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法系萌生發展于中華大地,為千百年來國家治理與社會運行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作為一個法學概念,“中華法系”發端于19世紀末傳入中國的“法族”概念,其內涵在中華民族艱辛探索法治道路過程中經歷了長期建構與重構。法系與法律系統、法律體系,法律、道德及其相互關系,發展方向、未來命運及其決定因素是“中華法系”概念演進過程中形成的基本論題,最終表達的是中國法治的過去和未來如何在法治實踐中獲得存在的意義。“中華法系”概念百余年演進歷程中圍繞基本論題展開的討論,表征著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實踐性與時代性。習近平總書記全面回顧了“中華法系”概念的演進歷程與基本論題,深刻揭示了其豐富的制度內涵、思想內涵與文明內涵,并賦予其新的時代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具有鮮明的主體性、范式性、引領性,是具有標識意義的重要概念。
“中華法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標識意義的重要概念。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以及主持二十屆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的講話中7次提到“中華法系”,并對中國古代法制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作過多次專門論述。習近平總書記全面回顧了“中華法系”概念形成百余年以來的話語、學說與基本論題,對之進行系統反思,深刻揭示了“中華法系”概念的制度內涵、思想內涵與文明內涵,并賦予其新的時代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用中國道理總結好中國經驗,把中國經驗提升為中國理論”,具有鮮明的主體性;蘊含了與時俱進的解釋原則、基本理念與理論空間,揭示了中華法系的源遠流長、獨樹一幟以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智慧,具有鮮明的范式性;以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識反思、指引、塑造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具有鮮明的引領性。
一、“中華法系”概念的歷史溯源
“中華法系”并非本土概念,從19世紀末“法族”概念傳入中國至今,經歷了復雜的演進過程,其間始終沒有形成穩定的內涵、外延甚至表述形式。作為一個和中國固有法治傳統、法治實踐與法治發展的未來方向都密切相關的概念,全面回顧其演進過程,并就其中若干重要節點略作展開,顯然是極為必要的。
(一) “法族”與“法系”
“法系”話語及其學說是近代以來西學東漸的產物,經由日本傳入中國。“它來自于明治維新以后的日本,并很有可能是在日文漢字中先被創造出來,而后才被中國學者采納并傳播到了近代中國”。就目前所見文獻及相應研究成果來看,“法系”概念源自日本學者穗積陳重于1884年發表的論文《法律五大族之說》所提出的“法族”概念。近代著名法學家楊鴻烈先生即持此觀點,且對穗積陳重及其“法族說”評價極高:“若就區別世界諸法系而論,則最早主唱‘法系’之說者厥為日本之穗積陳重博士,氏于明治十七年(前清光緒十年)三月之《法學協會雜志》第1卷第5號揭載‘法律五大族之說’,分世界之法系為‘印度法族、中國法族、回回法族、英國法族、羅馬法族’五種,其著眼點在民族茍不相同,則法律亦生差異,其立說最精當而不移,簡而扼要者也。”需要注意的是,穗積陳重劃分“法族”之意圖并非客觀描述不同民族及其法律的差異,而是包含著強烈的價值判斷。此判斷顯然與日本明治維新開始后“脫亞入歐”的迫切心態和“以西洋文明為目標”“以歐洲各國和美國為最文明的國家”的價值追求契合。由此來看,“中國法族”正是專為評價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不合時宜”“淘汰”“解體”而提出的概念。
1903年1月28日出版的《政法學報》發表了署名“攻法子”的《世界五大法系比較論》,這可能是將“法系”概念引入中國的最早一篇文獻。作者在穗積陳重“法律五大族”的基礎上,對其形成、沿革、內容、特征、影響等方面展開論述。在“攻法子”筆下,“羅馬和英國兩大法系不僅歷史久遠,而且生生不息,勢力進入了全世界……支那法系之存在,只在沿革而已,已無永久存在之要素”。“攻法子”還斷言:“支那不言法治則已,欲言法治,則惟舍支那固有之法系,而繼受羅馬及英國之二新法系,然后國民法律之思想得以漸次發達進步,法典可期其完成也。”可見,“攻法子”對穗積陳重的“法族說”是全盤接受的,包括對“支那法族”發展方向與未來命運的判斷。
20世紀初“法系”這一概念的傳播范圍較為廣泛。1904-1905年,梁啟超完成了《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與《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其中多次使用“法系”一語。“近世法學者稱世界四法系,而吾國與居一焉,其余諸法系,或發生早于我,而久已中絕,或今方盛行,而導源甚近。然則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我國之法系,其中一部分,殆可謂繼受苗族之法系而來”。“今世各國現行法律,多取材于異國,其繼受他國之法系者無論矣。(如歐洲大陸國繼受羅馬法系,美國繼受英國法系,日本前此繼受我國法系,近今繼受羅馬、英國兩法系之類。)即一法系中所屬之國,亦未嘗不互相師法,棄短取長”。不難看出,梁氏筆下的“法系”表達出了足夠的自豪與理性,同樣不難看出的是,用以取代“支那法系”的“我之法系”“我國法系”“我國之法系”似乎沒有嚴謹的表述形式,而“繼受苗族之法系而來”亦表明梁氏所講的“法系”在內涵方面與穗積陳重、“攻法子”存在一些差異。
(二) “中國法系”的提出
近代著名法學家程樹德任教京師大學堂法政科大學時期(1910-1912),為講授“法律原理學”課程而編寫了同名講義。《法律原理學》“總論”第五章為“法系”,其中第三節為“中國法系”。“這也是筆者所知的國內明確使用‘中國法系’一語的第一人”。該節開篇即言“欲考中國之法系,不可不知南北文明之先后”。“文明最初之發生,必在溫暖或炎熱之地,為不易之原理”。之后又從“黃帝斬蚩尤于中冀”開始介紹。可能是限于講義的體例,程氏并未明確定義“中國法系”,對其內涵的展開也非常有限。
