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3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系列報告。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公司法破產法研究關注立法動向 證券法保險法研究回應實踐需求
——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商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938篇。除《中國社會科學》《中國刑事法雜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發了商法學論文。2023年度商法學論文總計115篇,2022年度為96篇,2021年度為140篇,2020年度為111篇。
(一)年度高產單位
為便于閱讀,僅展現本學科領域發文總量在3篇及以上的單位,詳見下表。
(二)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2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武漢大學武亦文教授(4篇),香港中文大學黃輝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學汪青松教授(3篇),中國社會科學院唐林垚助理研究員(3篇),中國社會科學院陳甦研究員(2篇),中國政法大學李建偉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趙萬一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李燕教授(2篇),北京大學蔣大興教授(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徐強勝教授(2篇),南京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繆因知教授(2篇),復旦大學葛偉軍教授(2篇),上海大學劉迎霜教授(2篇),北京大學張雙根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吳飛飛副教授(2篇),中國政法大學鄒學庚講師(2篇),中國人民大學薛亦颯博士后(2篇),中國人民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武詩敏助理研究員(2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武詩敏助理研究員除以中國人民大學為第一單位發表上述1篇外,還以新加坡國立大學為第一單位在《法學家》發表《破產法視野中的以房抵債問題研究》。繆因知教授除以南京大學為單位發表上述1篇外,調入前以中央財經大學為單位在《法律科學》發表《債券虛假陳述之作用力與賠償責任》。葛偉軍教授在《法學》發表《實際股東的學理解釋及主要類型》,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發表《股東合意的結構體系》。劉迎霜教授在《政治與法律》發表《資本認繳制:股東出資自由與公司資本自治》,在《東方法學》發表《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訟司法審查為路徑》。
(三)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2023年CLSCI來源期刊共發表商法學論文115篇,在14個法學二級學科中位列第7名,占CLSCI期刊全年發文總數的6.13%(115/1877)。與2022年相比,在學科發文數量排名和占比上稍有上升,2022年商法學發文96篇,占當年發文總數5.16%(96/1861)。
商法學2023年在三大權威期刊發文9篇,占該學科全年在CLSCI期刊發文總數的7.83%(9/115),占三大權威期刊發文總量的5.08%(9/177)。相較于2022年,2023年度商法學在三大權威期刊發文量占該學科全年在CLSCI期刊發文總數的比例有所下降,在三大權威期刊發文總數的占比有所上升,2022年商法學在三大權威期刊發文9篇,占該學科全年發文總數的9.38%(9/96),占三大權威期刊發文總數的4.95%(9/182)。2023年度《中國社會科學》未發表商法學論文。
2023年度商法學發文量前10位的單位分別是中國政法大學(12篇)、西南政法大學(11)篇、中國人民大學(8篇)、中國社會科學院(6篇)、華東政法大學(6篇)、武漢大學(5)篇、北京大學(4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4篇)、南京大學(4篇)、香港中文大學(3篇)、西南財經大學(3篇)、吉林大學(3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3篇)。相較于2022年,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繼續保持高產,連續三年位列商法學發文量前三名,北京大學、武漢大學在商法學領域保持較為穩定的產出,中國社會科學院躋身前列,香港中文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成果亮眼。
