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2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系列報告。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堅持“本土意識”與“實踐品格”
統籌推進憲法學研究協調發展
——2022年度CLSCI來源期刊憲法學發布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938篇。除法律科學、中國刑事法雜志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發了憲法學論文。本年度憲法學論文總計84篇,2021年度為96篇,2020年度為97篇。
(二)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3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王蔚副教授(4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王鍇教授(4篇),天津大學王建學教授(3篇),中國社會科學院莫紀宏研究員(3篇),西南政法大學張震教授(3篇),西南政法大學梁洪霞副教授(3篇),武漢大學秦前紅教授(3篇),蘇州大學程雪陽教授(3篇),廣東財經大學童之偉教授(3篇)。
此外,莫紀宏研究員在《比較法研究》發表了《論和平權與和諧權權能正當性的法理基礎》,被歸入到國際法學領域。在此作出說明。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
廣東財經大學童之偉教授在《法學》發表了《法學基本研究對象與核心范疇再思考——基于憲法視角的研究》,在《法學評論》發表了《當代中文法學義務認知之得失》,在《政治與法律》發表了《中文法學之“義務”源流考論》。
(三)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2022年憲法學領域84篇CLSCI論文來自全國32個不同的科研單位。從各科研單位的整體情況上看,以發文量4篇及以上作為高產單位的標準,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武漢大學發文量均為7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發文量為6篇。蘇州大學發文量為5篇。中國人民大學、吉林大學、北京大學、天津大學發文量均為4篇。從上述幾所院校憲法學研究的整體狀況上看,除了從法解釋學的角度進行憲法學理論研究外,不乏基于法社會學、法政治學等視角對憲法現象進行的研究。
以發表論文3篇及以上作為高產學者的標準,2022年憲法學領域的9位高產學者總發文量為29篇,占憲法學領域全年發文總量的34.52%(29/84)。從高產作者的年齡結構上看,“50后”作者1位,“60后”作者2位,“70后”作者4位,“80后”作者2位。在憲法學資深學者的帶領下,中青年學者勇擔重任,堅持“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立場和思路,賡續憲法學研究傳統,總結中國經驗、講好中國故事、把握世界變局,深入闡釋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科學內涵,推動中國憲法學研究的類型化、體系化與精細化發展。論文圍繞著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時代課題,嘗試對中國傳統國家治理思想進行深度闡述,將其轉化為具有時代創新性,符合中國國情的憲法學說,充分體現了憲法學的中國智慧與中國特色。
2022年是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黨的二十大擘畫了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藍圖。習近平總書記于2022年12月19日發表署名文章《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全面回顧我國憲法制度建設和憲法實施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深刻總結我國憲法制度建設的規律性認識,提出新時代新征程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的明確要求。過去一年,憲法學者圍繞八二憲法施行40周年的經驗與啟示、后疫情時代的基本權利保障、數字社會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國家機構權力配置、憲法實施和監督、備案審查制度的扎實推進等問題展開學術討論,從中國憲法實踐中提煉標志性概念、原創性觀點,取得了積極的學術成果。
本年度產生了幾場關于“憲法性質”“形式憲法觀與實質憲法觀”“備案審查結果溯及力”“個人信息權利的公法保障與私法保障”的學術爭鳴。舊學商量加邃密,新知培養轉深沉。憲法學研究水平與創新能力正不斷提高,憲法學研究的主體性、原創性意識不斷增強,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正在逐步形成。具體分述如下:
1.八二憲法實施的經驗和啟示
