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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發布日期:2011-06-12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主持人(李仕春教授):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下面舉行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分為領導致辭、報告、評論、互動等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請人大法學院黨委書記林嘉教授致辭。大家歡迎!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林嘉: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大家下午好,很高興參加今天下午的盛會,首先請允許我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向今天剛剛成立的中國人民大學法治信息研究中心,以及首屆金杜—明德法治沙龍的召開致以熱烈的祝賀,對今天參加沙龍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和實務界的朋友們的到來表示誠摯的歡迎。
       剛才我們已經欣喜地看到了中國人民大學法治信息研究中心揭牌成立,這個中心的成立得到了法學界,得到了政法系統方方面面的領導和同仁大力的支持,作為發起單位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應該說是在這樣一個法律體系建立已經初步完成的基礎上,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不斷加快的背景下,整合了人才信息機制等方面的優勢而共同成立,研究中心將采取各種有效的舉措,開辟和暢通渠道,建立和形成會集法學智慧的常態性的機制,以中外法治建設理論和實踐為出發點,邀請法學院各個學科,以及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高水平的科研團隊,既保持與國際法治建設同步的高起點,高視野,同時又與立法和實務界密切聯系,相互協作,通力攻關,尤其發揮跨學科研究的聚合優勢。
       我們這個中心,以及我們這個沙龍是在金杜律師事務所大力支持下,做了一些財政上的支持,讓我們這個活動順利開展。在此對金杜律師事務所表示感謝。金杜—明德法治沙龍是我們今天成立的法治信息研究中心的第一個活動,也是我們常態性的一個學術活動。
       這個沙龍是邀請社會各界法治人才,就國內外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及廣受關注的社會突發事件和社會現象展開深入的探討,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建言獻策。我們看到今天報告的議題是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確實是一個非常具有社會影響的熱點話題。今天我們也非常榮幸的邀請到法學界的精英們聚集在這兒做報告。今天的主報告人是西南政法大學的施鵬鵬教授,另外還邀請了各位報告人,以及各位評議人,我們相信各位的共同合作,將會給我們帶來一場精彩的學術盛宴,我也由衷的相信,在今天出席會議的各位學者和各位同仁們的大力支持下,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將會越辦越好,將會成為國內法律界、法學界一個重要的,具有影響力的學術沙龍,為中國的法治發展貢獻智慧。最后,再次預祝首屆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圓滿召開,謝謝。
   