2023年度商法學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2篇及以上。據此,2023年度商法學領域的高產學者為:武漢大學武亦文教授(4篇),香港中文大學黃輝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學汪青松教授(3篇),中國社會科學院唐林垚助理研究員(3篇),中國社會科學院陳甦研究員(2篇),中國政法大學李建偉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趙萬一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李燕教授(2篇),北京大學蔣大興教授(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徐強勝教授(2篇),南京大學/中央財經大學繆因知教授(2篇),復旦大學葛偉軍教授(2篇),上海大學劉迎霜教授(2篇),北京大學張雙根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吳飛飛副教授(2篇),中國政法大學鄒學庚講師(2篇),中國人民大學薛亦颯博士后(2篇),中國人民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武詩敏助理研究員(2篇)。
在發文作者身份上,陳甦、趙萬一、李建偉、蔣大興等商法學資深學者筆耕不輟,武亦文教授以4篇的發文量位列年度高產學者頭名;年輕學者(助理教授、講師、博士后、博士生)后進勢頭旺盛,發文數量占商法學CLSCI期刊發文總數的23.48%(27/115),其中清華大學法學院皮正德以博士生的身份在《法學研究》獨作發表《禁止財務資助規則的公司法建構》一文,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何心月以博士生的身份在《法學家》獨作發表《破產程序中保證債權的行使及其限制》一文,博士生獨作發文數量占商法學CLSCI期刊發文總數的1.74%(2/115)。
2023年度的商法學領域,公司法研究成為絕對大頭,發文量占2023年度商法學CLSCI期刊發文總數的52.17%(60/115),證券法研究和破產法研究保持穩定,均占比11.30%(13/115),數字法治研究有所增長,占比6.86%(8/115)。從數據上看,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依然是商法學領域研究的大部頭,不僅是因為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在學者基數和問題體量上的優勢,還包括近年公司法修訂、破產法修訂、證券執法領域新規等引起的學者們對于該領域的廣泛關注。相較于往年,2023年度商法學者對于商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有所減少,僅范健的《<民法典>之后中國商法理論與實踐面臨的問題與思考》與王瑩瑩的《論誠信作為商事外觀合理信賴的判斷標準》兩篇文章對商法基礎理論著筆。值得注意的是,健康法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法在商法學研究中展現了冒尖的態勢,2023年度有武亦文的《健康法的基本建構與體系展開》《統合視角下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給付的規則形塑與制度建構》《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法治實現》三篇文章對健康法的研究范疇、內容體系和具體問題進行了論述。2023年度商法學領域的各研究方向熱點具體分述之:
1.公司法研究
2023年度公司法的研究體現出了較強的體系性和全面性,不僅有對公司法一般理論和基本理念的關注,也有對公司法具體問題的研究,既包括對經典公司法議題的論述,也包括對新興公司法問題的剖析。
公司法修訂給商法學者們提供了又一次構建心目中理想公司法的機會,借此修法契機,2023年度有相當數量的研究重新關注公司法的一般理論和基本理念,試圖構建更為科學的公司法制度體系。趙萬一的《中國公司法的正義性品格及其法律制度實現》認為中國公司法的終極性建構目標應是對以人為本、經濟富強、自由民主、社會文明和生態和諧等多位一體的社會主義正義觀的貫徹和踐行,為了實現以經濟正義為主導的公司法建構目標,應對現行公司法從設計理念到基本原則、從宏觀架構到具體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其在《論我國<公司法>的綠色愿景及其法律實現》認為,應當對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重大修改,將更多綠色元素植入公司的制度設計之中,并實現從效益導向型公司法向效益與公平兼容、主體自治與道德規訓并存的綠色要素型公司法轉型。李燕的《利益相關者保護的<公司法>表達:結構與可能》認為在營利性與社會性的平衡下,《公司法》應強化區分公司類型原則,在總則中適用倡導性規范,針對所有類型公司納入利益相關者保護的表述,引導非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強制建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分則中適度考慮董事義務及董事會制度的因應性變革。