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法律史學科與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歷史檢討與學科使命
發布日期:2024-03-18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作者:張生、孫爍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20232月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提出,立足中國實際,推進法理學、法律史等基礎學科及各部門法學科更新學科內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國實踐。這是對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格局中重要地位的高度肯定,更對當代中國法學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清季修訂法律時,當局者決絕舍棄延續千年的律學傳統,轉而投入外國“最新學說”的懷抱,并以之指導立法、司法與法學研究。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學發展固然凝結著歷代學人的寶貴心血,但總體上長期存在“以外人之是非為是非”、過于依賴外部輸入的問題。在法律與法學全面變革的同時,形式上中止傳承的固有法律及其觀念卻依然扎根于民眾內心深處,無形但深刻地形塑著法律場域參與者的思想與作為,甚至使傳入中國的時新學理和“先進”制度發生變異、受到重組。

外來學理與本土實踐、嶄新構思與古老底蘊之間一直存在深刻的張力,這既減殺了中國法學的理論價值,使中國法治實踐經驗與現實問題不能及時得到學理提煉與精解,更令中國法學始終面臨“中國”缺位的尷尬境況,同古老中華大地的現實需求若即若離。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須切實加強中國法學的自主性、原創性,加快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真正做到以中國理論回答中國問題、闡述中國經驗。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脈,為當代中國法學知識體系貢獻了豐厚的文化資源和思想精華。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有著數千年學理積淀和實踐經驗,既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寶貴鏡鑒,更是立足中華民族偉大歷史實踐、打造“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富礦。以中國法律發展演變歷程及其經驗教訓為研究闡發對象的法律史學,在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中的地位作用亟待關注。

法律史是法學體系中的基礎性、理論性學科,又是人文科學、社會科學交流對話形成的交叉學科,其學科特點與使命既有法學學科的共性,又與其他部門法學科存在顯著區別。

本文從法律史的視域出發,結合法律史學自身的若干基本特點,著眼法律史學乃至總體上中國法學面臨的新時代新要求,對近代以來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歷程進行檢視與反思,嘗試重新錨定法律史學在總體的法學知識體系中的位置境地,從法律史學根本任務、現實關懷、實踐要求等方面探討如何提升法律史學的研究水平和學科融合能力、充分發揮法律史在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事業中應有的作用。

 

一、外來性與超前性:近代以來中國法之困

 

日本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認為,法學領域“幾乎從未經歷過天翻地覆的大變革”。哪怕發展到19世紀,法學也“始終沒有脫離作為歐洲法學開端的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窠臼,依然未曾超越古希臘、羅馬的世界”。這種判斷敏銳地捕捉到歐洲法學內在的保守性,但放在中國語境下則未必妥帖。

傳統中國法律和律學呈現出清晰的縱向承繼脈絡,長期獨立自主發展;但正從清末開始,中國固有法律制度和律學學術逐步在形式上中斷傳承,總體上移植自外洋的新立法、新學說日躋主流。這一重大轉捩對于中國法律和法學而言,正是至今尚未告竣的“天翻地覆的大變革”的起點。舊的律學傳統已成陳跡,新的法學知識體系倉促問世。它外受強勢西方學說塑造,內無深厚底蘊扎實支撐,逐漸呈現出疏離本土、過于超前的特點。

(一)“參酌”走向模仿:“模范列強”的清末中國法

中國古代有著深厚的律學傳統,它與以律典為重要樞軸的固有法律體系密切相關。鴉片戰爭以后,外國法律和法學中最早在華受到關注的是國際法。現存1876年(光緒二年)同文館八年課程表顯示,該館八年制學生“由洋文而及諸學”,入學第七年修習化學、天文測算、萬國公法,并練習譯書;五年制學生“年齒稍長,無暇肄及洋文,僅藉譯本而求諸學”,在入學第五年修讀萬國公法、富國策、天文測算、地理金石。

這種教學格局呈現出鮮明的實務導向性,開設課程都和“籌辦夷務”有關,萬國公法則不過諸多“夷務”中的一種,在當日中國遠未達到能形成“法學知識體系”的高度。時人對于萬國公法這類學問不過視為“體用”分野下的“為用”一端,不但并無格外青眼,甚至多數人對此學問茫無認知。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受中國官府資助譯制刊行的惠頓著《萬國公法》是東亞世界第一本國際法學著作,但該書呈給中國總理衙門再頒給各省者不過三百本,其影響范圍主要局限于涉外官僚,遠未呈現像在日本等國那樣大受歡迎、廣為傳布的盛況,就是一例。

有學者指出,變法修律去庚子、辛亥之際不遠,這一時期君臣議論的重點是“對西法之采用”,修律宗旨也偏重于取外來法之長以補中國法“不足”。清廷決意變法修律時,日本已蔚然為亞洲強國,在仿效西方、變易法制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以明治憲法為首腦的部門法制體系與主要依托大學和專門院校展開的西式法學教學研究體系已見規模。

從實踐來看,近代法制改革初期最明顯的特點,是對外部(特別是日本)法制和法學的模仿乃至照搬。從根源上說,“三綱五常”才是當局者眼中萬古“不易”的準則,法律制度則隨時可以“如琴瑟之改弦”。尤當朝廷失政于上、人心浮動于下的風雨飄搖之際,對當局者而言,要對泰西國家法律和法學進行全面紹介、精詳研討和本土轉化已不現實,如何尋找“事半而功倍”的上策,盡快推進法制改革、實現收回領事裁判權等短期目標才是最需要關心的問題。