1918年3月,盧復在《法政學報》的第1期發表了《中國法系論》。雖然程樹德在8年前已經明確使用了“中國法系”概念,但盧復針對其內涵展開了全景式介紹,并在文章中表現出了非常強烈的實踐意義。“文野非以歐亞分,世界非就歐美言。未可輕人而重己,尤不可輕己以重人”。“中國法系”并非必然“解體”,其自身包含著存續的依據,只是尚待時人發掘。1929年9月,剛從日本歸國的薛祀光(1929)發表了《中國法系的特征及其將來》,20世紀30年代,程樹德(1934)、陳鵬(1936)、陳顧遠(1936-1937)等先后以“中國法系”為題撰文展開論述。
(三) “中華法系”的廣泛接受
1930年初,中華民國律師協會創辦《法學叢刊》,“樹立中華法系”是其“使命”之一,《叢刊》則“愿為樹立中華法系之先鋒”。時任全國律師公會委員、上海律師公會會長李次山在《叢刊》上發表了《世界法系之中華法系(再續)》,“中華法系,具有極深長之歷史、博大之體系、精密之組織,擁有廣大之領域,并在各法系中,因其特殊之背景,而具有特異之精神。吾生息于中華法系下之民眾,固不容妄自菲薄者也”。可見其強烈的民族自豪感。1931年7月,丁元普在《現代法學》上發表了《中華法系成立之經過及將來》,強調了“中華法系傳統之精神”具有獨特“進展之途徑”,且“有其歷史與環境之關系,正不足為詬病”。更加重要的是,文中通過比較法典體例與結構,表達了“中華法系”超越“羅馬法系”的強烈民族自信心,“是證中華法系之精神良由吾民族開化最早,文明最古,不特為東亞首屈一指,且為世界之先導也”。
20世紀30至40年代,“中華法系”的表述被廣泛接受,馬存坤(1930)、蔣澧泉(1935)、張天權(1945)等先后展開了論述。隨著研究的深入,論述的重點逐漸轉向了“復興”“建設”“樹立”等話語,在此基礎上“新法系”“新中華法系”的表述相應產生。與此同時,不少學者仍在使用“中國法系”(“新中國法系”)之表述,如居正(1942-1944)、曹德成(1948)等。20世紀80年代至今,“中華法系”的表述已極為穩定,陳朝璧、張晉藩、郝鐵川等學者針對其展開了較為全面且熱烈的討論。雖然關于中華法系的起止時間、性質等諸多問題至今未形成共識,但針對其“構建”“創造性轉化”“創新發展”“偉大復興”等話語已成為新的研究熱點。
二、“中華法系”基本論題的總結
穗積陳重提出“法律五大族”之說至今已140年,從作為譯介產物的“法族”概念傳入中國,到“支那法系”的初步展開,再到“我之法系”“我國法系”“中國法系”“中華法系”的逐步演化,始終沒有形成穩定的內涵和外延。“梳理法系,尤其是中華法系概念的由來及發展,可以看出這樣一條明晰的線索:中華法系的概念從日本傳到中國,研究宗旨和目的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基于概念史的回顧,我們很難基于原旨主義的立場說“中華法系”應該是什么、具有何種特征或不應該是什么、不具有何種特征。但這絕不表示概念史的回顧已經成為討論的終點。“中華法系”概念漫長的演進歷程始終圍繞著三個基本論題展開,相關內容表征著“中華法系”概念本身強烈的民族性、實踐性與鮮明的時代性。
(一)法系與法律系統、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是否等同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是貫穿這一概念演進歷程的重要論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的論題則是“中華法系”是否存在、是否能夠存在、是否具有時代性。
20世紀初,國內學者在譯介“法系”時,并未將其與“法律系統”“法律體系”作自覺區分。例如,程樹德1910年在其《法律原理學》講義“法系”一章開篇即云:“世界諸國之法律,皆有系統。”威格摩爾的大作A Panorama of the Word’s Legal Systems在丁元普發表于1931年初的論文中被譯介為“英國學者魏穆爾著有《世界法律系統大全》”。而該書被當代學者譯為《世界法系概覽》。實際上20世紀初的國內學者并沒有賦予“法律系統”特殊的內涵,此種譯法也沒有包含特定意圖。這一時期,“法系”與“法律系統”的敘事都是以梳理中國古代法制演進歷程為主線展開的,此種敘事中包含的民族自豪感與自信心逐漸增強,但以中國古代法制演進歷程為主線的敘述方式,即使包含了多個國家橫向比較的元素,仍然很容易與法律體系畫上等號。20世紀80年代以來,將“中華法系”等同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的認識延續至今。如當代辭書中對“中華法系”的定義是“中國的封建法律由戰國至清經過二千多年的發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被世界上推崇為五大法系之一”。既然“中華法系”等同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法律體系,“解體”“終結”必然與之相伴而生。這在一定程度上延續了20世紀初“解體”“已無永久存在之要素”的論題。這種觀點并不鮮見,譬如:“所謂中華法系(又稱中國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產生的以禮法結合為基本特點的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以及受其影響而制定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封建法律的總稱。它基本上與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相伴始終。”若將“中華法系”等同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法律體系,其“時代內涵”在一定程度上便等同于經由法律移植而逐漸實現的“法治現代化”,但從“法系”概念產生之初的討論來看,此種語境下的“現代化”與“西方化”是等同的。
(二)法律、道德及其相互關系
“中華法系”中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如何表現、是否融洽是這一概念的核心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的論題則是道德能否為“中華法系”的存續、發展提供內在動力。
