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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SCI年度報告(9)|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憲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發布日期:2024-02-23  來源:法學創新網

編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3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系列報告。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新舊交融 內外互鑒 在憲法理論與實踐中發現“憲法精神”

——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憲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938篇。除《中國刑事法雜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發了憲法學論文。2023年度憲法學論文總計107篇,2022年度為84篇,2021年度為96篇,2020年度為97篇。

  (一)年度高產單位

  為便于閱讀,僅展現本學科領域發文總量3篇及以上的單位,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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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2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莫紀宏研究員(11篇),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7篇),西南政法大學張震教授(4篇),廣東財經大學童之偉教授(4篇),武漢大學石澤華講師(4篇),中國人民大學王旭教授(2篇),武漢大學秦前紅教授(2篇),東南大學劉練軍教授(2篇),吉林大學李海平教授(2篇),山東大學(威海)肖金明教授和方琨博士生(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秦小建教授(2篇),上海交通大學林彥教授(2篇),西南大學趙謙教授(2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謝宇講師(2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林彥教授在《中外法學》發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穩定型權力機關》,在《清華法學》發表《傳統續造:基本法律修改權的創制》。趙謙教授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土地增值收益權屬的耦合共生論》,在《東方法學》發表《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信任共識論》。謝宇講師在《中外法學》發表《美國法律如何防控外國威脅——基于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的考察》,在《法學評論》發表《立法實施能夠全面實施憲法嗎——對我國憲法實施模式的反思與完善》。秦小建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憲法定位及合憲性展開》,在《法學》發表《授權改革試點應首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

  (三)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2023年CLSCI來源期刊共發表憲法學論文107篇,在十四個法學二級學科中位列第八,總量占CLSCI期刊全年發文總數的5.7%(107/1877),與2022年的情況相比略有上升(84篇)。憲法學2023年在三大權威期刊共發文10篇,其中《中國社會科學》2篇、《中國法學》4篇、《法學研究》4篇,占三大權威期刊發文總量的5.6%(10/177),占該學科全年CLSCI期刊發文總量的9.3%(10/107)。相較于2022年,2023年度憲法學在三大權威期刊的發文量和占比均有明顯回升。就《中國社會科學》發文情況而言,劉晗副教授發表《中國憲法社會權的體系解釋》一文,陳鵬教授發表《中國憲法上基本權利法律保留的生成與構造》一文;就《中國法學》發文情況而言,韓大元教授發表《論我國現行憲法的人民民主原則》一文,王理萬副教授發表《主權原則在中國憲法中的展開》一文,秦小建教授發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憲法定位及合憲性展開》一文,楊登杰副教授發表了《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法理基礎的澄清與重構》一文;就《法學研究》發文情況而言,韓大元教授發表《中國式現代化的憲法邏輯》一文,李海平教授發表《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的反思與重塑》一文,沈壽文教授發表《中國憲法體制中民主集中制的統合作用》一文,杜強強教授發表《論我國憲法上的議行復合結構》一文。除《中國刑事法雜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發了憲法學論文。

  2023年憲法學領域107篇CLSCI論文來自全國37個不同的科研單位。從各科研單位的整體情況上看,以發文量3篇及以上作為高產單位的標準,中國社會科學院發文量為16篇,中國人民大學發文量為13篇,武漢大學發文量為9篇,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發文量為6篇,東南大學、廣東財經大學、吉林大學發文量為4篇,山東大學(威海)、廈門大學、北京大學發文量為3篇,共發文71篇,占憲法學發文總量的66.4%(71/107)。相較于2022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繼續保持發文量首位。從各高產單位的地域分布上看,華北地區5所高校(科研院所),東北地區1所高校,華中地區1所高校,華南地區1所高校,西南地區1所高校,東南地區2所高校,憲法學研究主要集中于各地域行政中心地區,總體而言分布格局較為均衡。

