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已經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這意味著新的《專利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是我國現行《專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的第四次修正,以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創新主體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為主要內容。
過去的十年不僅是國內知識產權創新保護快速發展的一個時期,同時也是國內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水平大幅提升的關鍵時期。由于《專利法》修改的間隔時間較長,而我國的社會經濟狀況和技術創新能力近年來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新修改的《專利法》在多個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變,專利保護力度空前提高,必將在新法實施后形成全新的專利保護局面。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202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并向社會大眾征求意見。舊法施行過程中顯露出了一些問題,例如專利審查周期長、未能與相關法律接軌、企業維權周期長、取證難、效果差等。為此,本次《專利法》修正后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那么,新修改的《專利法》都作出了哪些修改?修改部分又會對企業的專利資產管理產生哪些影響?ChinaIP記者通過采訪學術界和企業界知識產權專業人士,針對新《專利法》進行亮點解讀、分享觀點并提出建議。
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次《專利法》修改,將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完善舉證責任,完善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完善專利行政保護,新增誠實信用原則,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程序有關條款等。專利侵權的技術性強、維權成本高、賠償額偏低是專利保護的主要障礙,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賠償額低。舊《專利法》中缺乏對惡意侵權的懲罰機制,并且法定賠償的上限僅為100萬元,這就導致很多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從而缺乏足夠的動力進行自主創新。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宋河發表示,此次《專利法》公布以后所建立的償還性賠償制度,將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侵權人按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這對于遏制故意侵權可能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宋河發指出,盡管近年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案件的侵權賠償額尤其是法定賠償額也在不斷提高,但對侵權行為的遏制依然不夠嚴格。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展中心發布的2015年中國專利調查數據,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賠償額低于10萬元的案件仍然占30%多,這說明我國知識產權案件的侵權賠償額總體還是比較低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賠償額較高,同時也不會因此阻礙創新,這是值得借鑒的。事實上,加大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并不會阻礙創新。原因是技術轉移的價格實際上是市場行為,尤其是專利技術,它在市場中的供需并未達到充分競爭狀態,因此,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以后,專利權人抬高價格的情況就會有所減少。從這一點來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并不一定會阻礙創新。
同時,宋河發還提出了“故意侵權”的界定。司法實踐中,“故意”的界定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在目前技術成果越來越復雜的情況下,一項技術往往會涉及多個專利權人,如果對故意侵權進行泛化理解,可能將不利于技術實施,尤其是在通信領域。因此,他建議,除標準必要專利領域以外,對“故意侵權”的認定要進行嚴格的限制。
減輕舉證責任
專利侵權賠償的常見計算依據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但是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規則下,權利人很難對侵權方的實際獲利情況進行舉證,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往往很難獲得高額侵權賠償,難以對侵權方形成有效的打擊。專利權人應積極舉證,證明自身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情況,才能充分獲得法律的救濟。此次《專利法》修改也完善了舉證責任分配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降低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
