助購模式不同,傳統超市經營模式相對成熟,盜竊案件基本上沒有和解的基礎。盜竊案件的財產賠償只能是一比一,即恢復均衡,盜竊分子偷了多少就退賠多少。只有在消費領域,由于消費者是弱者,受到商家欺詐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在藥品、食品特殊領域甚至可以是一賠十。實踐中,自助購商家要求盜竊行為人數倍、數十倍的賠償,卻拒絕與犯罪嫌疑人和解,這種做法是違反公平正義這一法理的。對于自助購超市、傳統超市發生的盜竊案,動不動提出數倍、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的“和解”賠償要求,需要高度警惕,需要多方反思。
再次,相對來說,盜竊自助購超市六七次以上、金額1000元以上的始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政策把握的尺度上是比較合適的。
遵從立法原意把握法律適用
文/黃京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對于刑法將多次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和入戶盜竊等四種特殊的盜竊行為入刑,一定要體會立法的基本精神,要明確看到多次盜竊和另外三種特殊盜竊行為不具有相當性。既然“多次盜竊”與另外三種特殊盜竊行為沒有相當性,就應當對多次盜竊的司法認定嚴格控制。在國外,對超市盜竊和一般的盜竊,在起刑點上有明確的區別。當前,辦理自助購領域多次盜竊的案件,應該特別注意其與典型意義的“多次盜竊”的本質區別。我認為,發生在自助購領域的多次盜竊,不應按照次數標準入罪,而應按照盜竊的數額作為入罪標準。也就是說,自助購領域的多次盜竊案件,不屬于刑法規定的“多次盜竊”,本質上屬于普通盜竊行為。
此外,自助購領域多次盜竊涉及刑事和解的問題,不能完全禁止刑事和解。因為,刑事和解某種程度上是當事人,尤其是實施盜竊一方的權利:一方面,刑事和解與認罪認罰交叉在一起;另一方面,多次盜竊與其他三種特殊盜竊不等值、不相當,因此在刑事政策上應當存在大幅度從寬的空間。
超市盜竊的行為人與被害人
文/ 車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隨著越來越多的超市采用自助結賬模式,利用該模式多次盜竊的案件數量也開始呈現增長態勢。從犯罪特征來看,行為人往往是超市附近的居民或上班族,沒有前科劣跡,一般是每次盜竊數額低但次數多。從犯罪原因來看,基本上都是由于在無人監管或者監管不嚴的情況下,基于占小便宜的僥幸心態順手牽羊。超市盜竊看起來都是很小的案子,但實際上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個值得重視的新問題。對此,應當從行為人和被害人兩個方面展開思考。
首先,要把握懲罰“多次盜竊”行為人背后的刑法思想。為什么在盜竊數額較小時,仍然可以因為行為人“多次盜竊”而被定罪?這是因為“多次盜竊”的實質懲罰根據不在于行為,而在于行為人。一個雖然盜竊數額不大,但是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人,體現出一種以偷盜為業、怙惡不悛的人格。因此,刑法不僅僅是因為一個數額較小的盜竊行為,更是因為通過“多次”彰顯出來的他是這樣的一個人而施加懲罰。通俗地說,多次盜竊者,就是小偷小摸的慣犯。刑法將“多次盜竊”入罪,就是為了打擊這一類行為人。而目前利用超市里的自助結賬模式盜竊商品的行為人,大多數都是沒有前科劣跡的初犯,面對無人監管的自助結賬機,一時之間心生占小便宜的貪念,這與立法者設立“多次盜竊”所要打擊的那種慣犯的典型行為人形象,恐怕是有很大的距離。對此,司法機關應當適用寬緩的刑事政策。
其次,要考慮到超市盜竊案中的“被害人”,存在一些特殊之處。有的超市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引入了這種自助結賬設備,與此同時,相應地也減少了對于商品結賬的監管人力的投入。各地調研報告顯示,一些超市的自助結賬區都沒有安排對顧客進行引導提醒的工作人員,也沒有設置未掃碼報警裝置。對于顧客自助結賬行為疏于監管,防損報警機制也不健全的狀況,既在客觀上給行為人造成了“門戶大開”的“便利條件”和可乘之機,也在主觀上刺激了行為人占小便宜并自認為難以被發現的僥幸心理,這種做法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甚至顯而易見的。
從被害人教義學的理論層面來看,如果被害人在能夠用更為容易的手段實現自我保護的情況下,卻放棄或者放松自我保護,這種被害人也不能輕易地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則,不僅是指刑罰位列各種手段的最后,而且也應當處在公民個人的自我保護之后,否則刑法就成為全社會的保姆,司法成本將無邊無際。
此外,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考慮,財產損失應當由損失防范成本最小者來承擔,對于超市來說,其是防止自己成為被害人、防范自己遭受財產損失的成本最小也最有效的保護者,但是出于各種便利效率、經營策略等因素考慮,放松甚至放棄自我保護,而將防范任務完全轉移到司法機關,使得如果加強自我防范則本來不高的保護成本,在司法環節被放大數倍,非必要地浪費了由全體納稅人支撐的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在這個過程中,超市自己的人員成本下降了,商家自己在經營上收到拉攏顧客的效果了,但是社會可能為此承擔更大的司法成本和納稅人的資源。