  以發表論文2篇及以上作為高產學者的標準,2023年憲法學領域的15位高產學者總發文量為48篇,占憲法學領域全年發文總量的44.86%(48/107)。分別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莫紀宏研究員(11篇),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7篇),西南政法大學張震教授(4篇),廣東財經大學童之偉教授(4篇),武漢大學石澤華講師(4篇),中國人民大學王旭教授(2篇),武漢大學秦前紅教授(2篇),東南大學劉練軍教授(2篇),吉林大學李海平教授(2篇),山東大學(威海)肖金明教授和方琨博士生(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秦小建教授(2篇),上海交通大學林彥教授(2篇),西南大學趙謙教授(2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謝宇講師(2篇)。從高產作者的年齡結構上看,“50后”作者1位,“60后”作者4位,“70后”作者4位,“80后”作者3位,“90后”作者3位。

  青年憲法學者在2023年取得了積極的成果,包括講師、博士后、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博士生在內的青年憲法學者共在CLSCI期刊獨立發表論文29篇,占憲法學學科CLSCI期刊論文總量的27.1%(29/107)。其中,以講師身份發表的CLSCI期刊論文為10篇,以博士后身份發表的CLSCI期刊論文為4篇,以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身份發表的CLSCI期刊論文為7篇,博士生獨立發表的CLSCI期刊論文為8篇。在憲法學資深學者的帶領下,中青年學者不斷加強理論創新、不斷豐富實踐創造、更好發揮憲法作用。以冷靜觀察社會,以記錄抵抗遺忘,不乏深邃的觀點、犀利的見解與高度的人文關懷。隨著“90后”作者高質量學術成果的不斷產出,憲法學研究隊伍的年輕化趨勢愈發明顯。憲法學人承前賢探徑之精神,發當世同情之理解,立時代潮頭,通古今變化,發思想先聲,踐行著一代代憲法學人的使命擔當。

  從2023年憲法學研究的整體狀況上看,憲法學者圍繞構建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憲法精神與憲法原則、新興科技的憲法審度、國家機構與權力配置、憲法實施和監督、備案審查制度的完善等當代中國憲法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在諸多方面取得了共識和成果。202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憲法研究更敏銳地應對著變動的經驗事實,為新事物、新規則提供更加包容的價值空間,又繼續堅持理論創新,積極主動地融入世界憲法文明的變遷與發展中,貢獻憲法文明的中國思考與中國范式。2023年度,《立法法》修改完善了依憲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明確合憲性審查要求,完善備案審查制度。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這標志著中國特色的備案審查制度正逐漸走向成熟,中國特色的合憲性審查話語體系正逐漸形成。2023年度評選出“法工委就涉罪人員近親屬受限制規范進行合憲性審查”“‘異地用檢’得到進一步規范”“未成年人因文身被取消入學資格”“《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引起熱議”等中國十大憲法事例。日臻完善的憲法制度規范與代表性個案體現了中國人民對美好的憲法生活熱情與期待,也是中國憲法學者的責任、使命和價值追求。為憲法學研究提供了更為深入的理論研究空間與生動的社會實踐圖景。憲法學研究水平與創新能力正不斷提高,憲法學研究的主體性、原創性意識不斷增強,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正在逐步形成。具體分述如下:

  1.憲法學基本理論研究

  習近平總書記在《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明確提出“憲法精神”的概念。引發了憲法學者的廣泛關注,有學者從“新時代中國憲法發展的內在規律及其課題”的角度對該文章進行解讀,認為:憲法學研究要回應新時代的新課題,將這些從實踐中提煉的規律性認識進一步學術化、體系化和精細化,推動形成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切實提高我國憲法理論的解釋力、說服力與國際影響力。(韓大元)針對文章首次出現的“憲法精神”這一概念,有學者指出,“憲法精神”對當代中國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但理論和實踐中不宜泛化使用“憲法精神”概念,要在揭示憲法文本中憲法規定、憲法原則背后蘊涵的憲法原理的基礎上,運用憲法解釋的方法,通過明確憲法文本中憲法規定之間、憲法規定與憲法原則之間以及憲法原則與憲法原則之間的價值關系,來“發現”憲法精神。(莫紀宏)針對文章中首次提出的“憲法自覺”與“憲法發展”,有學者認為,在加強憲法解釋方面,“憲法自覺”仍然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間,只有在憲法實施方面產生了憲法行動的“自覺”,憲法制度才能真正地得到發展,憲法的根本法權威才能得到有效發揮。(莫紀宏)針對文中首次提到的“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有學者指出,“憲法工作”雖然目前尚屬于政策性術語,但該概念具有很強的解釋中國憲法實踐中各種憲法現象和問題的能力。“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這一理論命題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莫紀宏)