伍堅的《缺省性公司法規則的構造——基于減少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的分析》認為將缺省性規則引入公司法規則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可以通過默認規則和排除路徑構建基本的缺省性公司法規則框架,以賦權性規則的形式提供可以替代默認規則的備選方案,并對可能偏離的默認規則構建事后規制手段。陳洪磊的《論比例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適用》認為比例原則與公司法中的不得濫用權力和合理行使權利的行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則、公司正義原則具有高度契合性,在公司法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情景,通過更為寬松的比例原則審查標準,省略比例原則的部分要件,類型化適用情境,可以實現比例原則在公司法中的妥當適用。
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中的經典和重要議題,2023年度亦不乏對于公司治理的豐富研究。鄒學庚的《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理論反思與類型化》梳理了公司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內涵和外延,在內涵上,控股股東信義義務是填補“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術,旨在賦予法官在個案中的裁量權,將公平、正義和良心等人類社會共同價值準則引入公司法,在外延上,可將控股股東信義義務分為行使股東會職權時的專屬信義義務、行使董事會職權時的董事信義義務和出售控制權時的特殊信義義務三類。汪青松的《中國公司集團治理的法律機制構建》認為公司集團已經成為現代市場中的主導力量,并引發出一系列治理問題,現行公司立法植根于“獨立法人”觀念的制度體系無法很好地滿足集合了大量從屬公司的、網絡化的現代公司集團的治理需求,應當在立法層面公司集團治理的制度規則。汪青松的《股東協議暗箱治理的公司法回應》認為股東協議的暗箱治理會消解公司法固有的結構性,加劇治理機制的不透明性,損害公司及其相關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應當明確將治理型股東協議納入調整范圍,并著重從識別標準、效力要件、義務責任方面積極回應治理型股東協議的特別調整需求。汪青松的《國家出資公司治理模式選擇與法律制度保障》認為宜將董事會定位為國家出資公司的“決策機構”,以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機制建構的重心,以機構間分權為手段,對董事會采取概括授權,對其他機構采取限定授權,并構建統一的監督問責機制。薛亦颯的《公司契約論的結構修正:以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為分析對象》認為公司契約論不能指引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作出不同利益群體的保護序位和差異化保護選擇,無法制約DAO對契約結構的不斷切割,推高司法救濟成本,應以產權、組織和合同三維利益平衡為標尺,以功能為導向對DAO內部契約的自由程度進行差異化限制。王真真的《股東治理協議與股東會決議關系之辨》認為股東治理協議在內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重大調整,其與公司決議和公司章程共同構成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我國公司法缺乏對股東治理協議的系統性規范,應當將股東治理協議界定為特殊的股東會決議,二者之間可以相互替代和轉化,在解釋時應當以動態的視角觀察決議、股東治理協議在公司法體系中的位置,以進行妥當的價值評判。楊碩的《封閉科創型公司治理的邏輯檢視與規范建構》認為應以股東、董事異質化假設為前提,建構起適用于封閉科創型公司治理的新二元分析范式,完善信義義務行為標準和審查標準規則。
公司資本制度自公司法誕生以來就是最為核心的制度之一,新修訂公司法授權資本制改革和認繳制改革下,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的討論成為熱點。朱慈蘊的《有限責任公司全面認繳制該何去何從?——兼評<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第47條》認為全面認繳制在發揮其鼓勵投資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帶來了股東濫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資義務的嚴重問題,由此衍生出大量股東出資糾紛,但徹底取消全面認繳制并不可取,將限制認繳期限和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作為認繳制的兩大配套約束機制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劉迎霜的《資本認繳制:股東出資自由與公司資本自治》認為資本維持原則應是指公司應在認繳資本范圍內保持與其營業需求相當的實際運作資本,股東的出資債務期限利益應該進行克減,對資本認繳制的全面理解應當是股東出資自由、公司資本自治,應在司法解釋中或通過案例指導制度明確公司資本自治中的多數決規則、公司資本自治決議合理的限制性約束規則和公司資本自治決議的履行規則。