       主持人:謝謝林書記!下面我們用掌聲請出今天的主角:主報告人、報告人和評論人。下面逐一介紹:
       主報告人: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施鵬鵬博士;
       報告人分別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博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元軼博士;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王潤澤博士;
       評論人分別為: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博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翔博士;
       還有一位特邀評論人,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主任劉大偉同志。    
       在施鵬鵬教授報告前,我想談一下我對金杜—明德法治沙龍的三點認識:
       第一要體現實踐性。這實踐性,我理解為:一是問題的實踐性,就是沙龍主題的設置要盡可能地突出實踐性。很顯然,“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話題。二是在各位報告人和評論人闡述自己主張的過程中,要充分地圍繞著制度規定和實際運作展開,這也體現了實踐性。三是要緊緊結合中國的實際,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要體現精細性。中國法學發展到今天,不應該都是“神仙會”,不應該再是泛泛而談,大而化之,甚至以訛傳訛。我們提倡在金杜—明德法治沙龍上,每一位報告人或評論人都要盡可能地有理有據地進行論證,具體到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這也是為什么本期沙龍四位法學報告人中,分別作法國和德國、美國、英國、俄羅斯的國別報告。而且,要盡可能地要用一些實際發生的案例和實實在在的數據來說明問題。第三要實現對策建議的精細化,這樣才能夠更好地對實踐起到指導作用。
       第三要體現平等性。沙龍就意味著平等的交流。所以,今天京內和京外坐到一起,主報告人是遠道而來的來自于西部中心城市——重慶的施鵬鵬教授;我們要提倡不同法學科之間的交流。所以,我們今天有憲法學的學科,也有刑訴的學科,還有比較法學科,等等。我們要實現法學科和其他學科之間的平等交流。所以,我們邀請到了新聞學的王潤澤教授。我們也要實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平等交流,所以,我們請到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的劉大偉主任。今天,我們不僅僅是報告人和評論人參與這樣一次非常有意義的討論,也鼓勵和歡迎在座的其他朋友能夠參與進來。我們的圖文實錄將以最快的速度發布在中國法學界具有廣泛影響的中國法學創新網上。每一位發言的朋友的英俊或美麗的照片和思想很快會傳播全世界。以上是我對金杜—明德法治沙龍的一點理解。
       下面,我們進入第二個階段,請主報告人施鵬鵬教授做“歐陸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的報告。大家歡迎!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施鵬鵬:尊敬的各位法學前輩,各位老師、同學,下午好,非常榮幸能夠參加這么一個盛會,也見證了我們信息中心的成立,而且作為一個明德法治沙龍的主報告人,我要特別感謝評論人熊秋紅老師,收到我的邀請欣然應允,確實對法學后輩的提攜不遺余力,也感謝其他四位報告人,在收到我的信息,因為日期改了很多次,一直都是不厭其煩,大家今天能夠坐在一塊討論這么一個有意思的話題,我感到非常榮幸。
       今天要討論的主題是關于偵查程序中的媒體報道,主要是以歐陸法作為切入點。應當說,歐陸國家的說法嚴格意義上不準確,因為元軼博士將要講的俄羅斯也是歸歐洲大陸,所以,我的歐陸最好理解為西歐主要的發達國家,主要以法國和德國為參考藍本,考慮到意大利或者西班牙,實際上它的做法跟法國和契合,跟德國也很契合。時間所限,選擇這兩個藍本來分析。
       這幾年媒體與司法,或者具體來講,媒體跟刑事法是存在一個比較緊張的關系。所以,每一個刑事案件,特別是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一出現,來自司法實務部門的同志都會感覺到有一種內憂外患,內憂恐怕在體制內我們也感受到一些壓力,不管是警務部門、檢察部門還是法院,現在外部也有一些壓力,主要來自于我們現在的網絡、媒體等等,以至于有這種說法,說“上書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一旦上了網絡,把事情搞大,媒體一旦介入,恐怕這個案件會得到一個理想的結果。偵查程序和媒體報道的關系變成一個理論界和實務界大家共同關注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關注五六年前就已經開始了,我們今天陣容比較龐大,不僅有刑訴、刑法,還有憲法,媒體學者參與,這樣對我們來講,以問題為導向切入會更深刻。
       我第一要講的是理論背景,第一是司法和媒體的緊張關系。我這個理論的判斷,我認為司法和媒體在現在社會復雜的制度體系中,關系一直比較復雜,其中我用了一種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主要考慮在中國來講,剛才很多教授提出來,咱們單純用一種規范內的研究方法,很難深刻的分析到事物的本質,所以,用社會學的方法或者政治社會學的方法才能很準確的把握這兩者的關系。在司法的功能上,它主要是裁斷是非,媒體主要是通過公民參與、輿論監督的方式,確實存在分享甚至主宰司法權的情況。這是第一個理論背景。
       第二個理論背景,為什么選擇歐洲大陸?源自于歐陸法對中國理論圖層的相似性,很多制度的規定我們基本上可以拿過來參照,甚至可以得到直接的啟發作用。
       第三,在進入法國、德國前,我做了一個關系模式類型化,其中我把歐洲大陸歸結為在偵查程序叫偵查有限秘密型。
       在法國,偵查原則上是秘密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1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偵查和預審程序一律秘密進行,并不得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一切參與上述程序的人員,均應依照刑法典第226條(13)和第226條(14)所規定的條件,保守職業秘密,違者按上述兩條處刑”。
       刑法訴法典也規定了一些例外,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警察、憲兵隊或者司法官將特定信息主要包括體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畫像、車牌號等與媒體溝通以協助破獲案件;我2002年去法國,前后待了6年,我們在看電視節目的時候,經常會在黃金時段插播一些特大刑事案件的消息,就是一些存在重大嫌疑的人物,比如身高大概多少,經過證人指認的畫像等等,讓公民協助破案。 第二,受審查者可提請預審庭公開是否適用羈押措施的辯論材料。但如果公開這些材料可能“損及偵查進程、第三方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則庭審庭應裁定不予公開;第三,檢察系統亦可“為制止流言或謊言的傳播”而與新聞媒體主動溝通,披露不會損害偵查利益或第三者權益的材料。法國的檢察系統設置有發言人,因為實行偵檢一體化,所以關于偵查的消息,主要是由檢察機關設發言人披露這些消息。比如法國有個城市叫里昂,上個世紀80年代曾發生一起連環殺人案,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抓到,但各種傳言滿天飛,很多民眾懷疑沒抓對人,造成社區的極大恐慌,工作程序很混亂。這時候,檢察機關便主動和媒體聯系,發布案件整個偵查進程。
       可見,在法國來講,職能機構是有義務保守職業秘密的。但這里要特別說的一點是什么?特別要說明的一點,被告人跟律師并不受這個限制。所以,這個是比較特殊的一種情況。我特別把針對記者的特殊規定也列出來,記者確實享有一些特權。2004年,還在擔任內政部長的薩爾科齊涉入一起洗錢案,稱為清泉案。當然,負責調查售臺武器的法官收到匿名信,信中提供了一份通過盧森堡金融機構“清泉”公司開設的一批國外銀行匿名賬戶持有人名單,并指控這些人通過公司進行可疑金融活動。法國情報界資深人士、退休將軍龍多在接受調查時承認,總統希拉克和德維爾潘曾要求他就名單中的包括薩爾科齊在內的人物進行調查。 當時,包括《世界報》在內的許多主流媒體記者在案件偵查階段披露了大量的信息,甚至有記者深入調查。但法院認為,政治人物因身份特殊,其形象權的保護適用特殊規定。媒體并未受到任何處罰。所以,在對待公眾人物問題上,媒體尺度是可以大一些的。
       為什么對新聞媒體做了特殊的規定,主要源自于1881年法國的新聞自由法,這里有很多憲法學的老師、學者,因為在歐洲大陸使有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對記者來講,他享有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無罪推定在法國也是一項憲法權利。怎么協調也是法國比較爭論的問題。目前達成一個共識,規定在法國民法典第9—1條,即“任何人均享有對其無罪推定的權利。受到拘留、審查、接到出庭傳票、受到共和國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受到民事當事人控告的人,如在對其作出有罪判決之前,被公開作為受到司法調查或司法預審之犯罪事實的犯罪介紹,法官得命令在公開發布的有關材料中刊載一項公告,甚至以緊急審理方式命令發布一項公告,以制止對無罪推定的妨害,并且不妨礙當事人對受到的損害提起賠償之訴,也不妨礙依據《民法典》之規定可以命令采取的其他任何措施。此種措施引起的全部費用,由負有妨害無罪推定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擔。甚至有報紙在偵查階段因為刊登了嫌疑人PS過的照片被判敗訴,認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權。
       2000年法國刑事訴訟改革以后,刑訴法典改掉了三分之一,2004年又改革了一次,2007年又改革了一次。現在沒有看到最新版的刑訴法典,原有的大概有三分之一條款都是不對的,而且薩爾科齊上臺之后馬上要推動新一輪的刑訴修改,其中,改革的方向便是增加了刑事偵查的透明度。大家知道,在法國犯罪有三種,一個是重罪,一個是輕罪,還有違警罪,違警罪,基本上都是一些治安犯罪,還沒有到危害特別大的,都是在違警罪里。只有5%的案件是重罪案件,1%的是特別復雜的輕罪案件。當然,“輕罪”案件翻譯的不是特別好,量刑上的分割點是十年,應當說十年也不叫輕罪,但是中文里面不好翻譯,也有人翻譯較重罪。
       重罪案件的偵查大幅度強化了對程序透明性的要求,比如最新修改后的刑訴法典第11條,為避免不當信息傳播、防止擾亂社會秩序,共和國檢察官可依職權或者依預審法院及當事人的申請,把程序中的一些客觀情況公諸于眾。但這些客觀情況不能包含“對涉案人所受指控的法律依據所進行的評價”。第二,在羈押程序中,受審查人可以申請公開的對席庭審。法國的羈押相當于中國的逮捕。當然,可能中國的羈押要廣義一些,有體制內的如拘留也算一種羈押,還有體制外的,比如雙規在某種程度上也算羈押,審前程序,屬于廣義上的偵查程序,決定要不要對他逮捕的時候,有一個類似咱們做的聽證會,這時候律師當事人是可以出席庭審的,也是公開的。是不對外界公開的,只是律師、當事人參加,可以傳喚證人,但是現在修改以后,可以申請公開審理,是否公開還是由預審法官決定,上訴是由審查庭,法官覺得公開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會有太大的影響,或者不會影響公序良俗,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可以批準公開。 第三,法律亦對偵查結果公開作了相應的規定。預審法官可根據相關人員的請求,或者在此人的同意下,依職權或者依檢察官的申請,命令在一定或者多家報紙、雜志或及所指定的視聽媒介上,部分或者全部公布不予起訴的決定,或者刊登一個通告說明該決定的理由與內容。2000年法律還取消了1881年《新聞自由法》中關于對媒體報道刑事案件可能判處的犯罪,如侮辱國家元首罪,誹謗或者辱罵法定社團、行使偵控和審判權力者和個人罪,但有關種族主義的罪行除外。
可見2000年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放寬了對媒體的介入。當然,2000年的法律修改也不完全是放開,在一些地方是強化了,例如要求媒體不能拍攝戴手銬、腳銬等械具的畫面。大家都知道,在偵查階段警察適用必要武力是可以用械具的。以上是關于法國偵查程序中大體的概述。
