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在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不僅在于確認行為與后果之間的關聯,更在于將相關的價值考量融入關聯的確認抑或否定,以此促成侵權責任整體目標的實現。因此,其所要解決的問題,以純粹的事實視角以及依賴證明規則,是難以完成的。
關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既有研究在事實層面作了細致的解析,并且為了解決事實認知難題,對如何適用特殊證明規則進行了大量的解釋工作。從研究成果來看,仍有一些疑問值得進一步探討:一是如果以因果關系是純粹事實問題為定位,那就難以解釋在確認因果關系時所適用的特殊證明規則中蘊含的價值因素。要是承認因果關系問題含有價值因素,則需要對其作全面解釋。二是特殊證明規則只能輔助性地解決因果關系中部分事實認知困難的問題,而作為侵權構成要件之一的因果關系是侵權法實現其功能的基本工具之一,其所要解決的問題顯然超出事實能否認知的范疇,那么其他更多的問題仍需予以回應。
再從司法實踐來看,雖然經歷了對過度運用“倒置”規則的修正,顯著改變是當事人證明義務的明確,尤其是原告的初步證明義務,但并沒有改變大量判決在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時對于證明規則的過度依賴。目前最典型的方式是:原告初步證明了寬松的關聯性,而被告沒有完成相應舉證,繼而根據證明規則確認因果關系存在。這類判決對于確認因果關系的存在是有重大缺漏的。即使有特殊證明規則的價值偏向作為支持,因程序上舉證風險所帶來的結果無法替代因果關系要件本身的論證,否則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制度就喪失其應有的意義。對于寬泛的關聯關系結合特殊證明規則所確認的結果,法官仍有職責將其對因果關系的存在所考慮的諸因素做出全面的說明。
綜觀理論和實踐,目前對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判斷的欠缺在于各種具體的判斷方法并不能妥當承擔起因果關系在侵權責任中的功能,與基于綜合的價值考量而對責任進行控制的因果關系的制度目標存在較大差距。
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如果某事實一般地,并不只是在十分特定的、非常不可能的、且依事物的通常進程應不予考慮的情況下,適于促成一定結果,則為相當。該理論得到我國學者的接受并成為通說,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對于環境侵權而言,有觀點認為,根據需要判斷的因果關系和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之不同,選擇適用不同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理論。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僅僅是與間接反證法、疫學方法并列的一種方法。筆者認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與疫學、間接反證等方法并非同等層次,后者只是適用于某類環境侵權的特定方法,而前者則是更為基礎、系統的因果關系理論,囊括了這些判斷方法,使其在條件關系部分的判斷中發揮作用,同時該理論還更多地承載了侵權責任的價值評價功能。因此,有必要在我國民法典以及訴訟法的基礎上對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所涉及的規則做體系性解釋,以補齊既有研究在價值評價方面的欠缺。鑒于既有研究在事實層面已有諸多成果,本文對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的條件關系不做詳細展開,而是著重討論相當性對一般條件關系和具體條件關系的評價來實現其作為責任要件的基礎功能,其中會涉及對環境標準、疫學方法、鑒定、關聯性、證明規則等問題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的解釋。
二、相當性對一般條件關系的評價
在結構上,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包括兩部分:一為條件關系,二為相當性。條件關系在于確定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關系。按照一般到具體的邏輯順序,可以將條件關系分為一般條件關系和具體條件關系。前者關注的是在理論層面某類行為是否能造成某類損害,后者則是運用前者的認知在個案情況下判斷具體的環境侵權行為是否實際地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較之普通侵權案件,環境侵權案件中的一般條件關系更為重要,因為往往是在理論層面某類行為能否造成某類損害有不同觀點的環境科學專業知識。由此,以什么范圍的專業知識作為評價依據,對于因果關系的確認以及對侵權責任功能的實現都有重大影響。
(一)“富有經驗的觀察者”標準與環境科學知識的篩選
