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3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系列報告。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深度耕耘刑法解釋經典領域 積極回應犯罪治理前沿問題
——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刑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938篇。2023年度所有CLSCI期刊均刊發了刑法學論文。2023年度刑法學論文總計300篇,2022年度為288篇,2021年度為290篇,2020年度為308篇。
(一)年度高產單位
為便于閱讀,僅展現本學科領域發文總量在8篇及以上的單位,詳見下表。
(二)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2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劉艷紅教授(11篇),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10篇),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8篇),華東政法大學姜濤教授(6篇),中國社會科學院劉仁文研究員(5篇),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副主任(5篇),清華大學周光權教授(4篇),華東政法大學劉憲權教授(4篇),上海政法學院劉軍教授(4篇),中國政法大學孫道萃副教授(4篇),中國政法大學郭旨龍副教授(4篇),中國人民大學時延安教授(3篇),中國人民大學田宏杰教授(3篇),中國人民大學付立慶教授(3篇),中國人民大學陳璇教授(3篇),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3篇),南京大學孫國祥教授(3篇),山東大學李本燦教授(3篇),上海社會科學院姚建龍研究員(3篇),中南大學/最高人民檢察院張杰教授(3篇),中國政法大學夏偉副教授(3篇),北京師范大學商浩文副教授(3篇),華中科技大學李冠煜副教授(3篇),天津師范大學王海軍副教授(3篇),中國政法大學王志遠教授(2篇),華東政法大學焦艷鵬教授(2篇),北京師范大學王志祥教授(2篇),東南大學梁云寶教授(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童德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石經海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陳偉教授(2篇),上海政法學院張小寧教授(2篇),武漢大學何榮功教授(2篇),華東師范大學錢葉六教授(2篇),云南大學高巍教授(2篇),湖南大學姚詩教授(2篇),海南大學童偉華教授(2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孫運梁教授(2篇),寧波大學張亞平教授(2篇),華東政法大學熊波副教授(2篇),華東政法大學蔣太珂副教授(2篇),東南大學楊志瓊副教授(2篇),東南大學錢小平副教授(2篇),蘇州大學莊緒龍副教授(2篇),南京大學馬春曉副教授(2篇),吉林大學吳亞可副教授(2篇),浙江大學李世陽副教授(2篇),中央民族大學李梁副教授(2篇),北京大學張梓弦助理教授(2篇),中國政法大學劉雙陽講師(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夏朗講師(2篇),復旦大學喻浩東講師(2篇),武漢大學蔡穎講師(2篇),華東師范大學鄭超講師(2篇),山東大學江海洋助理研究員(2篇),復旦大學劉赫博士后(2篇),清華大學鄧卓行博士后(2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喻海松處長在《法學》發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時代藥品犯罪圈的重置》,在《法律科學》發表《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網絡暴力的規制模式》,在《政法論壇》發表《立法與司法交互視域下網絡犯罪規制路徑總置評》,在《政治與法律》發表《偷渡犯罪刑法規制的理念調適與實務展開——以<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為中心》,在《法學雜志》發表《數據犯罪刑法規制模式的現狀評析與未來展望》。孫國祥教授在《法學論壇》發表《企業合規不起訴法院司法審查的理據、模式和路徑》,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規范化法治化路徑》,在《法學》發表《論累積犯的正當性及其限度——兼談累積犯對污染環境罪構成的影響》。張杰教授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為單位在《法學評論》發表《“隔屏猥褻”兒童行為的入罪疑義與理論證成——兼論價值判斷在性侵兒童犯罪中的刑法教義學貫徹》,在《政法論壇》發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剛性視域下的調查核實權》,隨后于2023年12月調入中南大學,在《法律科學》發表《規則提煉與事實比對:指導性案例應用方法研究》。李本燦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實體與程序互動視野下的刑事合規立法》,在《法學論壇》發表《法院參與合規案件的路徑》,在《現代法學》發表《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的法理:經驗總結與問題反思》。