而當時中國各界,特別是變法修律的主導者們,又存在著以日本為“我同洲同種同文之國”的看法,日本被視為對西方法“棄其糟粕而擷其英華,舉全國之精神,胥貫注于法律之內”的成功典范。在法制改革領域以日為師,成為可以接受的折中之選——事實上,也可說是“參酌中外”和求成心理交錯雜糅而形成的糾結之選。或許也是意識到這種糾結的緣故,沈家本、伍廷芳勸慰當局者道:中日兩國政教、文字、風俗習慣皆同,“借鑒而觀,正可無庸疑慮也”。

清末初創的新式法學學科總體上同繼受法制一樣,展現出極強的外部輸入色彩。這一時期學術的主要走向是緊跟域外,學習西式學制、延聘外國學者、譯介法典著作成為法學知識體系更新的主要手段。

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清政府頒布《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該章程“略仿日本例”,簡單規定大學分科課程大綱。大學堂預備科課程分政、藝兩科,習政科者在入學第二、三年修法學課,內容均為通論,由“外國教習授”。培訓官員的仕學館所有課目“均用譯出課本書,由中教習及日本教習講授,惟外國文用各國教習講授”。仕學館諸多課程中,“掌故”第一年教“國朝典章制度沿革大略”,第二年教“現行會典則例”,第三年教“考現行政事之利弊得失”。“法律學”第一年講刑法總、分論,第二年講刑事、民事訴訟法和法制史,第三年分授羅馬法和日本、英吉利、法蘭西、德意志法。此外,“政治學”第一、二年講行政法,第三年講國法、民法、商法;“交涉學”第一年講公法,第二年講約章使命交涉史,第三年講通商傳教,亦可歸入法學課程之列。

在中國歷史上,典章制度發展歷程和現行會典、則例都是“法”(至少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仕學館課表看,它們雖進入新式教學體系,但被稱為有歷史典故或積年舊制含義的“掌故”;“法律學”等學科所講內容則均為外國學說或制度。掌故所占課時極少,一星期不過2小時;而政治、交涉、法律諸學每周課時至少4小時。1902年章程并不完備,清廷一年多后又推出《奏定大學堂章程》。

據此,大學堂政法科大學下設法律學門,學生需修十余門課程。“大清律例要義”講律(兼及律注),“中國歷代刑律考”雜取前代律文和正史刑法志自編教材,“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暫時摘講《三通考輯要》,其他西學課程則在外國著作中“擇譯善本講授”,更有不少課程明確參照日本。比如,“法律原理學”大體參照日本的法理學,“交涉法”參照日本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各國行政機關學”參照日本的行政法學。就連“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一科,章程也建議仿照“日本《中國法制史》”體例編纂講義。

課程設置及各課目比重所反映的,其實正是法學知識體系的枝干與輕重。雖然法制改革遠未完成,但中國法學的體系、觀念、話語顯然已逐漸基于域外模板展開重構,固有法制逐步退往教學研究的邊緣,這一走向也體現在法政學堂的教學中。

按照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早期設想,在專門法律學堂肄業者既應精研“各國法律之得失”,也要了解“本國法制沿革以及風俗習慣”。但從他們擬定的三年制課程表來看,總計24門課(含訴訟實習、卒業論文)中,僅有第一學年開設的“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現行法制及歷代法制沿革”兩課與“本國”歷史淵源較深,其他都是法學通論、經濟通論、憲法、羅馬法、民法等望而知為舶來品者,外文課程更貫穿修業三年全程。

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統計,修訂法律館開館近一年,譯出或正在校正外國法律典12種,日本獨占7種。而到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如包含1905年統計數據在內,修訂法律館譯出或正在譯制外國法典、著作33種,日本居15種,不但占總數近半,且全部譯完。直到1909年(宣統元年)統計時,日本法典、著作占譯書比重仍近40%。修訂法律館的日本顧問們不但參與立法工作,還在專門學堂兼課,京師法政學堂的正科課程甚至直接以日語講授。直到宣統年間大學堂各分科大學正式籌設時,法政科大學設正副教員七人,英、法文教席猶占過半。

作為法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西化的部門法和法學體系已初見規模;但它們外國色彩濃厚,與中國現實脫節狀況明顯。比如,日籍顧問松岡義正等人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號稱斟酌采納中國固有習慣,但當時各省民事習慣調查鮮有如期保質完成者,該草案自然無法認真考慮中國真正的“習慣”。該草案仿效外國制定的財產法部分佶屈聱牙,民眾基本無法讀懂,而當時中國既無足夠的律師,民眾亦未必有延請律師之財。當時的司法官員對西方學理亦普遍不熟悉,大理院民事裁判亦常以傳統“息訟”了局,與該草案南轅北轍。

資政院議員陳樹楷指出“凡規定法律,必先本于社會情狀,若以最高的法律施之于社會情狀不合之國民,其危險更有甚于法律不完全之弊者”,便是對這種狀況的深刻批評。法學教育領域,專門學堂的外國法學教員自不必說,即使是留學歸國的中國籍教員,也主要是基于外文書、翻譯書復述自身所學,如此便當的教學工作使時人頗“羨其所學之易、所教之易”。最高學府京師大學堂的法學通論考題亦只問“何謂國家主權”之類基礎知識。而在另一所較早開展法學教育的學府——北洋大學堂,法科學生直到民初都主要學習美式的教材和案例,如要在中國出任法官、律師,反而要自學中國法律,不少畢業生后來索性轉入外交領域謀生。民初尚且如此,則該校清末法學教育狀況可想而知。

(二)“自主”的得與失:民國法的成就與迷惘

清末當局者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態,對本國歷史與國情的疏離,同游離于固有法秩序之外的紙面條文、簇新譯文相結合,使變法修律成為“紙張天下”亂局的重要側面。大量新定法律被束之高閣,從域外譯介來華的時新學說的影響范圍也未能超出精英階層。民國初立,對清代法制除與國體相悖者外均予援用,清末法制改革在立法和學理上的多重遺產也深刻地塑造了民國法律與法學的面貌,但總體而言,民國學人著眼國情、加強法律和法學“自主性”的努力更加明顯。