       我們可以做一個基本的總結,在法國偵查程序中秘密是原則,媒體享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一個例外,法律改革的趨勢是強化程序透明性,大家可以理解為什么?因為如果大量的信息在偵查階段便通過媒體曝光,則可能減弱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當然,受到法律美國化的影響,法國刑事透明上也在做努力。
       德國和法國很相似,在歐盟,我認為英美法系跟大陸法系的分界線不是很準確,歐盟內的法國、德國、英國,尤其法國和德國非常的相近,兩個國家的刑事訴訟緊密合作,導致這兩個國家在刑訴法上的做法基本在靠攏。首先,新聞媒體享有報道和評論已經發生或將發生事件的自由,因此各政府機關都有義務向媒體提供資訊。但“如果提供信息將妨礙訴訟的進行或者可能損及公共利益或私人正當權益”,則不得提供。因而在新聞、廣播及電視活動中,德國注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利與媒體報道自由之間的利益權衡。德國各州的媒體法也對媒體自由作出了類似的限制,加強了對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例如德國的報業評議會與報業協會《新聞業準則》(1994年制定,1997年修訂)在準則第12條中要求:“對于媒體在刑事調查或進一步審理的案件的報道,不得有先入之見。”因此,在案件受理之前或過程中,新聞媒體應避免在標題或正文中作出任何可能被解釋為有黨派性或其他偏見的評論。,在未作法律宣判前,不得將被告人描述成有罪的一方。即使是對犯罪事實應負責的人的身份是顯而易見的,在法庭尚未正式宣判之前,不得將之作為犯罪方進行報道。
       所以,為了保證媒體自由跟偵查之間保持適當的張力,他們有一個制度,中國也在做,法國也有,就是通過發言人制度,不僅法院、檢察院都有一個新聞發言人,負責跟媒體打交道。此外,德國還設計了媒體救濟途徑,即申訴程序:如果記者認為司法官員沒有尊重其信息知情權,理論上可以申訴至其上級機構甚至可以申訴至司法部長,當然也可以去行政法院申訴。實踐中,此類訴訟很少見。
我做一個總結。在德國,它的審前程序對媒體的限制主要通過對法官、檢察官的約束,對公職人員的職業操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德國對媒體的約束比法國嚴厲,跟英國比可能要好一些。看到法國、德國,我們聯系到中國現在的現狀,跟中國簡單做一個比較,現在中國的媒體跟司法的關系,雖然說刑訴法沒有做很明文的規定,但總體偵查還是秘密的,跟大陸法系是一樣的,也是打擊犯罪的需要。但是我們總是會發現很多案件,事實上我們在最近發生的很多重大案件,在審查之前,很多媒體就報告了大量的材料。在他們受理的案件中,官員一下臺,可能大量的桃色新聞,貪污受賄的數額,這種做法恐怕還是有待規制。作為大陸法系應該有大陸法系的傳承中國可能要也學法國和德國一樣,對公權力做一定的限制,不能泄漏給媒體,當然現在也要做,可能也要設立媒體發言人,跟媒體保持一個良性的互動。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施鵬鵬教授!下面請第一位報告人魏曉娜做“美國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的報告,大家歡迎!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魏曉娜:感謝主持人,感謝施鵬鵬做的精彩報告,收獲比較多。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偵查程序中的媒體報道,以前在這個主題上我們討論審判與媒體的關系比較多,具體到偵查程序,涉及的問題比較特殊一些。偵查程序和審判程序不同,我們都知道審判公開是現代各國通行的原則。而在審前程序中,任何一個國家都要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限制,我同意剛才施鵬鵬教授的一個觀點,在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問題上,關于傳統的法系的分類的研究方法意義已經不大了,對于偵查程序與媒體自由的關系,我感覺有很多因素在決定各個國家在這個問題上的尺度。
       首先是傳統。雖然不一定限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界限,但是總體上說,法國和德國的訴訟程序脫胎于糾問制,而糾問制從本性上來說還是要求秘密進行的。施鵬鵬介紹德國、法國這些國家在偵查階段的限制相對還是比較嚴格的。傳統因素仍然是起作用的。 對抗制傳統上是反對限制的,邊沁有這么一句話:“公開恰恰是司法公正的靈魂”。當然,同樣作為對抗制訴訟模式的美國和英國在這個問題上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英國一向以約束媒體方面的鐵腕手段而著稱。有一位英國記者他在描述英國這方面問題的時候做了一個非常形象的比喻。他說如果在倫敦的街頭,一個男子手里提著一位女士被割下的頭顱,脖子里纏繞著這位女士的大腸,并且在大街上大喊,這個人是我把她大卸八塊的,如果他因此被逮捕,那么如果有任何一家媒體在報紙上表示這個女性的死可能跟這個被告人有關系的話,這就構成犯罪了。所以,英國對這方面的限制非常非常嚴格的,它在這個問題上和德國、法國有點類似,甚至比他們走的還要遠。但是另外一個對抗制訴訟的代表國家美國情況不太一樣。所以,我說兩大法系的研究方法在這個問題上是有局限性的。
       今天我主要的任務是介紹美國在這個問題上的一些基本情況,我收集了一些數據,這些數據可能比較老,但是還是能夠反映一些問題的。
       第一個數據是1993年到1996年的時候,美國有一個媒體和公共事務中心的報告,1993—1996年殺人案件數量下降了20%,而同一時期美國三大新聞網(ABC、CBS、NBC)和CNN對謀殺案的報道卻增加了721%。
       第二個數據,同一個時期每20件新聞報道中有一件涉及謀殺。
       第三,從1990—1992,主要新聞網中對犯罪的報道位居第六,1996年躍居第一。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媒體對于刑事司法的關注度從近年來的情況來看是越來越高的。但是在這個問題上,除了傳統因素之外,還有一些最基本的價值權衡。一般來說,無論是美國、法國、英國還是德國這些國家,一般對于審前程序會有一些最基本的限制,西方人有一句諺語,他說你不可能敲著鑼去打獵,一開始大張旗鼓搞的偵查程序肯定不會是高效的。我們出于效率的考慮是需要保守秘密的。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對于有些案件發生之后,如果社會公眾及時的了解情況,他也有多方面的價值,它可以對社會起到保護作用,尤其是連環的案件,及時向公眾通報信息,可能對社會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另外,案件發生之后,公布有關的案件信息,實際上在有些情況下,尤其是政府腐敗的案件或者政治背景,可以對政治壓力形成反作用力,某種程度上更加促進司法公正。西方人針對前面的諺語也指出:“雖然你打小獵物的時候不會敲著鼓,但是你打大獵物時卻一定要帶上號角。”所以,限制審前公開是有道理的,有價值的;不限制公開,讓案情公開也是有它自身的價值的。由于涉及到多方面的價值權衡,包括一些傳統因素的影響,我們很難在一個國家明確的劃出一條界限,傳統不一樣,價值選擇不一樣,司法環境不一樣,運作的機制不一樣,在各個國家形成了不同的制度。
       我主要介紹美國,我首先介紹一下美國公眾對政府信息知情權的發展。在美國討論這個問題肯定要從憲法問題出發,接下來我會介紹美國對政府信息,對公眾知情權發展出的一些標準。第二部分,根據這些標準權衡偵查程序中公布有關的偵查信息,根據這些標準我們會得出什么結論。這是整個的報告的思路。
       首先看一下關于美國公眾的知情權,包括對政府的有關信息,包括訴訟,包括程序,都是納入到廣義的政府信息的范圍內。對于公眾的知情權,實際上在美國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做出規定的。這個修正案是禁止政府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法律,隱含于這一修正案的權利是公眾對于政府的知情權。1964年發生著名的紐約時報訴訟的案件,政府公職人員要打誹謗官司的前提是證明媒體存在真正的惡意,這個難度是非常大的。所以,在美國作為一個政府公職人員要贏得訴訟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我們能看出來,由于有第一修正案的保駕護航,媒體的記者號稱無冕之王。
       落實到刑事司法過程中,在1980年發生一個Richmond Newspapers,Inc,v Virginia案。在一個謀殺案中,法官審判過程中,如果認為公開審判損及權利,法官根據這個把除證人之外的旁聽觀眾都清場了。報業集團狀告了法院,這個案子后來告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當時首席大法官伯格把審判公開的傳統一直追溯到英格蘭的諾曼征服時期。1982年,環球報業集團訴高級法院案,這個案子最后也是告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件中進一步擴大了公眾的知情權,也制定了標準。雖然擴大了知情權,但是指出公眾第一知情權不是絕對的,什么時候確定公眾對政府的信息享有知情權呢?他確定了一個雙向的標準。第一個指標要看一下特定的訴訟或政府信息是附有知情權,第一是否存在公眾了解信息的歷史傳統,第二,向公眾公開信息是否存在社會價值。這個社會價值具體是一種社會的檢驗價值,類似于我們公眾監督的意思。根據這兩個指標,伯格大法官把公開審判的傳統追溯到一個非常久遠的歷史時期,認為確實存在社會的監督價值或者檢驗價值。第二,政府想對知情權進行限制的話,你應該提出一個足夠強的立以來確保對了解訴訟或信息的限制。
       到1986年的時候,也是一個新聞企業訴高級法院的案件,是有關預審的,預審跟審判不同,被告人申請預審秘密進行,最后法院同意了,但是審判之后,上訴人最后又要求公布一下訴訟筆錄,被治安法院拒絕了。在這個案件中最高法院運用1982年的環球報業集團案的標準來審查是不是預審中需要公開信息。最后法院的結論,公布參加預審在加利福尼亞存在公眾參加預審的傳統,而且對司法制度的正常運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對于公眾的知情權,從憲法第一修正案開始,通過判例到現在為止,一直是沿著擴大、肯定的路子走下去的。
       下面看一下落實到偵查階段。
       美國人在確立偵查階段的信息是不是公布的時候,仍然適用前面談到的1982年環球報業案的標準。我們看第一個指標,這個程序是不是應該公開要問是不是附有知情權,一是傳統因素,二是關于公開是不是具有社會價值。雖然美國認為審判公開有一個悠久的歷史傳統,而且歷史上媒體在偵查階段公開信息,在美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一些很有名的案件,比如揭露三K黨的罪行,比如揭露政府腐敗,對偵查起到過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從根本上來說,偵查信息的公開并不像審判公開一樣有一個歷史的傳統,美國的觀點認為不存在這樣一種傳統。另外,偵查階段公開信息是不是存在一種社會的價值,主流觀點認為在這個問題上跟審判是不一樣的,在偵查階段這么早的情況下公開有關的偵查信息,只會傷害社會倫理,會培育更多的犯罪。
       第二個指標是,政府是否具有迫切的利益支持對公開的限制。在這個問題上,涉及的政府利益有兩個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在偵查階段公開信息侵犯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的常見方式是污染陪審團儲備庫。警察在偵查過程中會取得各種信息,有的與案件沒有關系,有的雖然與案件有關,但根本不能作為證據,比如說被告人的先前犯罪記錄。而這些信息如果在偵查階段就泄露出去,就會影響到潛在的陪審員,使他們產生偏見,而很多信息是他們在法庭上根本就不允許看到的。第二個利益是保護犯罪被害人。早期的信息公布會給被害人帶來不必要的尷尬和騷擾,更重要的是,這會使他們在報案時產生顧慮,那么就會影響到刑事案件的發現。
       因此,可以說,政府方存在限制公開的迫切利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限制是絕對的,不分青紅皂白的。在限制的方式上仍然會有許多選擇。時間關系,我不一一介紹這些選擇,美國的情況是,在偵查結束之后,可以公開。所以,它對于知情權的限制盡量是一個最小的限度內。
       我最后的結論,在美國當第一修訂案公眾知情權標準適用于正在進行的刑事偵查證據時,上述兩個標準沒有得到滿足,公眾對這些證據的接觸應當受到限制,在涉及刑事司法時,攸關的利益是嚴重的,涉及被告人的生命或者自由,這一利益高于公眾,更不要說媒體在監督這一制度方面的任何利益。謝謝。