姚建龍研究員在《中外法學》發表《不教而刑: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反思》,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發表《論浦東新區法規:以變通權為中心》,在《政治與法律》發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法治:功能與定位》。何榮功教授在《中外法學》發表《輕罪立法的實踐悖論與法理反思》,在《法學評論》發表《洗錢罪司法適用的觀察、探討與反思》。錢葉六教授在《中外法學》發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教義學分析——共犯從屬性原則的堅守》,在《政治與法律》發表《表見代理型騙財案被害人的認定與罪名辨析》。高巍教授在《法學研究》發表《防衛過當的階層式判斷規則》,在《法商研究》發表《救援者損害之客觀歸責》。姚詩教授在《政治與法律》發表《作為可能性概念的規范展開》,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刑法教義學的自主研究:一個聚焦“理論創新”的探討》。童偉華教授在《法學》發表《刑法規范二重性視閾下犯罪故意的認定》,在《法學論壇》發表《“商標碰瓷”行為的刑法學思考——以互聯網惡意投訴為分析對象》。孫運梁教授在《政治與法律》發表《財產性利益詐騙中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以債的詐騙為中心》,在《清華法學》發表《數字時代財產性利益規范占有的教義學分析——以偷換收款二維碼案件為例》。張亞平教授在《法商研究》發表《法定犯違法性判斷“從屬性說”之堅守》,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法定犯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性的出罪適用》。李冠煜副教授在《法學》發表《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爭議問題》,在《政法論壇》發表《論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以明確性原則為根據的審查》,在《政治與法律》發表《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特別從寬制度的功能界分》。莊緒龍副教授在《法學》發表《司法公信力遭遇的“柔性侵蝕”困境及破解思路——以系統思維為視角》,在《政治與法律》發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中的“法益結合”問題》。馬春曉副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行政違法性認識錯誤的性質與處理規則》,在《法學評論》發表《感情投資型受賄的規范本質與體系詮釋》。吳亞可副教授在《中外法學》發表《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刑法再法典化的正當性根據檢視》,在《政治與法律》發表《系統論視閾下刑法立法觀的當代中國選擇及其展開》。李世陽副教授在《中外法學》發表《論綁架罪的基本構造》,在《法律科學》發表《以不作為方式參與他人犯罪的責任歸屬》。李梁副教授在《政法論壇》發表《我國刑法中的“嚴重后果”及其主觀歸責問題研究》,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發表《認罪認罰從寬作為量刑情節及其具體適用》。王海軍副教授在《法學評論》發表《組織責任論視域下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司法適用范圍》,在《政治與法律》發表《自殺行為規范屬性及刑事歸責的法教義學詮釋》,在《政法論壇》發表《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等外”領域的規范拓展及保障機制》。喻浩東講師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過失犯注意義務違反的交叉研究——兼論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在《比較法研究》發表《論風險社會的刑法歸責原則——以缺陷產品責任為研究視角》。蔡穎講師在《中外法學》發表《罪刑法定原則下正犯性的認定——以參與自殺行為為例》,在《政治與法律》發表《經濟犯罪視角下賭博犯罪的處罰根據與界限》。鄭超講師在《清華法學》發表《論刑法中的私力救濟》,在《政治與法律》發表《過失犯的實行行為性與規范構造》。江海洋助理研究員在《當代法學》發表《論數字時代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路徑選擇》,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發表《數字時代規避型侵犯著作權罪的司法適用》。劉赫博士后在《法學家》發表《違法性認識作為責任故意的要素——基于二階意志的本土化建構》,在《清華法學》發表《“事實—法律”認識錯誤二分法的批判與重塑》。
(三)年度領域研究熱點及趨勢