以民國初年修訂法律館(在法律編查會基礎上設立,和清末修訂法律館同名)為例,有學者統計,歷任正副總裁、總纂、纂修等34位主要本國職員中,有海外留學背景的至少有22人,其中留日本者又占11席。該館延續清末做法,聘請法國學者寶道等人出任顧問,岡田朝太郎也協助過該館前身的工作。該館的人員組成和知識背景,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該館仍以法律移植為工作的“正面”,但比之清末,該館立法工作對本土傳統習慣仍給予了更多重視,這種重視在《民事訴訟條例》等新法中體現出來。修訂法律館、大理院等單位協作修纂的《民國民律草案》亦在法律社會化原則指導下努力整合固有和繼受法制,在完善中國民法術語和民事法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孫中山晚年回顧自己的斗爭經歷時總結稱,自己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跡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在孫中山看來,外國法律秉持個人本位,“對于父子、兄弟、姊妹、夫婦各個人的權利都是單獨保護的。打起官司來,不問家族的情形是怎么樣,只問個人的是非是怎么樣”,而中國在“個人之外注重家族,有了什么事便要問家長”,“若是用個人作單位,在一國之中,至少有幾千萬個單位,象中國便有四萬萬個單位;要想把這樣多數的單位都聯絡起來,自然是很難的”。中西法律文化不同,自然不能強求法律劃一。

孫中山基于自己對西方立憲政治的分析認識,認為中國累世相傳考試、糾察之制“實有其精義,足以濟歐美法律、政治之窮”,合此二權與西方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是為五權憲法;又主張采取直接民權制度,“以現主權在民之實”,這是孫中山秉持三民主義,在法律與法學方面調和中西、自探道路的最大創造。

孫中山去世后,他融貫中西的法律觀被國民黨當局奉為重要指導思想。胡漢民在《社會生活之進化與三民主義的立法》的演講中,進一步闡述了以孫中山學說為標榜的“革命的立法政策”:“革命的立法有進取性,故必以‘迎頭趕上去之精神’博采現代一切之新學理新主張。革命的立法有改造性,故不能因襲成規,專求繼承外國之法系。我國之革命,國民革命也。其目的在求整個民族、民權、民生問題之總解決。即其立法亦當同時為謀解決整個民族、民權、民生問題而立法。故三民主義的立法,與我國古代法律思想不同,與歐美的法律觀念尤異。”

胡漢民簡要回顧中西法律發展歷程,認為“三民主義的立法”既可除傳統中法立足家族、維護專制等病,又能糾西法個人本位之弊。居正則試圖論證三民主義“是本諸我國先圣先賢……融貫而成的法律哲學”,主張以三民主義為重建“中國法系”的最高原則。

1935110日,當時中國文化界的十位知名教授聯合發表宣言,提出建設“中國本位的文化”。他們提出:“徒然贊美古代的中國制度思想,是無用的;徒然詛咒古代的中國制度思想,也一樣無用;必需把過去的一切,加以檢討,存其所當存,去其所當去;其可贊美的良好制度偉大思想,當竭力為之發揚光大,以貢獻于全世界;而可詛咒的不良制度卑劣思想,則當淘汰務盡,無所吝惜。”

他們指出,中國“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又“自有其一定的時代性”,中國本位的基礎就在于“特別注意于此時此地的需要”;吸收歐美文化則“是必要的而且應該的,但須吸收其所當吸收,而不應以全盤承受的態度,連渣滓都吸收過來”,吸收中當以現代中國的需要為取去標準。這種中國本位文化建設的思潮強調著眼國情、不偏不倚,同國民黨當局的官方立法導向頗為合拍,對當時的法律、法學產生了深遠影響。

以民法為例,在清末民初制定民律的基礎上,國民黨當局以三民主義為立法原則展開《中華民國民法》等法律起草工作。在民國民法起草中,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的立法原則具象化為自由、平等、博愛的私法精神,確立了統一的立法宏旨,改變了既往民律起草精神分裂的局面,實現了財產法、身份法原則的統一。民國民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清末民初對德、日民法學說的迷信,在立法中廣泛采擷英美、暹羅乃至蘇俄經驗,最終確立起民商合一的立法例。

同清末民初相比,民國民法在傳承轉化中國本土特色制度、促進中西法融合等方面有更加突出的表現。具體而言,民國民法打破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改學羅馬法;兼采中西法制,結合中國歷史實踐,設定典權和婚約制度;采取單一財產繼承制,廢除了以往一直作為財產繼承前提的宗祧繼承;規定了家制,但比之傳統法制則削弱家長單方面專制的管理權;繼受并改造了德國民法上的特留份制度。

總之,民國法律在繼受外國法制、傳承改造固有法制方面有超越前代之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當時中國法學的發展水平。然而,此類融貫中西的努力,其動機并不純粹。《中國本位的文化建設宣言》發表后,很快就有論者駁斥稱所謂“中國本位文化”是要用民族文化替代階級文化,是十位教授“仇恨革命”的體現。

類似地,有學者指出,國民政府時期種種“中國本位法系”的呼吁,其實也正與當時中國法律“看不見中國”、危及民國法律與司法的權威性有關。法律日益遠離國民感情,如此法律和如此政府能否得到人民信仰亦成疑問。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法院不及州縣”、“法律不及律例”、清末以來推行幾十年的司法權獨立行使反不若“置司法于行政之下”等看法。

了解了這一點,則再讀法學家吳經熊稱民法條文“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來歷的,不是照賬謄錄,便是改頭換面”之后立刻贊賞它“和中國原有的民族心理適相吻合,簡直是天衣無縫”時,便不難理解時人在社會民情和外來學理、固有法制與舶來法制之間搖擺不定的矛盾心理。