總之,要放在社會綜合治理和資源配置合理性的高度來考慮。刑罰是不到迫不得已不應當使用的手段,有必要通過權衡比較來進行判斷,哪些違法犯罪行為,是可以由單位或個人通過較低的成本就能夠較輕易實現自我保護的,對此就應當督促其進行自我保護;哪些行為則是單位和個人難以承受的自我保護成本,因此需要由司法機關來承擔保護任務。
輕微犯罪寬緩處置理念與思路
文/ 劉辰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主辦檢察官
縱觀自助結賬盜竊類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小,主觀惡性小,主要是存在占小便宜心理,多是初犯、偶犯,但是,作入罪處理,對行為人影響很嚴重。目前,司法機關盡量作輕緩處理,以不捕為原則,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注重行刑銜接,緩刑適用率高,同時,積極提出檢察建議,參與社會治理。
對輕微犯罪案件,要注重寬緩處置,以盡可能減小“打擊面”來最大限度減少司法對抗和社會對立。如何通過剛柔并濟的多元化機制及時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為社會發展提供穩定、和諧、有序的安全環境,是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課題。對輕微犯罪寬緩處置的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治罪與治理并重理念。打擊是治罪的基本方式,但“重打擊、輕治理”不僅會造成治理越來越難,同時還可能會帶來不少“副產品”。尤其是對于社會危險性低、主觀惡性小的輕微刑事案件,過于強調打擊會帶來更多的衍生案件及矛盾。
第二,謙抑審慎善意理念。刑罰作為對嚴重破壞社會關系行為最為嚴厲的處罰,應是社會治理中采取的最后手段。訴源治理就是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訴訟之外或訴訟前端,通過前端的“求極致”盡量降低案件進入訴訟中端或末端的可能性,從而體現司法的克制性、謙抑性和寬容性,從剛性司法轉向柔性司法。檢察機關要積極運用裁量權,把握好逮捕社會危險性和起訴必要性條件,少捕慎訴,用好用準相對不訴。克服法律規則自身局限性,實現案件辦理“情、理、法”的有機統一。
第三,協商型司法理念。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的平穩、深入推進,更加注重圍繞矛盾切實化解進行的協商與溝通。倡導當事人之間以協商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堅持案結事了,推動訴訟糾紛的實質性化解,也契合傳統中國基層治理的“和合”思想。在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制定賠償標準、比例、程序,防止漫天要價,甚至敲詐勒索等衍生犯罪。
第四,恢復性司法理念。司法如果只是懲罰和報應,就會導致缺少關懷與溫度。而以多方利益共贏為特征的恢復性司法更加注重個人利益的保障和社會關系的修復。訴源治理強調矛盾的有效化解,使涉案當事人能夠回歸到之前正常的生活,既有利于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也有利于最大限度減少司法對抗和社會對立。
積極作為推動訴源治理
文/吳春妹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對輕刑犯罪與社會治理問題進行研討,是源于當前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刑犯罪案件時面臨的一些現實問題,例如如何依法規范運用不起訴裁量權,如何將輕刑犯罪案件辦理融入基層社會治理等,這些問題的回答將影響案件辦理的走向,急需理論與實踐深入研究與探索。
自助購領域多次盜竊犯罪問題的治理,是輕刑犯罪與社會治理這一大主題下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近年來,國內各大連鎖超市陸續推出了“自助結賬”,顧客選購商品后,不再由超市人工柜臺結算,而是由顧客到超市的結算機器上給商品掃碼,使用移動支付App自助完成付款結賬。與傳統購物模式相比,自助結賬為顧客帶來了便利,節約了超市的人力成本,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隱患和監管漏洞,有的顧客利用超市自助結賬模式,以不結賬、少結賬等方式多次盜竊商品的案件呈現多發態勢。對于這一新的犯罪形式和社會現象,適用法律與刑事政策的標準該如何把握,作出捕與不捕、訴與不訴決定的尺度該如何權衡,案件中暴露出來的社會治理漏洞該如何堵塞,等等,都是司法實踐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我認為,辦理自助購領域多次盜竊犯罪案件,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應當嚴格把握證據標準,準確認定盜竊次數和盜竊數額,為依法妥善辦理案件奠定堅實基礎。第二,應當充分考量具體案情,準確適用刑事政策,貫徹“少捕慎訴”司法理念,促進受損社會關系修復,引導行為人回歸融入社會,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通過加強刑行銜接,要求公安機關對被不起訴人進行行政處罰,織密社會治理法網,有效防范其再次違法犯罪。第三,針對社會治理方面暴露出來的問題,檢察機關應當主動作為,充分發揮檢察建議和普法宣傳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推動訴源治理。