張其鑒的《股東出資義務約定性及其限制的命題確立與運用——基于債法與公司法二元系統的分析》認為股東出資義務既有債的一般性,也有其公司法上的特殊性,將出資義務約定與法定復合性質的界定轉換為約定性及限制的命題,有助于理論與實務正確理解和規制出資義務,可以建立一個出資義務的約定性受債法與公司法二元系統限制的分析框架,并運用到出資義務約定、出資義務履行以及出資義務免除等實務問題。王毓瑩的《論禁止抽逃出資規則的規范定位》認為禁止抽逃出資規則,應當被小幅改良而非廢止。資本認繳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資概念不變的情況下,將抽逃之對象解釋為公司之“財產”而非股東之“出資”,應當將抽逃出資行為與違法分配利潤、違法回購股份等其他違法分配行為區分,認定新型以及隱蔽、復雜型分配行為,將抽逃出資行為重新界定為股東以無償或者不合對價獲取公司財產為目的,未經法定程序而實施的損害公司財產權益或者償債能力之行為。吳飛飛的《資本維持原則的當下意蘊及其對償債能力測試的借鑒》認為不應以償債能力測試標準取代資本維持原則,但償債能力測試標準對資本維持原則的進化仍有啟發意義,可以借鑒償債能力測試標準改進資本維持原則的財源限制邏輯,以董事會“授權決策權”、董事的償債能力檢測與聲明義務以及梯度化的賠償責任完善公司分配決策輔助機制。
新修訂公司法對于董事責任的全面夯實引起了學界對公司董事權力、義務與責任的關注,展開了較為廣泛的討論。劉斌的《董事會權力的失焦與矯正》認為新修訂公司法中剩余權力概括歸屬于董事會的權力配置方式會導致董事會權力的失焦,使其難以真正負擔公司經營管理的職責;應當重置董事會的職能定位,刪除股東會的利潤分配、發行債券等條款,減少法定代表人對董事會權力的抑制,將公司代表人選任的權力歸于董事會,與董事義務和責任的強化相匹配,實現權責平衡。黃輝的《獨立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追究:國際經驗與中國方案》認為康美藥業案具有促使獨董勤勉盡責的積極意義,但賠償責任比例和數額等方面存在改進空間,完善獨董制度的路徑不應是限縮獨董職責范圍,而應優化責任標準,保持適當的責任壓力,我國應統籌改革公司法和證券法,健全獨董義務體系,適當設定法律責任標準,引入董事責任保險,并以獨董從公司所獲薪酬總額的5倍作為責任限額,在促使獨董勤勉盡責與避免寒蟬效應之間取得平衡。王建文的《我國董事信義義務制度的擴張適用:一般規定的確立》認為我國公司法可考慮將董事信義義務法定化,維持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第180條關于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規定,但提升守法合規規定的地位,將守法合規、誠實守信確定為董事信義義務一般規定的基本內容,在董事違反信義義務責任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對董事過錯的認定持審慎態度。岳萬兵的《董事對第三人責任的公司法進路》認為傳統民法理論在董事通過公司間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場景下難生實效,公司法應當針對董事對第三人的間接侵害提供規范供給,間接侵害指向的是與公司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的債權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通常只在故意、違反忠實義務導致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才應對債權人承擔間接侵害責任,而不應包括過失、違反勤勉義務的場景,人格否認的適用標準可作為董事責任標準的重要參照。
公司決議作為一個牽涉到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疑難問題,一直引發公司法領域的討論,2023年度學界關于公司決議亦有一系列的研究。李建偉的《論公司決議輕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認定》認為司法裁判中對于公司決議程序瑕疵中的“輕微程序瑕疵”和“不對決議產生實質影響”認定存在要件適用標準不一、要件關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頗等問題,應當立足于裁判的實證研究和法教義學的概念體系,進一步解釋何為“輕微程序瑕疵”,探尋“不對決議產生實質影響”的真意,并明確這兩個要件的體系關聯。黃紹坤的《公司決議撤銷權主體范圍的規范重構》認為,因程序瑕疵而致公司決議可撤銷的情形中,撤銷權主體范圍之規定存有不足,在立法上不宜將董事、監事、無表決權股東、贊成票股東、放棄表決權股東納入撤銷權主體范圍,抗議程序瑕疵而未參會股東、繼受取得且前手有撤銷權股東、反對票股東等則屬于撤銷權主體范圍。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股權轉讓后撤銷權消滅,此時應中止訴訟,按照繼受股東意愿選擇是否變更原告并繼續訴訟。葛偉軍的《股東合意的結構體系》認為股東合意通常呈現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者股東協議,三者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立法上任意將其中兩者并列會造成事后選擇競爭的問題,股東合意在公司法中可以分為四個層次,從上而下分層遞進:會議決議、書面決議、全體股東簽訂的協議以及非正式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越往下,越重實質而輕程序。