習近平總書記于八二憲法實施40周年之際發表署名文章《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文章指出,“我們要以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為契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強化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推動憲法實施,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實保障。” 任喜榮教授《在憲法軌道上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年》一文中指出:四十年的憲法發展史證明,現行憲法是使國家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證。面向未來,憲法應該更加注重實施和監督,通過發揮“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更好展現國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當前,世界體系正在發生深刻變革,世界經濟版圖的改寫、國家力量對比的革命性變化、新科技革命對世界的重塑以及全球治理體系的權力建構,為憲法學研究帶來機遇和挑戰。韓大元教授從“百年大變局之下的憲法學知識體系走向”出發,認為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憲法學學術使命與責任的履行,需要反思傳統的理論范式與框架,以歷史眼光梳理學術脈絡,尋找具有生命力的知識譜系,構建適應“后疫情時代”的新的學術范疇與范式。在世界憲法學體系的轉型中,中國憲法學應主動參與全球憲法問題的討論,善于提煉中國人民的憲法經驗,為世界憲法學的發展奉獻中國智慧。王旭教授將中國憲法學原理置于大一統國家觀的視角下進行研究,并指出:大一統國家觀對中國憲法的塑造,體現在政治—經濟、基本權利—國家權力兩對范疇的內容安排中,前者構成大一統的現代政治實質,后者則是這個實質在規范主軸上的展開。大一統國家觀在當代也面臨無組織力量的挑戰,需要在保持憲法的公共哲學基礎、確立法治統一的憲法原則、加強憲法的社會調控功能三個方向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2.關于憲法學基本原理的研究
憲法解釋。本年度,學者們對民族團結、按勞分配、共同富裕等憲法條款展開規范研究。閻天助理教授從經濟改革的角度對憲法上的按勞分配制度予以闡發。他認為,經濟改革為憲法按勞分配規范設定了演進主義的解釋立場,改革的實踐與需求構成解釋憲法按勞分配規范的主要依據。在與經濟改革制度環境適配的過程中,按勞分配的規范意涵不斷豐富。新發展理念入憲意味著創新和共享成為新的憲法價值目標。對于按勞分配規范的解釋, 應與效率、創新、共享三大目標實現銜接互構。沈壽文教授通過對“中華民族共同體”進行規范闡釋,指出“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法制化意味著國家治理結構從“國家→族群集團→個體”的傳統模式轉向了憲制國家“國家→公民”的現代模式。熊文釗教授、王楚克研究員以2018年憲法修正案文本為中心,發現我國憲法文本中的民族概念在關系層級上,具有整體性指向和部分性指向的特征。從深層結構上又分別受到“多元一體的民族關系結構”和“社會主義的民族關系結構”的影響。王建學教授在《論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語言基礎——對現行<憲法>語言條款的再闡釋》一文中指出,我國備案審查在兼顧語言自由的同時應當堅持通用語言的不可取代性。在不斷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兼收并蓄借鑒比較法,充分闡釋憲法語言條款,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語言憲法體系。
憲法淵源。憲法淵源是憲法學的元問題,在全面推進憲法實施的背景下,這一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王世濤教授在《憲法最高法律效力規范分析》一文中指出,憲法最高法律效力是制憲權行使的標志,但憲法最高法律效力規范不應以絕對主權為根據,憲法最高法律效力不完全依賴于憲法效力自我宣稱的規范形式。就效力范圍而言,憲法最高法律效力規范直接作用于公權力(主要是立法權)而非私權利,由此私法自治的必要空間得以保留;而且憲法最高法律效力規范對后代并不當然具有“前在”或“先定”的效力,但可默示推定。張翔教授通過進行“將憲法淵源作為方法”的視角轉換,對憲法包括憲法概念、憲法解釋、憲法發展、憲法實施、憲法變遷等憲法學基礎性問題進行新的觀察和反思,秉持開放的憲法淵源思考方式。王建學教授、黃明濤教授、雷磊教授、左亦魯助理教授等多位學者也就憲法淵源與憲法解釋的關系、憲法審查時代的憲法淵源適用進行了深入探討。這些討論使得“憲法淵源”這一概念更加明晰,對于形式憲法觀與實質憲法觀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為憲法實施等問題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部門憲法以及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上官丕亮教授認為,部門憲法的建構應以憲法文本為基礎,并以全面實施憲法和憲法學發展需要為根據。部門憲法的研究應當始終以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即人權保護為核心及出發點和最終歸宿。部門憲法的研究可關注相關的普通法律法規及部門法,但其側重點是憲法對它們的作用。石晶博士后在《人體基因科技風險規制路徑的反思與完善——以憲法與部門法的協同規制為視角》一文中指出,人體基因科技風險規制的現實需求推進了部門法規制路徑的革新,憲法作為基本權利保障法,通過憲法上的國家任務、權衡方式、基本權利、審查基準彌補部門法規制功能的局限;作為框架秩序,以二階風險規制視角、社會子系統溝通作為框架秩序,彌補部門法規制中公共福利限縮、部門法解釋空間擴大、公權力擴張與基本權利干預等困境。