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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透過民法典立法看我國市場經濟法治的發展
發布日期:2020-11-16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  作者:高妍蕊

受訪者 | 孫憲忠,第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 | 《中國發展觀察》2020年第13-14期合刊,記者高妍蕊。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取決于良法之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法治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定性作用。被譽為“法治文明精彩一躍”的民法典,正昭示著這一真理。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進一步指明方向。結合民法典立法,《中國發展觀察》雜志對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典起草的主要專家孫憲忠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采訪。

構建清晰、明確、合法有度的財產秩序之必須

《中國發展觀察》記者

早在1995年您就開始致力于民法典立法的研究, 連續五次提出關于民法典編纂的多項議案及建議。此外,本屆常委會開局之年制定的8件法律以及修改的47件法律案中,差不多每一件都有您的痕跡。作為立法參與者,您的立法實踐開始得早,參與得深。一路走來,您對我國市場經濟的法治化進程有哪些認識?其中有哪些困難和挑戰?


孫憲忠學部委員

在這里,我想先講一個案例。這個案例發生在2000年左右,寧夏少數民族地區一家國有企業給埃及出口羊肉,到埃及港口之后,當地說你這個羊肉沒有“阿訇念經”標志,屬于“不潔之物”, 拒收且索賠。寧夏的這個企業認為我們出口的羊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沒有什么問題,而埃及公司認為這批羊肉不符合當地宗教的標準,因此產生了爭議。當時,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兩艘輪船停靠埃及港口,隨后被埃及法院查封。中國遠洋運輸公司說,“我跟你沒有爭議啊,你為什么扣我的船呢?”當時埃及法院是這樣回應的,按照你們中國的法律和你們國家法學家的解釋,不論是出口羊肉的企業還是你們的輪船公司都是中國的財產,你們都是一個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名下的財產。所有權人的債務,當然要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來償還。所以扣押你們的船沒有問題。對于埃及法院的主張,事實上中國輪船公司百口莫辯。

這個案件在現在來看可能是一個笑話,但在當時確實反映了我國公有制企業投資的法律制度建設問題;仡櫘敃r的歷史背景,那是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 探索的時代,當時的國家財產、公共財產概念太籠統了,我們只有一個觀念:國家財產。當時的立法不承認現代企業投資制度。對于國家公共財產秩序,過去都是堅持國家統一所有權和唯一所有權的學說。

從政治上來講,這一觀點沒有問題。但是我們可以想一想,國家其實是個非常抽象的主體,它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上的主體,所以在法律上,表面上看到處都有國家,但是到了具體事務上卻看不到國家,只能看到一個個具體的公法法人。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面臨法律上一個很尷尬的問題。從民法上來講,法律的主體既是權利的擁有者,也應該是義務和責任的承擔者,但是在法律事務上,國家享有權利卻不能承擔義務和責任。雖然有些人認為,把財產權利都交給國家在政治上沒有問題,但是卻無法為國家財產建立一個清晰、明確、合法有度的法律秩序。同時,看看國家設立這么多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它們具體地占有使用著財產,它們又有什么權利呢?按照國家授權來理解的話,那么企業事業單位就如同政府機關一樣,沒有民法上的獨立權利。

所以1986年的《民法通則》只是籠統地、含糊地規定了國家財產,其權利、責任、義務很難清晰地劃分出來。而公有制企業,法律規定它只是按照國家授權享有財產權利。《民法通則》只承認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經營承包戶,私營企業是不許可的,更多的私有財產是得不到承認的。

而在國際上,即使是公共投資企業也不是走這個道路的,而走的是“股權—所有權”的方式。投資人只是作為股東,享有投資人的權利,企業享有法人的所有權,股東根據自己的投資承擔企業的有限責任。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很顯然寧夏這家公司跟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是兩個公司,兩個公司各自承擔自己的法律責任。

幾十年來我國法律制度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公共財產秩序的制度建設問題。過去把國家統一所有權當作正宗社會主義經典,在法律上只能講這個原則,而不能講國際上普遍承認的民商法上“股權—所有權”的投資規則。但這樣一種觀點在法律適用上不符合公共資產有序、有度、公開透明的要求。按照這個理論建立的公共財產秩序,忽視了實際占有人使用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造成了公共財產秩序中的灰色地帶。

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鄙鐣髁x市場經濟制度下,公共財產秩序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領域,但過去我們并沒有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這次《意見》提出,“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為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指明了方向。十九屆四中全會在講到國家治理的時候,也提出“公平、正當、有秩序”的要求。這個秩序最重要的是財產秩序,不管是國家也罷、老百姓也罷,還是企業也罷,它擁有的財產到底是什么,我們需要在法律上把它明確下來,整個社會秩序就公平正當了, 這也是社會經濟發展之必須。


《中國發展觀察》記者

您剛才講到構建清晰、明確、合法有度的財產秩序是市場經濟法治建設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同時我也注意到,您還強調指出,所有權制度設計是市場經濟財產秩序的基石如何理解?對于新時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有怎樣的意義?