凝聚了法律家寶貴心血的民國民法,由專家在封閉條件下起草,雖然在學理上已達國際水平,但民眾全程無從對其表達意見。該法雖有融匯中外的創舉,但更多體現的仍是對外國制度、學說的消化,總體上沒能對中國固有法進行功能性的采納,忽略了民眾在現實生活中的基本要求,從而導致法律和現實生活產生了懸隔。對于此類本質上根據“高度發達的外國工商業社會”來構建中國法律秩序的法,法學家蔡樞衡曾譏以“殖民地身份的反映”。

民初,各法科大學、專門法政學校除加強法學基礎理論、法律史和法律實踐課程教學外,基本沿用了前清法政學堂的教學模式。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當局又先后多次就各法律系專業必修、選修課程進行規定。這些規定雖然明確了中國法制史、中國舊律研究、中國法律思想史等課程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但總體上來看,這一時期法學的教學研究格局仍是西化的。

1945年(民國三十四年)春,國民政府特設法律教育委員會,教育部部長朱家驊先后五次到該委員會會議上發表演講。朱家驊認為,要樹立民主政治,必須創制“合乎民主理想的法律”,為此必須將“基于本國國情”同“融貫世界的法律思潮”相結合。但朱氏也承認,直到此時,中國的法學院各項制度尚“直接仿自日本,間接采自法國”。盡管民國年間開展法學教育的學校明顯增加,一批新式法科院系成為哺育中國法學帶頭人的重要搖籃,但法學界依然對海外有著比較嚴重的依賴心理。終民國一世,中國法律和法學同民情與社會脫節的情況都客觀存在。

 

二、在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中重估傳統法律文化

 

民國末年,蔡樞衡一針見血地指出:三十年來的中國法“和中國法的歷史脫了節,和中國社會的現實也不適合”。此論雖然主要針對民國法律而發,但可說點破了近代以來中國法律、法學面臨的困頓所在。新中國的成立翻開了中國法律史、法學史的新一頁,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均取得重大成績。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事業日益受到重視。但無論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學習蘇聯,還是改革開放后廣泛取法歐美列國,中國法制和法學依然深受外部因素影響。

時至今日,中華法系傳統與現代中國法制、法學之間已有了一道深深的鴻溝。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必須回望中華法治文明發展歷程;而為了實現法學知識體系的中國性、自主性,真正為中國法治事業提供中國智識支持,必須認真重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一)道路是否唯一:近代以來中國法困境的觀念探賾

平心而論,如說近代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初期搭建者、闡述者們缺乏兼采中外、自創良法的熱心,不免厚誣先人。早在戊戌變法前,梁啟超就基于“求治天下之道”“求古人治天下之法”“求治今日之天下所當有事”三個方面,從學理、史鑒和現實需求三個維度,分別提出“以六經諸子為經,而以西人公理公法之書輔之”“以歷朝掌故為緯,而以希臘羅馬古史輔之”“以按切當今時勢為用,而以各國近政近事輔之”的對策。梁氏指出,如此“數事并舉”收效必多,其中之一就是搞清楚“西人制度,何者可行于中國,何者不可行于中國,何者宜緩,何者宜急”,表現出對外來制度與學術的選擇、鑒別意識。

沈家本既提倡“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彼法之善者當取之”,對外來法制保持開放心態,又認為法治時代“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討中法,則法學不全”,力倡打通古今、博采中西。當局者也要求“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禆治理”,顯然希望新的法律體系兼顧中西、合乎實用。然而吊詭的是,“參酌”的最終導向卻變成了模仿,而這種模仿隨著歷史的慣性一直滑行。

經歷多年以來的普及、教研和施行,當代中國法在實踐中雖可不生“多大窒礙”,然而“融合與無窒礙不是一件事”。如此法律和法學,與傳統文化和人民群眾一般法律觀仍有捍格,扎根中國大地、體系化生長發展的生命力受到限制,是否能夠答好中國法治問題亦可懷疑。

今日中國法律和法學在形式上已經高度完備,但其歷史根脈不在中國,而在域外;其歷史淵源、主要論域、問題意識也并未立足于與中國社會深刻、密切的內在聯系,而是學習自外來成法、成說。一言以蔽之,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學知識體系和“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之間依然存在差距,當代法制體系和法學知識體系既未包含多少“中國”的蹤影,也沒有很好地實現中國、中國人、中國法治的“自主”。

從清末民國以來的實踐看,中國法的發展實受一種未被明說的前提性認識引領:法律與法學的發展變化(或“現代化”)有一定之成規,而這種成規就體現在西方的歷史進程中。西方的近代化歷程具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適意義,西方的今日就是中國的明日,西方的法律代表著、指引著中國法律未來的發展方向,西方各項法制和學理早晚都會在中國得到落實。

“外來性”是這種認識驅使下法律移植浪潮的必然結果,“超前性”則既是前述認識所致,同時也是精英們積極追求的目標。在以西方法為法治發展終極形態的認識主導下,疏離乃至超前于中國社會的輸入型法律和法學被認為可以引領社會的發展進步。“著急了近一百年”的先覺者們迫不及待地以“先進”制度改造中國社會,而“這種迫不及待的心情卻沒有給我們帶來許多重大問題的深遠有效的答案”。這種情況下,融匯中西、傳承創新固有傳統更多地成為一種裝飾性辭藻乃至空泛的口號,由此結出的果實自然仍有南橘北枳之虞。

實際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已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外國比較法學家也承認,從域外移植法制時,必須深究其文化根底;如不對制度的實踐成效以及移植的可能后果進行審慎評估,則任何外部法制輸入都可能成為難以逆料的“大的冒險”。