反思性監督機制的優化和基本權利取向解釋的運用,有利于深化憲法與部門法的協同規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度啟動了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計劃。王鍇教授針對環境法典的憲法編纂基礎進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法典編纂是從“國家法制統一”走向“國家法治統一”的必由之路。憲法作為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根本大法,為環境法典的編纂提供了雙重基礎,即國家的環境保護義務與公民環境權保障。環境權作為請求國家積極作為的社會權,其保護范圍需要立法來形成。同時,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作為法律義務,也需要通過環境法典的編纂來形成其具體內容。從而,構建起公私兼顧的、以環境權和環境保護義務為架構的環境法律關系。翟國強教授討論了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法基礎,認為現行憲法秩序中的法治原則、基本權利體系以及依法審判條款共同構成了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法依據,進而塑造了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基本結構。
3.基本權利理論研究與數字時代的基本權利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推動中國人權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尊重和保障人權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立意高遠、內涵豐富、思想深刻,為新時代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為推動世界人權事業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是憲法學界持續討論多年的學術論題。李海平教授在《論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的范式轉型》中認為,應當從國家中心向社會中心轉型,確立基本權利對社會權力的效力,社會中心范式下的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是遵循“基本權利再具體化”原則,經對社會權力作嚴格限定,對基本權利的范圍、效力強度、關系結構作相應調整后形成的制度體系。楊登杰副教授在《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直接還是間接?》一文中認為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層面的意義必須區分。在規范根據意義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強調基本權利的私人間效力不必借道個人—國家關系,在司法援用意義上以間接效力為原則,以強調憲法與民法互補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與間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補。在中國憲法下,不但應承認客觀法意義上的直接效力,還應承認主觀權利意義上的直接效力。在具體基本權利保護方面,趙謙教授在《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權威象征論——以公共文化設施條款為定性基準》一文中認為,應明晰公共文化設施所涉法治權威思維的確定性、可預測性與一般性規范特性,并針對規劃準據、建設模式與規劃要素諸事項,分別設定兼具羈束性和裁量性的確定性準據指引、凸顯合作參與和服務效能的可預測性模式指引、涵攝單元要素和屬性要素的一般性要素指引。最終基于對相應體系化權威要義的具體闡明,來嘗試厘清實現公共文化設施理性化配置的規范進路。在基本權利面臨的法益沖突與平衡上,謝立斌教授認為,學界無需糾纏法益權衡是否可行,而是應當致力于探索提高法益權衡的客觀性和可預見性的途徑。就此而言,憲法審查機構在大量個案中進行法益權衡,能夠形成適用于同類案件的權衡規則,它們能夠提高后續基本權利審查的可預見性。憲法教義學的研究應當關注法益沖突,發展出相應的權衡規則,用于指導法益權衡實踐。
面向數字時代的基本權利保護。數字時代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產生了深刻影響,信息技術瓦解了傳統隱私控制范式的基礎,進而引發了隱私保護的困境,學者們針對數字人權,數字規則體系的憲法秩序等方面進行探討。汪慶華教授在《個人信息權的體系化解釋——兼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公法屬性》中認為,我們需要從憲法時刻的視角和公民權利的雙重面向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框架,讓人的尊嚴和人性自主的價值引領技術發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公法屬性、立法宗旨、權利體系、規制措施都體現了這一價值目標,其是數字時代公法秩序變遷的重要產物,它對公法邊界的塑造仍需通過其實施來確立。張翔教授在《個人信息權的憲法(學)證成——基于對區分保護論和支配權論的反思》一文中認為,應將個人信息權確立為憲法位階的基本權利,并以基本權利作為針對國家的主觀防御權和輻射一切法領域的客觀價值秩序的原理,協調個人信息保護的私法機制和公法機制。