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近些年來,時常能從報端看到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學就業的新聞。就在今年上半年,某地曾連續被曝出教育招考冒名頂替的丑聞,甚至有的涉及二百多名冒名頂替上大學者,情況不可謂不嚴重。對于此類問題,社會各界也都在呼吁采用重典治亂。這次刑法修正加入了相關內容,是立法機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務實之舉和積極作為,值得點贊。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雖然在性質上也是“偷”,但是與偷盜他人錢財完全不一樣。偷盜錢財只是一時一地的物質損失,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可能改變的是別人的人生。以教育領域為例,他人十年寒窗苦讀,卻讓不法之徒一朝金榜題名,影響的不僅是有關當事人能否圓了大學夢,還有接踵而至的就業、婚嫁等人生大事。對于寄希望通過高考改變命運的莘莘學子來說,本該“逆襲”的人生卻被人“逆轉”。
即便這種行為最終被發現,但錢財之物尚能補償,逝去的青春又如何回贖?同時,這種冒名頂替行為把道德和能力不符的人送到高等學府,也是對教育制度的褻瀆。因此,盜用、冒用他人身份可以說是最令人不齒的行為,也是“最大的犯罪”。
對于嚴懲盜用、冒用他人身份行為來說,立法機關的此次修法讓人們充滿了期待。希望在立法完善的同時,各相關部門進一步健全有關的制度機制,最大程度避免這種“人生被盜”的悲劇重演,讓“偷取他人人生”者及時被發現,并受到法律嚴懲、付出沉重代價。 (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