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形態是否只能以歐美諸強為范本,西方是否能夠代表法律和法學的不二法門?常被忽視的基本原理,其實已經對這些問題給出了否定答案。任何法律制度及其實踐必須依托一定的地理環境、歷史傳統、經濟社會、民族心理等基礎才能展開,其產生、發展與變動都與具體條件密切相關,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的法學體系又與特定法治實踐密不可分。了解了近代以來中國法困局的重要觀念根源,重新評估傳統法律文化便不再只是精致的理論問題,而是對于當代中國法律與法學發展進步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重新評估傳統:在歷史連續性中找回“中國”與“自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有其獨特的價值體系。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國人內心,潛移默化影響著中國人的思想方式和行為方式。”

從文化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一個社會不可能完全破除固有傳統或完全代之以新的傳統,而只能立足舊傳統,對舊傳統進行創造性改造。傳統是圍繞人類相應活動領域形成的代代相傳的行事方式,作為一種文化力量,它對社會行為有著規范作用和道德感召力。正是因為傳統的存在,代際之間、歷史階段之間得以保持某種連續性和同一性,一個社會也得以發現“創造與再創造自己的文化密碼”,人類生存也才有秩序和意義。

傳統以各種形式深深扎根于社會土壤中,在傳承中因時而變、不斷發展,傳統法律文化亦然。傳統法律文化古已有之,卻不固化僵死,而是歷久彌新,維系著特定地域法律秩序、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術的歷史延續性、一貫性,其存廢不與某時某地具體的法制條文和時新學說相捆綁。

中國近代法大多取法日本,明治維新后的日本則以歐洲為師。而從源自歐洲的西方兩大法系發展演變歷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一些傳承千年而不改、成為區別不同法系類型和學緣歸屬基本標準的基本思維、體系、脈絡,這正是傳統法律文化的直接體現。從《國法大全》到中世紀教會法編纂,再到羅馬法復興與現代羅馬法體系,直到法國、德國等受到羅馬法體系、學理影響的國家編纂體系宏大、影響深遠的民法典,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大體承受自古代羅馬法,而能與近代國家政治、經濟等方面需要相結合,形成既一脈相承又因時而動的法律體系和知識體系。

羅馬法復興時期,繼以羅馬法原典為“書面理性”“不可置疑的真理”的注釋法學派之后,評注法學派試圖從原典中提取法律規則的內在原理,對地方習慣法、教會法、皇帝諭旨乃至注釋法學派的注釋展開研究,開拓刑法、訴訟法、國際私法等新的研究領域。人文主義法學派又將羅馬法視為古羅馬文化之一部,系統地整理原始文獻,重構法學體系,改良法學教育,為后世的法典編纂運動打下了良好基礎。

各國在傳承羅馬法傳統時,又能根據本國情況進行調整,彼此間也因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等各異的條件,產生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法國、德國、奧地利等國在民法典編纂上都受到羅馬法影響,而具體編輯體例則各有取舍。英美法系知識體系的演變脈絡亦甚明了,在歷史敘事上,幾乎所有法學家都樂于上溯到英國的習慣法時代。作為制度要旨、學理精神的活化產物,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要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賦予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激發起蓬勃生機。”

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者首先應該具備中國主體性的自覺,從中國歷史、文化和現實國情出發。為了樹立這種自覺,必須認真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要注意學習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華法系的近現代命運已經有了定論,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代代傳承、不曾斷絕,至今依然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中國法治的方方面面,絕非改法修律和學理東傳所能強行扼殺。如果不能對于傳統法律文化有清醒的體認、同情的理解、真誠的尊重、能動的轉化,則法學知識體系之“自主”難免流于口號。

對后發型國家和地區而言,它們的近代法制和法學建設往往“都是通過從法治傳統原生地國家如法、德、英、美等國移植、吸納先進的法和法學,來創造自己的近現代法律文化”,但移植吸納的目的還是要創造自己的法律文化。在兼顧中西、自創體系的過程中,我們可能走過很多彎路。比如,孫中山在西方三權之外又加上中國固有的考試、監察二權,倡導五權憲法。國民黨政府據此施行五院制,以考試院、監察院為獨立設置的最高考試、監察機關。然而,此類直接承自傳統的制度建構在學理上卻面臨很多挑戰,實踐中也多有窒礙難行之處。

訓政初期的獨立監察院體制,僅靠孫中山的綱領性申說,其存在正當性很難得到認同,不少人認為仍應效仿歐美各國,把監察權交給民意代表(議員)。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則參照美國參議院的制度實踐,將監察院設定為類民意代表機構,賦予其人事任命的同意權。然而,這種同意權和監察院的基礎職權彈劾權結合起來,則產生監察院可能同意某官員任命后又彈劾之的制度性窘境。然而,沒有自古以來特別是近代百年監察法治實踐,今日的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亦將失去一項重要的歷史參照。正是探索歷程中的挫折,為我們基于中國問題重新思考、繼續完善法學知識體系的相應部分奠定了必要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歸根結底是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要以中國為觀照、以時代為觀照,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不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推進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使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真正屹立于世界學術之林。”

中華法系體系宏大、結構精密,與異域法文化相對隔絕,整體上呈現獨立發展、源流單一的特點,其知識體系亦然。可以說,這樣的“法學知識體系”確乎是中國本土內生的,主要是針對中國問題提出的,其發生、演變和調整也體現了最典型、最深層次的中國思維和中國智慧。對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必要的回顧和研討,既對今日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有著不容忽視的史鑒意義,更為新的法學知識體系何以“中國”、如何“自主”提供了重要方向標。

只有對法律傳統進行甄別、揚棄,實現傳統法律文化在新時代的傳承與發展,使其與現代法治實踐相貫通、相融合,借助國家與社會、個人與組織的一體推進,將強烈的本土自覺感、主體感、使命感內化于思維方式、外化于規范行為,真正把“第二個結合”貫徹到法學領域,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方有望告成。