個人信息保護應當實現從支配權到人格發展權的思維轉換,有助于規制對已收集信息的不當利用、破除“信息繭房”、緩和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緊張,以及在“個人—平臺—國家”的三方關系中有效保護個人的自決,同時為數據產業保留發展空間。王蔚副教授在討論“數字規則體系中憲法的規范性”時指出,數字社會亟待以憲法規范為核心調適、整合數字技術治理規則體系,傳統憲法實施也需要面向數字社會,從國家權力單向度行使走向多元主體共治,建設安全與信任的數字國家。張恩典研究員在《數字接觸追蹤技術的實踐類型、社會風險及法律規制》一文中則認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宜在保障數字接觸追蹤技術防疫功能的前提下將其納入法治框架內。數字接觸追蹤技術應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并健全以隱私政策為中心的數據采集告知制度、完善數字接觸追蹤技術影響評估制度,建立事前與事后相結合的算法解釋權制度以及基于數據防疫功能強弱程度的動態多元化數據刪除制度,實現數字接觸追蹤技術應用法治化。
4.國家機構與國家權力配置研究
國家權力的適當配置是一國憲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憲法學上的基本問題。
國家機構的橫向關系。錢坤博士生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地位具有三重面相:即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作為憲法監督與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地位的三重面相,由國家治理需要、政體結構特點及不同職權間的張力共同決定,應以此為框架,厘清全國人大常委會諸項職權的外部邊界與內在界分。王理萬副教授認為,全國人大具有政治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工作機關、代表機關“四個機關”屬性,四重屬性之間存在政治邏輯和法治邏輯的緊密互動,需整合政治代表制和法律代表制,適當配置全國人大與其常設機關的職權,積極履行重大事項決定權和監督權。
國家機構的縱向關系。鄭毅副教授對“地方性事務”的內涵進行規范分析,明確以《憲法》第100條為前提、《憲法》第104條為核心、《憲法》第107條及《立法法》第82條為重要輔助的地方性事務規范結構,構建六階遞進的動態判斷體系,綜合運用立、改、釋多元手段,最終實現對地方性事務規范內涵的全面解讀。王建學教授在《改革型地方立法變通機制的反思與重構》中認為,比例原則是反思和重構改革型地方立法變通機制的重要支點。改革型地方立法變通機制應服務于改革之目的,并在手段上保持適當性、必要性與均衡性。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必須在比例權衡中增加法制統一的分量。按照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應對改革型地方立法變通增設必要限制,并協同各種改革授權機制的功能,促進改革與法治的良性互動。姚巍助理研究員在研究“浦東新區法規的性質、位階與權限”時指出,浦東新區法規的性質、位階和權限是逐層遞進的問題,從性質上看,浦東新區法規是典型的授權立法、廣義的變通立法、重要的試驗立法、特殊的地方立法。根據修正后的法律位階判斷標準,浦東新區法規的法律位階與法律等同,甚至可以將其視為由地方制定的“法律”。從立法權限上看,浦東新區法規亦可涉及法律、行政法規保留的事項,可以變通部門規章,讓浦東新區法規更能發揮立法試驗的功能。地方立法既要允許各種類型的立法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接受中央對立法形式進行創新,提升我國立法法釋義學的層次,并推動《立法法》的修改完善。2022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這一年是完善選舉制度之后“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的一年,也是逐漸走出疫情陰霾、重回發展軌道的一年。2022年11月2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國務院呈報了《關于黎智英案所涉香港國安法有關情況的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莫紀宏教授認為:不能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法理上簡單地等同于“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在法治軌道上來實現“一國兩制”政治構想必須要在“一個憲法制度”的框架內對“兩種制度”進行制度性安排。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法》有助于更好地實現“一國兩制”政治構想。在特別行政區憲法適用問題上,莫紀宏教授指出:憲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個完整地體現國家結構形式特征的地方治理制度,在法理上存在著全國人大制定一般意義上的特別行政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機構、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作為中國公民的特別行政區居民,都具有憲法上的直接法律義務,必須要自覺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韓大元教授在八二憲法與“一國兩制”香港實踐25年之際指出:基于憲法的認同是落實“一國兩制”、制定和實施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和政治基礎,也是“一國兩制”實踐的根本保障。只有回到八二憲法的指導思想、制度體系與規范體系,我們才能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一國兩制”的歷史原點與核心要義,充分發揮憲法在依法治港中的根本法地位。
