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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SCI年度報告(11)|2021年CLSCI民法學論文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發布日期:2022-02-09  來源:法學創新網

編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發文情況,中國法學創新網在采納法學學術前沿團隊統計報告的基礎上,繼續委托其團隊結合往年法學創新網的統計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終確定了2021年CLSCI期刊發文統計分析報告。現由法學創新網和法學學術前沿聯合發布。如發現有數據信息不準確或評價不妥之處,請發郵件至:zgfxcxw@163.com 

聚焦民法典教義學構建
緊跟新興法治前沿理論問題

——2021年CLSCI民法學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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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21年CLSCI民法學論文發表情況與統計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民法學281篇(2020年是329篇,學科第一)。除中國刑事法雜志外,其他CLSCI均刊發了民法學論文。鑒于發文單位眾多,為便于閱讀,今年我們將不再具體列明這281篇文章的名目,而是側重于展示民法學學科的單位科研實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統計主要展現發文量在10篇及以上的單位及其作者(詳見下表),并在此基礎上展開民法學學科發展的分析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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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高產作者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4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11篇),中國政法大學李永軍教授(5篇),清華大學程嘯教授(5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許可副教授(5篇),中國人民大學張新寶教授(4篇),武漢大學冉克平教授(4篇),華東政法大學姚明斌副教授(4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許可副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了《數據爬取的正當性及其邊界》,在《政法論壇》發表了《數據權利:范式統合與規范分殊》,在《清華法學》發表了《論民法典的統一實施——理論辯正與實證分析》,在《東方法學》發表了《個人信息治理的科技之維》,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了《自由與安全:數據跨境流動的中國方案》。

  (二)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2021年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簡稱為CLSCI)發文數據顯示,22種CLSCI期刊共發表民法學論文281篇,在14個法學二級學科中位列第二名,占CLSCI期刊全年發文總數的14.92%。與2020年相比,略有下降。其中,93篇論文標題中出現了“民法典”字樣,占比達33%。

  民法學2021年在三大權威期刊(《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發文28篇,占該學科全年在CLSCI期刊發文總數的10%,占三大權威期刊發文總數的15.6%。相較于2020年,本年度三大權威期刊發文量和占比均有明顯下降。相較于2020年,本年度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的發文明顯減少,2020年民法學者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文4篇,本年度僅吉林大學蔡立東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從“權能分離”到“權利行使”》一文。

  本年度發文量在12篇以上的單位分別是中國人民大學(42篇)、中國政法大學(26篇)、清華大學(17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15篇)、中央財經大學(14篇)、武漢大學(14篇)、華東政法大學(13篇)。老牌“五院四系”中,吉林大學(9篇)、北京大學(8篇)、西南政法大學(4篇)、西北政法大學(3篇)均未進入本年度高產單位之列。除此之外,中國社會科學院(8篇)、南京大學(7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7篇)、浙江大學(5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4篇)、上海交通大學(3篇)、上海財經大學(3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3篇)、貴州大學(3篇)、北京科技大學(3篇)發文均在3篇以上。前述高校中的北京地區院校發文量占本領域內年度發文總量的43%,體現了民法學研究的集聚效應。

  相較于2020年,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繼續保持前三名的地位,不過三者之間的差距在拉大(2020年差距分別為10篇、5篇,2021年差距分別為16篇、9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2020年跌出15名之外后回歸第4名,但在2019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以發文18篇位列第3名,這樣的波動趨勢充分說明了學術創作需要一定時間,單獨看待并不能反映全貌;華東政法大學和中央財經大學均位列前茅,且穩中有進,尤其是中央財經大學近年來的進步矚目。南京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浙江大學也呈現蓬勃向上的發展勢頭。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4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11篇),中國政法大學李永軍教授(5篇),清華大學程嘯教授(5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許可副教授(5篇),中國人民大學張新寶教授(4篇),武漢大學冉克平教授(4篇),華東政法大學姚明斌副教授(4篇)。

  值得注意的是,本年度發文展現了民法學者朝氣蓬勃的發展勢頭。“80后”、“90后”學者不僅在CLSCI上發表大量論文,更是在三大權威期刊上嶄露頭角。例如,許可副教授、姚明斌副教授均為“80后”,本年度躋身高產作者之列;再如,熊丙萬(中國人民大學)、翟遠見(中國政法大學)、張紅(武漢大學)、劉征峰和汪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姚明斌(華東政法大學)、朱曉峰和武騰(中央財經大學)、許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教師均在三大權威期刊上發文。博士生獨立發文累計2篇及以上的單位有中國人民大學(7篇)、中國政法大學(3篇)、清華大學(2篇)、北京大學(2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篇)、上海財經大學(2篇)。老牌“五院四系”中,武漢大學、吉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均無博士生獨立發文。

  隨著《民法典》的生效,本年度論文主要圍繞著對《民法典》各編規定的解釋論工作展開,尤其是對人格權編這一新的內容,有多篇論文對其中具體制度進行探討、明晰;當然也不乏對法典藍圖、體例、法源等問題的進一步探討。隨著《民法典》對個人信息權利的關注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出臺,對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也受到關注。對算法、互聯網、數據、人工智能、網絡平臺等問題的研究,熱度雖不如前兩年,但仍有新的火花不斷迸發。農村、農民、土地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關心的重點,本年度研究也予以回應。雖然目前民法的法典化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但帶來的法典化熱潮還在繼續:商法雖不再尋求獨立的商法典,但希望推動商法總(通)則的呼聲仍有;環境法典的制定、是否可以有勞動法典、部分行政法的法典化、現行刑法是否是刑法典的討論等,都體現了《民法典》對其他法學領域影響的之大。具體分述之:

