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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實施,今后怎樣出具合法有效的借條? (附最新借條范本)
發布日期:2020-10-12  來源:中法華睿律云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對于《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
其中,影響借款合同(借條)簽訂的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與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比來看, 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相當于“取代”了年利率24%的地位, 而對于年利率36%而言, 自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后即正式取消了, 從此不再適用“自然債務區”這一概念。

法條鏈接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大幅降低了合同無效的門檻。在本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中,一方面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方面大幅減少了部分情形的構成要件, 重點突出民間借貸需以自有資金為資金來源, 嚴格禁止吸收他人資金、套取銀行貸款、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后轉貸。

這意味著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間借貸合同將被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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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點注意的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是本條規定合同無效不可或缺的三個必備條件。那么,

什么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

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方面等活動。應該說絕大部分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具備放貸資格。

什么是“以營利為目的”?

這一點應結合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經營形式、出借頻率、借款對象、借款金額、借款形式等來綜合判斷。如資金不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套貸或社會吸收而來,而是企業上下游之間、關聯企業之間或親友之間,因為生產或生活所需而臨時、偶爾發生的借貸行為,在國家規定的利率范圍內收取利息,應得到法律保護。

什么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圍的廣泛性。是否屬于“社會不特定對象”,應當結合行為人出借方式來界定。即當出借人意在面向社會,公開發出可以出借款項的要約邀請(書面或口頭),任何人只要接受這一要約邀請,出借人均會與其建立資金借貸關系。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與行為人相識,均可被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果是借款人因為用款找到借款人,或借款人是基于相識或介紹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出借款項的,則不應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

根據上述這些重要修改,今后,我們應該怎樣出具合法借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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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憑證名稱:借條

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不要寫成“欠條”!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后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系。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系,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絕對不能寫成“收條”。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并不對債務人產生“還款(付息)贖條”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系,不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以收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事由,確保借款不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也避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對該筆借款的用途提出抗辯。

(3) 今收到

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 借貸人關系

在借條中表明借貸雙方是好友關系或是其他親屬、同學、同事等特定身份關系,證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資金。

(5) 出借人

此處寫明出借人姓名全名,應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

(6) 交付方式

由于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你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注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于借條屬于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7)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范》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8) 利息

借款利率應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時大寫標明。

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9) 借款期限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而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3年訴訟時效不會開始計算,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別約定借款期限,如果約定了,期限到了之后,應注意3年訴訟時效。如果3年訴訟時效快過了,就要及時采取措施,通過書面等形式向對方催收,并保留主張權利的證據,讓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10)逾期利息

到期未還后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焦點,應在借條中明確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11)實現債權的費用

這句話看起來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判決,【借款人】李強、楊娟在給【出借人】吳曉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

如李強、楊娟【借款人】違約,吳曉光【出借人】采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

最高法院認為,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

吳曉光為實現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曉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曉光【出借人】根據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強【借款人】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中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應當是關于民間借貸中借用資金成本的相關費用,只有與資金成本緊密相關的相關費用才屬于上述規定的范圍,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現的所有費用都屬于上述范圍。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律師費系出借方為實現其債權而實際支出的成本,當事人明確約定由借款方承擔,不屬于借款資金費用。故一、二審判決由地正公司承擔具有事實與合同依據。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

省錢!

(12)送達

這句話看起來也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訴訟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臨“送達難”的問題。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證人等)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往往出現郵寄送達因“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原寫地址不詳”等被退回。如果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法院經常采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公告送達能把訴訟周期拉得很長,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期間,被告很可能已經轉移財產!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其中第3條意見規定: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即可。

有了這句話,法院不用擔心送達難的問題了,當事人也不用因為公告送達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時間。總之——

省時間!

(13)微信

隨著微信的普及,在許多訴訟中,微信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等都成為訴訟的關鍵證據。而在微信證據的認定中,目前難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實名認證,因此最大的難點是如何證明這個微信號就是債務人本人的微信號。

這個問題在許多人看來可能覺得不可思議,我跟他一直是用這個微信號聯系的,不是他會是誰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須講證據,微信號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確實存在,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微信號是債務人本人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裁判。并且現在債務人也都會請律師,每次對微信證據的抗辯都是真實性不予認可。

但是!如果在借條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約定了對方的微信號,那么當發生糾紛時,該微信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是債務人本人的微信號,上面的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就都能夠核實了。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

省力!

(14)借款人

借條上出借人簽不簽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名捺印。借款簽名須在“借款人:”后寫全名,并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同時,最好讓借款人將簽名捺印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復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15)借款人配偶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避免爭議。

(16)家庭住址

寫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因為后期訴訟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7)落款日期

落款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借條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處最好裁掉。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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