  構建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學者們認為,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是當下中國法學界面臨的重要研究任務。要真正走出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理論研究的誤區和困境,關鍵是要把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根據科學學的原理和方法論來構建“法學學”,并通過科學有效地運用“法學學”方法論來全面系統地研究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和邏輯聯系。(莫紀宏)在構建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過程中,歷史主義是構建、識別、塑造憲法學知識的體系性、自主性與中國性的重要途徑。通過對百年來憲法學文獻的全面梳理,可以發現中國憲法學沿著知識發生學的演進脈絡逐漸形成了以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為主干的知識框架。其中,學術體系是知識體系的核心,包括以“憲法”為起點的概念體系,以“立憲主義”為內核的原理體系和以“解釋學”為根基的方法體系。(韓大元)如何豐富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內涵是學術研究的重要方向,2023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很多條款都隱含了“憲法保留”原則的價值要求,特別是將“憲法精神”作為立法依據,為“憲法保留”原則的存在和發揮自身的規范建構和解釋功能提供了充足的規范性依據。因此,在法理上引入“憲法保留”原則的概念可以豐富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并在憲法實踐中推動合憲性審査工作有效地開展。(莫紀宏)

  全面依法治國與中國式現代化。法治建設在中國式現代化過程中的支撐性作用愈加明顯。2023年度,憲法學者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憲法實踐出發,立足當前,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闡釋學理化。對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內涵,中國式現代化的憲法邏輯等問題予以闡發: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憲法在精神實質上是統一的,它系統、原創性地回答了“為什么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中國憲法的顯著優勢和重大作用是什么”“如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等一系列問題,是我們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根本法理依據。(王旭)現代化話語貫穿于我國憲法制定、修改與實施的歷史進程。為更好發揮憲法對中國式現代化的規范和保障作用,應認真對待憲法文本,體系性地運用憲法解釋學方法,深挖憲法基礎范疇與概念,建構具有歷史意識、面向現代化實踐的中國憲法理論體系。(韓大元)

  全過程人民民主。我國憲法中的國家根本任務條款、人民主權條款、國家性質條款、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條款、政治參與條款與民主集中制條款構成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規范體系。2023年度,學者們持續深化以憲法為基礎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深入研究憲法在貫徹民主理念、確定民主重點、保障民主權利、設計民主程序、規范民主實踐等方面發揮的作用。有學者分析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論邏輯與憲法實現,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論邏輯是與“社會主義”觀念密切相關的民主理念,將形式民主、實質民主、政治集中、價值決斷整合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鏈條當中。(李忠夏)厘清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憲法邏輯,要處理好民主與法治、發展、治理之間的辯證關系,更好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載體作用。(張震)民主集中制是我國政權組織形式的原則,也是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蘊含著民主正當性和集中有效性雙重價值目標,黨的民主集中制和國家機構的民主集中制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實現了依憲執政與依憲治國的銜接,塑造了中國憲法體制。(沈壽文)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與政策具有憲法屬性與效力,2023年度,憲法學者們以憲法為基礎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款進行憲法解釋,深化對市場經濟的認識,優化營商環境,實現數字經濟時代的憲法創新。在憲法變遷中實現憲法規范的更新,是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路徑,是市場經濟入憲留給我們的寶貴教益。(黃明濤)從憲法規范上看,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雖然性質不同,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受到平等保護。基于國家的憲法義務,國家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等不同領域,應當維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落實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韓大元)就目前營商環境而言,全面實施憲法需要從平衡改革與法治,優化權力的縱向、橫向配置,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維護公正司法四個維度捍衛營商環境中的憲法秩序。(王雨亭)

