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次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國家立法活動,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發展民營經濟的高度重視,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和實際行動。該法的最終出臺必將對我國民營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強大法律助力,也必將為我國民營經濟“走出去”邁向國際廣闊舞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該法對于進一步優化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我國作為世界主要市場的吸引力發揮實質性推動作用。
縱觀《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各項條款,無不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鼓勵、支持、引導這一重大方針,無不體現了力圖通過該法律的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堅定決心。其中,草案對民營經濟在“走出去”過程中的海外權益保護予以高度關注,制定專項條款對民營經濟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海外投資經營及權益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這對于我國民營經濟提升“走出去”質量和水平、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而言是一項重大利好。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部門協作,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多元糾紛解決、維權援助以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風險預警等服務。”知識產權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民營經濟長遠發展、不斷壯大的金鑰匙,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如何關乎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信心,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從事海外貿易、投資的民營經濟組織至關重要,由于跨境、法域不同等因素,這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草案中的上述條款專門規定國家應為民營經濟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提供指導和風險預警等服務,意味著有關方面將建立維護民營經濟海外知識產權利益的機制,協助民營經濟組織及時運用該機制保護自身在海外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和有力制止我國民營經濟組織的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遭受侵害。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在海外投資經營應當遵守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該條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民營經濟的關心和愛護,要求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在“走出去”過程中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這不僅是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出的要求,更是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海外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和基礎,缺少這樣的條件和基礎,國家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從業者海外合法權益的維護就失去了國際法方面的正當性,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這一規定也是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保護。此外,在海外投資經營過程中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是民營經濟組織及其從業者本身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也是企業和企業家應承擔的重要社會責任,是世界各國對本國企業從事海外經營活動的最基本要求。總之,從該條的內容看,實際上是寓保護于要求之中。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海外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機制,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海外合法權益。”近年來,世界局勢動蕩不安,戰爭、沖突此起彼伏,保護主義、單邊主義抬頭,各種非法經濟制裁措施層出不窮,無疑增加了我國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在海外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風險,草案的上述規定要求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機制,這一規定將推動有關方面針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走出去”面臨的新的風險因素,加快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有針對性地補足機制中的短板弱項,與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建立快速溝通機制,及時向他們提供風險預警信息并及時回應他們在海外投資經營中的利益訴求,充分運用國內法和國際法為他們維護自身在海外的合法權益提供國家層面的保護,以此彰顯我國保護公民、企業海外利益的堅定決心。
總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將為我國民營經濟更好“走出去”、拓展國際市場提供更強助力。同時,也將進一步優化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這對于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而言都是一項重大發展利好,將會吸引更多企業來華投資,進而推動我國對外開放邁向更高水平!
作者:劉敬東,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來源:《法治日報》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