2023年度CLSCI期刊共刊發刑法學論文300篇。其中,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作者所發論文數量最多,為38篇(占12.7%),較上一年度的發表數量增長10篇。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作者發表數量與上一年度相同,為24篇(占8%),位居第二。來自清華大學的作者發表數量為20篇(占6.7%),居第三位。在刑法學領域,發表論文數量排名前10位的單位(數量在8篇以上的)的作者共發表166篇,占全部CLSCI期刊刑法學論文數量的55.3%。從作者單位的所在地看,所屬單位位于北京市的作者發表了數量最多的論文,共135篇(占45%);上海市次之,論文發表數量為56篇(占18.7%);江蘇省再次之,所屬單位位于江蘇的作者所發表的論文數量為24篇。北京和上海兩地的作者發表論文的數量之和超過全部論文數量的60%,可見,兩地依然為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鎮。
《政治與法律》在全部CLSCI期刊中刊發了數量最多的刑法學論文,共33篇(占11%);其次是《中國刑事法雜志》,在2023年度共刊發了31篇刑法學論文(占10.3%);《法學》共刊發26篇刑法學論文,居第三位。《政法論壇》《環球法律評論》《清華法學》等12本期刊分別刊發了10篇以上不滿20篇,其余9本CLSCI期刊在2023年度各自刊發的刑法學論文數量少于10篇。
2023年度在CLSCI期刊發表刑法學論文的作者(含譯者)共198位。其中,大多數作者(141位,占71.2%)僅發表一篇論文,發表兩篇論文的作者人數為33位,24位作者的發表數量在三篇及以上。高校教師及科研人員是發表論文的主要群體,在全部刊發的論文中,271篇(占90.3%)由具有(副、助理)教授、講師、(副、助理)研究員、博士后等身份的作者發表。此外,18篇論文(占6%)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發表;在CLSCI期刊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發表的論文最常刊于《政法論壇》。還有11篇論文(占3.7%)由博士生發表,其中4篇與高校教師共同署名;博士生發表的論文最常刊于《法學》。2023年度CLSCI期刊刊發的刑法學論文中,獨作論文占絕大多數。共同署名的論文共7篇,其中,《清華法學》和《法學雜志》每刊刊載2篇,《政法論壇》《法學論壇》和《法學家》每刊刊載1篇。在共同署名的論文中,有4篇屬教授與同一單位的博士生共同署名的情形。
2023年度刑法學研究的特色和熱點包括以下幾點:
1.作為刑法學本體的解釋論
2023年度刊發的解釋學論文涵蓋了刑法解釋學的各個方面。首先,法益論仍然是研究重點。例如,張明楷教授撰寫的《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依據》(載《法律科學》第6期)和《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標準》(載《法學》第12期)為分則各罪的法益確定提供指南。除此之外,還有針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職務侵占罪”等罪的法益研究。在研究傳統犯罪的同時,2023年度刊發的論文也關注數字經濟引發的時代影響,例如,歐陽本祺教授撰寫的《論數據犯罪的雙層法益》(載《當代法學》第6期)認為數據犯罪直接侵害數據安全法益,間接侵害信息內容法益,并認為數據抓取行為的違法性判斷、數據犯罪的競合性認定、個人信息的識別性界定等爭議問題,都能夠在雙層法益觀下得到合理解決。
其次,在方法論上的研究也不容忽視。例如,陳興良教授分別撰寫了《刑法教義學中的語義解釋》(載《法學》第10期)《刑法教義學中的體系解釋》(載《法制與社會發展》第3期)《刑法教義學中的目的解釋》(載《現代法學》第3期)和《刑法教義學中的歷史解釋》(載《比較法研究》第4期)等文章進一步明確各刑法解釋方法的適用。周光權教授撰寫的《刑法“創造性解釋”的司法現狀與控制路徑》(載《法商研究》第1期)為實踐中的軟性和創造解釋提供了限制路徑。姜濤教授撰寫的《刑法的明確性與口袋罪之限縮適用》(載《政治與法律》第4期)從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出發,提出“明確優于不明確”公式用以解決口袋罪與具體個罪之間的法條競合難題。俞小海研究員撰寫的《論刑法同類解釋規則中的“同類”》(載《法學家》第2期)主張行為方式的同質性、法益侵害的相當性和刑罰當罰的等值性,是刑法同類解釋規則“同類”標準的判斷要素。
再次,危險犯、過失犯、結果歸屬、不作為犯等依然是刑法總論研究中最為重視的幾個領域。例如,張明楷教授撰寫的《抽象危險犯:識別、分類與判斷》(載《政法論壇》第1期)主張可以將抽象危險犯區分為接近實害型、緊迫危險型、普通型、累積型與預備型,且對后三類抽象危險犯應適當限制其成立范圍。楊旭峰講師撰寫的《過失犯的結果回避可能性:規范構造與實踐運用》(載《環球法律評論》第4期)主張同時引入事前判斷和事后判斷的視角,認為事前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應作為注意義務的前提問題,事后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應作為結果歸責的問題。陳璇教授撰寫的《過失犯遠因溯責的規制路徑:以瀆職犯罪為中心》(載《中國法學》第2期)以瀆職犯罪為分析素材,主張注意義務的擴張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初始過失行為對第三人歸責瑕疵的形成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由此成立過失間接正犯;二是初始過失行為人對防止第三人犯罪負有保證人義務,由此成立過失不作為正犯。高穎文助理研究員撰寫的《因果流程偏離的結果歸責分析路徑》(載《中外法學》第2期)認為對因果流程偏離的結果歸責應比較行為人認識的風險相關基礎事實與客觀實際發生的事實,對兩者重合部分加以描述,以裁判者視角,立足行為時點,結合自然因果法則與規范保護目的,判斷主客觀事實的重合部分是否足以評價為創設并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張梓弦助理教授撰寫的《先行行為型保證人義務的法理基礎及射程厘定》(載《法學》第6期)認為先行行為人系在肆意擴張了法秩序原本賦予他的行動余地,繼而由此不當縮減他人行動余地時的“中和義務”負擔者。