  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2023年度,在憲法學研究“議題化”、部門法議題憲法化的背景下,憲法學者繼續對部門法中的憲法問題予以主動回應。有學者通過對憲法和一般法關系命題進行觀念溯源,總結出憲法與一般法關系的當代表達:這一關系命題涉及憲法與立法者制定的一般規范的關系構造如何理解憲法、是否以及如何限制形式法律對一般規范的創造為二者關系命題的核心。這一關系命題涉及階層判斷:首先判斷制憲者的意志與更高的法對憲法認知的影響,其次判斷具有形式和實質雙重優位性的憲法對一般法的影響。(許瑞超)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度啟動了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計劃,2023年度,憲法學者繼續深入對憲法中環境權的表達及實施等問題的探討,對環境權是否入憲仍存在爭論,有學者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為背景,就憲法生態文明規范體系對環境法典編纂的制度化依據進行研究,指出在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確定憲法依據到底是什么,以及到底產生什么樣的制度化依據,進而形成系統全面的詮釋及建議,是憲法學者可以為環境法典編纂做出的學術貢獻,也是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有益探索。(張震)

  2.基本權利問題研究

  基本權利原理。公民基本權利仍是憲法學研究的核心內容。2023年度,學者們針對基本權利放棄、基本權利私法效力、基本權利的法律保留等問題予以深入闡釋。就基本權利放棄而言,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放棄僅當可以放棄、主體具有相應認知能力、有意思表示時才產生效力,且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明文規定、客觀價值秩序,損害人性尊嚴、基本權利本質內容及第三人基本權利。(柳建龍)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是憲法學界持續討論多年的學術論題,有學者分析了基本權利私法效力的界限,具體而言,個案判斷時應先依據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關系確定適用范圍,再優先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實現價值指引和價值補充的功能。在適用一般條款時,應先通過既有的案例類型填補價值。基本權利規范僅在民法價值判斷明顯失衡或缺位時才有必要適用。(奚若晨)針對法律保留原則,有學者總結出基本權利限制法律保留的中國方案,認為應當以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章的獨特結構和各基本權利條款的具體規定為基礎,特別是考量獨特的“示列性規定”,構建中國的基本權利限制法律保留的分層方案。(張翔)有學者分析了法律保留的雙重構造,發現在中國獨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三層結構中,行政法規是再造三層結構的關鍵概念。在法律保留的基礎上延伸出“法規保留”,既堅持法律與法規的界限,也劃分法規與規章的界限,形成逐層遞進的雙重構造。(劉志鑫)除了基本權利領域的法律保留原則外,學者們還從央地關系、授權試點、制憲史、公立高校校規等視角出發豐富了法律保留的內涵和實踐。若結合央地關系就法律保留的理論基礎加以拓展,則可以發現我國縱向法律保留的范圍涉及社會主義政治統一和市場統一兩個維度。社會主義制度必然要求在部分領域采用嚴格的法律保留模式。綜合縱向法律保留的范圍和程度兩個方面的考慮,具體保留規范的適用可進一步精確化。(俞祺)授權改革試點應首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改革試點的合憲性由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和比例原則等多項原則共同支撐,應從憲法保留、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權限關系、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三個遞進層次,提煉授權改革試點受法律保留約束的三個規范要求。(秦小建)制憲史表明,《憲法》第51條設定的無法律保留的基本權利的限制事由可以被限縮解釋,從而既能適用于附帶簡單法律保留及特別法律保留的基本權利,又能彰顯差異化保留的規范意義。差異化法律保留亦可為解決基本權利沖突、區分立法的合憲性審查基準提供指引。(陳鵬)具體到實踐領域,在解決公立高校辦學自主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間張力的過程中,應將辦學自主權劃分為核心事務、重點事務、輔助事務三個層級,并據此調適法律保留原則在不同情形中的適用級別。(林家睿)