相當性判斷是對已確認的條件關系進行審查,判斷這些條件關系是否屬于通常情況下的致害可能性。對于致害可能性的認識并非唯一,基于主體的認知差別,會存在多種觀點,而相當性只選擇其中“通常”的情況。這種選擇蘊含著濃厚的價值意義,即與協調行為自由和損害救濟的侵權法目標相一致,既不苛以過度的認知要求,也不放低認知標準。因此,需要選定與此相符的主體,即什么樣主體所理解的損害發生可能性為“通常”。從理論來看,主要是以抽象觀察者的認知能力為標準,而不以個案中具體行為人的認知為標準,認為判斷者是“富有經驗的觀察者”,知曉當時可以知曉的情況以及能夠認知到并非遙遠的可能。該判斷者并非無所不知的“最優觀察者”,因為不做知識范圍的限制會導致無法起到妥當認定因果關系和限制責任的作用。
對于環境侵權案件而言,在對具體條件關系做出“通常”判斷之前,要先考慮一般條件關系所依據的環境科學知識是否屬于“通常”,因為在環境科學領域,其專業知識范圍龐雜,有已被多數人所接受的知識,也有僅是少數人正在探索的知識。如果在個案審判中將該專業領域的全部知識都以同等方式對待,那就會產生理論中關于“最優觀察者”的擔憂。“富有經驗的觀察者”僅了解大多數專業人員都認知的環境科學專業知識。對此知識范圍,筆者認為可通過兩種途徑分別確認。
1.官方途徑
如果某種環境科學知識通過官方途徑公布,為環境科學領域的全部專業人士乃至社會大眾所了解,那么,必然屬于“富有經驗的觀察者”的認知范圍。這種情況的典型是國家機關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比如原環保部發布的《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2008),結合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19年發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可以確認二氯甲烷屬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超標排放會導致水污染。這種知識經國家機關公布,為環境科學領域眾所周知。
各類環境標準大多屬于具有技術屬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對其能否用于侵權責任的確認,在學說上有爭論,尤其是在標準的具體作用的解釋上存在較大分歧。筆者認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可以清楚地解釋其作用。以環境質量標準為例,其原理在于某物質超出標準的高低與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在總體上呈現出正相關關系。在標準界值的設定上可能包含了經濟技術、社會發展水平等政策因素的考慮,但不管如何,它實際上提供了某物質的致害可能性的一般知識。這種知識經環境科學領域充分討論且由國家機關的發布,從而被專業領域乃至社會大眾所共同認知。在環境科學領域,很多情況下還會有對這種標準界值的設定存在其他不同的觀點,或者還有更徹底否定該物質致害可能性的觀點,但這些不同觀點僅為少數人所認知或主張,并未達到公認的程度。在訴訟中,可能會有當事人乃至鑒定人以此少數觀點為自己的主張做依據。但法官最終要進行篩選,以符合侵權法的價值為導向,依據“富有經驗的觀察者”標準,應選擇這種“公認”的知識作為判斷相當性的依據。
2.科學途徑
很多環境侵權案件在審判當時并無官方途徑公布的知識,但基于司法判決的即時性需要,法官要就爭議糾紛做出裁決,因此需要另尋途徑來確認“公認”的知識。筆者認為,若對專業知識的評價有共同接受的方法,普通的專業人員對此都能理解,那么由該方法篩選出的相對可以接受的觀點也可以作為“富有經驗的觀察者”的認知范圍。
以最為特殊的疫學方法所針對的情況為例,這種情況甚至是致害原理在自然科學上或病理學上不明、且欠缺相關實證資料或類似經驗。疫學方法是勾勒出個案中可疑因子與損害間整體性、集團性的關聯,并且以寬松的態度將該整體性、集團性的關聯作為認定或推定可疑因子與損害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這種方法的“整體性、集團性的關聯”實際上就是可疑因子致害可能性的一般知識,需經“富有經驗的觀察者”標準篩選。具體而言,疫學方法建構的“整體性、集團性的關聯”包括了相關性和顯著性兩個方面。相關性是研究特定人群中與健康相關的狀態和事件的分布及決定因素,利用統計方法調查各因素與疾病或死亡之間的關系,在進行群體間比較時使用發病率、死亡率等指標,以此判斷是否相關。這些概率數據并非唯一,可能基于不同的統計方法,比如有的可能是基于“生態學研究方法”所得數據作支撐,有的則以“隊列研究方法”所得數據作支撐,由此針對同一對象會有不同結果。這兩種方法所得出的結論都可能被各方當事人用來作為自己主張的依據,而對于“富有經驗的觀察者”而言,則可能選擇根據目前針對某類問題更為傾向的方法所得出的數據結論。同時,疫學方法并非只尋求相關關系,更重要的是達到什么程度的相關性才能確認因果關系。因此,概率統計數據基礎上的相關性還需要通過一定標準進行推斷。比如關聯強度標準,其主要指標以相對危險度或比值比表示。如果相對危險度大于等于某數值,那么很可能存在因果關系。對于達到什么程度才具有顯著性,在科學上觀點之間會存在差異,可能一個觀點傾向于某個數值,另一個觀點會傾向于其他數值。總之,通過疫學方法所得出的結論會有多種,甚至存在對立,其實質上源于流行病學方法推斷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在整個檢驗過程中可能有諸多爭議,包括對研究對象以及方法選擇不同的爭議、對推斷關聯標準的爭議等等。這就需要法官結合共同接受的方法評價出相對可以接受的觀點作為“公認”知識。