 

三、中國法律史學在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中的使命

 

法律史學是當代中國法學學科建制中的基礎學科,是以歷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知識、法律文化等法律現象興衰演變及其歷史規律為學習研討對象的學科。在當前法學專業本科必修課程中,中國法律史學也是唯一一門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直接相關的學科。

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既是中國法律史學不容推卸的學科責任,也是新時代中國法律史學明確自身定位、加強學科建設、更新學科內涵、積極融入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內在要求。法律史學兼具文化潤澤與規范治理雙重功能,為堅定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供堅實的歷史、文化和學理支撐。我們認為,在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格局中,中國法律史學的主要任務至少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端:講清楚、能貫通、致于用。

(一)講清楚:講清法文化傳統,明辨精華與糟粕

法律史學的首要任務,是把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理論講清楚。這就需要通過系統的法律史料、法律數據,講清楚中國傳統法律的真實面貌,講清楚中國法律的產生、演變規律,講清楚其核心精神標識。只有做到了“講清楚”,才能認清“中國法律史”“傳統法”“傳統法律文化”等習見概念具體何指,才能明辨傳統法律文化內蘊的精華和糟粕;在此基礎上,才能談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問題。

近代以來,在西方殖民擴張的進程中,中華民族遭遇了空前的危機,基于挽救危亡、實現富強的急迫心理,近代中國開始脫離自身的法律文化傳統,全面仿效西方法律制度、學說理論。強勢的西方不但壟斷了中國場域的主流話語權,還積極主動地用西方法學理論、方法“格義”古法、生吞活剝。比如,根據《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仕學館所有課程都“用譯出課本書”,由中國、日本教習講授,即使全系中國舊制的掌故課也不例外。

長期以來,中國法律史學科建制主要在法學,在法學院校被列為必修課并設有固定教席,多數學習、研究者的知識背景亦偏向法學,法律史研究中以西釋中、以今度古的偏誤也頗為普遍。有學者指出,現有的法律史教材和部門法史論著大多以舶來法學概念、分類和理論來整合史料,結果則是使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成為一個西方標準模式在中國“不太完美(或太不完美)的反映和實踐”,這種做法反過來或許又進一步加重了對傳統法律和法史學科的輕視。

除了研究闡釋方法旨趣的偏差,“文獻不足征”也是不可忽視的客觀困難。數千年中華文明史上,屢有天災、兵禍等災變,災變又往往催生書厄,中華傳統法律文物典籍多有損毀。盛唐以其律、令、格、式齊備的國家法,煌煌為亞洲之法治文明高峰。然而一千多年以后,完整流傳下來的唯有一部《唐律疏議》,對令、格、式的輯佚復原工作至今仍在國際漢學界艱苦推進,就是鮮活的例子。

恢復中華傳統法律的歷史原貌,不僅是歷史學、考古學等學科的任務,更始終是法律史學的根本任務。新時代,我們擁有了更多的科學技術支撐,通過不斷的考古發現、文獻挖掘,不僅可能更好地講清楚歷代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變遷,還有更好的條件可以講清楚中華傳統法律發展的歷史脈絡,講清楚傳統法律發展演變的歷史規律,講清楚傳統法律文化所積淀的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和獨特的精神標識。從“歷史原貌”到“演變脈絡”“文化精神”,要做到這三重“講清楚”,法律史學需要與考古學、歷史學、語言學、信息科學等學科交叉融合、密切對話,借助其他學科研究成果,將件件碎片拼成逐漸清晰、動態演變的中華法治文明圖譜。

要做到“講清楚”,還需要借助歷史大數據,糾正一些已經定格的有錯誤的法律史圖景。近代以來中外學人治中國法律史者,每每將中國古代律典作為研究重點,借助近代西方部門法理論對其加以分析。他們由此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的判斷(最典型者,如謂傳統法“諸法合體,重刑輕民”),不免以偏概全。這種判斷既存在歷史時空錯位的問題,又忽略了占到國家成文法體系80%以上的保障民生的食貨之法、規范政府的職官之法、載明國家禮儀制度的禮樂之法等大量國家法制。

僅以民法為例,從純形式的角度來看,中國古代固然沒有系統編纂過的民法典;但無論是國之例規、禮制,還是民之家法族規、風俗民約,從實際功能來看,何嘗沒有調節人身和財產關系的“古代民法”性質!通常流行的觀點將“法”簡單等同為西方語境下的國家制定法,限縮了中國法律史的學科視野,使法律史學淪為對律例等少數文獻的西方化注釋和發揮。

只有實現了“講清楚”,才能獲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全貌,進而才能進行進一步的闡釋分析,明辨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糟粕。精華與糟粕的二元區分是十分困難的,理論區分往往需要與法治實踐相結合。中國共產黨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實傳承、弘揚者,在革命、建設、改革各時期根據具體需要,注重將傳統法律文化與根據地的政權建設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相結合,為傳統法律文化的實踐檢驗奠定了基礎。

進入新時代,考古事業、歷史研究、法律史研究已為法律文化傳統的探索積累了豐富的研究材料,其中數字化的古代法律文獻已有三億字以上的規模,這些都為科學的理論研究提供了有利條件。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更加堅定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充分運用好新時代的有利條件,系統甄別傳統法律文化,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將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革命法律文化融貫統一,為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供科學、切實、具體的滋養和支撐,是當代法律史學人的基本使命。

(二)能貫通:善于創造性轉化,實現創新性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哲學社會科學總體“要按照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思路,體現繼承性、民族性,原創性、時代性,系統性、專業性,在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等方面體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我們不能做西方理論的‘搬運工’,而要做中國學術的創造者、世界學術的貢獻者”。