  2023年度,憲法學者對社會權、生育權、文化權、財產權、健康權等公民基本權利進行研究。針對社會權,有學者發現我國憲法中的社會權不僅具有社會經濟性質,更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性質,其功能更多體現為客觀價值秩序功能,其具體的保護義務不僅指向合憲性審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具體國家機構,也指向國家治理體系。(劉晗)在“少子老齡化”和“人口負增長”的時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轉向政策的法定化與生育的權利化。生育權作為公民與生俱來的應然權利,應當上升到憲法位階進行理解和詮釋,實現生育權“生”和“育”的有機統一。(張震)有學者從信任共識論出發,認為通過厘清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規范所涉治理模式、資金管理與設施管理事項的信任要義,進而設定相應的外部、內部與主體之開放式行為交往指引,投入結構、用途管制之規則式物質保障指引,場所、服務與監督之普遍干預式行為評判指引。(趙謙)有學者結合相關資產負債表進行研究,得出當代我國財產與權利、權力的關系中,國有資產“兩權”中廣義政府部門行使的財產所有權是權力,而國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權是權利。居民生命、身體是居民部門首要財產,它們作為整體在憲法上表現為生命權這項前提性基本權利。(童之偉)有學者通過對憲法國民健康條款進行規范闡釋,指出現行憲法中的國民健康條款包括總領性條款、預防性條款、服務保障性條款以及健康推進的組織性條款。這一規范體系主要通過指明健康立法的方向與重點、確立健康政策的原則與目標、推動憲法與部門法的協同實施、明確健康保障的責任主體,發揮規范效力。(張肇廷)

  新興科技的憲法審度、生成式人工智能與知識生產范式變革。新興科技的迅猛發展,在給人類社會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挑戰。人工智能將是否能夠真正造福人類?基因技術能否改變人性?如何防范新技術可能帶來的倫理風險?2023年度,憲法學者梳理和構建科技憲法倫理理論體系,明確相關標識性概念的內涵框架、路徑特點,確立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科技憲法倫理,探索新興科技的發展的憲法邊界。深入研究新興科技倫理治理的模式路徑、憲法發揮的作用機制等問題,聚焦各類新興技術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技術、算法設計等在應用過程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探討其潛在的憲法問題。有學者對“數字人權”進行了概念證立、本原考察及憲法基礎分析,認為數字人權包括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形成的具有數字化形態的傳統人權,以及以人的“數字屬性”為本原形成的新興數字權利,兩類人權應當成為基本權利。(龔向和)有學者對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進行了反思與重塑,他認為,當前的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以“客觀法”表征個人信息基本權的屬性,錯置了客觀法與主觀權利之間的關系;用“間接效力”指稱個人信息基本權對作為私主體的信息處理者的效力,混淆了“效力”和“效果”的語義。確立個人信息保護權利基礎的二元結構,明確個人信息基本權積極面向的主觀權利屬性,適度延伸個人信息基本權的效力范圍,并對國家保護義務內容作相應調整,是重塑個人信息國家保護義務理論的有效途徑。(李海平)有學者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7條第1分句對公開個人信息處理的默認規則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7條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體同意信息處理者處理公開的個人信息,建構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認規則;另一方面賦予信息主體對默認規則的“明確”拒絕權,二者共同構筑了處理公開個人信息默認規則的完整架構。(張薇薇)有學者就計算法學研究的范式進行了闡釋與構建,指出:計算法學研究范式的整體構建,需要在計算法學初步成形基礎上,提煉出計算法學蘊含的主要命題,包括法秩序有序性、整合模式、法治協調共生等,并使計算法學的構造與原理體系化。(肖金明、方琨)有學者圍繞技術避風港來構建平臺責任制度,將使得平臺治理變得更為有效、更能適應技術更新迭代,進而改善我國網絡平臺的治理現狀,順應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需求。(沈偉偉)有學者就個人信息“合理利用”進行了規范分析,并指出,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應該兼具不受侵犯和風險預防兩個方面,在面對國家公權力和私主體兩種不同的處理者時,應該具有不同的保護邏輯。(張婉婷)有學者就私密信息展開研究,認為對其概念的界定具有區分隱私和(無涉隱私的)個人信息,并明確各自規則適用范圍的重要功能。《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處理者侵權的舉證規則、違法處理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違法處理的事前預防機制,均為隱私權“沒有規定的”內容,應當予以適用。(賀彤)