19世紀末,穗積陳重提出“法律五大族”時明確表達了五大“法族”之間優勝劣汰的關系,印證此判斷的典型例子正是“支那法系的解體”。“攻法子”不僅全盤接受了“法族說”,也完全贊同其關于“支那法族”未來命運的判斷,并進一步將“解體”的原因歸結為“支那法系只講道德,不講法律,不明權利為何物。故法律之效用,幾于無存也”。顯然,在“攻法子”筆下,道德與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立的,這當然是將中國固有法治傳統置于西方“法治”語境的判斷。隨著“法系”概念的內涵不斷被建構與重構,國內學者對于固有法治傳統中法律與道德的敘述方式發生了變化。楊鴻烈對于“中國法系”的定義是:“數千年來支配全人類最大多數,與道德相混自成一獨立系統且其影響于其他東亞諸國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謂也。”“與道德相混自成一獨立系統”較為直白地描述了固有法治傳統中法律與道德的運行狀態。1929年9月,剛從日本歸國的薛祀光發表了《中國法系的特征及其將來》,“本篇所欲研究的,是中國法系自身有沒有可以維持自己生命的要素存在”及其“時代適合性”。薛氏用非常大的篇幅來論證“中國法系至少要有兩種特征和別的法系不同,尤其是和羅馬法系不同”。兩種特征分別為:法律和道德非常接近,刑罰非常繁重。并認為,“或許有一種特征可以維持中國法系爾后的生命”,甚至“或許還可以貢獻于世界”。楊鴻烈顯然贊同薛氏觀點,“薛氏所言雖稍嫌冗長,然究能參酌世界法律思想及法制史演進之情形,以提出中國法系之優點在法律與道德接近,實有注意之價值”。道德之于“中華法系”具有重大意義與價值,雖然這一問題在相關探討中不斷被提起,但“中華法系對道德的追求,以及對倫理秩序的重視”是其重要特征已成為共識,“中華法系所強調的‘德’,是人生與人類社會所應追求的價值所在,也是中華法系的精神之所系”。
20世紀末至今,國內學者對于中華法系包含的豐富道德元素表達了一致的肯定,對其中的“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禮法互補”等特征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挖掘,并展開了“創造性轉化”的相關探討。
(三)發展方向、未來命運及決定因素
“中華法系”概念自形成之初,就是立足法治實踐,通過闡釋固有法治傳統而對中華民族法治未來及其道路的歷史反思與理論建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的論題則是“中華法系”的發展方向、未來命運由誰決定、如何保證。
“法族”概念本身是西方話語影響下的產物,國內學者對這一譯介而來的概念及相關學說的態度不斷發生變化,從初期全盤接受到長期的建構與重構。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了“我之法系”“我國法系”“中國法系”及相關概念,最終“中華法系”被廣泛接受。基于這一概念的強烈民族性、實踐性與鮮明時代性,穩定的內涵不可能形成,執著于探求其靜態內涵也毫無必要。通過梳理“中華法系”概念所包含的基本論題,其表達的問題非常清晰,即中國法治的過去和未來如何在法治實踐中獲得存在的意義以及兩者之間是否能夠接續,如何接續?不同歷史時期,回答這一問題的不同方式、不同答案,構成了“中華法系”概念的時代內涵。當下我們必須回答的問題是,“中華法系”概念具有何種新的時代內涵?
三、新時代的“中華法系”概念
“中華法系”概念的形成、演進、發展,實質上是一部中華民族尋求通向現代法治文明道路的探索史。人類文明沒有終結,中華文明沒有中斷,中華民族的探索也從未停滯。“中華法系”概念“在中國法治發展進程中經歷了長期的建構與重構,其內涵經過了從單一到多元、從回溯到實踐、從描述到指向的擴容與迭代,開始呈現新面貌”。“中華法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標識性意義的重要概念,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華法系”的重要論述是這一概念新的時代內涵的直接表達。習近平總書記十分注重深入挖掘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精華,針對中國古代法典、案例、事件以及法制人物、經典論語進行了系統闡釋,相關重要論述是“中華法系”概念新的時代內涵的重要表現。習近平法治思想順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要求,立足于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深刻認識和把握治國理政基本規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規律和人類法治文明發展規律,從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際和國內相關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上賦予“中華法系”概念新的時代內涵,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理論邏輯。“中華法系”新的時代內涵既是立足當下的歷史敘事,也是基于實踐的未來展望;既全面回顧、科學回答了百年演進歷程中包含的基本論題,又系統指明、深刻揭示了中華法治文明的演進方向與中華民族通向現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一)從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來看中華法系
“中華法系”概念在長期演進歷程中始終沒有形成穩定的內涵,近代以來國內學者大多將其等同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終止”“解體”的制度與體系自然不具備任何時代性,進一步的判斷則是: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只能通過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來實現。此種判斷沒有從中華法治文明演進的內在視角觀察中華法系,而是基于西方視角評判中國法治發展的特定歷史階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西方很多人習慣于把中國看作西方現代化理論視野中的近現代民族國家,沒有從五千多年文明史的角度來看中國,這樣就難以真正理解中國的過去、現在、未來。”只有將“中華法系”概念置于五千多年中華文明史之中,才能清晰地看到“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并不是歷史進程中的‘突變’,‘西法東漸’亦需要予以接納的良性環境與土壤,這些前提皆表現于中華法系結構性變化的內在機理。外在因素直接促動了中國的法治現代化進程,但法治發展過程中循常不變的因素以及中國歷史發展的內在邏輯,需要我們對之具有非常清晰的認識”。