(二)與關聯性、鑒定意見等所依據環境科學知識的辨析
除了上述所討論的“富有經驗的觀察者”標準的環境科學知識,在環境侵權案件中還有原告要證明的關聯性、鑒定人做出鑒定意見等環節也要依據環境科學知識。在理論和實務中往往將兩者范圍混為一談,這里需做辨析。實際上,原告要證明的關聯性以及鑒定人進行鑒定所依據的環境科學知識屬于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要首先確認的一般條件關系的范疇。而“富有經驗的觀察者”的認知則是在相當性層面上對上述兩者提供的環境科學知識進行篩選,也就是說比前兩者的范圍小。
1.與關聯性依據環境科學知識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23〕6號)第5條第1款要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承擔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的,應當提供被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按照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解釋,原告證明被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是為法官判斷條件關系提供素材,也要證明兩個層面,即一般意義上的關聯性和具體意義上的關聯性。對于前者而言,是案件涉及的該類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壞生態行為在環境科學理論層面有導致案件涉及的該類損害的可能性。那么,原告就要提供對兩者關聯有肯定結論的環境科學知識。對此,在個案審判中,往往會有對關聯性做過多要求的情況。
實際上,對于這類知識,并不需要為環境科學領域所公認,只需有這種觀點即可。例如,原告提供了出版物中的某篇研究論文,該文觀點支持兩者在理論上存在關聯,即達到了證明要求。即使是疫學所針對的情況,只要能夠提供某類概率數據,比如發病率,以及相對危險度大于某一數值等,即可認定原告完成了證明要求。這種寬松的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貫觀點。當然,這并非意味在訴訟中對各類環境科學知識觀點的使用毫無要求,原告舉證的觀點仍應滿足基本的科學證據可采性要求。比如該觀點是在正式刊物上公開發表、有較為全面的研究過程、數據支撐等,而非沒有任何科學研究過程的非專業觀點。
總之,關聯性所依據環境科學知識更多體現了原告的“主觀性”選擇,可能會是“公認”的知識,也可能是有利于自己的某種少數觀點,但只需要提供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即可。相比之下,“富有經驗的觀察者”則僅限于“公認”的知識,原告所提供的確認關聯性的環境科學知識需要經過相當性的審查篩選。
2.與鑒定意見依據環境科學知識的不同
就鑒定意見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6條,它是通過專家的專業知識輔助法官對環境損害責任糾紛中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的證據。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鑒定意見的作用是以環境科學知識解釋條件關系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那么在一般條件關系中,鑒定首先要提供為其判斷的相關環境知識。
相比而言,鑒定人在提供相關環境科學知識方面應當表現得更“客觀”,鑒定人不應像當事人那樣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觀點,而應根據科學標準來描述環境科學知識的狀況。根據研究質量,科學知識可以分為確定性知識和不確定性知識。前者是指在科學層面上相關研究不可能改變對某物質導致某種損害的評價結果的可信度。后者則是某種觀點研究質量不高,學界對此觀點并沒有完全予以肯定。基于此,鑒定意見提供環境科學知識的視角應當是看其能否在科學層面確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首先應提供科學中的確定性知識。若科學中對案件所涉問題沒有確定性知識,那么鑒定意見應盡可能提供其他不確定性知識,即使它們在未來的研究中可能會被修正甚至廢棄。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要求鑒定活動本身應具有科學性。那么,對鑒定意見在訴訟法上的審查,其角度就應當是科學性。鑒定的任務并非提供因果關系的最終答案,而是盡可能提供科學知識,輔助法官做出判斷。對一般條件關系的確認并非需要絕對真理式的科學知識,科學中十分確定的觀點固然有力,但不能忽視研究支撐不足或存在爭議的觀點對條件關系的確認可能提供的有效解釋,進而為相當性判斷提供更多素材。