在司法制度研究方面,楊小敏教授通過分析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條款的憲法內涵,指出:社會轉型時期,審判獨立邊界的聚焦從干預審判的主體轉變為主體行為,彌補了無法精細判斷干預審判主體行為正當性的憲法漏洞。多元價值沖突引發對該條款變遷的多種解釋可能。不同主體如何干預法院審判的爭議問題,涉及不同價值沖突相互交織,采用新三階層規范分析框架的統一標準來衡量;保障人權作為限制各種主體干預審判的實質要件是否違背人民整體利益的爭議問題,涉及人權和民主新舊價值的沖突,采用兼容方式平衡。這透視出該條款憲法變遷的中國邏輯。
在法律監督制度研究方面,對于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內涵,朱全寶教授指出:現行憲法關于“法律監督機關”(第134條)與“檢察權”(第136條)之規定蘊含的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多重憲制功能。法律監督機關之憲法定位規約了檢察權行使方式和檢察制度的變革路徑,檢察權行使方式和檢察制度的變革豐富了法律監督的內涵進而強化了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門中敬教授認為:法律監督是與政治監督相對應的、以法律責任追究為本質內涵的監督方式。而“法律監督機關”應解釋為落實法律監督功能的機關,其職權行為是以防止法律執行和適用的異化為根本目的、以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為目標的一種程序性權力制約活動。
5.憲法實施與憲法監督的研究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以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為契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強化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推動憲法實施,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實保障。”這為我們在新時代新征程上全面實施憲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學者們針對合憲性審查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實現方式進行了研究。王鍇教授在《合憲性審查的百年歷程與未來展望》一文中指出,中國特色的合憲性審查制度能夠為世界合憲性審查制度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朱姍姍副研究員在《論法院合憲性預審機制的建構——激活<立法法>第99條第1款研究》中認為,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從未行使過合憲性審查權,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憲性預審機制缺失。為激活該條款,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建議構建法院合憲性預審機制。杜強強教授在《符合法律的憲法解釋與憲法發展》一文中倡導符合法律的憲法解釋,即在憲法有復數解釋時以法律為準據而選擇憲法解釋的方法。合法憲法解釋主要在于使憲法經由立法的沖擊而產生新的含義,這種方法既能維持憲法的最高性,又能容納憲法含義新的發展。
劉志鑫助理研究員在《從法律保留到法律先定》中對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原則“法律保留”作出梳理,認為其語詞翻譯存在疏忽,應以“法律先定”取代之,以排除“保留”的干擾和阻礙,精準表達該原則的基本內涵。王鍇教授在《法律位階判斷標準的反思與運用》一文中對法律位階判斷標準作出反思,認為一個法律形式只有在授權另一個法律形式產生的基礎上并能夠單向否定被授權產生的法律形式的效力時,兩者之間才能形成上下位階關系。門中敬教授在《不抵觸憲法原則的適用范圍:規范差異與制度邏輯》一文中認為,不抵觸憲法原則是法制統一原則的重要內容,憲法將部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納入該原則適用范圍,立法法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所有的法律規范,遵循的是寬泛意義上的制度邏輯,并非其適用范圍的擴大。
關于合憲性審查的方式,朱學磊助理研究員在《法律規范事中合憲性審查的制度建構》一文中討論了事中審查,認為它是在法律規范的起草和審議階段落實憲法規定的主要途徑。法律規范草案的合憲性需要從功能性和規范性兩維度進行審查,根據不同類型審查主體的比較優勢分配審查任務,明確違反憲法的處理方法。關于提升合憲性審查的效果,李蕊佚副教授在《論行政機關輔助合憲性審查的職能》中建議由行政機關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推動合憲性審查工作。
