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2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系列報告。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解釋學仍為刑法學研究基調
企業刑事合規等成研究新熱點
——2022年度CLSCI來源期刊刑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938篇。本年度所有CLSCI期刊均刊發了刑法學論文。本年度刑法學論文總計288篇,2021年度為290篇,2020年度為308篇。
(二)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4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9篇),中國政法大學劉艷紅教授(9篇),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8篇),華東政法大學劉憲權教授(8篇),清華大學周光權教授(7篇),上海政法學院彭文華教授(6篇),清華大學黎宏教授(4篇),蘇州大學王俊副教授(4篇),華東政法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姜濤教授(4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
姜濤教授除了以華東政法大學為單位發表上表2篇論文外,還以南京師范大學為單位在《法學》發表了《重構主義的刑法實踐模式》,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了《論集體法益刑法保護的界限》。
(三)年度領域研究熱點及趨勢
本年度CLSCI期刊共刊發刑法學論文288篇。其中,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作者所發論文數量最多,為28篇(占9.7%),較上一年度的發表數量增長9篇。來自清華大學的作者發表數量與上一年度相同,為25篇(占8.7%),發表數量在所有單位中居第二位。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作者發表數量居第三位,共發表24篇。在刑法學領域,發表論文數量排名前10位的單位(數量在8篇以上的)的作者共發表144篇,占全部CLSCI期刊刑法學論文數量的50%。從作者單位的所在地看,所屬單位位于北京市的作者發表了數量最多的論文,共115篇(占39.9%);上海市次之,論文發表數量為57篇(占19.8%);江蘇省再次之,所屬單位位于江蘇的作者所發表的論文數量為31篇。北京和上海兩地的作者發表論文的數量之和超過全部論文數量的一半,可見,兩地依然為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鎮。
《政治與法律》在全部CLSCI期刊中刊發了數量最多的刑法學論文,共42篇(占14.6%);其次是《中國刑事法雜志》,在本年度共刊發了30篇刑法學論文(占10.4%);《法學》共刊發27篇刑法學論文,居第三位!侗容^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等11本期刊分別刊發了10篇以上不滿20篇,其余9本CLSCI期刊在本年度各自刊發的刑法學論文數量少于10篇。
本年度在CLSCI期刊發表刑法學論文的作者(含譯者)共195位。其中,大多數作者(147位,占75.4%)僅發表一篇論文,發表兩篇論文的作者人數為31位,17位作者的發表數量在三篇及以上。高校教師及科研人員是發表論文的主要群體,在全部刊發的論文中,273篇(占94.8%)由具有(副、助理)教授、講師、(副、助理)研究員、博士后等身份的作者發表。此外,12篇論文(占4.2%)由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發表,其中5篇論文的作者兼具科研人員的身份;在CLSCI期刊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發表的論文最?凇吨袊淌路s志》。還有10篇論文(占3.5%)由博士生發表,其中2篇與高校教師共同署名;博士生發表的論文最常刊于《法學》。
本年度CLSCI期刊刊發的刑法學論文中,獨作論文占絕大多數。譯作共2篇,其一為德文譯作、另一為日文譯作,分別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和《法學》。共同署名的論文共2篇,均屬教授與同一單位的博士生共同署名的情形,兩文均刊于《法學論壇》。
本年度刑法學研究的特色和熱點包括以下幾點:
1.解釋學依舊是刑法學研究的主要范式
本年度刊發的多數刑法學論文屬于刑法解釋學研究,或者以解釋學研究為主要內容。
首先,一部分論文直接以刑法條文使用的文字作為問題的出發點,并由此展開解釋學的分析。例如,肖鵬博士后撰寫的《也談“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載《法學家》第6期)以及孟紅艷博士生撰寫的《<刑法>第27條“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義學闡釋》(載《法學評論》第3期)均以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為起點,對相關條文的文字內容展開解釋。與之類似的,還有針對刑法第88條規定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作出解釋的研究、對刑法中的罪數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展開解釋的研究、對猥褻兒童罪條文(刑法第237條第3款)中的“情節惡劣”進行解釋的研究、對襲警罪條文(刑法第277條第5款)中的“暴力”展開解釋的研究、對刑法第180條規定的“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作出解釋的研究。