      主持人:謝謝魏曉娜教授。趁程雷教授準備播放PPT之際,我談一點對本期沙龍主題的理解。今天的主題不是司法與媒體之間的關系,而是刑事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也就是刑事偵查機關與媒體的關系。應該說這個主題與司法和媒體的關系之間有交叉、有關聯,但并不相同。刑事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涉及到這么幾個問題:第一,媒體該不該報道?第二,刑事偵查機關應不應該、或者說有沒有義務把有關信息透露給媒體?第三,如果可以或者應該透露,是分不同類型的案件,分不同階段,還是分不同的信息?這些應該是我們今天這個主題下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我國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少。比如鄧玉嬌案就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件。由于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在咱們國家目前還沒有詳細的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如何面對媒體,應該說是很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下面我們有請中國人民大學程雷教授做“英國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的報告。大家歡迎!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程雷:謝謝給我提供這么好的一個學習機會,要提前感謝各位同仁還有各位同事,有這么好的機會一起討論這么一個話題,給我的是一個命題作文,是英國的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我當時很高興的接下這個命題作文是因為我之前專門的有一段時間考慮過偵查秘密原則,這個原則是長期被我們忽視的原則,我自己寫過一些東西,但是覺得研究不下去,放了一段時間,正好有機會談到媒體報道問題,我很感興趣,今天來學習學習。我沒有在英國呆過,沒有長期的海歸經歷,我把自己這段時間檢索到的信息還有自己的思考跟大家報告一下,請各位發言人、評議人批評指正。
       首先,偵查秘密原則,我覺得這個原則剛才施教授和魏教授兩個人都談了很多。首先它是兩大法系偵查程序的基本原則,現在雖然還有一些爭論,有一些反對的聲音認為現在應該以適度公開為原則,但到現在為止無論是文本還是實踐,偵查秘密是一個基本原則,而適度公開是一個例外。偵查秘密原則剛才兩位報告人都提到很多具體的功能,它的法理依據很明顯有兩個方面。第一,保證公正審判權,特別是被追訴人受到無罪推定保護的權利。第二點法理依據在于追求偵查效率,魏老師也提到有一句古老的諺語,任何獵人都不會敲著鼓去打獵。我們很少看到一項原則上濃縮兩項相互沖突的價值,偵查保密原則就很好的體現了這兩個價值,它的法理依據是非常明顯的。這也是為什么大多數國家都把它確立為基本原則。
       偵查保密原則有兩層內涵:一種是對內保密,也就是對當時人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保密,另外是對外保密,就是我們今天談的話題,對社會公眾,包括對媒體的保密或者公開,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討論起來也是不一樣的。現在的發展趨勢是對內保密,即對訴訟參與人,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種保密,范圍正在逐步的濃縮,甚至在很多國家的立法改革進程實際上對內保密的范圍或者做法已經接近于,甚至很多法學家指出偵查程序對訴訟參與人對當事人的保密基本上已經是一個古董式的概念。偵查保密的范圍并不是對所有偵查事項全部保密,有三個要點特別應當加以強調,第一偵查對象,你只能報告他的姓名、職業,除此之外其他的信息一般都不允許報道。第二,偵查手段和偵查措施基本是保密的。第三,偵查的進展與證據獲取情況,這三點毫無爭議是偵查秘密的核心范疇。
       適度公開是一個例外,所有的原則都有例外,沒有例外的原則不會稱之為原則。偵查保密的原則例外就是適度公開,哪些可以公開。至少有三種是可以公開的。第一,為了征集犯罪線索要求公眾協助。第二,為了防止新的損害的發生,比如同類案件的重復發生。比如福建南平的幼兒園慘案,為了防止類似的案件重復發生,偵查機關有義務告知公眾在某個地區,某個時間段預防某種犯罪的公開,你可以公開已經發生的案件的偵查過程。第三,為了穩定公眾對社會治安的信心或者盡快恢復我們的社會秩序,偵查機關有權利公開重大案件或者社會高度關注案件的偵查結果或者偵查進展,不包括偵查的措施或者其他一些細節情況。
       下面我想向大家報告一下英國處理偵查保密和媒體報道的整體的趨向問題。在英國跟法國和美國一樣,處理偵查保密或者媒體的偵查報道問題,涉及到兩種權利的權衡,公眾審判權和新聞自由權的權衡。英國一直以來堅持,從來沒有動搖的趨向為公眾審判權永遠優先于新聞自由權,這跟美國是完全不一樣的做法,我一直不明白兩種基本權利怎么進行權衡的。英國因為沒有成文憲法,一直是不成文的,很多人講在英國最重要的是公正審判權,新聞自由不像美國一樣寫在聯邦憲法里。所以,衡量這個問題的時候,媒體報道顯然處于弱勢,所也媒體報道不能妨礙公眾審判權的行使。在一個基本路徑上,跟施教授介紹法國的做法不太一樣,英國的做法它控制媒體報道的路徑是控制的媒體,不是法律,它不是控制警察,也不是控制法官,也不是控制檢察官,恰恰是媒體,這是最重要的特點,與其他國家的作法非常不同。
       英國控制偵查報道的途徑是法官的他律和媒體的自律相結合,法官充當著控制媒體對偵查進行報道的這樣一個主要的角色,法官有這樣幾種手段,第一為實體制裁,就是藐視法庭罪,美國和英國都有,但是美國基本上退出歷史舞臺和,很少使用,但是英國使用頻率依然比較高。藐視法庭罪還是經常被使用的,而且制裁非常嚴厲,兩年以下的拘禁或者無最高限額的罰款。第二為程序性制裁手段,比如說如果媒體對偵查的報道已經嚴重損害到了未來審判的公眾或者具有明顯的威脅公眾審判的風險的時候,在這種條件下,法官可以進行程序性制裁,包括中止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或者推后法庭審判的進行或者法官警告陪審團不要受到媒體對偵查渲染的影響,還有更嚴厲的,二審法官可以要求一審重新審判,因為一審的審判已經受到媒體對偵查報道的影響,導致社會公眾對被追溯人的先入為主,包括陪審員的先入為主。上述手段都窮盡還不能讓審判公正進行,法官只能撤銷原來的審判,追訴程序到此為止。
       另外還有一個預防性措施,我已經知道你獲取這個信息來源,你馬上要報道這個案件,法官可以對媒體發布一個封口令,英國是用法律的手段來處理,告訴你這家報紙,這個信息我審判之前你不允許報道,起到預防性作用。
       最后,英國的媒體有自律機制,媒體人把自己的職業看的非常重,有一個自律的準則。比如對偵查的報道,對訴訟的報道,要有同情心,你不能痛打落水狗,落井下石,要對隱私有尊重。最后特別重要的是要禁止有償報道。這是媒體的自律機制。
       最后,談談英國的啟示,我覺得對中國可資借鑒的內容非常少,我看完相關資料后以后覺得基本上很難把英國的經驗帶到中國來,但有兩點可以考慮,對我們還是有啟示和借鑒價值的。
       第一,偵查機關與媒體互動的界限應遵循的原則及支撐條件,應當秉持無罪推定、公正審判權的保障上。第二,偵查報道應當限于程序性事實與程序權利保障事由,不得涉及實體事實、偵查細節與證據細節。英國對偵查進行媒體報道的時候強調一點很有價值,報道的范圍限于程序性事實,與程序權利保證,不涉及實體事實,偵查細節。偵查的進展上什么時候被批捕了,什么時候第一次出庭,什么時候警察起訴了,可以報道,公眾有知悉的權利。報道程序性的事項風險還是比較小的。
       這兩點對中國有啟示意義,除此之外,英國的經驗對中國借鑒意義不大,因為我們的司法環境與英國存在很大的差異,更沒有英國法官的權威地位,更沒有司法審查機制,我們的公眾對司法還沒有信任,我們也沒有相應的憲政傳統。所以,現在英國的處理媒體報道的做法在中國移植的可能性非常小,中國的語境跟他們相差非常大。
       我對中國的報道也有很多的感悟,之前我們的法律媒體人在北京專門組織過一個法律記者沙龍,他們討論過很多,比如調查性報道,中國新聞報道的重要原則,中國媒體和偵查機關或者是審判機關之間的關系,我們的媒體人有過探討,也有過深入的討論,我也學習過。現在中國的偵查報道當中亂象集中表現為沒有任何法治規則的約束,而且媒體與偵查機關都是進行唯利是圖式的報道。
       第一,司法機關利用媒體,比較典型的例子發新聞通稿,主流媒體就成為司法追溯機關的工具。事實你也沒機會核查。所以,我們的媒體在報道偵查過程中成為一種工具,或者為追溯機關宣傳它重要的貢獻或者工作業績,或者為順利的定罪能夠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輿論環境等等這樣一些作用。
       另外,有時候我們的媒體也為了吸引我們的眼球,為了增加點擊率而進行過度報道,影響也非常惡劣,在很多案件中直接泄漏了我們偵查的機密。我們現在一個新的偵查措施出來以后,很快就有反偵查措施出來,其實這種泄漏偵查機密帶來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不僅有反偵查措施,還給我們偵查效能和成本帶來很多問題。我們偵查機關為了對付反偵查就不斷的更新它的設備,提高偵查手段和能力,也會帶來偵查成本的無謂增加。
       最后,媒體報道的規則在設計的時候有一個著眼點,保證被追訴人獲得無罪推定審判的基本權利,而且也要兼顧到偵查效能的發揮,這是我的基本看法,我的報告就到這兒。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程雷教授,下面有請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元軼博士給我們做“俄羅斯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的報告,大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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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軼:謝謝大家。剛才各位老師所談到的各個國家的相關經驗都有更高的普適價值,相比我所要做的關于俄羅斯的報告,因為俄羅斯作為一個轉型國家,在這方面無疑是相形見絀的。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俄羅斯的經驗對中國問題總是有著特殊的借鑒意義,其中包括今天我們的主題——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中國的刑事偵查程序是從蘇俄那邊拿來的,拿的時候偷了個懶,沒有全拿,可能也算符合魯迅先生的要求:運用腦髓,放出眼光,自己來拿。順便說一句,前些天《人民日報》說,中國的熊貓被美國拿走了,于是才有了這幾天熱映的《功夫熊貓2》,上午施老師和我通電話,說希望下午我們談的法、德、美、英、俄能對我國有所借鑒,但我想,施老師和我,都更希望中國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能像熊貓一樣,被別的國家拿走。
       第一部分,我們先界定一下今天的主題。主題里有兩個關鍵詞,第一個,偵查程序,剛才說到我們沒有全盤拿來蘇俄的偵查制度,那么留了一個什么呢?事實上,俄羅斯的審前程序分為偵查和調查兩種,后者相對前者來說屬簡易形式,根據俄聯邦刑訴法的最新修訂,調查程序應在30天內結束,之前更短,是15天。那么就今天我們的主題——“俄羅斯的偵查程序”——來說,我們在此做廣義理解,即所有審前程序的總稱。我們今天主題的第二個關鍵詞——“媒體報道”——和俄羅斯也有著特殊關系。現行的《俄聯邦大眾傳媒法》是1991年12月27日頒布的。
       第二部分,我們談俄聯邦刑訴法中有關媒體報道和偵查程序的特殊關系。我曾在俄羅斯電視臺看過一個脫口秀節目,里面放了一段VCR,放完之后主持人突然走向臺下觀眾,問前排一個穿制服的莫斯科某區檢察長,“這個是不是構成犯罪?”檢察長很尷尬的說,“對、對”,“那您是不是應該立案?”檢察長連忙說“好,下了節目就立案。”這就是俄聯邦刑訴法中的一個特別規定,如果媒體在無意中做了某犯罪報道,那么檢察長就必須委托調查機關,或者也可以由偵查機關領導委托偵查人員,對上述事項進行審查,然后決定是否立案,而相應媒體的編輯部、主編則必須根據檢察長、偵查員或調查機關的要求,交出其所掌握的證明犯罪報道的文件和材料,以及提交關于提供上述信息的人員的材料,但提供信息的人員要求對信息來源保密的情形除外。不過,如果到了法庭階段,即使向媒體提供信息的人要求對其行為保密,法院也有權要求媒體提供消息來源。去年6月,俄聯邦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專門就此問題做出決定,重申這一主張,并且認為,對消息人士的利益保護應該低于對有關犯罪追究的公共利益的保護,但是,上述做法必須是法院在窮盡了其他所有方式之后才能采取的手段。當然,我們知道這一做法與歐洲人權法院之前認定的“法院發布法院令命令記者對其消息來源予以披露,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妨礙”是相抵觸的。而這是我今天想和大家共同思考的第一個問題,也就是關于打擊犯罪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媒體報道所需要的消息來源隱匿之間的沖突問題。
       我們看接下來俄聯邦刑訴法關于媒體報道和偵查程序的特殊規定。如果媒體報道的犯罪信息經過上述審查后,沒有立案,則該信息必須予以公布。如果媒體先前報道了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羈押、停職或者被適用醫療性強制措施等情況,則在他們被認定為無罪后,有權要求相應媒體在30日內無償為其進行報道,消除影響。這種性質的媒體報道屬于俄刑事訴訟中一種特殊的精神損害賠償方式。
       第三部分,我們談一下俄羅斯在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所受的限制,總結一下,有這樣四個方面,有關個人名譽和人格的,比如侮辱、誹謗;有關個人隱私的,比如俄聯邦刑法137條規定,未經本人同意,通過媒體散布構成他人個人或家庭秘密的信息材料的,構成侵害私生活罪;有關國家安全的,比如公開號召進行極端主義活動,煽動仇恨或敵視以及侮辱人格;有關人類和平的,比如公開號召發動侵略戰爭。這些都是媒體不應逾越的紅線。
       最后,讓我們通過一個大家比較熟悉的案例來看一下媒體報道與偵查程序的關系問題。先來看案例,2004年9月1日,俄羅斯南部北奧塞梯共和國發生別斯蘭人質事件,這起案件轟動了世界,1100多名人質被劫持,其中300多人死亡,其中1到17歲的孩子186人,700多人受傷。9月1號當天,俄羅斯總檢察院就對該案件進行立案,編號為20/849號。對這樣一個尚在進行中的犯罪活動,俄國內外媒體總體上可以說是獲得了自由報道的權利的,在劫持人質發生后的幾小時內,記者就到位了,共有60多名記者在當地進行了報道,基本都沒有受到來自偵查機關、當局的壓力,甚至有些勇敢的記者還沖破了封鎖線,沖到了學校圍墻的外面。總的來看,50多個小時的媒體直播報道,給后來案件的偵查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大部分民眾對案件抱有嚴重的質疑。那么,這種壓力是否會影響到案件的偵查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們的第二個問題就出現了,那就是媒體報道對偵查活動的影響問題,這和前面老師談到的媒體報道對嫌疑人無罪推定保護的影響是同樣值得我們思考的一個問題。
       前面的老師還提到,因為媒體報道會影響到偵查程序的保密性,因此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不利于案件的順利偵查。這就是我們需要思考的第三個問題了,在前面的案件中,民眾對案件有很大的質疑,但是,試想,如果沒有媒體報道,人們就不知道必要的信息,從而失去了質疑偵查活動的基礎,最終,對偵查的監督、對以后類似案件處理的促進,就都無從談起了。
       最后一個問題,可以看作是第二個問題的引申,雖然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會對偵查活動造成壓力和影響,但是如果我們有獨立的司法做保障,就可以化解前面的矛盾,我們還是以別斯蘭案件為例,后來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第一個被告人,就被法院無罪釋放了。所以,媒體報道和司法獨立的關系也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一個問題。
       希望發現的問題對大家有所啟發,希望俄羅斯的改革對中國有所啟發。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元軼博士給我們帶來非常新鮮的有價值的信息和評論。時間比較緊,請下面的報告人和評論人在比較充分地表達自己主張的同時,節約一下時間。下面我們有請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王潤澤教授做“媒體視野下的偵查程序”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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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潤澤:謝謝主持人,謝謝主報告人,非常感謝大家,今天我是懷著一個學習的態度來的,今天講到的是我們新聞學界比較關注但研究比較少的話題,所以,非常好。大家看我要講的題目,《媒體視野下的偵查程序》,實際上我剛剛看到。所以,為了節約時間,我就做一個即席發言,我準備的是關于《新聞法律和記者職業道德歷史和現實的思考》,如果有時間的話,可以給大家呈現一下一些歷史方面的片斷,如果沒時間,我把我的觀點提出來就可以了。
       回應一下李老師提出的,刑事偵查我們媒體應不應該介入,從媒體的角度,當然是希望能夠介入的。但是作為一個理性的媒體人在關注此類問題的時候,要提前思考三個關系,第一是基本民權,第二是知情權,第三是媒體自由報道的權利,哪個是基本權利,哪個是從屬的,這三個問題搞清楚,媒體應不應該介入,什么時候介入,介入多深就比較簡單了。我個人認為民權最重要,知情權其次,最后是媒體的自由報道權利。
       我的第二個觀點,在這個問題上,司法制度是有主導權的,媒體的態度應該是尊重司法界的規定。在這方面,我覺得中國的司法制度,以及中國的媒體的報道,媒體制度都應該是更成熟一些。從一個角度上來看,中國整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中國媒體的不成熟是相輔相成的。
       第三個觀點,在實踐過程中,很多記者很可能對這個問題的法律規定不是特別清楚,這個問題一方面是媒體界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司法界的問題。
       從我們媒體界來看,我們可能有自己的一些價值判斷,新聞的價值判斷和法律的價值判斷之間有一種張力,法律的判斷是嚴謹的,專業的,講究邏輯框架和鏈條的,但是媒體界對新聞的價值判斷,和法律價值的話語體系并不是平衡的,它是有一點異面直線的關系。梁啟超提到博速確直正,我們現在講的新聞價值,比如時效性,客觀、真實、公正、平衡,現在大家只覺得真實、客觀、公正實在是太難達到了,真實可能各個層面的真實都有,所以,大家現在提出一個平衡的新聞。你是一個強權的人,我們可能對弱勢群體多一點報道,默多克提出的平衡的觀念,她提出這個是比較有操作性的。比如美國的媒體對民主黨是一個態度,她對民主黨就是另外一個態度。在中國,又有一些特殊性,另外,在西方還講的一個很重要的就是信息公開,特別是在美國。我們如果有時間,講美國為什么要求信息公開和西文法的構建是非常有關系的。
       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水門事件,水門事件的報道是違法的,所以,它最后得到一個什么獎呢?得到一個普利策公共服務獎,沒有得到普利策新聞獎,就是因為他違反了美國的無罪推定的原則,但是它還是講信息公開,所以,這就是一種矛盾。
       新聞界自身已經意識到了我們對司法的干涉傾向,有很多的反思。這方面我覺得我們中國媒體要走的路太長了。我們為什么說要走的路太長了呢?不僅是立法和倫理道德的問題,還有新聞人的素質問題。別斯蘭人質,曾經有個電視臺做了一個很愚蠢的事情,在新聞報道的時候,打出一串字幕讓大家競猜一下別斯蘭人質最后會死多少?在外交界造成很不好的影響。中國媒體界要走的路太長了,關于刑事偵查的問題,相對于剛才專家所講的歐美各國,在中國新聞界這還是一個很深入,很專業的問題,實際上這個問題對媒體界來講要求還是比較超前的。我簡單的回應一下大家今天下午非常精彩的演講,謝謝。
   
