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具有國際共識,但具體如何做好這項工作,世上并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模式。近幾十年來,域外未成年人保護的具體做法和理論研究對我國有一定啟示。同時也應看到,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體系框架、具體制度也越來越呈現出本土特色。為改善未成年人保護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在政府層面,民政系統設立兒童福利部門;在司法層面,檢察系統設立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自上而下的機構變革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注入了新動能,中國特色未成年人保護形成雙引擎共同帶動的局面。
短短兩年左右的時間,諸多長期困擾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短板、薄弱環節得到明顯改善,一系列符合實際的具體措施紛紛出臺。比如,為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保障范圍,破解兒童幫扶訴求發現難、報告難、干預難、聯動難、監督難等問題,民政部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試點設置12349為兒童救助保護統一熱線號碼。為改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不全面、不綜合、不精準等問題,最高檢頒布《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在辦案專業化規范化社會化、設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建設未成年人司法精準幫教和社會支持體系、推動設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查詢和禁止制度、監督落實“一號檢察建議”來促動校園安全建設等多方面持續發力,取得實效。實踐證明,民政和檢察這種雙引擎的未成年人保護體制有著巨大優勢,不僅有利于提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質效,而且對真正形成全社會保護合力、建設未成年人國家保護的大格局發揮著主導作用。
學界和實務界應當摒棄機械套用域外體系和理論的思維,從我國體制機制、法律體系出發,總結和解釋本土發展背后的規律性。按照這一思路,此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時,提煉并遵循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國家責任理論,并予以法律化。憲法是根本大法,其規定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基于憲法的這些規定,修訂后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旗幟鮮明地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而且將這種國家責任直接轉換為兩個專章,即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根據兩個專章的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司法機關都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代表國家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為了讓這些分散的職責形成合力,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民政檢察雙引擎的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定機制,賦予民政系統和檢察系統特殊重要的責任和地位。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原則上由民政部門承擔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統籌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這意味著由民政牽頭政府保護,發揮好督促和指導的責任。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檢察院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這意味著由檢察機關引領司法保護的縱深發展,在司法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發揮主導作用。
如何貫徹落實好這部法律,將成為提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水平的關鍵。一方面,各方應當依法全面履職、共同盡責,提升守法、執法、司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民政與檢察的雙引擎機制在保障修訂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方面,勢必會發揮更加基礎性的作用。對于民政系統這一政府引擎來說,重點聚焦于統籌協調。近幾年來,民政部承擔著國務院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已經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下一步,如何搭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好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需要圍繞優化、協同、高效進行研究。對于檢察系統這一司法引擎來說,重點聚焦于法律監督。檢察系統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一系列探索,并做好了相應的機制準備。比如,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未成年人檢察部門統一集中辦理即將在全國鋪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現了從強調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向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現代化轉變,從強調訴訟監督向注重溝通配合和凝聚各方力量的法律監督轉變。下一步,如何充分發揮檢察權,拓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的機制和形式,做到督導而不替代,助推職能部門充分履職,需要鼓勵更多的制度創新、實踐創新。
修訂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是一個新開始,由民政和檢察雙引擎帶動的實施機制,必將會保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行穩致遠。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