與此不同,法律關心的主要是知識是否為大眾所知曉或接受,而此知識在科學上究竟是否完全確定則并非關注重點。因此,相當性判斷所依據的環境科學知識,是符合侵權法價值的“富有經驗的觀察者”標準,與鑒定意見所依據的科學層面標準并不完全一致。對于經常批評的“一鑒了之、不鑒不審、以鑒代審”等問題,其解決的路徑應當是依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對于依據鑒定意見做出的條件關系的判斷,還需再依據侵權法價值進行相當性審查。此時的審查與上述對鑒定意見在訴訟法層面的審查不同,這是根據實體法對條件關系做出的篩選。因此,不能將不同層面的審查混為一談。
三、相當性對具體條件關系的評價
一般條件關系只是在抽象層面提供某類污染物或者破壞生態行為有導致某類損害的可能性,其存在并不能直接得出具體條件關系的存在,因此需要進一步判斷一般條件關系在個案的具體地點、時間中是否得以實現。這在既有研究中已有深入討論,筆者在此不做贅述。這里要討論的是相當性對于具體條件關系審查的功能以及適用。
(一)相當性判斷對具體條件關系的必要及其作用
1.相當性價值考量相較于證明規則對具體條件關系所具有的特殊意義
相當性的主要功能是以與“通常性”相關的價值因素來考量條件關系并做出篩選、確認或補足。這就要與既有研究討論的特殊證明規則中所存在的價值考量來做區別,即只有論證了相當性價值考量的獨立意義,才能在條件關系依賴特殊證明規則完成推斷之后還必須再進行相當性審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條件關系的判斷過程是觀察事實的經過,但它并非單純地對過去的事實進行還原,必然伴隨著價值評價。這在很多情況下體現為有價值因素在內的證明規則中。
之所以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確認具體條件關系依賴特殊證明規則,其突出原因在于很多情況下即使是作為專家的鑒定人,通過現有環境科學技術對個案中的因果關系也難以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只能給出存疑的意見。而如羅森貝克(Leo Rosenberg)所言,法官不可能因對事實問題懷有疑問而使相關法律問題真偽不明。那么,法官就會借助于特殊證明規則來完成對具體條件關系的確認。
從現有理論和實務來看,環境侵權的特殊證明規則主要有兩種:事實推定和證明責任倒置。事實推定意為通過一定事實而無需其他事實即推定出因果關系存在或不存在。比如表見證明就是其中一種方法。表見證明是在證明評價過程中對經驗規則應用,即以“典型事象發生經過”替代以提出證據的方式推斷某一待證事實的實際存在。該種方法并沒有引起證明責任倒置。如果事實推定也難以完成存疑狀態的判斷,那就只能求助于證明責任倒置。證明責任是將某個陷于認定困境的事實擬制為“不存在”或例外情形下擬制為“存在”。證明責任倒置就是例外情形,即立法者會規定,只要對方當事人不能證明某事項不存在,此事項視為存在。既然是例外,那么證明責任倒置只是一種不得已而采用的裁判方法,應具有謙抑性,必須以窮盡一切可能手段仍存在事實真偽不明為前提。證明責任倒置與事實推定所不同的是,事實推定是程序上的證明方法問題,是一種具體情境依賴的事實認定方式,而證明責任是實體法上的要件,其倒置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并不直接與推定事實的真實性相關聯。這類特殊規則指示法官將某一要件的存在作為判決的基礎,其效果不在事實認定領域,而在法律后果的裁判。
這兩種證明規則都體現了一定的價值考慮,但與相當性的價值考慮并不一致:
首先,關于效率的價值考慮。事實推定主要體現了對訴訟效率的價值追求。以表見證明為例,它無需具體證明原因關系的細節以及因果鏈條的各個環節,而以典型外觀或表面事實判斷原因關系的存在。之所以形成快捷認定,涉及基于對價值評價施加于事實認定上的潛在影響。這里的價值考慮,在于訴訟證明上的簡約偏好,以達到訴訟效率。就證明責任倒置而言,《民法典》第1230條將因果關系證明責任分配給了侵權人,可以產生促使掌握更多信息的侵權人提供盡可能多證據資料的效果,其中也隱含了提高訴訟效率的價值傾向。但是,無論如何,這種價值考慮并非相當性判斷所需。
其次,關于受害人保護的價值考慮。事實推定緩解了證明困難,在客觀上有利于受害人一方。但這里對于受害人的保護多屬訴訟法意義上的,而對實體法利益的保護卻并非其考慮重點。對于證明責任倒置,有觀點認為其考慮到被侵權人舉證能力弱勢,為了平衡舉證能力而做出的特別設置。這種考慮主要是從訴訟法角度出發。但如前所述,這并非證明責任的作用。正如學者所指出,證明責任倒置改變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其并非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證明困境,根本上是出于價值取向的考慮。在德國法上,證明責任倒置目的參入了受害人實體利益保護的思想。我國立法機關在解釋時也認為倒置的立法彰顯了一種價值取向,即在環境侵權案件中,法律傾向于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可見,證明責任倒置對于受害人保護是實體法意義上的。對于相當性而言,受害人保護也是其中的價值考慮。但是,相較于證明責任倒置,相當性判斷會具體考慮受害人損害的情況,比如會在個案中結合受害人受損利益的位階以及損害嚴重程度來斟酌,而證明責任倒置所產生的受害人保護無法達到相當性價值考慮的精細化。