       主持人:謝謝王教授。司法與媒體的關系或者刑事偵查與媒體的關系,是法律人所要討論的永恒的話題,不會因為今天的討論,使我們這場關于刑事偵查階段的媒體報道有一個最終的答案。我們期待和歡迎王教授能夠繼續關注和參與金杜—明德法治沙龍以后所討論的相關話題。
       下面進入評議階段。首先我們請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也是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熊秋紅博士給我們做評論,大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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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秋紅:非常感謝施鵬鵬教授邀請,很高興來參加今天的法治沙龍活動,我今天是來當綠葉的,主要是為了襯托幾位青年才俊這幾朵紅花。今天聽了各位的報告,感覺信息量非常大,似乎經歷了一場頭腦風暴。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要做出特別準確的評論,非常困難。在評論之前,我覺得需要對這個話題的背景作些解讀,我首先要做兩方面線索的梳理。
       一個方面是,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偵查程序中的媒體報道問題,這個話題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而言,它從何而來,為什么會成為一個問題。從歷史發展的維度來看,這樣一個話題的出現伴隨著從秘密司法到公開司法的歷史演進,首先提出的是審判公開,但是審判公開的精神實際上是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即使是審判階段的公開,它也不是絕對的,它也有例外,比如受到國家秘密、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特殊保護這樣一些原因的限制。到了偵查程序,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它也是從秘密偵查,到逐步增強透明度這樣一個過程。
       剛才程雷教授談到了偵查信息向被追訴人公開的問題,其實,除了向被追訴人公開以外,可能也涉及到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公開,比如允許律師介入偵查程序,允許醫生介入,甚至允許他會見他的家屬,這也是一種公開的方式,公開的進一步是向社會公眾的公開,也就是向媒體的公開。盡管偵查程序的公開化程度呈逐漸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們可以想見,從各方面的利益權衡來講,偵查公開應該比審判公開受到更多的限制。
       第二條線索需要考慮的是在我們討論今天這個話題的時候,我們要考慮這樣一個話題究竟涉及到哪幾個主體的利益。刑事司法涉及國家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它涉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媒體的介入它涉及到國家與個人這種二元結構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社會的參與或者說社會的利益。在這樣一個話題里,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在這里面,剛才施鵬鵬教授也介紹到,它有追訴犯罪的利益,魏曉娜博士還提到偵查不公開有避免刺激犯罪的考慮,還有剛才程雷博士也談到,有時候有些偵查信息公開了,可能不利于犯罪的防范。因此,在這樣一個公開與不公開的問題上涉及到國家的利益。同時這個話題涉及到個人利益,涉及到當事人尤其是被追訴人的利益。除了獲得公正審判之外,剛才施鵬鵬還介紹到,這里涉及到被追訴人的民事權利,如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一般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上升為媒體自由這樣一種制度性的權利,承載著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偵查程序中的媒體報道涉及到社會的利益。在幾方面的利益里面,公開與不公開,有時幾個主體的利益是正相關的關系。比如媒體報道是對司法活動的一種監督,它有利于公正審判的實現。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媒體過度地報道,偵查信息過度地對社會公開,它可能形成輿論的審判,從而不利于公正審判。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這幾個主體之間既涉及到正相關的關系,也涉及到負相關的關系。因此,我們今天所討論的問題呈現一種非常復雜的狀態,不是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而是應當如何公開,適度中的這個“度”究竟在哪里。這是做評論的時候需要明確的兩條線索或者前提。
       對于幾個報告人今天的報告,我想說一下總體印象。首先前面的幾個報告人分別從國別的角度來闡釋了不同的國家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在規范層面以及實踐層面的一些狀態,給我的感覺是“真理越辯越明”。實際上我們今天在這里談域外法治的問題,還是有點盲人摸象的感覺,因為我們畢竟還是一種他者的觀察和認識。在這樣一個觀察和認識里,有些問題是越來越清晰了,但有些問題還是沒有能清晰起來。通過國別的比較,它首先需要要揭示,不同的國家之間,在該問題上究竟有哪些共性,這些共性可能是中國特別需要借鑒的,因為它表明了一種規律性。其次,通過比較研究,需要揭示差異性以及差異背后的原因。在今天的報告人中,安排特別好的是前面幾個發言人是從刑事訴訟看媒體,最后一個發言人是從媒體看刑事訴訟,這樣一種雙向的視角也有利于我們對一些問題的認識越來越清晰,在把握上越來越準確。
       今天聽了幾個報告人的報告之后,清晰的是什么呢?在這個問題上,關于從歷史發展的角度有沒有一些共同的趨勢,大家的結論基本是有,剛才施鵬鵬教授介紹到,法國、德國偵查程序的公開化程度在增強。從其他幾個報告人的報告中也能得出類似的結論。這是一方面。
       另外一方面,公開的程度是有差異的,但是差異到一個什么程度呢?在我來參加今天的沙龍之前,施鵬鵬教授給我提供了一份材料,他是把這種差異歸納成三種模式,一個是偵查秘密,以英國為代表;一個是偵查有限秘密,以歐陸國家為代表;一個是偵查公開,以美國為代表。這三種模式的說法究竟能否成立呢?恐怕還得做進一步的研究。根據剛才幾個報告人的報告,在美國和俄羅斯,是不是能夠說是以偵查公開為原則,似乎難以得出確定的結論。我覺得我們現在對其他國家的觀察和分析還是很初步的,能否歸納成三種模式或者其他說法,還需要這幾位年輕的朋友今后繼續做一些深入的研究。
       另外,在大家剛才的報告里,實際上也是試圖來發現各國在處理這樣的問題上是否存在一些基本的原則,是否存在一些處理的標準,或者能不能建立一種制度化的保障機制。通過剛才大家的介紹,對我也有很多的啟發。比如,在基本原則這一塊,程雷博士剛才講到,偵查程序即使公開,但是它以秘密為原則;魏曉娜博士在介紹美國時不僅提到了“不能敲著鑼去打獵”的法諺,還得出結論說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高于媒體監督的利益;施鵬鵬博士在他的總結里又認為,比如說像美國是以偵查公開為原則,這兩種說法是相反的。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究竟有沒有共同的原則,這是要回答的一個問題。關于標準問題,剛才魏曉娜博士,在介紹美國的情況時,通過個案分析,想總結出一些處理沖突的標準;程雷博士進一步分析了,哪些情形應該公開,哪些情形不能公開。把國家、個人、社會三者之間的利益權衡具體化,作一種技術化的處理。這樣的努力是非常有意義的。
       怎么建立制度性的保障機制呢?剛才在施鵬鵬教授的介紹里,他談到救濟的問題,給我很多的啟發,因為三方面利益是有沖突的,在公開、不公開的問題上必然產生爭議,即使規定了公開的界限或標準,還是會產生爭議,因此需要有一個解決爭議的機制,或者一種事前和事后的機制,事前的預防和事后的救濟機制,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制度性的機制。
       還有剛才大家在報告里談到,這種偵查或者司法新聞的發布制度,要不要有專門的發布人,要不要在發布之前對將要發布的信息進行審查。
       除了這些以外,剛才施鵬鵬博士在介紹里給我印象很深的還有一點,他實際上談到了信息源的問題,信息源主要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偵查機關,一個是當事人。當事人這一塊,包括被害人他能不能把他自己對案件的了解在偵查階段就對外公開,被追訴人請了律師,他和他的律師能不能把案件信息對外公開。根據施鵬鵬教授的介紹,法國的原則只是禁止偵查機關對外公開,但是有關的當事人能不能對外公開,是否應當受到限制,這樣一些問題,我覺得都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另外,在這個問題的考量上,我剛才講到一個總的考量是要妥善處理這三者之間的沖突問題,在這個沖突的背后,是主體的權利和利益。剛才各位已經談到了不同國家處理權利沖突的原則,實際上涉及不同權利之間的權利位階問題,究竟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何者是優先的,應當做怎樣的價值權衡,不同國家存在差異的原因是什么,這些方面都需要進一步考慮。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分析,是一種類型化的分析,盡管英國和美國在這個問題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存在較大的差異,表明了法系分析的局限性,但我們從總體上還是不能否認法系分析的價值和意義。
       當然,我們今天辦這個法治沙龍,主要目的還是探討其他國家的經驗對中國的借鑒意義。今天幾個報告人的報告主要是介紹外國,順帶著也介紹了一點中國,但沒有深入地展開。在這個方面,我覺得如果說這樣一個話題在其他國家是一個很復雜的話題,那么在中國由于各方面各種因素的特殊性,各種背景的特殊性,可能使這個問題更加復雜。
       我印象特別深的一點,還有最后一個報告人王潤澤女士的發言,她談到這樣一個話題涉及的層面非常之多,包括政治的、立法的、倫理的各種因素,還包括偵查人員的素質,媒體人員的素質,等等,可能相關聯的因素是很多的。未來我們在這個問題上能夠真正走向法治之路,可謂任重而道遠。我就做上面的評論,謝謝。
   