“中華民族具有百萬年的人類史、一萬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華法治文明是中華文明的重要構成,是其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中華法系是中華法治文明的直接載體。“如果沒有中華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國特色?如果不是中國特色,哪有我們今天這么成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只有立足波瀾壯闊的中華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國道路的歷史必然、文化內涵與獨特優勢。”中華法系的發展軌跡表征著中華法治文明的連續性,中華法系的輝煌成就表征著中華法治文明的創新性,中華法系的價值追求表征著中華法治文明的統一性,中華法系的深遠影響表征著中華法治文明的包容性,中華法系的核心理念表征著中華法治文明的和平性。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是五千多年文明發展進程中的法治積淀,是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經驗凝聚與智慧結晶,是接續中國法治傳統與法治現代化的精神內核。“中華法系是中華民族法治精神的結晶,有許多超越時空、具有普遍價值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回味、傳承和發展”。《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突出優勢,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根基,必須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傳承和弘揚好。”“中華法系”概念所包含的中國固有法治傳統沒有“斷裂”,也不是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的“障礙”,而是中華民族面向法治未來的“優勢”與“根基”。
(二)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中華法系”概念演進歷程中,法律、道德及其相互關系始終是極為復雜又無法繞過的問題。在“現代化”等同于“西方化”的語境之下,道德似乎是“現代化”的障礙。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呈現了法律與道德的內在邏輯。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黨的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律是準繩,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可忽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執政基本方式落實好,把法治中國建設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國固有法治傳統中的法律與道德不是平行的,更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融合、互相促進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古往今來,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發揮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須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須轉化為人們內心自覺才能真正為人們所遵行。……沒有道德滋養,法治文化就缺乏源頭活水,法律實施就缺乏堅實社會基礎”。
中華法系并非“只講道德,不講法律”,而是蘊含著德法合治、德法并用、德刑相輔的豐富法律思想,這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歷史上有十分豐富的禮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盡管古人對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盡相同,但絕大多數都主張德法并用。通觀我國古代歷史,法治和德治運用得當的時期,大多能出現較好的治理和發展局面。國外也是這樣,凡是治理比較有效的國家,都注重法治,同時注重用道德調節人們的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認真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華和道德精髓”。“我們要堅持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法律規范人們的行為,可以強制性地懲罰違法行為,但不能代替解決人們思想道德的問題。我國歷來就有德刑相輔、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覺進行道德約束,違法的事情就會大大減少,遵守法律也就會有更深厚的基礎”。