其次,一部分論文的研究對象雖然沒有被刑法條文明文表述,但也屬于刑法解釋學的重要概念。其中,“法益”是備受本年度CLSCI期刊論文關注的對象。針對“法益”的研究中,一部分是圍繞法益的整體概念展開的,如高永明副教授撰寫的《刑法法益自由主義意義的檢視》(載《法律科學》第6期),這些研究強調應適應我國現實情況對法益概念進行檢視和重新理解,從而更有效地發揮法益限定可罰性界限的機能;另一部分研究探討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罪名或者犯罪群的法益內容,如張明楷教授撰寫的《洗錢罪的保護法益》(載《法學》第5期),這些論文分析了洗錢罪、合同詐騙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污染環境罪、受賄罪等罪名的法益內容(規范目的),以及市場主體登記秩序法益、身體法益、財產法益、數據法益、數據安全法益、信息秩序法益的具體保護范圍,從而為相關犯罪的解釋和適用提供了目的性的指引。此外,“危險(犯)”也是廣受本年度刑法學論文重視的解釋學概念。如王飛躍教授撰寫的《論抽象危險犯個罪裁判規范的續造》(載《中國法學》第2期)等論文,探討了設立危險犯的界限及解釋危險犯的成立條件、認定危險犯時應當遵循的體系性方法,并進一步討論了危險犯與故意、過失的關系等細節問題。除了上述兩者以外,“不作為”“因果關系”“法秩序統一性”和“認識錯誤”也是常被本年度CLSCI期刊刑法學論文研究的基本概念。可見,針對解釋學基礎概念的研究,在今時今日依然不過時。
再者,對于新形勢、新環境之下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不少研究嘗試通過解釋學方法,在現行刑法文本之下謀求妥善的解決方案,這些研究也是解釋學思路的體現。例如,陰建峰教授撰寫的《疫情防控中妨害公務罪的法教義學解析》(載《法學雜志》第1期)即結合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解釋、認識錯誤等基礎理論,分析了疫情防控形勢下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案。除此之外,還有的研究基于解釋學基礎理論討論了“套路貸”、催收非法債務罪、網絡支付中的財產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相關問題。由此可見,面臨新興問題,刑法解釋學依然展現著相當的包容性和強大的問題解決能力。
2.學科交叉成為刑法學研究的重要特色
“刑法解釋學不可能排斥任何有助于達到自身目的的知識與方法。刑法解釋學也懂得刑法制度向生活事實開放,懂得刑法的真實含義只能在生活事實中發現,懂得社會變遷必然導致法條含義的變遷,懂得任何解釋結論都不是終局性的真理。”(張明楷:《中國刑法學的發展方向》,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21年10月27日第4版)為了實現妥當的問題解決,刑法學研究需要廣泛借鑒和汲取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在本年度CLSCI期刊刑法學論文中,不少研究體現了學科交叉的特征。
其一,部分研究注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和互動。例如,李翔教授撰寫的《論微罪體系的構建》(載《政治與法律》第1期)解析了醉酒駕駛型危險駕駛罪等“微罪”的實體法特征,并在此基礎上,主張更積極地適用相對不起訴等程序更輕緩地處理微罪案件。此外,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不起訴的理論常與企業刑事合規的相關研究結合起來,在探討企業刑事合規的實體法根據和條件的同時,構建與之配套的處理程序。
其二,部分研究利用哲學、犯罪學及其他社會科學的理論和工具對刑法問題進行剖析和檢討。例如,姜濤教授撰寫的《重構主義的刑法實踐模式》(載《法學》第1期)引入了刑罰社會學中的重構主義理論,檢視并重塑了傳統理論對于刑法目的的認識;基于以重構主義塑造的刑法目的,該文主張擴展“迷途知返條款”的適用范圍,使犯罪治理符合經濟發展理性與社會發展理性。與此相似,功能主義、家長主義、道德權利理論等社會學、倫理學上的概念也被轉用到刑法學研究當中,它們拓展了刑法學研究話語的張力和描述力,打通了刑法學與其他學科溝通對話的渠道,為刑法學研究提供了更豐富和厚實的理論背景。
其三,還有一些研究運用了定量方法,對與刑法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實證性的描述和統計,為規范研究提供了更可靠的事實學基礎。例如,段蓓講師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問題的限縮性解讀》(載《政治與法律》第3期)中,統計了2021年下半年的651份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裁判文書,歸納了實務中處理“逃逸”問題的現狀,并由此總結出當今實務在處理“逃逸”問題上面臨的兩大困境。類似地,趙軍教授撰寫的《賄賂犯罪治理策略的定量研究》(載《法學研究》第6期)利用問卷調查等方法定量研究了不同治理方案對于壓制受賄沖動的有效性,發現“不對稱重罰受賄并且附條件大幅度寬宥行賄”的設計能最有效地抑制賄賂犯罪。顯然,基于定量方法的實證研究,對于刑法問題的發現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對于證實解釋學結論的合理性,具有不可或缺的意義。
3.刑事立法與法典化問題再被提起
自《民法典》頒布并實施以來,刑法的(再)法典化問題也被反復提出,本年度的刑法學論文中,也不乏關于刑法法典化與立法模式的討論,尤其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問題。周光權教授撰寫的《我國應當堅持統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載《比較法研究》第4期)反對采用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主張繼續堅持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與之相反,如付立慶教授撰寫的《日本的行政刑法現象及其考察》(載《比較法研究》第4期)等論文,結合德國、日本的立法體例,論證了我國在刑法典以外同時采取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模式的可能性。