這就需要中國法律史學在“講清楚”的基礎上,以通貫古今的通史大視野,勇于開展理論建構,通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從傳統法律離散的規則、宏大的理念中尋求貫穿古今、一脈相承的重要譜系,融貫到法治建設實踐之中,切實發揮其文化功能與規范功能。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解讀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提煉標識性學術概念,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和國際視野的學術話語體系,盡快把我國法學學科體系和教材體系建立起來”。這種情況下,“能貫通”以其探明傳統法律的筋骨脈絡、求索傳統法律的內在體系,更加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

傳統法律和外來法制、傳統學理和時新學說之間的真正區別,并不在于無數不同概念、用語的堆砌,而在于它們背后各自潛伏著“由一系列特定要素構成且具有不同內在結構的理論模型”。特定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千百年歷史實踐中,它承載著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國情民情、制度架構和哲學思索,而這些國情、制度和哲思反過來又成為滋養、延續傳統法律文化的甘泉。要做到“能貫通”,法律史學人需要深入感悟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的內在動力,認真思考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一脈相承的歷史機理。

中華法治文明歷史悠久,發展脈絡源遠流長,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優秀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國以民為安危,君以民為威侮,吏以民為貴賤。”先秦以來,歷代思想家和有為的政治家高度重視“民”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形成了以民為本的法制思想。王朝初創之際立法往往寬簡,遇到災荒則及時減免賦稅、全力救災,務求減輕民瘼、緩和社會矛盾。《唐律疏議·名例》開篇疏文就明確宣告:“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中國古代王朝重視法律,但不專任刑殺,而是綜合運用律、令等多種法律淵源和德、禮等行為規范,輔以家法族規、民間規約等具有習慣法品格的非官方規則,努力構建綜合協作的治理模式。立法技術和法典結構層面,從李悝制定《法經》、商鞅改法為律,到漢之九章、唐之律疏、明清律例,基本結構和核心理念一脈相傳;典制層面,先秦的《周禮》六官直接啟發了唐玄宗朝修纂的《唐六典》,而《唐六典》又深刻影響了明清會典這種記載一代國家體制、職官職掌的官修政書。歷史為法典提供了指導理念、編纂構架和既有制度,而遵從歷史經驗的法典本身也從歷史中獲得某種正當性。

具體制度方面,中華法系也有不少久行不廢的經驗做法。比如,中國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很早就意識到“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多么高超的立法水平都無法預先規定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典作為一個時代法律理論與實踐經驗的體現,既不可能也不需要涵蓋現實社會中所有的法律關系。是以歷代王朝立法往往不以“繁如秋荼”為貴,而是一方面追求律文的簡當和穩定,一方面通過多重設計促進法律與社會的復雜性、變遷性相適應。唐律就規定有“違令”“不應得為”等概括性較強的罪名,既免去羅列大量輕罪案件罪狀之累,又賦予司法官員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這兩項罪名一直沿用到明清。

從當前研究狀況來看,傳統法律文化經常以較為宏大、抽象的概念表現出來,或者是一鱗半爪式的只言片語,還缺少系統性的理論表達,缺少與現代法規則的體系性對話、融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身就是一個文化價值的整合體系,整合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革命、建設和改革長期實踐形成的價值理念,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的優秀文化,借鑒了人類文明治理的有益成果。

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要按照新時代文化與制度的要求,對那些至今仍有借鑒意義的價值理念和陳舊的制度表現形式加以改造,賦予其新時代的理論內涵和制度形式,激活其生命力,豐富其價值內涵。特別需要提請注意的是,“能貫通”不能貿然以缺少問題針對性、體系化解決中國問題潛力有限的西方法學理論、法律制度為金科玉律,而是要真正從學理高度,思索貫穿、連綴“中國”傳統法者為何。

(三)致于用:體系性治理借鑒,規范性擇善而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法學是實踐性學科,致力于體系性解決現代化進程中的各種問題。法律史學科作為法學體系中的基礎學科,其法律史料考辨、傳統法律文化的挖掘、闡釋,不僅僅是為了還原中華法治文明的過往,還為法律文化歷史發展的脈絡指引未來,為整個法學體系提供歷史文化資源,為現代法律制度建構與完善提供規范參照。

法律史可以為現實法治建設提供的支持,可以分為宏觀體系性的借鑒和微觀規范性的應用。在國家治理的宏觀層面,毛澤東曾以古代農民起義的失敗為借鑒,以人民民主回答了黃炎培先生的歷史周期率之問,為未來的人民共和國奠定了人民主權和民主監督的制度根基。鄧小平曾借鑒《禮記.禮運》中古代社會的善治理論,在改革開放時期提出建設“小康社會”的階段性發展目標。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吸收借鑒了天下為公、民為邦本、為政以德等傳統治理理念,提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吸收借鑒了任人唯賢、選賢與能、以德為先等古代吏治思想,提出了新時代好干部的標準;吸收借鑒了協和萬邦、講信修睦、親人善鄰、和而不同等傳統邦交之道,提出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思想。

在微觀制度層面,古代滌蕩政治污弊、整肅綱紀的御史制度、巡按制度對我國近現代監察制度產生了直接的制度影響,當今的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巡視巡察等有效制度就深受歷史資源陶養。我國古代十分重視家教、家風、家訓,借鑒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治理經驗,《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雖屬一般性規定,卻從民事基本法上為家庭成員互敬互愛確立了堅實基礎。