第三,關于行為自由的價值考慮。這是上述特殊證明規則都無法涵蓋的,而對于因果關系而言則是非常重要的價值考慮。因果關系不僅在于確認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聯,更重要的是要達到限制責任的效果,這樣才能與整個侵權法體系相一致。相當性判斷在于以“富有經驗的觀察者”角度來考慮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聯是否符合通常情況,使責任得以限縮,從而達到維護行為自由的目標。
由此可見,即使具體條件關系的確認借助了特殊證明規則而蘊含了某些價值考慮,但這些與相當性的價值考慮并不完全一致,對于具體條件關系做相當性判斷仍有必要。實務中對特殊證明規則的過度依賴,導致在判決中本應有的因果關系論證過程被證明規則及其證明風險所取代,使得侵權法中關于因果關系的制度本身喪失了應有意義。這種錯誤在于忽略了因果關系本身的功能以及相當性的獨有價值。正如普維庭(Hans Pruetting)所說,證明責任的功能永遠不可能是去幫助法官形成對某個生活事實的心證。必須明確當侵權人不能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時,所應承擔敗訴危險并不等于法官可以略過要肯定因果關系存在時的說理責任。
2.對具體條件關系進行篩選、確認或填補的作用
對于具體條件關系,要最終成為發揮侵權責任整體效能組成部分的因果關系,是需要通過相當性判斷來進行篩選、確認或填補的。若要實現因果關系的結論既符合科學要求,又具有法律的合理性,就要對以科學認知為基礎的條件關系進行相當性判斷。在普通侵權中,相當性判斷對于條件關系的作用主要是以通常的可能性來切斷現實中無限延伸的關聯可能,而在非常識型侵權中,其作用更為特殊,包括以下三種:
第一,篩選。除了上述在一般條件關系中對環境科學知識范圍進行篩選外,還要對具體條件關系進行篩選,其原因在于環境侵權在個案層面仍會有科學不確定的情況,從而產生具體條件關系的多種可能性,需要通過篩選尋找出哪種致害可能屬于通常情況。以水污染為例,部分污染物易發生化學轉化的累積性污染以及地形復雜水系豐富的大面積環境污染,判定污染物種類一致性存在很大困難。發生于地下水系豐富的沼澤河濱地區的累積性環境損害和發生于多巖石裂縫的溶洞地區環境污染,判斷污染物的具體遷移路徑在科學上也并非完全確定。由此,對具體條件關系會運用表見證明等方法來做事實推定,但因經驗標準的差異會產生不同的觀點。這些證明規則本身所秉持的效率、受害人保護等目標使得對于具體條件關系的認定產生或多或少的寬松效果。比如在個案中,污染物的路徑、可能的影響范圍、關聯的距離等,在具體數值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可能有2公里數值的肯定觀點,也可能有4公里數值的肯定觀點,而這些觀點在科學上都無法做出確定性排除。為何不能在具體條件關系的認定上以嚴格標準來一錘定音?這是因為法律對于科學上爭議的情況是否提供保護需要考慮更多的價值因素,那么在科學上多種可能的情況就應當都予以確認,從而為法律做進一步權衡提供空間。科學存疑的問題并不能在法律上直接得出否定結論,通過特殊證明規則所確立的條件關系也不能等同于最終在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存在。實際上,這種條件關系的多種可能以及寬松化的認定是我國司法實踐的方向。但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對侵權人苛責過嚴、限制自由的不良后果,試想當某個行為在個案中是否致害在科學上存疑,而損害后果客觀上微乎其微,以原告所證明的寬松關聯性以及被告不可反駁的結果就對因果關系做出最終肯定,這種認定機制顯然已經超出了受害人保護的目的,甚至可能產生激發訴訟的不當后果。因此,對于這些情況的具體條件關系的篩選必須結合個案中所呈現的更多的價值因素綜合考量才能與侵權責任的整體機制產生協動效果。
第二,確認。在普通侵權案件中,法官能夠通過通識經驗獨立做出評判,無需借助其他專業主體,因此重點在于相當性的判斷。而對于條件關系則不需要做出特別的確認,大多是排除邏輯不相關因素,其所隱含的價值判斷問題也常常被忽視,以至于片面觀點認為條件關系只是進行“相當性”價值判斷之前的純粹事實準備。如果在環境侵權中觀察,其價值因素就會得到更為顯著的放大。法官無法以常識來確定案件中條件關系的存否,只能借助專業人士的判斷。此時,法官借助的不僅僅是專業人士對專業領域事實的認知,更是在科學框架下的價值選擇,因為即使是專業領域的主觀抉擇與判斷,由于專業壁壘所限,法官也無從獨立地做出價值評價。
環境侵權的條件關系的確證過程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地實現了相當性的判斷。那么,在條件關系進行相當性判斷中,即使法官也無法單獨做出什么情況屬于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什么可以確定為可能性提升等事項的判斷,但法官在專業領域認知的缺陷在條件關系確認階段已經得到很大程度的彌合。由此,在相當性判斷中,法官的職責是根據司法規則對條件關系審查后,如果沒有違反司法程序或要求的情況,可以直接承認其具有相當性。正是因為環境侵權因果關系判斷的這種特性,才會出現有觀點所指出的現象,即實務中對公害等侵權案件的審理常常將條件關系和相當性判斷混合在一起。實質上,這是由于條件關系的確認已經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相當性判斷的功能。