  1.人格權編的價值與規范適用。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在立法體例上的重要創制,凸顯了對人格權保護的人文主義精神。學界在逐步凝聚這一共識之后,開始轉向人格權編具體規則適用的研究,尤其是個人信息、人格權禁令、標表型人格權、死者人格權益、人格物、人格權侵害的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本年度研究的熱點。

  2.未來法治的相關研究。隨著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應用的飛速發展,新一輪科技革命給法學領域帶來了沖擊、挑戰和機遇。本年度內,民法學者積極回應新技術革命給民法學提出的挑戰,創新性地搭建新興領域法學問題的分析框架與分析方法,也產出了大量的優質成果。研究熱點領域具體涵蓋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數據權益與數據利用、平臺責任與平臺治理、算法歧視與算法規制、人工智能與自動駕駛等內容,著力為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法治環境。我們欣喜地注意到,在本年度內民法學者圍繞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的制定和實施,緊跟立法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提出了諸多立法建議與解釋方案。

  3.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地三權分置權利體系改革、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是理論研究的熱點。《民法典》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對農村土地制度作了立法規定和完善,尤其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作了清晰定位,以此為基礎,民法學者一方面在解釋論上進一步闡釋和優化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關系、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內容,另一方面對于改革尚未完成的內容,為相應規則的立法或政策制定提供建議,如土地經營權登記規則的設計、宅基地三權分置的立法表達等。

  4.擔保制度。擔保制度的現代化關系到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市場經濟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民法典》對動產和權利擔保制度進行了重大革新,擴張了動產擔保的范圍,統一了動產擔保以及浮動擔保、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擔保方式的規則,消滅隱形擔保、建立統一的人的編成主義的登記簿、構建統一的擔保物權優先順位規則、擴張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規則的適用范圍、合并浮動抵押與一般動產抵押的登記對抗規則、引入超級優先權規則。與《民法典》一并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進一步作了細化規定。由于這些新規與國內此前主流學說存在巨大差異,本年度民法學者針對這些重大立法變化的理解與適用展開了大量的理論研究,產出了一批具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

  5.《民法典》實施中其他重大疑難問題的教義分析。制度性研究是民法學研究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從事其他類型民法學研究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從事其他類型民法學研究的最終歸宿。《民法典》實施之后,民法學研究的重點則發生了立法論到解釋論的轉向,呈現針對具體制度或者規則進行精細化研究和本土化教義學分析的特點,這也展現了理論研究的良性生態。具體而言,除了前述擔保制度、土地制度和人格權之外,民法學研究具體制度散諸《民法典》各編。例如,總則編的民事權利能力、法律行為、民事責任、意定監護、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編的居住權、合同編的締約過失、合同僵局、履行障礙、違約責任、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及部分典型合同的規范構造,婚姻家庭編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與執行,侵權責任編中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計算、公平責任、自甘風險、高空拋墜物等問題。

  6.民法方法論的本土化建構與運用。民法學研究逐漸形成了以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為研究導向的理論自覺,凸顯了本土化的研究傾向。在此過程中,年度研究成果在方法論上的關注和運用尤為突出。具體而言,其一,學科交叉與融合。年度研究成果不僅展現了民法學與憲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公法或者程序法的融合互鑒,還呈現為利用哲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等領域理論或方法豐富民法學的理論研究的特點,這也是補給民法學研究營養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其二,注重體系性的研究方法。《民法典》最為核心的特征便是體系性,年度研究成果對此予以極大關注。突出對“參照適用”規范和擬制規范的方法論構建與運用,強調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的融貫性,尤其是總則編與各分編、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合同編與婚姻家庭編、物權編與婚姻家庭編、人格權編與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與婚姻家庭編等層面的體系關聯受到學界關注。其三,凸顯實證研究方法。年度研究成果逐漸破除“拿來主義”的桎梏,關注本土實踐經驗,大量分析裁判文書,著力解決中國問題,提供中國方案,實現學說與實踐的良性互動。

  在新的一年,我們認為以下問題仍有廣闊的空間值得研究:

  1.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理解與適用。2021年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對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具有重要意義。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規定了個人在信息處理中的權利、強化了個人信息處理這的保護義務及侵害責任等,但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只是作為個人信息保護領域中的基本法,具體適用領域尚需細化和調適,與之配套的措施也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此外,該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也值得進一步研究。

  2.《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方面,《民法典》實施將是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的熱點話題,其中尚有諸多具體規則有待進一步進行解釋論構造,民法學者仍當為之努力;另一方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已經通過并實施,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正在制定過程中,還需要起草民法典人格權編司法解釋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有關司法解釋中的具體問題或成為明年的研究熱點。

  3.法典編纂經驗的總結與推廣。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納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民法典》以其科學的法律概念、嚴謹的篇章結構以及抽象化、類型化、體系化的特征,可以作為其他法典編纂的參照系。我們期待民法學者總結民法典編纂經驗,服務于其他法律的法典編纂。

  4.新興領域的治理問題。在數字經濟時代,以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算法、人工智能、基因編輯等為核心內容的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法學研究的持續跟進。不僅立法上需要回應時代之問,在理論研究上也需要積極回應新興領域的法學問題,順應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潮流。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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