最后,在對分則各罪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解釋中,2023年度刊發的論文既注重傳統重要罪名的研究,又沒有忽視在新形勢、新環境下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例如,劉艷紅教授撰寫的《保護民營企業視角下職務侵占罪的司法適用研究》(載《現代法學》第3期)從“職務”“本單位”“本單位財物”以及“刑罰適用”等多層面出發,在解釋論上協調法益保護與罪刑法定之間的關系,以期依法合理地保護民營企業利益。羅翔教授撰寫的《論刑法中的補正解釋——以拐賣犯罪為展開》(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3期)認為在拐賣犯罪中存在不少立法錯誤,司法機關有義務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補正。車浩教授撰寫的《立法論與解釋論的順位之爭——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為例》(載《現代法學》第2期)主張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解釋為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傷害罪等后續犯罪的預備犯,此外,在實踐中把握住收買型強奸與普通強奸之間的差異,有利于降低證明難度,實現數罪并罰。梁云寶教授的《數字經濟時代盜竊罪去行為秘密性要件變動的時代要義》(載《法學》第10期)認為在數字經濟時代,我國盜竊罪結構現代化的關鍵不在于去秘密性,而在于對擴張的財產性利益如何進行規范化。
就分則各類犯罪而言,除財產犯罪依然在分論研究中占主要地位外,對生態環境犯罪和金融犯罪的研究亦不容忽視。例如,孫國祥教授撰寫的《論累積犯的正當性及其限度——兼談累積犯對污染環境罪構成的影響》(載《法學》第9期)認為污染環境罪不是實害犯、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而應是累積犯,“嚴重污染環境”不應理解為污染環境的結果,而是指污染行為本身的嚴重性,只要證明該污染行為對環境的損害具有累積效應,達到了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程度,就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黎宏教授撰寫的《“自洗錢”行為認定的難點問題分析》(載《法學評論》第3期)從洗錢的本質出發,對上游犯罪人提供資金賬戶的行為、藏匿犯罪所得的行為、將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行為做出評價。商浩文副教授撰寫的《證券操縱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與定量標準審視》(載《政治與法律》第7期)認為將證券市場效率作為刑法規范保護的法益,符合證券操縱行為的危害特征,對新型操縱行為也具有涵攝性。杜小麗編輯撰寫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立法技術研究》(載《法學》第2期)認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作為行政犯,其立法技術應由敘明罪狀轉為空白罪狀,并主張嘗試構建妨害信用的罪名體系,以助力現代誠信社會建設。除此之外,其他分則各罪的研究成果亦可謂百花齊放,對催收非法債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襲警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妨害藥品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諸多犯罪的研究成果均在2023年度刊發的論文上有所體現。
2.學科交叉與刑事一體化
首先,2023年度刊發的許多論文都注重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憲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融合。例如,就刑民關系而言,劉雙陽講師撰寫的《論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司法認定的刑民銜接》(載《法學》第8期)主張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的司法認定應當貫徹刑民銜接理念,遵循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結合前置法對“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等術語的定義,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闡釋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而判斷某一行為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和違法性。