第三,填補。這是指在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中通過相當性考慮從價值層面填補因科學不確定而導致具體條件關系確認的欠缺,大致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條件關系以不確定性環境科學知識為依據,以此確認個案中存在具體條件關系;另一種是雖然一般條件關系以確定性環境科學知識為依據,但由于在個案中對致害發生的具體時間、空間以及暴露機理并不明確,具體條件關系的確認是通過特殊證明規則完成。不確定性知識雖然經過第一層面的篩選為普通專業人員所能理解,但畢竟在科學層面是不確定的,在個案運用時需要結合更多具體因素來彌補科學認知上的缺陷。對個案中具體條件關系的推定,特殊證明規則的價值不足以支撐法律上因果關系的確立,以舉證風險完全決定實體法上利益是否保護,顯然忽視了因果關系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作用。比如以疫學方法所得出科學知識是不確定的,通過事實推定等特殊證明規則適用于個案,雖然使得一般條件關系和具體條件關系都得以確立,但相應的疑問并不能消除,不能由此就完全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只有在更多、更重要的價值因素呈現的時候,比如損害后果過于嚴重,使得對受害人的救濟更為必要,那么基于法律上的價值選擇才對因果關系做出確定。
(二)對具體條件關系做相當性判斷的因素
對具體條件關系做相當性判斷,需要進入個案,考慮案件當時當事人以及社會整體等情況,將雙方利益的具體權衡乃至社會的發展、公平等宏觀目標融入其中,這樣才能實現侵權責任制度應有的功能,這也是即使特殊證明規則尤其是證明責任倒置確立了條件關系之外法官仍有具體說理義務的原因。各項價值判斷的實現是通過法官對各因素的綜合考量完成的,這樣的考量不可能是刻板一致的,法官需要實現的是符合個案情況的妥當性。
在不同侵權類型中,圍繞“富有經驗的觀察者”的具體認知所體現的因素各有不同。對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而言,可以考慮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行為人方面,需以行為自由為價值考慮,達到對其行為適當約束的效果。侵權法維護行為自由的方式主要通過侵權責任從反面劃定其界限。在一般侵權中,通常以行為人的過錯來直接體現責任的設立與行為自由的界限,而在無過錯的環境侵權中,這種方式并無發揮空間,但并不影響在因果關系的確定中考慮行為人過錯。這在理論上有一定共識。同時,近年來諸多案例在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時也都運用了系列證據來論證行為人的過錯。比如著名的“江蘇常隆公司等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環境污染案”,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強調了被告明知其委托之人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并長期放任這種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繼續存在,以此確認的被告過錯作為肯定被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有力因素。
如何以過錯因素的考慮來實現前述對具體條件關系的篩選或填補?這就要根據具體條件關系的個案情況對過錯因素以“富有經驗的觀察者”標準做出精細化適用。比如具體條件關系因在科學上存在寬松觀點和嚴格觀點而產生不同的可能,而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非常嚴重,那么按照“通常”致害可能性的理解,就應選擇寬松觀點所確立的條件關系,確認具有相當因果關系。這也是以對主觀惡性的懲戒來填補寬松標準存在的價值缺陷。過錯的精細化適用要依據其不同的層級,包括故意、重大過失、輕過失等,各層級之間并非跳躍式的突變,而是呈現出綿延不斷的狀態。就學說中的可預見性因素而言,實際上主要是在過錯的不同層級中體現不同的預見程度。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附加的因素可予以參酌,比如以普通人的經驗來判斷行為的規律性抑或突發性是否影響損害后果,即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某種突發活動在科學上無法肯定或否定其致害可能,但對于隨后發生的損害后果,通常會以這種行為非常規而作為致害可能的一種考慮因素,而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長久以來的規律性活動,除非是累積排污等情況,通常會對行為致害可能性做否定考慮。