除此之外,2023年度公司法領域的研究熱點包括公司出資制度,如鄭彧的《股東溢價出資的會計表達與法律屬性》、樊濤的《我國農地入股公司的制度困境與法治出路》;公司擔保制度,如姚海放的《股權讓與擔保限制論》、山茂峰的《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裁判規則的體系重構》;商個人制度,如蔣大興的《超越“模仿企業/公司”的邏輯——中國小商人(個體工商戶)法政策之定位優化》、張梁的《論我國商個人選擇登記制度的構建》;公司章程制度,如張雙根的《公司章程“對外效力”問題辨析——對若干基本概念的厘清》、劉迎霜的《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訟司法審查為路徑》;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如梁開銀的《我國公司法定代表人規則的重塑》、葉冬影的《公司代表人的代表權及其限制的法理分析》;公司財務資助制度,如皮正德的《禁止財務資助規則的公司法建構》、張弓長的《論公司財務資助的價值面向和規制結構》。
2.證券法研究
2023年度證券虛假陳述依然是研究的熱點,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典型的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也成為研究重點,還包括其他具體金融業務場景下的組織和行為規范研究。
自2022年初《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公布以來,證券虛假陳述就成為了近年來證券法領域最大的研究熱點和重點,2023年度關于這一問題的研究依然豐富。鄒學庚的《虛假陳述比例連帶責任的認定模式與體系展開》認為,比例連帶責任在證券虛假陳述不同主體責任的適當承擔中具有重要意義,責任承擔的內部關系應當以過錯和因果關系為標準確定責任比例,責任承擔的外部關系應當解決債務人資力不足的風險分配問題,并且通過規則設計緩和比例連帶責任替代全額連帶責任后對投資者利益之沖擊。耿利航、朱翔宇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中的價格影響》認為司法實踐中對價格市場反應的司法判斷充滿任意性,法院假想的價格能夠充分反映所有公開可得的重大性信息的理想化市場與證券交易實際發生的現實市場有重大差距,虛假陳述重大性認定、投資者損失計算本質上都不是事實問題,而是隱含政策判斷的法律問題。王琦的《審驗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制度機理——以威懾功能的實現為邏輯軸線》認為法定連帶責任制度對于確保投資者獲得充分的損害填補具有積極作用,卻可能造成“深口袋”效應從而使其異化為擔保責任,對審驗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干擾,比例連帶責任的適用和司法解釋限縮審驗機構過錯認定標準的嘗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連帶責任的消極影響,卻也存在欠缺法律依據、未能全面回應實踐爭議的問題,宜將審驗機構的民事責任形式更改為按份責任,以期在督促審驗機構勤勉盡責和避免干擾其正常運營之間實現適當的平衡。繆因知的《債券虛假陳述之作用力與賠償責任》認為債券虛假陳述的作用力以發行人的償付能力為界線,作用力上限為發行人虛增資產或收入的金額與不符合發行條件時的“超募”資金額的孰高者,中介機構責任只應產生于對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有作用力的行為,民事責任只應源于投資者產生信賴的欺詐行為,而非單純的不合規行為,債券虛假陳述執法、司法應堅持基于虛假陳述的作用力分析,不與債券違約處置簡單掛鉤,避免形成“司法剛性兌付”。陳廣輝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損失核定的路徑選擇》認為既往司法實踐中,法院采取的“相對比例法”或“酌定比例法”確定虛假陳述損害的方法存在缺陷,近年來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個案損失核定成為主流趨勢,專業機構的“精算”更加貼近“損失因果關系”的判斷實質,法院應當發揮司法裁量的獨特價值,構建專業機構“精算”與司法“斟酌”相結合的協同治理機制,在充分參與和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裁定最終的賠付比例。
市場操縱研究方面,鐘維的《期貨市場操縱構成要件論》認為既有的期貨市場操縱認定將構成要件歸為操縱行為和價格影響,遺漏了一些必要的構成要件,在案件處罰中存在循環定義的問題,構成期貨市場操縱實際需要四個要件,即操縱能力、操縱意圖、人為價格和因果關系。樊健的《論蠱惑交易操縱行為的構成要件》認為蠱惑交易操縱行為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需具備雙重故意,行為要件應該是行為人編造、傳播“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且應當包括從事或者意圖從事獲利行為的要求,蠱惑交易的結果和因果關系并非其必備要件。