就刑行關系而言,鄒玉祥助理研究員撰寫的《行政犯違法判斷的中國方案》(載《政治與法律》第10期)認為我國行政犯違法判斷的側重點和問題點與德日刑法理論無法完全契合,法秩序統一性不是合法或違法概念的統一,而是在同一憲法秩序之下基本良善價值的統一,只有符合基本良善價值的行為才具有法域兼容性,當且僅當行為屬于前置法所鼓勵和倡導的模式,具有前置法層面的價值善時,刑法才不能認為其違法,否則刑法將保留獨立評價的空間。就憲刑關系而言,時延安教授撰寫的《中國刑法的憲法根據及其約束力》(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2期)認為,理解刑法的憲法根據,一方面要認識到刑法立法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另一方面也要明確刑法解釋受到憲法及其原理的指引和約束,同時,憲法規范的內涵和要求不斷發展對刑法制度和規范的完善也提出新的要求,對其中已經明顯違背憲法的刑法條文應及時作出調整。
其次,倡導刑事法內部相互貫通的刑事一體化思想還被應用于研究逮捕羈押必要性實質審查、企業合規出罪、網絡暴力治理等新型疑難復雜問題。例如,劉艷紅教授撰寫的《刑事一體化視野下少捕慎訴慎押實質出罪機制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1期)認為少捕慎訴慎押是一項以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實體法共同價值為基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價值層面與規范層面均體現出以實質出罪實現人權保障的價值目標。王志遠教授撰寫的《刑事合規的體系化觀察及制度建構展望》(載《當代法學》第4期)認為作用于刑事司法的合規要素,在事先合規模式中體現為單位犯罪成立的基本條件,在事后合規模式中體現為影響刑事訴訟程序進程的事后彌補,在罪后合規模式中則表現為一種犯罪后果負擔。喻海松副主任撰寫的《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網絡暴力的規制模式》(載《法律科學》第5期)基于刑事一體化視角,主張宜將網絡暴力的治理重心由事后追責轉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救濟,并通過推進《反網絡暴力法》的制定和配套刑法規定的修改完善,實現對網絡暴力的標本兼治。
3.數字經濟和人工智能時代下犯罪的刑法規制
首先,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犯罪刑法規制面臨的新挑戰及應對策略是2023年度刊發論文的研究重點之一。例如,劉艷紅教授撰寫的《數字經濟背景下元宇宙技術的社會安全風險及法治應對》(載《法學論壇》第3期)認為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構建元宇宙時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基礎,以技管結合為治理邏輯,以倫理驅動為價值導向,以多元主體參與為管理方式,從而實現數字時代的數據治理、風險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實現面向元宇宙時代的良法善治。熊波副教授撰寫的《數據分類分級的刑法保護》(載《政法論壇》第3期)認為刑法應當塑造分類和分級保護的獨立關系理論,明確數據分類保護的內容屬性和分級保護的危害屬性的劃分標準。楊志瓊副教授撰寫的《數字經濟時代我國數據犯罪刑法規制的挑戰與應對》(載《中國法學》第1期)主張應從數據犯罪保護法益著手,摒棄傳統“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法益,重視“數據利用安全”法益(可控性)對傳統“數據安全”法益(數據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CIA)的補強意義,確立以“消極防御+積極利用”為核心的全新“數據安全”法益。莊勁教授撰寫的《開放的中國數據刑法體系之建構——基于本體法益與功能法益的區分》(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2期)認為數據法益具有本體和功能的二元結構,數據犯罪包括數據本體犯罪和數據功能犯罪兩大體系,數據刑法的重心在于數據功能犯罪體系,應通過解釋論之方法,從數據作為手段、數據作為對象、數據作為結果三個維度持續實現對數據不法行為的功能性關聯,不斷根據數據不法行為的發展而認定與之相應的數據功能犯罪。
其次,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適用也得到了學界關注。例如,劉憲權教授撰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對數據法益刑法保護體系的影響》(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4期)認為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數據法益的行為還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未經研發者、生產者授意“自發”實施的侵犯數據法益行為。朱嘉珺副教授撰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虛假有害信息規制的挑戰與應對——以ChatGPT的應用為引》(載《比較法研究》第5期)認為,有鑒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類通用屬性,對其規范應當超出一般算法的規制框架,以人工智能基礎性立法為基底建構特定的算法誹謗規制路徑:一要堅持層級治理的規制邏輯,建立多元主體協同共管機制、設立涵蓋多責任主體的內容監管機制、創建具有高拓展性的風險監測機制;二要在“刺破人工智能面紗”原則的基礎上,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為責任主體的新型誹謗救濟規則,包括探尋以“AI價值鏈”為導向的歸責方法,以及適用于過渡期的暫代型誹謗救濟模式。