       主持人:謝謝熊教授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做了精彩的評論。下面我們有請對基本權利的研究很有造詣的張翔博士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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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翔:謝謝給我提供這么好的機會交流,熊老師說她是來當綠葉的,那我就是來打醬油的,因為這個領域是我不熟悉的領域,所以,非常惶恐。大家都知道刑訴法跟憲法是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的。今天通過幾位介紹刑訴法上的知識,我從里面學到的非常多。這個問題會涉及到憲法很多層次的權利和價值,包括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知情權)、人格尊嚴、隱私權、公正審判、司法獨立,等等。
       我想談幾個方面,第一,前面在講的內容里與我之前的知識上的論證和參考的地方,我覺得非常有意思。比如說德國的Lebach案件,以前我接觸的時候只是涉及到他們基本法第一條第一款與第五條第一款,人格尊嚴與新聞自由以及公眾的知情權的沖突問題,今天才知道原來這個案件對于刑事訴訟法也有如此重大的意義。
       第二個,魏曉娜老師剛才講到美國幾個關于刑事訴訟里對于新聞自由進行限制的案例,要求政府必須出于重大的迫切的利益上才能限制新聞自由。回到憲法的角度,這涉及到美國審查基本權利問題的三重審查基準,包括合理性標準,中度標準到嚴格標準。對于新聞報道刑事案件這一類的問題一律適用的都是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不同標準的使用,涉及到對言論的限制是針對內容的限制還是非針對內容的限制,是一種高價值的言論還是低價值的言論。魏老師講的內容,跟以前我所接觸的基本權利限制的審查標準的問題也大有印證。
       還有一個程雷講到權利沖突的問題,權利沖突怎么衡量,我之前寫過一篇基本權利沖突的規范結構與解決模式的論文,這個問題非常復雜。如何權衡不同的基本權利呢?有很多種的理論,比如權利的位階秩序理論,認為有些權利的價值高,有些權利的價值低,后來發現不一定價值高的永遠價值高,后來又提出來其他的標準。現在基本上來說還是兩個方面,一個是個案衡量,另一個就是比例原則的運用。
       另外,報告人的報告啟發了我的一個思考:憲法規定或者憲法本身內容上的特點會對部門法產生怎樣的影響?比如,為什么在Lebach案中會認定人格尊嚴在這個案件中比基本法第五條的新聞自由更重要?這可能與德國基本法中人格尊嚴的地位有關。德國基本法第一條就是人格尊嚴,而人格尊嚴也被認為是最高的憲法原則。對人格尊嚴的高調保障是德國基本法的一個特色。在人格尊嚴與新聞自由沖突的案件中的衡量中,人格尊嚴的特殊重要性是要被著重考慮的。人格尊嚴的這種地位,是與基本法的結構,憲法上基本權利的體系安排有關的。此外,施鵬鵬博士的報告最后一句話特別有意思,“因為在德國審判的及時性原則被良好的適用,所以,大眾無需忍耐長時間的司法信息閉塞。”正因為德國基本法第104條對于接受公正審判、迅速審判的權利有非常好的保障,也因為憲法上人格尊嚴的特殊重要性,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才會對新聞自由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刑訴法上的特色,可能正是決定于憲法規定的特殊性。施鵬鵬博士提供的這種思考角度,對于溝通我們兩個學科非常有價值。
       另外,魏老師講到在美國,要想限制新聞自由去報道案件,一定要出于一個重大的迫切的利益。我們可以明顯體會到德國和美國是不一樣的。在美國,對于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保障是非常強的。這跟美國憲法基本權利的內容和結構也是非常有關系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被認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美國的判決也認為言論自由是有優先性的權利。德國與美國雖然都規定了言論自由,但是各自憲法中的文本地位和重要性是不一樣的,這樣就影響了具體制度,導致了差異的產生。
       這使我們認識到,具體的法律制度會受到憲法上規范的影響或者決定。在這種認識下,我們可回過頭思考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可能也有新的認識。憲法第37條關于檢察院的逮捕權的規定和第135條關于公檢法關系的規定,被很多刑訴法學者看做是刑事訴訟法進步的巨大障礙。但是,這畢竟是憲法的規定,回避和否定都是沒意義的。更好的做法似乎應該是通過對憲法的解釋來消除這種緊張關系。我們之前的法治發展中,已經有過因為無視憲法的基本決定而付出慘重代價的經驗了。這種問題,需要法學各個學科之間更好的溝通。
       最后,我想說方法的問題。施鵬鵬博士說他的研究不是純粹的規范內的研究,而是借鑒了社會學或者政治社會學的研究,我想可能是受到了涂爾干、盧曼這些人的影響。社會的各個系統都有著相對的封閉性,各個系統之間如何溝通,互相如何產生影響,是很有意思的問題。如何把對方學科的知識在我們這個學科進行解碼,重新容納與本學科,都是非常有意思的問題。今天的討論中有社會學、新聞學上的思考,這對我們理解法律上的問題都非常有意義。我想這也是李老師組織這個論壇的重大功績所在。謝謝。
 
