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制度建設上的重要目標之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近年來通過實踐中深度試點、理論上反復論證,最終在2018年納入《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其順應時代的發展,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環節,也是推進國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體現。
化解社會矛盾 促進社會和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過2014年開始開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2016年開始開展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速裁程序試點納入其中繼續試行)等多年探索,價值逐步凸顯。實踐證明,構建區別對待、繁簡分流的多層次刑事訴訟制度體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總結相關試點經驗基礎上,將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作為一項重要原則正式寫入部門法。其價值和意義首先在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入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高達140萬—150萬件之多,被告人數量在200萬以上。這背后牽涉無數的家庭,每個家庭牽涉了上下幾代人。因此,刑事案件的辦案效果,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不容忽視的因素。可以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化解這一不穩定因素方面擔負著重要的使命。對于能夠在知情、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真誠認罪認罰的被追訴人,若其對國家、社會和被害人具有認罪悔罪、改惡從善的心態和行動,將對社會穩定產生積極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2019年初至2020年8月的數據顯示,2019年12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中適用比例高達83.1%,2020年8月則達85.9%。與此同時,相較于我國刑事案件的整體上訴率15%左右而言,2020年8月公布的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上訴率僅有3.9%,上訴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審案件的被告人對一審裁判的接受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高適用率和低上訴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乃至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
保障人權司法
有力地促進了人權司法保障,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和實踐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2020年12月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反復提出的一項要求,就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這也是對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原則性、綱領性要求。刑事訴訟活動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無不涉及對當事人人身、財產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因此,人權司法保障在刑事案件辦理中顯得尤為迫切,集中體現在認罪認罰案件的逮捕率、羈押率、起訴率、緩刑率等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數據,認罪認罰案件的不捕率高達40.47%,比整體案件的不捕率高出18.3個百分點。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認罪認罰當事人予以酌定不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近兩年來認罪認罰案件不起訴的人數達208754人,占全部案件的11.3%。認罪認罰案件的緩刑率達36.2%,比整體刑事案件的緩刑率高出近7個百分點。減少不必要的刑事強制措施和未決、已決羈押,檢察機關加強逮捕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和對于案件起訴的審查,也是減少冤假錯案的重要因素,對于人權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適應社會趨勢 緩解案多人少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近年來的刑事案件中,醉駕、侵犯知識產權、破壞環境資源案件等輕罪輕刑案件發案率大幅上升。對比來看,2020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人數是220萬人左右,是20年前的2.67倍;暴力犯罪案件的發案趨勢從20年前起訴嚴重暴力犯罪16.2萬人,降為現在的6萬人,降幅達63%。與此同時,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罰以下的案件,占比從54.4%上升到83.2%。犯罪趨勢的變化,使得司法機關本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再度加劇。截至2020年9月,各地法院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刑事案件占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50%以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司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緩解案多人少矛盾有重要的作用。
實現“繁簡分流” 節約司法資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的一個初衷,便是實行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對司法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對那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特別是不認罪的案件,配置更多的司法資源,保障更高程度的司法公正,把節約出來的司法資源用在“刀刃上”。認罪認罰案件不僅減少偵查成本,而且其適用的包括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內的審判程序中,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適用案件數占比達77%,對于提高訴訟效率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另外,少捕少訴和羈押的減少,也會大量地節約司法資源,并減少一些不穩定因素在訴訟環節和羈押場所的醞釀發酵。
作者:劉晨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員。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