除了行政刑法和行政犯的問題外,刑事立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問題也被常提及,這些問題具體關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后的處遇、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未成年人保護以及家庭教育立法。此外,還有研究討論了少年刑法、未成年人處遇規則的體系化問題。
4.作為新興研究熱點的企業刑事合規
2020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啟了多輪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試點;2021年6月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建立了涉罪企業(承諾)合規整改后不批捕、不起訴、從寬量刑等一系列制度。這一嘗試引起了刑法學界的高度關注,在本年度CLSCI期刊刑法學論文中,相當數量的研究圍繞企業刑事合規的問題展開。
一方面,不少研究嘗試探討并構建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實體法根據。例如,劉艷紅教授撰寫的《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的刑法教義學根基》(載《中國刑事法雜志》第1期)基于單位犯罪的分離構造和實質犯罪論,論證了合規整改單位不受刑事處罰的實體法上的理由;姜濤教授撰寫的《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的實體法根據》(載《東方法學》第3期)則從功能責任論的立場出發,指出事后合規不起訴的企業不具有預防的必要性。對實體法根據的討論,為企業刑事合規從寬處理的做法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并得以充當刑事合規不批捕、不起訴的適用條件的解釋指引。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論文旨在構建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具體規則,并提出對合規、整改企業的處理方案。例如,李本燦教授撰寫的《刑事合規立法的實體法方案》(載《政治與法律》第7期)提出應當以新組織體責任論作為單位歸責模式,并在此基礎上確立刑事合規規則,應當慎重設立單位的新型刑事合規義務,增加企業資格刑、單位累犯等針對企業犯罪的刑罰措施。此外,還有一些研究就個人信息保護、網絡爬蟲、算法數據等具體領域,針對刑事合規問題展開討論。
5.信息/數據保護和網絡犯罪持續受到關注
步入網絡時代和信息時代,網絡犯罪、數據安全一直是備受公眾熱議的話題。2022年發生了一系列涉及個人信息被泄露、敏感數據遭篡改的社會事件,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維護數據安全、打擊網絡犯罪的話題也繼續成為刑法學關注的熱點問題。
本年度CLSCI期刊中關于信息/數據保護的刑法學論文,主要探討了信息/數據作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種類法益的類型化歸屬,并在此基礎上討論了侵犯信息/數據行為的刑法規制。例如,王華偉助理教授撰寫的《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載《法學研究》第2期)指出對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的權利是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法益,因此應當基于信息的客觀開放程度,決定信息處理行為的刑事責任。又如,閻二鵬教授撰寫的《“數據安全法益”命題下虛擬財產犯罪的歸責路徑重構》(載《政治與法律》第12期)認為,應當分別討論數據犯罪與財產犯罪,將虛擬財產的不同樣態分別歸類于數據與財產,而不能在混淆兩者的基礎上認定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此外,還有的研究立足更宏大的視角,提出應當轉換關于數據犯罪、信息犯罪的治理理念,既包括調整現有的關于數據、信息犯罪的刑事立法,也包括改變相關罪名的認定標準。
涉及網絡犯罪問題的研究,則多與共犯理論相關。例如,劉憲權教授撰寫的《網絡黑產鏈犯罪中幫助行為的刑法評價》(載《法學》第1期)指出,現有理論存在對部分網絡犯罪的幫助者的處罰障礙,應當基于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理論理解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得超越罪刑法定原則將沒有被正犯化的幫助行為擴張為實行行為。又如,王華偉助理教授在《網絡空間正犯與共犯的界分》(載《清華法學》第3期)中提出,網絡犯罪中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比傳統犯罪更為復雜,應重視技術提供行為的重要性并以此界分參與者的作用,應以義務犯理論檢視網絡平臺提供者不作為參與的責任。可見,上述研究將網絡犯罪的新興特點與現有共犯理論結合,并使兩者互相對話,在為網絡犯罪案件謀求妥當的問題解決的同時,也增進了刑法學理論對共犯的理解深度。
6.小結與展望
從本年度CLSCI期刊刊發的刑法學論文中,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學研究富有相當的活力。面對現實生活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刑法學研究為問題解決提出多種多樣的具有創造力的方案。在與生活事實對話的過程中,現有的刑法學理論也得到反復的檢視和重塑,原先的矛盾和漏洞被發覺,而具有本土化特色和時代特征的成果被續接;趯Ρ灸甓劝l表情況的觀察,我們有信心期待未來的刑法學研究會迸發更多自由、精彩的爭鳴和碰撞,使刑法學得以繁榮和發展,使國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維護,使公平和正義更完滿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