       主持人:謝謝張翔博士!我們剛剛聆聽了施鵬鵬、魏曉娜、程雷、元軼四位青年才俊所作的法國、德國、美國、英國、俄羅斯這幾個頗具代表性的國家在刑事偵查階段中,媒體是如何報道的,以及王潤澤教授從一個新聞學人的角度怎么看偵查程序的媒體報道,信息量很大,受益良多。但正如剛才熊秋紅教授所說的,前面可能比較多地涉及到域外的具體規定和實際的運作情況,而我們討論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當是要從中國出發,解決中國的問題。那么,中國的實踐到底怎么樣?經常處于漩渦之中的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又是如何對待媒體的?下面我們請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主任劉大偉同志給我們做評論!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劉大偉:參加這個會感謝李老師,我們長期在基層在一線工作,頭一次聽到這種高層次的論壇,感覺各位老師確實都有本身的理論功底,研究的很深入,同時非常關注中國的一些具體的實質情況,非常受啟發。我說的可能從理論上不像各位老師有完整的架構,談點個人看法。
       首先,目前國內,像北京案件報道還是媒體關注的熱點,這是我們的一個感覺,媒體熱炒一些事,從中央媒體到地方媒體,從主流媒體到都市媒體,從網上到網下,各類媒體都熱衷于做案件的報道。最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前一段時間的故宮盜竊案,媒體上有很多報道和評論。其中,我感覺有一個原因,原動力還是經濟上的,現在媒體的形勢變化很快,十幾年前特別牛的媒體,現在可能一不注意就被別人超過了,特別是北京、廣東、上海,可能他們更多的關注偵查階段的報道更多的還是為了吸引眼球,贏得市場。
       第二個看法,媒體與偵查機關關系的處理上,我感覺目前媒體是處于強勢,是處于主動地位。為什么這么說?各位老師都談到了,對于偵查階段的案件報道的規定有很多,但是都不是硬的底線,而且目前對某些媒體的管理也存在一些空襲,某些合作辦報存在一定的管理空隙。第二,他們的話語權,我的感覺不需要承擔過多的責任,對他們來講能送到法院的,這些年在實際的工作中基本上沒有。你抓著他一個事,跟報社談談,他可能這個事認了,但是僅僅限于記者扣除兩個月的工資或者調離原崗位,兩個月后又回去了。可能這個事這么說不準確,不能誰得罪了警察就抓誰,但是誰得罪了媒體他可以用它的話語權,這種事比較多。一個媒體被另外一個主體侵犯也好,它能不能用自己的話語權,形成輿論的環境。我們感覺實際工作中的情況確實是這樣。
       那么,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如何處理與媒體的關系呢?更多的其實還是溝通合作。剛才有些老師也都談到了,主要的原因確實是因為在偵查工作中,比如中央規定的非常明確,在審的案件一般不做報道,做了報道有時候確實會影響辦案。這個辦案兩個含義,一個是現場,如果境界線拉的不嚴,記者可能直接進到中心的警衛區,中心的警衛區一般警察都進不去,一般是法醫痕跡檢驗,這是非常嚴格的。另外,影響辦案的走向,比如他說我們已經知道了有三個嫌疑人,有一個跑到天津了,等等。如果要維系一種關系,我們有一個領導有一個很好的比喻,把公安機關和媒體比喻一種雙軌的關系,這兩個軌道永遠不可能分開,漸行漸遠也不行,走到一塊也不行。一定始終是一個雙軌。這是實際工作中關系的把握。
       第三,做好輿論引導,維護穩定,當前任務非常繁重。公安機關與法院、檢察院不同的是,承擔了很多公共管理職能,這一點與國外也不一樣,涵蓋國保、交通、消防、戶口、出入境等等,所有公共安全的職能都在里面,另外、職能設置上也是維護穩定,非常重要的一個任務。我們在這種職能定位下怎么做好偵查階段的宣傳,現在從事上三類,一類是對一類案子打掉以后進行解剖。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電信詐騙的高發,當時剛一出來,數量非常驚人。當時全國看北京被騙的數額是最多的,我記得不是很準確,有一年大概是一億四千萬。第二年過了一半是一億了。這類案件是新型的案件,非常難于偵破,往往嫌疑人在境外,馬仔在境內沿海,通過網絡,通過電話捆綁,取款又是一部分人,編了很多劇本。當時抓了第一波人,非常認真的進行預審,把整個的過程解剖了,趕緊提示群眾。這樣到目前為止還是前仆后繼的。這類偵查階段必須通過媒體做所謂的新聞的宣傳,目的就在于減少群眾的損失。
       第二類,通緝令,這個不展開了,公安部A級、B級通緝令,這都是嫌疑人相對確定以后,案件事實也比較準確了。
       第三類,也是最多的,就是現場突發的,這些事做好口徑的發布,做好輿論的引導。我們在這里面各位都知道,現在每一個現場都的時候記者到的比民警還快,每一個突發的,只要是街面,公共場所都避免不了和媒體打交道。
       這一點我們把握這么三個原則,一個是快說事實,一個是慎說原因,一個是后續跟進。快說事實把握一條,知道的不見得全說,但是說的一定是真的。因為對我們來講也有一個責任問題,一個字說錯了也有這個問題。
       這里面提到一個通稿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它要體現權威性,你在現場給媒體一份,現在的媒體沒有拿你的稿子走的,媒體結合他在現場的放。比如大興的火災現場,瞬間一百多記者都已經進入到各個村莊的角落,他們根據自己的采訪,通稿對他只是權威的官方的他需要引用的時候才用。境外媒體非常認可這個,他覺得這個是權威的,是官方的說法。有位說通稿有唯利是圖之嫌,這個是大家有不同的看法。
       另外,慎說原因,2008年奧運會前有一個案子,朝陽的集體宿舍里七個女同志因為煤氣中毒,也都非常年輕,沒搶救過來。第一個把這個事趕緊對外說,因為氣的原因。第二,什么原因,這也是個責任問題,如果是燃氣原因就是燃氣公司的責任,煤爐是派出所的責任,一個說出去沒說準,可能有的就涉及到跟你算帳的問題。
       第三,后續跟進,這個不展開說了。奧運會的時候,8月8號奧運會開幕式非常完美,8月9號很多單位還沒完全清醒過來的時候,就傳出來消息,浙江人將美國的男排主教練的岳父、岳母和他的愛人,當時死了兩個人。現在也要求黃金四小時,黃金兩小時,后續跟進是非常跟進的。因為第一時間你只能搞清楚這個人的基本身份,到底他是不是針對美國人的,因為這個嫌疑人已經自殺了,要看他的軌跡,看他的表現。我們把后續的情況跟媒體公布以后,大家知道這是一個孤立的犯罪嫌疑人,這個人離異下崗,房子賣了給兒子,兒子把錢花了又跟他要。這個人嚴格意義上講城市當中屬于一個最底層的人,生活沒有著落,失去信心。要在北京干一個大事,造成點影響。
       第四點,下一步公安機關、偵查機關怎么和媒體合作,我個人觀點應該繼續和媒體保持良好溝通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和公眾的直接的溝通和交流,也就是所謂公共關系的開展。除了依靠媒體宣傳、制造形象,更重要的還是我們直接和公眾有一個面對面的交流,有一個面對面的溝通,這是一個發展的趨勢。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劉大偉主任!剛才劉主任從公安機關與媒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公安機關如何應對媒體做了非常生動精彩的闡述。
       下面進入互動階段。由于時間比較緊,每一位同志掌握在三分鐘之內把自己的觀點或者問題說清楚。
   