第二,在受害人方面,對其權益的保護是侵權責任的重要價值目標。在理論的共識中,權益的位階影響保護力度,比如《歐洲侵權法原則》指出“生命、身體和精神的完整性,人的尊嚴和自由”等人身權益的位階最高,首先應受到最全面的保護;其次是無形財產權應該得到廣泛的保護;最后是純粹經濟利益及契約利益,因價值位階較低使得保護程度受到諸多限制。同時,權益位階的高低與損害后果嚴重程度也呈正相關。
因果關系作為侵權責任的調控要件也要針對受害人利益所需保護的力度予以區別認定,即根據被侵害權益的重大性考慮因果關系。因此,在其認定機制上就體現為相當性對具體條件關系的篩選或填補。按照“富有經驗的觀察者”乃至專業之外的普通人的理解,損害的權益位階越高,損害后果越嚴重,因行為導致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具有相當性。比如前述的通過疫學方法所確立的條件關系,因其判斷過程的復雜以及推定標準的寬松,只有針對后果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才有實際意義,諸如生命權這樣的高位階權利以及死亡這樣的嚴重損害后果,在價值評價上才值得通過以特殊方式確立因果關系來進行特別保護,也才可以彌補條件關系認定的價值缺陷。而對于純粹經濟損失、景觀利益等位階并不高的權益及其損害,在考量因果關系時則需要考慮更多其他因素才能滿足相當性的判斷要求。
第三,在社會整體層面,不同于普通侵權案件僅涉及受害人個體,環境侵權往往涉及面很廣,這就需要法官以更宏觀的視野來處理個案。比如要考慮生產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創新技術的發展潛力等。一般而言,對社會有用程度越高的生產行為,對其條件關系做相當性肯定結論的可能性就越低。這里需注意的是,面對工業生產、環境保護等現代社會問題所引發的污染者與公眾之間復雜甚至尖銳的對立關系,環境侵權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隨著相關政策的頒布而無序化,在規則設置以及具體適用時會極端偏向于某一方。在個案審判中,法官經常會通過因果關系的判斷達成其欲促成的重要社會政策,由此往往左右因果關系的判斷結果。這里的問題并非法官不能運用公共政策,而在于以宏大“公共政策”簡單決定因果關系的存否,這樣過于抽象價值理由往往導致法律的泛道德化或政治化以及法律的不可預測性。由此,在個案中考慮社會整體層面的諸多因素需置于劣后選項中,即在個案具體因素斟酌之后仍無法完成相當性對條件關系的篩選或填補,此時才予以考慮。
(三)相當性與法規目的的補充考慮
在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中,相當因果關系的確認需要以法規目的進行輔助判斷。對于法規目的的考察,首先需要明確法規目的的范圍。環境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生態環境和人群的集合性利益,在此主要目的基礎上衍生出每部單行法的具體規范目的。盡管每部單行法律規范都會在第1條中確立每部法的具體立法目的,但這類條款表達較為寬泛,對于規范目的所囊括的保護范圍過于寬廣而難以精準適用。比如《環境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該條所表達的目的不僅包括保護生態環境,也包括保護群體性健康,還有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發展的平衡等等。如此寬泛的立法目的難以在司法個案中適用,在司法實務中也會演變成擴張責任的“超級目的”。因此,法規目的的檢驗需要法官根據立法目的結合具體條款以及個案情境展開。
就法規目的的適用而言,對于環境規范領域的私法規范,其表明了私法目的,為實現此目的而設定法律義務來保護某種私法利益并無疑義。而對于眾多公法規范而言,并不要求該規范只有一個目的,可以首先實現公法任務,除此之外還應當具有某種私法上的目的,其義務的設置應當達到保護某種私法利益的效果。法律規范決定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因違反義務而導致損害時,其賠償責任與法律規范具有關聯性。因此,以法規目的進行輔助判斷,可以轉化為法律義務的遵守。從上述關于規范設置反映預見的解釋來看,如果遵守法律義務,則通常可以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如果未遵守法律義務,則通常可以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但有些情況下義務的內涵難以確定或外延過于模糊,因此還要從受害人以及具體侵權情況等角度來考察,即對于法規目的的檢驗還要兼顧考慮:受害人是否屬于法規目的所要保護的主體,損害種類與發生方式是否為法規目的所要保護的損害種類與發生方式。如果與之不符,也不能肯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只有是行為人違反義務的行為致害,而非其他原因,才能將歸責于行為人,即損害結果是由違反規范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的。比如甲違規排放污水到乙農田,乙因生氣而引發心肌梗塞造成死亡。法律關于禁止排放污水規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由此種危險物質導致土壤、農作物以及人身受損,而對于生氣引發的心肌梗塞則不是禁止排放污水保護目的所能涵蓋的,乙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的結果不可基于法規目的而歸因于甲。