  3.國家制度與權力配置問題研究

  國家權力的適當配置是一國憲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憲法學上的基本問題。2023年度,憲法學者繼續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制度特色、監察體制的制度邏輯及實踐運行機理、人大授權立法、區域協同立法等領域進行研究。有學者從歷史、規范、實踐三重維度證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制度穩定型權力機關。優化全國人大的功能應遵循適度擴充原則,并在實現議事資源均衡化的前提下,通過觀念更新激活主觀非常態性職權,加強監督權行使,同時要防止其功能過載。(林彥)有學者對監察體制的制度邏輯及實踐運行機理展開了系統深入的研究,分別從制度邏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改視野下監察法規的適用”“監察官懲戒制度的理論邏輯及優化路徑”,及實踐運行如“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學術懲戒制度”“高校監察派駐模式的法理邏輯與制度構造”等監察體制相關問題展開研究。(石澤華)有學者將監察權視為一種新型中國式憲法權力,并指出,監察權與各個功能型憲法權力之間是監察與被監察的關系。監察具有黨政一體的特殊性,意味著它超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理論框架,標志著一種新型中國式憲法權力的誕生。(劉練軍)有學者就企業合規中的監察合規展開研究,認為,監察合規的路徑可從內、外兩個視角展開:外部視角主要表現為紀檢監察機關對企業的事前廉潔合規教育和腐敗預防,對事后合規激勵理念的貫徹,以及對相關公職人員是否廉潔依法履職進行監督;內部視角主要指在黨統一領導的分工負責制下,國有企業紀檢監察部門的合規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秦前紅、李世豪)

  立法相關問題研究。在人大立法方面,有學者考察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決定行使立法權的方式,認為這種方式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嚴肅性,模糊立法權與其他權力的區別。為避免決定方式行使立法權可能造成的問題,應當統一立法權行使的程序;從長遠看,應統一立法的名稱為“**法”。(林彥)基本法律修改權的創設反映了對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承載的民主代議與有效決策兩大價值的務實平衡,在有效填補規則空白的同時為改革提供更穩妥的法治保障。(林彥)在授權立法方面,有學者探討了自由貿易試驗區授權立法方式的優化路徑,并指出,可以通過制定《自由貿易試驗區法》進行授權立法;在中央設置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授予其管理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一切職權;授予地方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地方性法規擬制權。(陳建平)有學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憲法定位及合憲性展開,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是一種隱蔽的憲制變動,要從“所授之權為自身之權”“所授之權為可授之權”“授權具有明確性”“所授之權適合被授權機關行使”“授權機關設置民主控制機制”等展開“階層式”的合憲性分析。(秦小建)同時,授權改革試點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應從憲法保留、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權限關系、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三個遞進層次,提煉授權改革試點受法律保留約束的三個規范要求。(秦小建) 在區域協同立法方面,有學者認為,區域協同立法的合憲性控制要在實體上堅持區域利益與國家利益并重的原則,在程序上區分直接管理事務和間接管理事務,對前者的協同立法主要依靠事后的備案審查機制,對后者的協同立法側重于在事前通過憲法解釋進行合憲性控制。(溫澤彬)學者們還對區域協同立法過程中涉及到的行政區劃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進行了研究,針對行政區劃制度,有學者指出,行政區劃調整應堅持有效性、體系性、類型化、依憲性要求,以系統性法治思維在根本法意義上融入國家重大發展戰略,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體系。(張震)針對特別行政區制度,有學者對經濟特區法規的“區外適用”效力進行了分析,指出,鑒于“一市兩法”“雙重立法權”現象存在的立法價值弊端,應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基本法》來取代目前以《立法法》所規定的含義模糊的全國人大授權決定作為經濟特區法規的立法依據的做法,在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經濟特區法規的適用范圍完全一致情形下,宜撤銷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保留實質意義上的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莫紀宏)在數字經濟立法方面,有學者從數字經濟立法的內在邏輯和基本模式出發,指出,數字經濟立法必須創新立法體制機制,從分散立法、地方立法模式向中央立法、綜合立法模式轉變,加快構建由基礎性立法、領域立法、區域協同立法和地方立法組成的立法體系,以更加協調、系統、完備的法律規則為發展數字經濟提供法治保障。(劉小妹)