法律史學的“致于用”既要發掘歷史經驗、指導當代法治,又要發揮史鑒價值、避免重蹈覆轍。黨的二十大報告總結了中國式現代化的特征,其中第一項就是“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人口規模巨大”源自我們的國史民情。中國古代自有文字記載的時代開始,即形成了人口眾多、規模龐大的“超級國家社會”,從秦漢直到明清,中國都是世界第一等的人口大國。在耕地資源有限、生產力沒有革命性提高的條件下,中華帝國經常為匱乏的統治資源和虛弱的統治力量所困。外部增量資源既然注入不足,那么精心進行國家內部結構設計就成為唯一選擇。

古代王朝立法貴寬簡明了,治國崇尚刑禮并用、綜合為治,崇尚“無訟”的理想狀態,發展出內容龐大、分布廣泛的民間規范和非官方糾紛解決機制(如近似于今日人民調解的“說合”),都和超級國家社會的現實狀況緊密相關。清代州縣衙門是州縣官的“一人政府”,除了錢糧賦稅和聽訟斷獄幾乎不務他事,但如此簡單、幾近小巧的制度結構卻能應對清代檔案所示的“訴訟爆炸”,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跡。清末法制改革號稱追隨先進學理,設法籌辦獨立設置的各級審判廳,但此一新政舉措反而種瓜得豆。

有學者指出,按當時構想,不但各府州縣要獨立設置審判廳、添置審判官,各府州縣甚至還“各分為三,每區設讞局一所,置審判官,受理細故訴訟”,而這些審判官又要效法西方“優給俸祿”。行政和司法的截然兩分,結果是官員數量和相應支出的數倍增長。這一困境就是脫離國情、照搬成說的結果,對當代司法體制改革也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講清楚”“能貫通”最終服務于法治實踐,“講清楚”“能貫通”的成果也需要在法治實踐中不斷得到檢驗、深化探索,期于“致于用”。這就需要中國法律史學努力探索傳統法律文化在現實環境中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可能性,努力設計制度架構、開展實踐探索,發揮聰明才智、及時提煉學理,將隱匿于歷史長河與人心深處的傳統因子條理化、顯性化。

 

四、余論:以開放襟懷共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有學者指出,法律史學科近代以來在中國法學中的邊緣化,與認定中國新法律是舶來品、“訴諸歷史”無益于理解當代法律密切相關。作為一門看似與現實聯系不緊密、形式上與舶來法制和法學也有很大區別的學科,法律史學是否能夠作為一門法學學科或法學必修課程一直受到質疑。

但隨著對于西方中心主義和世界法治模式是否存在“一尊”的反思,中國法學開啟了從“特色”向“自主”的深刻轉型。一個國家的法學知識體系一般包括具有穩定性的基本理念、基本概念、基本體系,同時也包括與時俱進的實踐性規范知識、制度理論。“與時俱進”需要不斷從法治實踐和法學前沿汲取營養,“穩定”則需要深深扎根本土、與國情民情相銜接。當此時局,法律史的地位比之以往更加突出,所面臨任務亦更加重大。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豐富的歷史寶藏,有諸多的宏大理論和微觀問題等待考辨、挖掘、闡釋、轉化、發展、應用。中國法律史學的“講清楚”“能貫通”“致于用”,一言以蔽之,即對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進行考辨、挖掘、闡釋,在理論和實踐中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這些使命任務從根本上是服務于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服務于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一總目標。

相比于法理學、憲法學和部門法學,法律史學在自身知識及其功能上都有獨立不可替代之處。法理學、憲法學和部門法學從一般理論或法律關系著手,旨在實現“現實法律內在規范體系、外部規范體系和價值體系的統一”,以一般的或類型化的法教義學為知識特征,其知識功能在于探求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法律秩序何以變為現實。

法律史學則客觀描述一定歷史時段內法律制度的生成演變、應然法律設計與實然社會秩序,剖別“應然”“實然”,評判法律事件中的法律人物、法律思想。法律史學借助微觀考辨,將歷史與現實聯系起來,以法律歷史知識闡釋、支持現實法制;法律史學結合了短時段、長時段的分析,綜合分析法律變遷、改革的成敗得失。法律史學以史家視角冷眼評點,對法學和法律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

法學是實踐學科,作為法學一部分的法律史學要為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提供思想素材、制度模型、核心價值。只有做到“講清楚”“能貫通”,法律史才能提供“致于用”的法學知識;只有提供“致于用”的法學知識,法律史學科的獨立生存才有價值。法律史也應從其他法學學科汲取營養,注意與其他學科的協作。

法律史學并非法律史學人所獨享,其他法學學科的研習者也完全可以通過“歷史維度”的法學研究取得成績。法理學者提出力求歷史地理解法律制度、規則的歷史合理性的“語境論”研究進路;憲法學者則關注清末民初中國政治的轉型;民法學者考察深刻影響了近代民法的歷史法學派及其社會文化背景……幾乎所有法學學科都出現了有一定深度和影響力的學術史著作。這一方面反映了法律史對其他法學學科的價值,一方面也暗示了其他法學學科知識、方法對法律史研究的啟發意義。

從近代以來建構法學知識體系的實踐規律來看,從服膺外部“先進”“最新”學說、完備制度體系,到關心本國實踐、樹立本土自覺,再實現傳統與現代、固有與繼受、民情與學理在知識上的貫通融合,這個過程需要一代甚至幾代人的時間、空間、智慧和實踐。這一漫長過程并非僅靠立法、司法、法學教育等陣線按時間表照辦就可輕言完工,更非法律史學科自力所能完成。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是法學共同體的集體責任,各個學科應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呼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深刻精神和鮮活因子,更呼喚包括法律史在內的各法學學科摒棄門戶之見,以開放襟懷共同努力。

新時代給予了法律史學巨大的機遇與挑戰,法律史學人應堅持守正創新,與其他學科交叉協同,努力促進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中華法治文明基因與當代法治文化相適應、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相協調,綻放出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蓬勃光彩。

 

作者:張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譚則章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