(三)堅持和鞏固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不是針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法律體系與法治傳統的一般描述,而是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針對中華民族法治發展歷程的系統反思,其中蘊含著中華民族法治發展的方向和路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清末以后中華法系影響日漸衰微。”中華民族在通向現代法治文明的道路上艱辛探索,“一八四〇年鴉片戰爭后,中國逐步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那個時代,為了挽救民族危亡、實現民族振興,中國人民和無數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尋找著適合國情的政治制度模式。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國運動、洋務運動、戊戌變法、義和團運動、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國嘗試過君主立憲制、帝制復辟、議會制、多黨制、總統制等各種形式,各種政治勢力及其代表人物紛紛登場,都沒能找到正確答案,中國依然是山河破碎、積貧積弱,列強依然在中國橫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國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難和屈辱之中”。探索的過程中,有“舍支那固有之法系,而繼受羅馬及英國之二新法系”的設想。“無數仁人志士為尋求改變中華民族前途命運的道路進行了努力,歷經了從技術層面、社會革命層面、實業層面到制度層面、文化層面的反復探索,嘗試了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多黨制、總統制等各種制度模式,但都以失敗而告終”。“近代以后,不少人試圖在中國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終都歸于失敗。”中華民族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終于逐漸找到了適合自己的法治發展的道路。“具體講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舉出十幾條、幾十條,但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一條。”
中華法治文明并不排斥國外法治有益成果,但是中華民族通向現代法治文明的道路只能來自中華民族自己的傳統與實踐。“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數典忘祖。”現代化不等于西方化,通向法治現代化的道路也不只有法律移植。“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只有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必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么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
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是在中華法治文明深厚底蘊基礎上的現代法治文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必然結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近代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歷經艱辛探索,以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終于找準了固有法治傳統與法治未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的契合點,并走出了一條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正確道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我們黨創新理論的‘根’,我們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根本途徑是‘兩個結合’。我們要堅定文化自信,增強做中國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艱辛探索中國法治道路的經驗表明,“兩個結合”是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的重要內涵,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是對中華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的科學把握,表明中國共產黨對中國法治道路、法治理論、法律制度的認識達到了新高度。
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必須堅持和鞏固黨的全面領導,這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也是最根本的政治實質。“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帶領中國人民探索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歷史和實踐已經并將進一步證明,這條道路,不僅走得對、走得通,而且也一定能夠走得穩、走得好。我們將堅定不移沿著這條光明大道走下去,既發展自身又造福世界”。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法治文明需要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要以中國為觀照、以時代為觀照,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不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