強化一般違法行為監管
文/高樂奇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2020年,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共受理盜竊超市商品類案件32件34人。通過對案件犯罪嫌疑人情況進行統計梳理發現,盜竊超市類案件多為單人單起,犯罪嫌疑人年齡跨度比較大,從19歲至62歲涵蓋主要年齡層,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科劣跡。從案件盜竊事實的角度來看,此類犯罪的認定多以多次盜竊為主,32件盜竊案件中,盜竊次數在3次至4次的占17件,最多實施盜竊的達到了18次。
除去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以外,超市本身的一些問題是該類案件不斷多發的原因之一。一是超市防損報警機制建設不到位。在商品多次被盜后才通過調取監控、交易信息等方式確定犯罪嫌疑人;二是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責任心不強。部分超市工作人員面對顧客向店員反映有人順走超市商品時無動于衷,沒有盡到保管職責,甚至有超市工作人員為使盜竊商品的人達到刑事犯罪標準,故意放縱盜竊行為;三是預防措施不到位,店內缺乏警示標語提示,也無安全門警報,難以將違法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進行預防。
我們認為,對于盜竊超市商品的行為應當打早打小,而不是放任其由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演變為刑事犯罪行為。對此,東城區檢察院向轄區內主要發案超市制發了檢察建議,指出了超市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意見,相關超市進行了積極整改。
確定相對統一的入罪標準
文/吳澤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
通過對2019年1月以來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辦理的自助購物盜竊類案件進行梳理發現,此類案件在作案手法上較為簡單,基本表現為犯罪嫌疑人在使用自助結賬機掃碼結賬時,以故意不掃碼或者掃碼后刪除的方式,將未付款的商品直接帶出超市。另外,該類案件作案地點較為集中。
辦理此類案件時,高度重視證據審查環節。在該類案件辦理過程中,基本上是將犯罪嫌疑人結賬時的監控錄像與實際購買記錄進行比對,從而找到犯罪嫌疑人未結賬的商品,再根據商家出具的商品進價單進行價格鑒定。在對監控視頻進行比對時,要特別注意對散裝稱重的生鮮商品的認定,尤其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需嚴格按照證據標準進行判斷,防止犯罪嫌疑人盲目認罪帶來的風險,比如,存在超市將庫存虧損情況都算在犯罪嫌疑人盜竊的數額等問題。
通過進一步梳理發現,此類案件雖然作案手法趨同,但是犯罪情節卻相差較大,次數方面從一次到十幾次不等,金額方面少則幾百元,多則上萬元。因此,除考慮犯罪嫌疑人前科及賠償情況之外,有必要從盜竊的次數、金額方面明確相對統一的入罪量刑標準。
和解賠償標準有待規范
文/趙磊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
2020年1月至11月,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共辦理盜竊超市商品案件107件122人。統計分析發現,該類案件呈現如下主要特點:一是盜竊數額少,賠償金額多。盜竊商品價值與賠償金額差異大。據統計,所有超市被盜商品價值總計55105元,平均每件案件超市被盜商品價值515元,平均盜竊數額相對較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發后與被盜超市達成諒解協議時賠償金額數有的達20余倍甚至30余倍。而且,部分案件賠償后未出具收款證明,賠償金存在去向不明的風險。二是賠償標準不統一,不同個案差異大。三是盜竊手段趨同,超市監管滯后。被盜超市存在監管不及時問題,其未能在作案人第1次、第2次夾帶未付款商品出超市時及時發現并制止,均是在作案人盜竊商品次數到達3次或者更多次后,才在自助結賬區攔截作案人并報警處理。
針對如何加強自助結賬模式綜合治理,特提出如下建議:一是要統一賠償標準,加強資金監管,防止其他犯罪行為發生。二是要完善超市技術防范與人工防范并重的防盜體系。三是要提升超市工作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和法律知識水平。四是要加強法律宣傳。應當在自助結賬區、商品被盜高發區等區域張貼顯著提醒標志和法律規定,警醒不法之人,倡導文明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