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指引下,法律的完善和細化勢必會對檢察機關的未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檢察機關只有牢固樹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將該原則貫穿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始終,不斷拓展保護范圍,加大保護力度,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全面開展司法保護,才能更好地發揮檢察職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有效保護,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會,實現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維護。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本次修訂細化了家庭監護、完善了學校和社會保護、強化了司法保護、新增了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其中,一個顯著的亮點是在總則第4條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并詳細列明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的具體要求。這一重大原則的確立,如同一條紅線,不僅貫穿體現在修訂后未保法的方方面面,更為未檢工作的創新發展提供了理念指引。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
貫穿修訂未保法始終的紅線
一國未成年人保護狀況如何,標志著這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和現代化進程。關注未成年人利益,是當代各國政府和民間的共識,此次未保法修改立足中國國情,也順應了國際社會未成年人保護的發展趨勢。修訂后未保法明確規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該規定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本土化表達,其源自于1989年聯合國頒布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弊鳛閲H社會普遍認同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最高指導性綱領,該條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也成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和接受的處理一切關于兒童問題的首要考慮準則。
我國于1992年正式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按照國際法規定的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作為締約國,我國嚴格遵守該公約的要求,將兒童的最大利益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意味著將兒童放在權利中心位置,在處理關乎兒童的問題時,要求全方位地考慮兒童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從而作出最有利于兒童的措施和安排。這其中暗含的一個核心考量在于:今日之兒童,即為明日之棟梁。將兒童視為權利主體予以保護,尊重兒童意愿,無論是國家、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有義務為兒童提供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各種保護措施,用發展的眼光在當下給予其特殊關照,施以“最重大和最核心”的考慮,努力為其創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
我國修訂后未保法不僅將兒童最大利益表述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而且用立法形式進一步將該原則具體化,以增強該原則標準的可操作性。與此同時,修訂后未保法在分則部分,也將未成年人作為首要權利主體,將其學習、生活的不同場所、場景動態展開,全方位、立體式地構建起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家庭、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社會主體、司法機關等各方在面對未成年人時所應持有的基本理念和相應職責。這些規定都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重要體現,這條紅線,綱舉目張地將整部未保法有效串聯起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在有關檢察職責規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挑戰,例如,家庭監護缺位問題突出,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在制度層面存在許多短板和漏洞,未成年人受侵害時有發生,嚴重犯罪低齡化,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犯罪頻發,校園欺凌、性侵或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的事件時有發生,未成年人保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還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后未保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指導,在制度層面都明確予以回應。其中,對檢察機關賦予了更多的保護重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明確了檢察院的監督職權,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同時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督促、支持起訴;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二是細化、補充完善了現有法律對檢察機關適用特別程序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主要依據是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法律或司法解釋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章節。此次未保法修改,在充分且設身處地地考慮未成年人各項利益的基礎上,將其中部分條款予以精細化設定,比如特別規定檢察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詢問女性未成年人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詢問、訊問要“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場所進行”,強調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為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采取所需要的救助和幫助等。
三是將未檢工作開展過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專門制度寫入未保法。最高檢2018年10月向教育部發出“一號檢察建議”后,未檢部門把校園防侵害尤其是防性侵作為一項日常監督工作。今年5月,最高檢聯合八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強制報告制度,并在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意見中提出全面推行未成年人被侵害強制報告和入職查詢制度等等。這些好的制度做法,都從法律層面在修訂后未保法中予以肯定和確認。
問題出在哪里,解決問題的觸角就投向哪里。這些回應,恰恰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體現。因為,只有維護好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確保其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各項權利需求得以實現,才能實現億萬家庭的安寧幸福和社會穩定,這關乎國家民族未來,是全社會的事情。
綜合修訂后未保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指引下,法律的完善和細化勢必會對檢察機關的未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檢察機關只有牢固樹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將該原則貫穿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始終,不斷拓展保護范圍,加大保護力度,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全面開展司法保護,才能更好地發揮檢察職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有效保護,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會,實現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維護。
牢固樹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
才能開創未檢工作新格局
修訂后未保法的通過,對未檢工作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也帶來了嚴峻挑戰。未檢檢察官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進行深入的學習和理解,牢固樹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并將貫徹好該原則作為推進未檢工作的首要抓手。
首先,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指導,理解、適用修訂后未保法。正確理解法律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譬如,法律規定的“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是狹義地理解為檢察機關的監督僅限于訴訟活動監督,還是可以監督訴訟以外的事項,亦即“等”是等內“等”還是等外“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當然是后者;又如,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權利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由于未成年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因此,只要行為(包括不作為)的侵害不是限于某個特定未成年人,即可構成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未保法是專門法、特別法,當未保法有明確規定時,應當優先于適用其他部門法,這既是一般法理原則,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要求。
其次,要避免錯誤認識。有觀點錯誤理解和解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狹隘地認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制就是要實現實體上的輕緩和程序上的寬松,這也導致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出現對該原則的亂用、濫用。正確的認識在于對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實體和程序上的措施,是否能從根本上促其正常社會化,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使其身心更好地成長。該原則把未成年人放在權利主體地位,同時強調雙向保護、特殊保護。如果只是單純、一味地輕緩,則會導致在個案中背離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再次,要立足未成年人視角,實現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檢檢察官的良性友好互動。要貫徹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就要求未檢檢察官從未成年人角度出發,給予其充分的尊重,重視細節的力量。充分掌握未成年人成長的真實信息,及時發現問題所在,是辦好未成年人案件的關鍵。在這個過程中,減少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使其合理意愿得以充分表達則是重要一環。這就需要未檢檢察官在具備法律專業素養的同時,還要具有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充分了解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群體的生理、心理特征,在辦案理念、辦案區域選擇、訊問、詢問的方式、方法等方面也要有別于成年人案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辦案效果上的最優。
此外,未檢檢察官自身要重視經驗積累,要有敏銳的洞察力,慎重審視權衡法律背后千差萬別的社會要素。社會存在的因素千變萬化,檢察官的思維也會受其自身所固有的文化傳統、自身成長過程和價值觀影響。在辦案過程中,當與未成年人利益相關的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甚至出現沖突的時候,要能夠清楚地判斷出何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如何在現有價值間進行“最大利益、最優利益”的取舍。比如,在合適成年人的選擇問題上,樸素的常識往往會將父母視為第一選擇,但如果父母和涉罪未成年人之間的情感紐帶已經斷裂,未檢檢察官是否能在第一時間知悉,并依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來選取未成年人所信賴的人擔當合適成年人,這就要求未檢檢察官在嚴格依法的同時,正確理解法律規定背后的價值考量和本質所在。在把握好基本規律的基礎上做到個別化、針對性,“一案一策”,因人而異,靈活處理,切實維護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要有系統思維,注重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并非只是傳統意義上的辦案,更要關注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和健康成長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權利受侵害或者違法犯罪,與監護、教育、社會環境、網絡影響等有著復雜的關聯。因此,檢察機關在辦案時不能只局限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還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教育監護條件等信息,挖掘其背后深層次、根源性的問題,在此基礎上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對策、解決問題,實現綜合治理。在這個過程當中,檢察機關要發揮“領頭羊”作用,對于辦案中發現的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應當依法督促,并與相關部門搭建銜接聯動機制,推動形成全社會參與未成年人事務治理的新格局,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作者分別為北京師范大學教授、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