4.輕罪治理、犯罪附隨后果和前科消滅制度
2023年度刊發的刑法論文還關注對輕罪治理、犯罪附隨后果和前科消滅制度的研究。例如,陳興良教授撰寫的《輕罪治理的理論思考》(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3期)認為在我國歷史形成的重刑結構下,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擴張輕罪范圍、限縮重罪范圍,擴大和完善非監禁刑、緩刑、社區矯正制度的適用,從而限制重刑的適用。何榮功教授撰寫的《輕罪立法的實踐悖論與法理反思》(載《中外法學》第4期)認為雖然刑法及時回應社會現實增設新罪是必要的,但改變和動搖我國傳統違法與犯罪區分的二元制裁體系,特別是為了強化刑法參與社會治理增設輕罪,將本可以由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或者社會規范調整的行為納入刑法范圍,不應提倡。張明楷教授撰寫的《輕罪立法的推進與附隨后果的變更》(載《比較法研究》第4期)認為與其在保留現行有關犯罪附隨后果規定的前提下建立前科消滅制度,不如刪除其他法律、法規有關犯罪附隨后果的規定,同時完善刑法中的附加刑(資格刑),將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特定職務或者職業規定為既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既可擇一適用也可合并適用的資格刑,該資格刑的適用以必要性與關聯性為前提。
王志遠教授撰寫的《犯罪控制策略視野下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的優化研究》(載《清華法學》第5期)將犯罪附隨后果視為犯罪學上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主張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的優化,應著力于以法定原則為導向確定合理規范化路徑,以社會危險性為核心構建適用標準,以關聯性原則為指導構建相應司法裁量適用機制,并科層式地適用前科消滅制度和復權制度以契合比例原則要求。羅翔教授撰寫的《犯罪附隨性制裁制度的廢除》(載《政法論壇》第5期)認為犯罪附隨性制裁制度缺乏合法性與合理性,源于法家的重刑主義,既不符合一般預防的需要,也無特殊預防的可能。梁云寶副教授撰寫的《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輕微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展開》(載《政法論壇》第5期)指出了前科制度的僵化問題,并主張增設輕罪時代輕微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才是治本之道,對這一制度,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完成立法,也應分步驟地循序推進。
5.再法典化
再法典化即全面修訂法典(張明楷:《刑法的解法典化與再法典化》,載《東方法學》2021年第6期)。對這一問題,劉艷紅教授撰寫的《我國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選擇與方案改革》(載《法制與社會發展》第3期)主張我國刑法的再法典化,應當在一元刑法典模式下兼蓄本土實踐與域外法治,對刑法總則和分則進行實質改革,以此彰顯刑法典的中國特色。姜濤教授撰寫的《刑法再法典化的法理與藍圖》(載《中國法學》第5期)認為刑法總則的再法典化涉及價值體系、定罪體系、犯罪分類體系、刑罰體系等四大體系的完善,刑法分則的再法典化則需要重點關注如下四類關鍵問題:借助刑法解法典化形成刑法淵源的多元存在;按照“人前物后”原則設置刑法分則結構體系;立足于時間刑法學實現罪刑關系的合理配置;改進“章少節多”“同質分立”的體系。在《現代刑法的立法轉型與再法典化》(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2期)一文中,姜濤教授還認為現代刑法的再法典化應當以追求刑法對社會軟性干預的弱預防性刑法為規范體系并沿著犯罪化阻力最大的方向前進。劉仁文研究員撰寫的《再法典化背景下我國刑法犯罪法律后果體系的完善》(載《法學研究》第5期)主張構建刑罰與保安處分的二元制犯罪法律后果框架、擴充刑罰種類、調整主刑和附加刑的內容、完善社區刑和資格刑、建立刑罰易科制度等。與上述幾篇論文的立場相反,吳亞可副教授撰寫的《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刑法再法典化的正當性根據檢視》(載《中外法學》第1期)認為現行刑法所存在的結構性缺陷未形成刑法規范供給短缺的問題,且刑法再法典化存在替代方案,這使得理論上為刑法再法典化構筑的正當性根據難以成立,因而在當下中國不應當對刑法進行再法典化。
6.小結與展望
從2023年度CLSCI期刊刊發的刑法學論文中,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學研究兼具廣度與深度,既注重傳統的刑法教義學,又積極回應社會變化與時代關切;既博采眾長,又立足本土,堅持以問題和實踐為導向。基于對2023年度發表情況的觀察,我們有信心期待未來刑法學的研究將更加繁榮,從而更好地保障自由權利之根基與罪刑法定主義之信仰,并為推進中國式刑事法治現代化進一步提供科學的理論支撐和有力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