孫憲忠學部委員

亞當·斯密在總結英國工業革命成功經驗的時候,曾經這樣說道,財富都是創造的,而讓人們積極地創造財富的唯一方法,是讓勞動者或者創造者看到所有權。這就是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提出的觀點。

有一個有趣的例子帶給我們很多啟發,眾所周知英國的發明家瓦特,他在所有權問題上有一個有趣的數字體現。瓦特一生有三千個發明專利,而為了保護自己的專利打了五千次官司,我們想一下這是什么概念呢?他真正參與創造的時間大概三十年,一年大概要打一百六十次官司,平均每月就要打十幾次官司,這意味著他幾乎每天都在訴訟之中。

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英國能夠設置一種法律制度許可像瓦特這樣的人可以做這么多訴訟?而且能夠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我認為,這就是不但要在法律上充分地承認人們創造財富取得的所有權,而且還要在法律上建立足夠的制度保障人們已經取得的所有權。這就是英國工業革命成功的經驗之所在。只有保護好人們創造的動力,國家的發展才有了天然的富源。所以,有個法律歷史學家布萊克·斯通在總結這段歷史時說,“從來沒有一種法律制度像所有權這樣能夠煥發起人們創造的激情!边@段話說明了所有權的確定,對于創造財富、發展經濟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說明了所有權制度對于經濟秩序建立的重要作用。

我國經歷了長期不發達的歷史,又經歷了改革開放,到現在成為全球經濟體量第二大的國家,我們在回顧這段歷史的時候,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所有權問題與國家發展的內在聯系。因此,在這次《意見》中也特別強調私有財產的保護,其中指出,“完善物權、債權、股權等各類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并平等保護!蔽覀冊凇段餀喾ā芬约艾F在的《民法典》起草過程中也是貫徹了這一觀念。這個意義非常重大。因此,我們的發展不是靠口號,而是靠人民的創造,那就需要保護人民的創造;承認人民創造的合法性,那就必須承認人民的權利。

轉變觀念,在曲折中不斷完善依法治國的基本遵循

《中國發展觀察》記者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可以說我們的認知發生了很大的轉變,也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家發展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在頂層設計上,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戰略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的要求。那么,我們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尤其在民商事法律建設上進行了哪些探索?有哪些改變和重要更新?

孫憲忠學部委員

這次民法典的編纂其實就是完善依法治國的基本遵循的體現。它消除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民法通則》的本質缺陷,以科學的體系解決了《合同法》《物權法》等多個民法單行法之間的制度沖突、漏洞和重復的問題。

第一,民法典顛覆了《民法通則》的指導思想和理念,消除了沉重的計劃經濟烙印!睹穹ㄍ▌t》是在1986年頒布的,在制定這部法律時,我國還是計劃經濟體制,因此,《民法通則》留下了非常沉重的計劃經濟的痕跡。其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從國家計劃!倍,《民法通則》不承認民營經濟、私營經濟,不承認現代化的企業制度,對于人民財產權利不能給予充分承認和保障、土地不能進入市場等等……1993年,我國修改憲法,建立市場經濟體制, 此后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在指導思想上、具體制度上很多與《民法通則》相脫離。2013年我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之后曾經做了一個調研,在實際情況中,《民法通則》一共156個條文中能夠真正直接適用的只有十幾個,除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內容,多數已經沒有辦法適應當時的社會實踐。因此,《民法通則》確實承擔不起民法核心法律這個重任了。所以我才下定決心提出議案,要修訂《民法通則》為《民法總則》。

第二,打破了國家所有權統一、唯一學說,建立了清晰、明確、合法有度的公共財產支配秩序,解決了權利、義務、責任的統一的問題。

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我們經過了很多年的努力,在這次民法典立法中給予了充分的回應。比如,民法典第96條、255條明確了機關法人、公法法人的主體地位和財產權利。第256條也明確了事業單位的法人的財產權利。第257條、268條落實了現代企業投資人的制度,第269規定了企業法人對企業資產享有法人所有權。這個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它的重大在于把過去大家都接受的國家所有權統一、唯一學說打破了,F在的公共資產的支配秩序其實就是一個個具體的公法法人,它們在實實在在地行使占有、支配、使用、處分的權利,也承擔著相應的責任。這樣,公共財產秩序的法律基礎就被更新了。

