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燁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范勵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法務經理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也愈發得到重視。為了充分保護個人信息,有效引導企業合法合規地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標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部門為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及時、科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適時出臺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引導政府部門、相關企業等在積極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一、現行規范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一)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已有的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2年12月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彪S后在201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第22條明確使用了“個人信息”的表述。2017年3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111條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在法律層級上,我國已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框架,為我國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提供了充足的上位法依據。通觀《網絡安全法》《民法總則》全文,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僅是原則性規定,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弱。因此,必然需要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等細化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操作。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于2017年12月發布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為各類組織合法合規地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提供了指引,但僅是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2019年4月,公安部發布了《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指南》,在《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的基礎上,強化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管理機制和業務流程,為企事業組織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操作指引。2019年11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明確列示了哪些行為可以認定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由此可見,我國已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將鼓勵產業發展和個人信息保護有機統一。正是由于我國已有了較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才能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充分發揮作用,為打贏疫情阻擊戰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在本次疫情期間,相關部門進一步重申合法合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既確保國家及時掌握個人信息主體的動態,又能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免受非法侵害。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月3日發布了《關于加強信息化支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強調通過強化數據采集分析、開展遠程醫療服務、規范互聯網診療咨詢等方面,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撐作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于2月4日發布了《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門在利用大數據支持聯防聯控工作的同時,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國家也通過及時發布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為信息技術運用于疫情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2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于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服務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進一步鼓勵運用信息技術支撐服務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
1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鼓勵運用信息技術在全國范圍內加強線上業務服務。2月7日,銀保監會又發布了《關于推廣人身保險電子化回訪工作的通知》,率先在推廣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電子化回訪方面展開布局,賦予保險公司在人身保險新單業務中開展電子化回訪,進一步深化了信息技術在保險業的運用。2月14日,銀保監會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通知》,明確要求加強科技運用,強化網絡銀行、手機銀行、小程序等電子渠道服務,鼓勵運用人臉識別等信息技術發展非現場核查、核保、核簽工作。各大保險公司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不僅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援,而且充分保障了保險服務質量,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開展電子化回訪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不可避免地會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如何合法合規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是各個保險公司不得不面臨的難題。
二、保險科技賦能保險業發展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并逐漸與保險業深度融合,保險科技已成為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力。2019年全年原保險保費收入為42,645億元,財產保險收入為11,649億元,其中上半年保險收入為5,893億元。僅上半年就有71家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共計381.53億元,同比增長16.89%。雖然互聯網保費增長率很高,但2019年上半年互聯網財產保險保費僅占上半年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6.47%。信息技術在保險行業的發展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隨著信息技術與保險業的不斷融合,保險科技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課題。保險科技“契合了保險行業應用場景和數據驅動的需要,促進了保險業全方位和多維度的變革”。