內幕交易研究方面,黃輝的《我國證券內幕交易的執法強度及其影響因素:實證研究與完善建議》通過實證研究得出了我國內幕交易的案件數量增長情況、內幕交易人員類型變化、執法強度和處罰影響因素,對2019年證券法修訂中內幕交易制度的核心規則和配套規則進行了評價,并對內幕交易的執法提出了完善建議。
在一般理論研究方面,2023年度有對于證券法中適當性義務的解釋論研究以及證券法中信息披露與反欺詐的基本問題研究。朱大明的《證券法中適當性義務的解釋論——以《證券法》第88條為中心》認為,證券法第88條規定的適當性義務應當定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功能應當服從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將了解義務作為說明義務與匹配義務的前提,將說明義務與匹配義務作為兩個互相獨立的義務,從而構筑起清晰的適用標準。繆因知的《信息確定性視角下的披露與反欺詐制度一體性》認為,證券法的兩大重要領域信息披露和反欺詐制度可以通過信息確定性的關鍵概念實現一體性,從而既可加強理論貫通,又可減少披露要求過多、執法范圍過泛等實務誤區。
其他相關研究還包括,對金融機構股東加重責任的研究,如賴虹宇的《我國金融機構股東加重責任的擴張與規范》,對資產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研究,如徐化耿的《資產管理人勤勉盡責義務的理論基礎與司法適用》,對受托人ESG投資信義義務的研究,如倪受彬的《受托人ESG投資與信義義務的沖突及協調》。
3.破產法研究
2023年度個人破產制度研究仍然是熱點,對于破產管理人職責也引起了諸多研究關注,還有關于破產程序中債務清償的相關研究。
個人破產制度研究方面,有李曙光的《中國個人破產立法的制度障礙及其克服》、周陳的《我國個人破產免責考察期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李震東的《個人債務清理多元視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
破產管理人職責研究方面,有武詩敏的《破產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選擇權行使的限制》、石一峰的《<民法典>下破產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選擇權的雙重限制》、陳科林的《信義關系視角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其他相關研究包括,武詩敏的《破產法視野中的以房抵債問題研究》、張世君的《破產行政化的理論闡釋、功能反思與制度應對》、何心月的《破產程序中保證債權的行使及其限制》、詹詩淵的《破產程序中所有權保留賣方權利的法律性質》、金春的《中小微企業重整中出資人權益保留的理論證成與路徑選擇》、虞李輝的《破產法修訂契機下對世行新營商環境評估規則的法律回應》、馬更新的《我國執行轉破產程序銜接機制完善路徑探索——從破產案件審理信息化出發》。
4.數字法治研究
2023年度商法學領域對于數字法治研究的關注有所提升,研究內容涵蓋了算法、數據、人工智能三大數字法領域的主要問題。算法研究方面,有安晉城的《算法透明層次論》、蘇成慧的《“計算+法律”的實現困境與理性考量——基于涉訴信訪案件全過程推演的應用場景》。數據研究方面,有唐林垚的《關系合同視角下數據處理活動的技術流變與法律準備》、韓文的《語音數據法律風險防范的本土制度構建》、劉冰的《我國能源數據安全法律規制研究》。人工智能研究方面,有唐林垚的《具身倫理下ChatGPT的法律規制及中國路徑》;
其他相關研究包括,唐林垚的《Web3.0治理:制度機理與本土構建》、解正山的《約束數字守門人:超大型數字平臺加重義務研究》。
5.票據法、保險法、信托法研究
票據法、保險法、信托法等體量相對較小的研究領域一直保持著較為平穩的研究態勢,2023年度關于該領域的研究依然有相當數量,其中對于保險法問題的研究較往年有顯著的增長。
保險法研究方面,有韓長印的《總括意外傷害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常鑫的《UBI 車險的法理基礎與中國規制方案》、賽錚的《保險智能合約的法律構造與風險防控》、陳運來的《農業保險共保體模式的法律選擇與制度展開》;票據法研究方面,有曾大鵬的《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規制模式的反思與重構》、吳京輝的《票據信用風險的共治規則研究——以區塊鏈應用為視角》;信托法研究方面,有楊秋宇的《信托受托人忠實義務的功能詮釋與規范重塑》。
6.研究展望
2023年末,新修訂的公司法全文正式公布并迎來了其誕生三十周年。可以預見,未來一年對于公司法的研究仍然會呈現出旺盛的態勢,隨著后續新修訂公司法司法解釋的推出,研究將從立法倡導轉向規則解釋、從體系重構轉向制度修正、從提出爭議轉向凝聚共識。證券法研究中對于虛假陳述的研究已經積累大量成果并形成相對統一的制度規則,但對于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這兩類典型的違法行為卻仍缺乏統一的認定和規制方法,未來可能有一部分研究轉向這兩個經典問題。企業破產法的修訂還在進行當中,有關修法理念和企業破產具體制度的研究可能繼續成為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