新《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實際上,該舉證規則已經寫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本次修改將該規則明確寫入《專利法》中,有利于進一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從而爭取更高的侵權賠償金額。宋河發則認為,除舉證責任之外,證據來源也是專利侵權案件中權利人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若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除了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賠償額外,還要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例如可將獨立第三方、專家、技術調查官、人民陪審員提供的評估作為證據,而不僅限于權利人的主張。
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
此次修法著重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包括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加強專利轉化服務等。新《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雖然我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較高,但對專利權“重申請、輕運用”的現象卻一直存在。對此,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法律組專家、達闥科技知識產權前總監王振凱指出,國內專利許可市場仍有較大發展空間,影響了專利創造一級市場表現,對此,引入專利開放許可制度是一種有益嘗試。“從公權力介入角度,該制度類似于專利池的打包式、一站式許可,有助于促進技術流動。相比過去一對一談判的較高成本,開放許可或將有助于降低獲取專利許可的成本。”而從轉化運用角度,如何讓知識產權真正成為技術轉化運用載體,也是專利強企必須思考的問題。對此,王振凱認為:“目前,國人還不太習慣通過許可方式實現技術交易,開放許可將有助于專利技術更好轉化為生產力,也有助于專利權人更好地回收創新研發投入,進而激發企業和個人創新活力。”
“在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歸國家所有,單位可以是持有人也可以是專利權人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沒有權利復制歸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這類無形資產。而此次修法解決了這個問題。修法后,職務發明優先的原則不變,但是新法明確了單位可以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進行處置,這一點非常有意義。”宋河發在采訪中指出,“西南交通大學在實行混合所有制以后,科技系統已經推出了新的科技成果。所有權下放和使用權下放這一重要政策,進一步激發了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如今,科技部已經選定了40家高校科研機構開展試點,職務發明人可以擁有知識產權及其最后形成的企業股權,此次修法與科技部的新政策相一致。”
鼓勵并豐富獎勵制度
此次采訪中,兩位專家都對新《專利法》第十五條(原第十六條)表示了贊同。新《專利法》將舊法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單位可以用股權期權、分紅權等對科研人員進行激勵,是新法推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
宋河發在采訪中指出,單位的知識產權作價入股以后所形成的股權,應當屬于獎勵股權,所有者并不成為股東。此舉將產生一系列相應的法律問題,比如:獎勵股權是什么屬性?獲得獎勵股權的科研人員是否可以入股企業、成為股東?要解決上述問題,就需要將知識產權權利下放,使權利所有者變成股東。這將極大提高專利權中那些不太復雜的成果的轉化效率。
近年來,我國科技創新激勵措施改革的積極進展,為營造良好科研生態、建設科技強國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而此次修法,又進一步豐富了職務創新成果所有權方面的內容。具體應怎樣將產權激勵落到實處?王振凱認為,“達闥科技專利合伙人模式”是落實新法要求的典型案例。他認為,不能將專利權獎酬、報酬視為單向的企業負擔,而應從知識產權制度整體性來考慮,將其視為“花小錢、賺大錢”的事。據介紹,“專利合伙人模式”作為企業知識產權重要戰略的組成部分,包含職務發明獎勵、高質量專利獎勵、專利運用獎勵等,將公司從對外專利訴訟賠償、專利出售等獲得金額的10%或更多作為獎金,且具有上不封頂與終生享有的特質;在獎勵范圍上,該模式也做出了突破性嘗試,除了獎勵發明人外,還覆蓋了為專利轉化運用作出貢獻的利益相關者,將企業知識產權工程師也包含在內。“專利股權和上市股票股權是等量齊觀的,回報企業內部知識創造型員工,能增強其主人翁意識。”王振凱贊同讓專利成為科研機構改革和科研人員報酬的一種承載方式,形成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回報的閉環。“專利獎酬機制是商業社會知識產權運作中的底層邏輯,與員工報酬強相關。過去的《專利法》更關注專利使用和專利侵權判定等,而此次草案修訂擬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的創造處置權,將強化和提升專利在企業管理運作中能夠發揮出的高價值。”
針對此次新《專利法》對單位實行產權激勵的鼓勵態度,業界紛紛表示贊許。“經濟法不像刑法或民法那樣是強制性規定,而要更多考慮市場調和作用。”王振凱提議打造試點案例,以榜樣企業先行成果鼓勵更多企業投身創新收益制度建設與實踐。“企業是最聰明的,一旦能看到新規定對自身高質量發展的助力作用,以及獎酬機制對專利創造、保護、運用及商業化的正向推動,企業將自主落實標的。”
除上文所述外,新《專利法》還包含了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重點、亮點。新《專利法》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延長至15年,并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可以要求國內優先權;設立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延長實際保護期;設立開放許可制度,促進成果轉化等。新《專利法》生效后,能否激起創新主體的專利保護熱情,改變我國的專利保護狀況?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