(一)保險科技的發展
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保險科技綜合運用于“產品創新、營銷、承保、理賠等各個產業鏈條和服務環節”,切實提高了保險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保險業的高質量發展。保險科技對保險公司提高運營效率、降低產品和服務成本、有效防控風險、推動產品和服務創新等方面都大有裨益。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保險公司可以對慣常的風險點進行監測,并根據風險程度實現差異化定價。通過語音識別、圖像識別、深度學習等人工智能,保險公司可以為用戶提供在線投保、承保服務,并能根據用戶畫像匹配最合適的產品。例如保險科技公司“大特!蓖瞥龅摹傲奶焓健北kU機器人,不但可以幫助用戶更好地挑選產品、實現理賠,還能實現產品定制和精準推薦。隨著保險科技的發展,監管層也鼓勵信息技術在保險業的發展,并出臺相應的法規進行風險防范。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7月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充分證明監管層鼓勵保險科技的發展。2018年9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繼續加強互聯網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表示將繼續支持保險科技創新、改革和發展,并透露正在加快修訂《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2019年12月,銀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業內征求意見。此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發布了《保險行業云計算場景和總體框架》《保險行業云服務提供方能力要求》《機動車保險車聯網數據采集規范》《云計算保險風險評估指引》等協會標準,為保險公司具體運用相關信息技術提供了標準。一直以來,保險公司都十分注重發展保險科技,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在互聯網與移動技術如此普遍的時代,保險公司大多開發了自己的網站和App,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在線服務。尤其在此次疫情期間,這些信息技術不僅便利了用戶和保險公司,更為國家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了貢獻。
(二)保險科技在疫情期間發揮的作用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保險公司運用保險科技,充分發揮了保險保障功能。在互聯網及移動技術、人工智能、云計算等保險科技的支撐下,保險公司加大了線上服務的力度,并提供了專門針對疫情的服務。例如“太平洋保險”通過其官方網站、App,及時告知客戶安貸寶系列產品、“勇敢者”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擴展至因感染新冠病毒引起的身故及殘疾;運用智能保險顧問“阿爾法”為用戶提供肺炎AI自診、疫情動態、線上義診、定制保險方案等一站式服務。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太平洋保險App為用戶提供了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同行程查詢工具,用戶只要輸入日期、車次即可獲知同行程車次是否有確診患者,為用戶及時掌握疫情動態提供了便利。保險科技極大地便利了用戶和保險公司,使用戶足不出戶即可辦理投保、續保、理賠等各項保險服務,保證了保險公司在疫情期間亦可提供產品和服務,為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基礎。值得注意的是,保險科技的運用,必然離不開個人信息的收集與使用。個人信息作為大數據時代的“新石油”,已成為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尤其是保險業,以個人信息為基礎的數據更是其“核心資產”。當前社會,侵犯個人信息的案例層出不窮,如何合法合規地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是保險業不得不面臨的難題。
三、保險公司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規路徑
保險科技助力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險科技可以深入挖掘用戶的需求,實現精準營銷。在這一過程中,保險公司必然會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我國目前所確立的個人信息保護架構是建立在“知情——同意”的基礎上的,要求個人信息持有者在收集個人信息之前需要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在現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下,保險公司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個人信息主體知悉收集、使用行為,應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同時,保險公司在使用個人信息時還應遵循“目的限定原則”,超出已獲得授權的目的使用的,需要明確告知個人信息主體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并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
通常來說,企業在提供互聯網服務時,會向用戶提供用戶聲明或隱私聲明。若用戶接受同意后,則授權給企業收集其個人信息。企業在制定隱私聲明時,通常會盡量窮盡相關的隱私政策、收集使用規則。這看似是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實則由于隱私聲明晦澀難懂、冗長繁瑣,用戶通常會選擇跳過隱私聲明直接選擇同意,無法起到真正的保護作用,給企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監管機關也發現了這種弊端!禔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第2項明確規定:“有關收集使用規則的內容晦澀難懂、冗長繁瑣,用戶難以理解,如使用大量專業術語等”,可被認定為“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在制定隱私政策時,需要提供簡單明確、易于理解的收集、使用規則。在征得用戶同意后再開始收集個人信息,并向用戶逐一列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若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隱私政策并以適當方式提醒用戶閱讀。在此次疫情防控中,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保險公司等企業并不屬于前述授權的機構,因此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更要在獲得用戶同意后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得隨意公開披露相關的個人信息。此外,保險公司等企業還應當建立信息隔離機制,將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收集到的用戶個人信息和員工個人信息有效隔離。
除保險機構主動從客戶收集個人信息外,隨著業務模式、獲客渠道的創新發展,保險公司也面臨從合作機構以及關聯方獲取個人信息的情況。如在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中,存在銀行、券商、保險公司或集團成員內部相互傳遞、共享客戶信息的情況。在本次疫情期間,也不排除保險公司從醫院等醫療機構獲得客戶個人信息的可能性。在上述情況下,若保險公司作為個人信息的接收方,必須確保信息傳遞方已經獲得了客戶對于自身信息傳遞的合法有效的授權或同意;同理,保險公司作為客戶個人信息的傳遞方,亦要嚴格履行上述義務,確保個人信息傳遞的合法有效性。
雖然此次疫情對保險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沖擊,但也進一步促進了保險行業科技賦能的進程,提高了保險行業對客戶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提升了保險行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此次疫情過后,保險公司必將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繼續發揮保險業在社會發展中“穩定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