       施鵬鵬:張翔老師,有一個問題,我不太懂。關于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和第六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的優先順序,這跟憲法結構是否有關系。或者說,是否排在前面,效力就優先。我前段時間在檢察日報發了篇文章,叫走向刑事憲法,所以有點好奇這個問題。謝謝。
   
       張翔:當然不是說規定在前面的權利一定重要,但是事實上在美國是將言論自由看作最重要的權利。美國人對于言論自由的極端強調和德國人將人格尊嚴極端強調,確實有體系上的因素。但這不是絕對的,在具體的衡量中,結果會很不一樣。也許在這個案件中人格尊嚴被認為更重要,而在另一個案件中新聞自由被認為更重要。但無論如何,權利排列的體系性的因素是有解釋的空間的。
   
       王潤澤:我的PPT實際上講到這個問題了,為什么美國和歐陸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是因為美國對新聞自由有一個傳承,最高是1735年有一個案件,那個案件最早確立了新聞自由的觀點,開始沒有人權發言,后來杰克遜的新聞自由思想,很重要的一個內容,他有一句名言,在一個有政府和無道德的社會和在一個有道德和無政府的社會,兩者之間要進行選擇的話,他一定會選擇有道德無政府的社會。他雖然遭受新聞自由很多的傷害,也很痛苦,但是他相信人們的判斷。1966年有情報自由法,后來有一個陽光法案,每一步都是信息越來越公開,情報自由法,你討論的文本都可以讓老百姓知道,后來這個文本擴大到電子版。七幾年有一個陽光法案,白宮正在討論的,除非有大法官決定你這個可以不讓公眾知道,你必須經過大法官的確定,其他的法案正在討論的過程中媒體也可以有政情權,英國不一樣,自從有媒體就是一個長期壟斷的管制的措施,最早是一五幾幾年,瑪麗女王在世的時候,就是一個出版的壟斷公司,后來有新法院,也是對新聞媒介非常嚴格的管控措施。后來英國的自由顯示在對國外的報道是有自由的,對國內的報道,比如女王對國會絕對不能報道,連新聞都不可能有,后來新法案斷斷續續實施了一百多年。包括資產階級革命以后,新法院對新聞控制也是非常嚴格的,法國拿坡侖在世的時候只有三家效忠拿坡侖的媒體。后來英國的光榮革命之后,它又開始用四個法律,煽動誹謗罪、判國罪、批評國會罪等對媒體進行控制,同時有經濟手段,對報紙征很高的稅收,英國最后傳承下來的是非常嚴謹的對媒體的管控,現在也造成自己媒體的氣質不太一樣,英國媒體氣質是非常嚴謹,當然它有非常糟糕的黃色報紙,它是世界上最好的報紙和最糟的報紙,但是BBC在整個西方社會地位是非常過的,是超過美國的,和美國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媒體氣質。所以,這方面的歷史傳承解答一下你的問題。

       施鵬鵬:我突然發現從新聞的角度解釋這一問題豁然開朗,謝謝王老師。

       張翔:有人說,美國人為什么把言論自由規定為第一項基本權利,是因為美國就是言論自由創造的,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美國。所以言論自由是 the first freedom。。

       王潤澤:當時和杰克遜的治國理念有關系,他正好是做法國的駐法國大使,他看到拿坡侖對法國媒體控制的權利,他回來之后覺得美國人必須有這樣的自由,這可能和基督教精神是相輔相成的,和歐洲大陸的天主教精神是比較違背的。他這樣的一個觀點回來之后,他受到新聞自由很大的傷害,他給媒體很大的自由,但是媒體無中生有,很糟糕,他給朋友寫信說我們國家媒體人對媒體自由的濫用對我們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比拿坡侖捆綁媒體自由對社會造成的傷害還是大,但是他最后還是堅持要給人自由。他覺得這是美國立國的根本。
   
       主持人:好,今天我們從15:40—18:15,用兩個半小時共同傾聽了五位報告人和三位評論人的精彩報告。他們從法學界和法律界兩個不同的屆別,從訴訟法學、憲法學和新聞學三個不同的學科,從理論、規范和實踐三個不同的層面,共同討論了法國、德國、美國、英國、俄羅斯、中國六個國家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使我們深受啟發,讓我們注意到不同的國家,由于歷史傳統的原因,由于基本權利在不同國家的認識問題,很多國家的做法并不相同。比如控制路徑,有些國家從控制媒體出發,有些國家則是從控制法官、檢察官、警察出發。這些區別在中國來講是有借鑒意義的。在中國目前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應該說并不理想的情況下,媒體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是有其必要性的。因此,在我國,如何對待刑事偵查階段中的媒體報道,比西方國家要復雜得多。這就需要我們作進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我國公安機關在應對媒體的時候,往往提倡“快說事實”。第一,為什么要快?這是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目前公安機關在媒體面前,有時候會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第二,什么是事實?誰來判斷事實?很顯然,只有法官通過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才可能是最終的事實。如果公安機關匆匆忙忙對外發布所謂的事實,后來法院認為事實不是這樣,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辦?所以,“快說事實”,其實多少也反映了我國公安機關面對維護社會穩定的壓力,媒體的壓力,以及利益的壓力的情況下所顯示的種種無奈。這就迫切需要我們在座的各位青年才俊提出對中國當前具有建設性的對策建議。這是我的感受,同時與大家共勉!
       下面我們有請韓大元院長為主報告人、報告人頒發紀念證書。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韓大元院長為施鵬鵬教授頒發主報告人證書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施鵬鵬教授為魏曉娜副教授頒發報告人證書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施鵬鵬教授為程雷副教授頒發報告人證書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施鵬鵬教授為元軼博士頒發報告人證書

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實錄

施鵬鵬教授為王潤澤副教授頒發報告人證書


       主持人:感謝韓院長!韓院長剛才的提議非常美妙,也很準確地體現了金杜—明德法治沙龍的一個創新,就是報告人的紀念證書由主報告人來頒發,原因在于報告人都是由主報告人來確定、邀請的。今天下午五位報告人都能很好地體現了沙龍的實踐性、精細性和平等性。我們期盼著未來的金杜—明德法治沙龍都能夠按照這樣的一個特點和目標努力。
       再次感謝施鵬鵬博士、魏曉娜博士、程雷博士、元軼博士、王潤澤博士、熊秋紅博士、張翔博士和劉大偉主任給我們帶來的精彩報告。今天的首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龍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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