法規目的檢驗可以對相當性判斷結果進行限縮。法規保護目的并非對某種利益進行絕對保護,既要協調各方利益,又要體現政策目標。比如環境法規保護的目的是要對環境進行保護的情況下為經濟、科技的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因此,法規保護是為保護特定人在具體環境下提供利益保護,而非保護所有人免于任何可能發生的危險。因此,違反法規造成損害,并不必然可以由此肯定因果關系。比如著名的“山羊毛案”,畫筆廠沒有遵照規定消毒就讓女工加工山羊毛,導致四名女工感染炭疽壞疽桿菌而死亡。但是,規定的消毒措施對這種當時尚不知道的桿菌本來就沒有作用。這種科學尚未認知的風險并沒有納入法律禁止范圍。因此,山羊毛中的細菌導致女工死亡,但卻可以排除廠長未對山羊毛消毒的行為與女工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是否包含了禁止風險,取決于行為是否違反了法規目的。如果行為所制造的危險屬于被允許的范圍,那么可以否定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
法規目的檢驗還可以對相當性判斷的結果進行擴展。根據相當性判斷,對于一些結果極其不可能和難以預料的情況會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由此排除加害人因某些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損害的責任,但其缺陷是在法律所重視的重大利益保護面前,可能因責任限縮的目標而對因果關系做出否定。立法者預見要遠于一般人,以法規目的的檢驗可以彌補一般人預見的不足。通過法規目的的檢驗,確定保護范圍及保護程度的不同,對于保護范圍內符合法規目的的重要客體,可以在超出可預見等情況下肯定其因果關系。最為典型的是“蛋殼腦袋”問題,即法規保護范圍包含了受害人因其特殊體質而產生的、不具有通常可預見的損害,行為人不能以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而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此規則在比較法上比如德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多數國家都得到認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肯定。其根據在于法律對不同位階的利益的保護力度不同,其中人格利益受最全面的保護,財產權受廣泛保護,純粹經濟利益和債權的保護則受更多限制。被侵害權益的價值越高,越值得被保護。在環境侵權事件中,這類規則可能的適用空間更大,因為特殊體質的影響在這類事件中出現的頻率更高。通常而言,個人體質是無法為環境侵權的行為人所了解。如果按照相當性,則可能否定因果關系,但在很多情況下仍有必要以法規目的做出肯定。
四、結論
本文研究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立足點在于,對因果關系的認知歷來繁雜,理論上的化繁為簡對于司法適用而言是必要的。各種新的方法并未超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的范疇,其主要在于解決環境侵權中的條件關系確認的難題,而不是脫離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創新建構了一種完全不同的理論體系。相當因果關系理論適用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判斷,既需要明確它作為系統的因果關系理論,囊括了在事實層面的判斷方法以及在價值層面的綜合考量,是達成侵權責任整體目標的必要環節,也需要在中國法基礎上以其理論系統在同一語境下對環境標準、關聯性、鑒定意見、證明規則、法律規范等問題做出妥當解釋。相當性判斷要對一般條件關系中的環境科學知識范圍做出篩選限制,它與原告證明關聯性以及鑒定意見所依據的知識范圍不同。相當性判斷具有的價值功能不能被特殊證明規則的價值考慮所取代,而是要通過斟酌當事人利益以及社會整體價值等因素對具體條件關系做出篩選、確認或填補。相當性判斷需要法規目的的輔助,可以對此結果作擴展和限縮。
本文的觀點對于法官判斷因果關系可能會是較大的挑戰,因為法官需要在鑒定以及證明規則之外根據個案情況承擔本應承擔的充分說理職責。這正是因果關系之于侵權責任制度的意義,也正是法官運用價值引導侵權責任的功能體現,因此需要在各個環節中盡可能以法官的司法能動來解決,這就需要法官具備敏銳的價值感,以精細分辨其間的脈絡,而所有這些均是為了提升實質正義的實現程度而做出努力。
作者:竇海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來源:《清華法學》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