  4.憲法實施與憲法監督問題研究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2023年度,學者們針對憲法實施的主體、方式、對象、手段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有學者運用制度分析的方法分析憲法的跨領域功能,并指出,在理論上建構“領域自覺”,可以幫助憲法適用機關厘清憲法功能發揮的領域,深化中國特色憲法實施理論研究。(任喜榮)有學者就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進行了解讀,并指出,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需要在根本方向、工作布局、主體內容、制度保障四方面進一步探索。(王旭)有學者結合現行憲法體制,認為我國應當建立起“立法實施為主,司法實施為輔”的憲法實施模式,允許司法機關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適用憲法,并加強對司法機關實施憲法的監督。(謝宇) 在憲法解釋方面,有學者分析了合憲性解釋的三重性質,認為,合憲性解釋的性質具有解釋對象、爭議裁判、解釋方法三個不同維度。只有案件事實符合作為解釋依據的憲法條文的事實要件,且被解釋的法律條文符合解釋規則的規范要件,方可運用合憲性解釋。(李海平)

  學者們還針對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的限度及實現方式進行了研究。有學者討論了合憲性審查決定的普遍約束性及其限度,并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合憲性審查決定是行使憲法明確賦予的釋憲權的結果,包含了憲法解釋,具有普遍約束性,但是對于同樣享有涉憲性權力的全國人大而言,審查決定僅約束其立法活動,不約束其通過行使修憲權而進行的憲法監督。對于常委會自身而言,審查決定除非在實質確定力的范圍內遮斷后來的審查申請,否則不以先例的方式排除常委會修正有關憲法解釋。(段沁)有學者通過梳理備案審查中的政治性審查機制,發現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是備案審查工作的首要功能,人大常委會應專注于根據憲法和法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以合憲/法性審查吸納政治性審查的方式來落實政策貫徹功能。(李松鋒)在憲法監督方面,有學者就憲法中的監督條款進行了類型化分析,并指出,從其歷史生成上看,憲法上的監督條款可以劃分為繼受憲制傳統的、汲取歷史經驗的和創新憲法權力架構的。從其規范性質上看,憲法上的監督條款可以劃分為作為權利規范的、作為義務規范的和作為權力規范的。從其價值目標上看,憲法上的監督條款可以劃分為承載人民民主、實現人權保障、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法治秩序。(劉練軍)

  5.黨內法規研究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2023年度,黨內法規研究受到憲法學者關注,產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有學者對黨政聯合制定黨內法規的規范路徑進行了分析,認為,基于黨規和國法的分殊以及嚴格依法立法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有必要從進一步明確聯合制定黨內法規的主體和范圍、優化聯合立規的制定和發布機制、構建更為剛性的監督保障機制等方面入手,促進黨政聯合立規實現更高程度的規范化,助推法治中國建設。(秦前紅)有學者探討了黨內法規學科的體系化構建方式,指出,為加快構建與依規治黨實踐相適應的黨內法規學學科體系,我們必須深刻認識黨內法規學作為一級學科的應有定位,正確把握黨內法規學與其它學科的相互關系,加強黨內法規學學科發展規劃和統籌建設,加快構建中國自主的黨內法規知識體系。(周葉中 邵帥)

  6.小結與展望

  步步常由逆境行,極知造物欲其成。當代中國憲法學面臨的問題,在世界憲法歷史發展的脈絡中自有其特殊的定位,從中國憲法制度與實踐中挖掘新材料、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觀點,用學術話語提煉新概念、新范疇、新表達,是中國憲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只有堅持“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立場和思路,才能真正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

  未來憲法學研究將繼續堅持對中國憲法學的價值追求,捍衛憲法學價值尊嚴。結合當代中國憲法制度和憲法實踐,加強中國憲法理論研究,提煉標志性概念、原創性觀點,加強中國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不斷提升中國憲法理論和實踐的說服力、影響力。



責任編輯:高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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