近年來,我國備案審查工作逐步實現顯性化、制度化、常態化。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推動深度開展涉及計劃生育內容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梁洪霞副教授在《關于備案審查結果溯及力的幾個基礎問題——兼與王鍇、孫波教授商榷》中指出,誰有溯及力、對誰有溯及力、溯及力的后果以及如何判斷是否溯及,構成了備案審查制度運作的四大基本要素。應充分考慮法治的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的辯證關系,在維護法秩序穩定的前提下,根據公民權利保護的迫切程度構建一種漸進式的備案審查溯及力模式。針對“合憲性審查溯及力的規范模式與裁量方法”,梁洪霞副教授認為:我國應構建“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漸進式的溯及既往為例外”的模式,對例外溯及既往的個案要進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全面考察案件性質、案件數量、案件時間、案件內容、當事人信賴、當事人期待、溯及力適用效果等因素,謹慎對待。
6.憲法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研究
區域協調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深入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區域重大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優化重大生產力布局,構建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經濟布局和國土空間體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是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然要求與應有之義。根據二十大報告的要求,通過扎實推動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推動東北全面振興取得新突破,促進中部地區加快崛起,鼓勵東部地區加快推進現代化,必將形成更高水平和更高質量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新格局。學者們立足憲法學視野,產生了諸多研究成果。李海平教授在《區域協調發展的國家保障義務》中指出:區域協調發展國家保障義務的本質是區域實質平等,屬性為客觀法義務,內容由目的性義務和手段性義務構成。作為國家目標條款確定的國家義務范例,區域協調發展國家保障義務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為國家目標條款的一般理論。張震教授在《區域協調發展的憲法邏輯與制度完善建議》中認為,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更好實施,依據憲法的規范與理論,應該堅持整體性、平衡性、針對性、效能性等幾項原則;以破解行政區難題為突破口,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通過試行中央適度、有效授權機制,充分提升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治理效能;在地方與地方之間,探索相互關系的法理內涵,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據。于文豪教授在《區域協同治理的憲法路徑》中指出,憲法的內在價值和協同治理的合憲性鏈條出發,區域協同治理應當構建目標規則、不抵觸規則、監督規則、關系平等規則、效力規則和形式規則。還須通過立法將規則具體化,形成協同治理的組織法、行為法和責任法制度。王建學教授在《論中央在區域協調發展中的地位與職責》一文中認為,需要在央地關系視角下對區域協調發展進行解析。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區域協調發展的政治保障,中央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則是其制度載體和運行依托。中央首先應當掃除發展障礙,釋放地方和社會的發展動能,為各地方創造平等的發展機會,同時應當對發展不協調進行精準的制度糾偏。區域協調發展目標具有長期性,必須健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法律機制。
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化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規律的認識,創造性提出的重大理論命題。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有助于實現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的統一。李忠夏教授在《憲法功能轉型的社會機理與中國模式》中指出,中國經歷了從傳統社會主義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變遷,以社會主義、政治整合、社會本位的基本權利體系為依托,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憲法秩序,不僅有效完成了國家建構、社會調控和個體保護的三重任務,也為世界憲法的發展貢獻了中國方案。劉怡達副教授在《論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憲法基礎》一文中指出,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應以憲法為基礎,憲法的作用集中表現為貫徹民主理念、確定民主重點、保障民主權利、設計民主程序和規范民主實踐。