第三,《合同法》中一些理念和不合理的規則已改變。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有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而且從整個民法體系來看,尤其是從《合同法》與《物權法》相協調的角度來看,當時的《合同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比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現在該條已經被廢除。為什么要廢除呢?就是因為這個條文既不符合民法原理,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從民法原理上看,訂立合同僅僅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的法律關系,合同還沒有到履行的期限,所以不能把合同履行的條件作為合同訂立的條件。從市場經濟的現實中,如果你在工廠里訂貨,那么訂立合同的時候肯定是沒有標的物也沒有所有權的,這個時候合同當然應該先生效,而不能等到標的物生產出來、所有權取得以后才生效。如果法律要求這時候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標的物生產出來、所有權取得之后才生效,那么當事人就無法受到合同的約束,這對于守約一方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

從其立法背景來看,上世紀90 年代民法的知識體系處于比較混亂的情形中,這種情況造成了制度建設方面的混亂。比如《合同法》第132條規定,訂立買賣合同的先決條件是標的物必須生產出來。如果按照這個規定,沒有標的物,買賣合同就不能訂立,訂立了也不能生效。這樣,大量的預售性質的合同,都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更加混亂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動產合同不登記不生效。在《擔保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規定,不動產合同不登記不生效,動產合同不交付不生效。這些規則,存在著邏輯和現實問題。

這種規則也許在自然經濟情況下的農貿市場可以適用,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就完全沒有道理了。很多人認為,農貿市場上的交易就是老百姓認可的交易模式,所以,法律上把物權和債權加以區分是不必要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觀點顯然是不能成立的,F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今天訂立的合同可能在幾個月之后甚至幾年之后才履行,那訂立的合同不能立即生效嗎?因此,我提出要將合同的生效與物權的變動區分開來。后來,經過不斷努力,我的理念在2007年《物權法》制定的過程中實現了,把物權變動的問題寫在《物權法》之中,把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區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兩種行為,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條件,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占有為生效條件,而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本次民法典的編纂,也貫徹了我提出的區分原則,刪除了問題嚴重的《合同法》第51條,按照我提出的區分原則修正了《合同法》第132條,這樣就在整個民法典之中貫徹了物權和債權相區分的科學法理。這就是訂立合同是產生合同之債,履行合同才產生物權變動的原理?傮w來說,這也是《意見》中指出的“維護契約、平等交換”的精神內涵。

第四,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也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其實上述問題在《物權法》中也有所回應。《物權法》于1994年開始起草,2007年才審議通過,其制定過程漫長而曲折。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先后審議了八次。2005年法學界還就物權法草案展開了一場影響深遠的爭論,也就是“物權法風波”。

《物權法》是民法體系中的基本組成部分,因為它規定的財產權利,關乎每個人、每家企業、每個團體的切身利益。但是,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在計劃經濟時代遲遲無法出臺。原因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物權法》涉及的國家財產權利、民眾財產權利這些問題,既有政治層面的爭議,也有法律制度層面的爭議。1986年,最后的結論是《物權法》這部分問題太大了,沒有辦法把它寫出來。

直到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之后,這些問題才開始明朗。國家開啟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深圳特區的市場經濟得到了大力發展,大量的民營企業涌現并蓬勃發展。而在1988年,深圳土地使用權改革就已經放開了土地市場。市場經濟的發展集聚了大量的私有財產,個人財產迅速增加。這些帶來了對整個法律制度的沖擊,不僅原來的國家所有權的制度和理論顯得捉襟見肘,而且整個民商事法律體系和理論產生了本質變更的需要!段餀喾ā奉C布時,如果再按照過去的觀念,肯定很不適應社會發展需求了。《物權法》的出臺,展現了我國社會對于個人所有權的基本認識的思想解放。因此,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來理解《意見》中提出的保護產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內涵。

法典體系化效應,構建和諧體系

《中國發展觀察》記者

有人說,在民法典編纂之前,我國已經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專利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而且2 0 1 1年全國人大宣布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建設完成,并做出不再編纂民法典的決定。那么, 為什么又重新編纂民法典呢?直接修改單行法不可以嗎?對于其他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有什么啟示?這對于市場經濟法治建設又有怎樣的意義?

孫憲忠學部委員

其實,我是一直主張編纂民法典的。2013年,我當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第一年,就提出修訂《民法通則》為《民法總則》、整合其他民事法律為民法典的議案。2014年,我再次提出同名議案。經過不斷的努力,2014年10 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編纂民法典作為一項重大立法工程提出, 而且民法典編纂“兩步走”的工作路線也與我的想法不謀而合。

我認為,2013年之時,我國民法雖然表面上看類型齊全,但是核心的法律《民法通則》已經全面不能適用了,重要的法律比如《合同法》還有嚴重的缺陷,所以必須修改。除上述原因之外,我也受到了歐洲民法法典化運動時期一些重要思想的啟迪。比如“法典體系化效應”理論的影響。

