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這樣的調整安排體現了什么?面對新的刑責年齡規定,我們又該如何做好應對工作?新京報記者為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研究員。 受訪者供圖
新京報記者 肖隆平 實習生 蔣佳宸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同時還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這樣的調整安排體現了什么?面對新的刑責年齡規定,我們又該如何做好應對工作?新京報記者為此采訪了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研究員。
刑責年齡個別下調體現樸素正義觀
新京報:你如何看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刑責年齡的調整安排?
劉仁文:個別下調,是回應輿論中的樸素正義觀,也是對低齡嚴重暴力行為目前缺乏有力應對措施的一種應激反應,其科學性、有效性和可行性還有待深入論證和實踐檢驗,而且具體落實中,究竟哪些是特定情形,要經過怎樣的特別程序,實踐中如何具體操作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
新京報:低齡未成年犯罪現象確實很受關注,下調到多少歲合適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那具體應下調到多少歲合適,犯了哪些罪的該下調?
劉仁文:沒有達到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即14歲),又實施了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惡性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這類人員草案明確了是下調的對象。
那降低到多少歲合適?根據我們從司法實踐中掌握的個案情況來看,降低1歲-2歲也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實際上,11歲、10歲甚至9歲、8歲也有被報道出來殺人作案的例子。比如2013年11月重慶長壽區一位10歲女孩在電梯內將沖自己做鬼臉的1歲男童摔死。2008年12月,海南三亞一名9歲小男孩將欺負他的一名13歲小孩捅傷,傷者醫治無效死亡。可見,通過個別降低年齡的做法并不是一勞永逸的做法,也會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和后續問題。即使刑事責任年齡適當下調,也管不住所有的不良少年,還得和特殊學校以及專門矯治教育等其他配套措施相結合。
新京報:為什么近年來會頻繁發生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現象,為何會受到如此廣泛的關注?
劉仁文: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例過去可能就有,但由于媒體不發達,并未被公眾所廣泛了解。現在媒體發達,一件事情發生了一下就在網絡上傳播開了。二是現在從整體上看,青少年一代因為生活條件的改善,加上網絡發達,信息接受渠道多,使得青少年在生理出現“早熟”現象,但心理上卻并沒有完成相應的社會化過程,造成青春期前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心不平衡,容易出現一些極端行為。這兩方面的因素結合起來,一旦發生惡性案件,就容易迅速在社會上發酵。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不宜“一刀切”降低
新京報:現在的草案規定,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你看來,為何針對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不宜“一刀切”地降低?
劉仁文: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以及聯合國的精神來看,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是合適的。有學者曾對世界上90個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進行過統計,發現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設定為14周歲的國家和地區是最多的,還有的設定為14周歲以上(15歲、16歲甚至18歲)。聯合國在2019年發布的一般性意見中,根據腦認知與神經科學的最新研究,也建議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
世界上確實也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低于14周歲,但應當看到,這些國家和地區大都有獨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的少年刑事司法體系,而少年刑事司法體系重在教育、感化和轉處,不像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那樣偏重懲罰。我國目前沒有獨立的少年刑事司法體系,更沒有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成套的刑法制度(只是在刑法中有零星規定),也就是說,在刑法結構和刑罰制度的設計上缺乏一個緩沖地帶,欠缺一套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分層級的處遇措施體系。
新京報:在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上,你覺得家庭應該擔負什么責任?
劉仁文:任何一個不良少年的形成都有一個過程,所以最關鍵的是,我們要通過完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一系列的預防措施建立起來。首先是家庭的管教,父母或相關法定監護人要承擔起養育、監護等責任。對于放任不管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該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追究其相應的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修訂中,這正好是一個契機,應該在此次修訂過程中考慮相應的條款設計。
未雨綢繆應對“新問題”
新京報:刑責年齡個別調整后,你認為是否會產生新的“不公”,為什么?
劉仁文:這的確是一個需要未雨綢繆的問題。如何把握個案中刑責年齡的標準,是難點,否則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這個可以通過出臺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來實現。
總而言之,刑責年齡做相應調整,總是希望在同一個時期能同案同判。這樣才是修法的初衷,否則的話,如果在同一個時期出現同案不同判,差異很大,導致產生不良的社會反映,這都不是修法所應產生的結果。
新京報:那該如何應對?
劉仁文:通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刑法》有效的銜接,把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學校如工讀學校,以及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完善好。未成年犯不同于也不能等同于成年犯,對未成年犯進行“改造教育”就需要完善矯治教育制度體系,讓進行“改造教育”的未成年犯有良好的環境能夠實現真正地改頭換面,重新走上一條有利于國家、社會和家庭的人生發展道路。
新京報:對于未成年犯刑責年齡調低一事,你還有何看法、觀點?
劉仁文:治理低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現象,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管齊下,注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刑法只是最后迫不得已才動用的手段。與其把注意力過于集中在降低刑責年齡,不如建構一套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體系,設計一套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罰替代措施,包括矯治強度由輕及重的各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