基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法政邏輯,中國共產黨是推進和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強有力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監察制度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正式施行。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監察官法。該法共9章68條,是繼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之后,又一部關于深化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的法律。秦前紅教授在論述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監察法治監督理論時指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監察法治監督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一系列重要論述的組成部分。習近平監察法治監督理論生成邏輯嚴密、淵源深厚,實現了權力制約與監督理論的傳承與創新;功能定位清晰,回應了新時代反腐倡廉的新要求、新挑戰;原則導向科學,指明監察監督工作開展的根本遵循;治理體系嚴謹,形成了系統化的方案證成;實踐指向明確,規劃了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長遠布局。對習近平監察法治監督理論的闡釋與研究,有利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行穩致遠,有利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制度藍圖。
黨內法規問題研究。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體系建設進入“快車道”。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生動實踐,為黨內法規研究提供了空前的發展機遇。黨內法規研究受到憲法學者關注,產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蔣清華副教授認為,黨內法規法典化是成文制度的發展趨勢,對于確保制度協調融貫、提升體系化效應,促進依規治黨事業高質量發展十分必要。現階段應以適度體系型法典化為目標,積極穩妥推進黨內法規法典化。周葉中教授、王夢森博士指出,中國共產黨黨性是黨內法規制度的靈魂,從理論建構角度看,中國共產黨黨性是黨內法規制度理論體系構建的基礎;從實踐運行角度看,中國共產黨黨性是貫穿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主線。就研究趨勢而言,未來黨內法規研究將進一步加強黨內法規基礎理論研究,提升黨內法規研究學理化水平,注重研究方法多元化,強調本土敘事,拓展黨內法規研究領域,逐步實現多學科交流融合。
7.外國憲法與比較憲法的研究
域外憲法學說是中國憲法學研究的重要理論淵源。我國憲法及其知識體系根植于中國社會土壤,具有鮮明的中國精神和中國元素。學者們從當代中國法治實踐中汲取理論創新的動力源泉,重視不同憲法文化的相互激蕩和交流互鑒,提煉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憲法新概念、新范疇、新理論,為全球治理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劉晗副教授對中國比較憲法學研究進行了重新定位與方法論重構,認為在比較憲法學的研究定位方面,須適度改變以往的借鑒式研究,著重理解式研究,更新有關域外憲法的知識體系。在方法論層面,應在功能主義路徑上補足文化主義路徑,將憲法制度放到不同文化語境中予以深描;在司法中心主義之上補足政體視角,關注宏觀政制結構和決策機制;在專題研究中擴大國別案例范圍,克服“留學國別主義”和“西方中心主義”傾向。王蔚副教授以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職權運行為視角,指出政治事實并非“必要的惡”,對規范與事實相互影響過程進行研究亦可正當化憲法學多元研究方法。黎敏副教授分析了魏瑪制憲的二元民主制探索及其思想意義,并指出德國憲制史上經歷的民主制度與民主思想爭鋒, 對當代思考憲法與議會制民主、民粹式民主、防御性民主的復雜關系,界定民主憲制的規范語義場依舊有鏡鑒意義。
8.小結與展望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實施憲法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當代中國正經歷著歷史上最為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也正在進行著人類歷史上最為宏大而獨特的實踐創新。國家治理領域產生了諸多深刻而復雜的現實問題,為憲法學研究提出了大量亟待回答的理論課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法實踐,為憲法學理論創造、學術繁榮提供了強大動力和廣闊空間。未來憲法學的發展將繼續從中國憲法制度與實踐中挖掘新材料、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觀點,用學術話語提煉新概念、新范疇、新表達,在全社會形成共同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良好氛圍,不斷推動法治中國建設邁出新步伐、創造新成就,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