民法法典化,可以消除各個民事單行法之間的制度沖突、漏洞和重復,為市場經濟中的民事執法和司法建立統一依據!胺审w系化效應”一詞,最早出現在歐洲十八、十九世紀的民法法典化運動時期。這個詞與很多著名的歷史人物是有關的,首先是歐洲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當時他提出法國民法不統一的問題,他說,“我騎馬從巴黎去外省,馬還沒有換,法律體系都換了幾個了!庇捎诋敃r法國是習慣法體系,這個國家有五六十個省,但是它的民法體系就有四百多個,因此,正如伏爾泰所說,“法國換法快于換馬!狈鼱柼┡u說,法律不統一,市場又如何統一?經濟怎么發展?所以他強調統一市場的法律制度。

后來拿破侖執政后,接受了伏爾泰的理論,要改變當時貧窮落后的法國,發展國家的經濟,首先就是要統一法國的民法。因此,拿破侖下大力氣制定并頒布了統一的民法典,因此法國的市場法律便統一了,很快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后來法國躋身于世界強國之列。同時,法律體系的統一也實現了裁判規則的統一,實現了對國民政治上的平等對待,從而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就是民法法典化的“體系化效應”。法國通過“民法法典化運動”取得了國家治理以及經濟發展的成功,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后來歐洲大陸國家都編纂了民法典,形成了世界著名的大陸法系,法學上也稱為“民法法系”,由此可見民法典對這一階段歐洲法制文明的鑄造作用。

因此,法律要統一,才能夠保障執法和司法的公平。而在2013年的中國,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民法單行法系統,沒有體系性邏輯,難以實現公平正義的執法和司法。現在民法典編纂完成,民法體系內的各種重要的規則,不僅僅實現了執法和司法上的統一,而且也實現了法理上的科學化。這個成就對于我國市場經濟法治化建設的意義非常大。

它的意義重大首先在于民法典在維護和保障經濟基礎運行、建立和穩定國家基本經濟秩序方面發揮了基礎性、決定性的作用。其所建立的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財產權利制度,保護了人民對財富的進取心,為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和淵源。

另一方面這種體系化的立法保障了民法立法資源的和諧統一。它所建立的科學和諧的規則體系,能夠確保執法和司法有法可依,是基本保障精準司法和精準執法的需要。

民法法典化帶給我們要構建統一的法律體系的重要啟示,也正是《意見》中提出的“統一市場、公平競爭”精神的現實體現和基本遵循。我認為,還要在民法典之外構建“大民法”(即整個私法領域)的和諧體系,使民法典之內的民法體系和民法典之外的商法、知識產權法、社會法等民法特別法體系和諧統一,為人民權利保障和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共同發揮作用。


《中國發展觀察》記者

這次《意見》還提出,要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農業、財政稅收、金融、涉外經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正如您剛才提到的構建“大民法”的和諧體系,如何看待民法典和民法典之外其他民法特別法的關系?民法典之外,新時代市場經濟法治化建設還要重視哪些法律和制度建設?

孫憲忠學部委員

現代民法主要有三大典型的特別法領域,一是商法,二是知識產權法,三是社會權利立法。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典型的民法特別法領域,比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特殊權利的立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特殊民事行為的立法;產品責任法等特殊法律責任的立法以及律師法等特殊主體的立法。另外,還有很多行政管理性質的法律中涉及民事權利和行為的規定, 包括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

談到民法典和法典之外其他特別法的關系,我曾專門提出過“ 頭等艙” 理論。其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不管是商事權利、知識產權,還是社會性權利,都是民事權利,涉及這些權利的活動都是民事活動,都屬于民事行為。其次,在法律實踐中,尤其要重視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問題。第三,在這些特別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清楚時應該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邦^等艙”理論形象地說明了民法典內部的規范體系和民法典之外的規范體系本質上屬于一個整體,不能分離。

隨著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要首先重視商法的發展,因為這方面的法律發展得非?,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都是比較成熟的法律。但商法不能脫離民法,在民法典體系中寫入商法規范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編纂民法典從一開始就確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商事立法的一般規則已經在民法典中基本確立而且也能夠滿足實踐的需要。比如在民法典總則編規定了商事法人制度、商事行為的規則、民事權利中的投資性權利,此外,物權編、合同編對于商事權利和商事行為,還有很多規定。將來是否還要制定商事法律的一般規則,還要看經濟發展和學術研究的情況。

其次,市場經濟法治還要完善市場經濟監督制度和監督機制,尤其嚴格約束公權力,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嚴格落實《意見》提出的政府權責清單制度。著重加強在資源開發、工程建設、海外投資和在境外國有資產監管、金融信貸、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財政支出等重點領域監督機制改革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委、紀委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同時進一步完善監察法實施制度體系,促進黨內監督、監察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協同發力,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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