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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信領域頻譜共享關鍵核心技術面臨的法律問題
發布日期:2023-11-10  來源:法學創新網  作者:馬治國 王雪琪等

  目前,我國通信領域頻譜共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面臨諸多法律問題,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是該領域科技創新的基本保障。

  一、通信領域頻譜共享關鍵核心技術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研發階段缺乏法律保障

  1.頻譜共享許可證法律定性有待明確

  我國無線電管理專門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各部委相關規章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以及地方無線電管理法規等。目前尚無規范頻譜共享許可證的直接法規依據。

  2.頻譜共享協議法律關系及行為定性有待確認

  在頻譜共享協議法律關系中,分配主體主要面向工業等垂直行業主體及行政部門,其他主體參與度不高,頻譜共享協議內容為行政行為還是民商事行為難以界定。從分配方式來看,一是分配未被占用的專用頻譜用于5G專網部署,涉及較多民商事行為。二是通過監管機構二次授權向企業分配專網頻譜,屬于行政審批。現實情況中,多為兩種分配方式交叉運行,因而頻譜共享協議法律關系及行為定性有待確認。

  3.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確權困難

  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一般通過專利申請確權,按照目前法律規定,涉及政府資源配置、單位物質技術投入,確定為職務成果。研發團隊一般是多人,如果投入主體也多元化,便存在發明人之間發明權和投入者之間專利權確權困難。

  4.頻譜共享技術職務發明權益難以保障

  頻譜技術專利在共享階段涉及多個行政主體及職務發明人,保障頻譜共享技術職務發明權益,涉及被頻譜共享技術授予專利權單位的認定、職務發明人離職后授予專利權單位如何支付職務發明獎酬、職務發明人在頻譜技術應用中獎酬應如何獲取和被分配等問題。

  (二)使用階段缺乏法律支撐

  1.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缺乏法律支撐

  目前,主要采用獨占授權分配和使用商業和非商業頻譜方式支持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由無線電管理部門通過行政化和市場化方式將不重疊頻帶分配給特定用戶獨占使用,但存在因授權用戶獨占頻段造成頻譜閑置、利用不充分的問題,加劇頻譜供需矛盾沖突,清頻、規劃在調整頻譜使用權、加強頻譜資源優化配置上尚存在欠缺。

  2.非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追責無據

  任何一種在非授權頻譜下的RAT技術需要滿足對同一頻帶中的其他RAT系統不能造成干擾,并合理占用和釋放信道的特點。非授權頻段具有無需許可的共享特性,以競爭頻譜的方式按照信道訪問的公平性,多RAT共存的原則使用。由于非授權頻段使用無需行政許可,一旦發生RAT系統干擾、LBT機制強制使用、小基站中繼回傳困難、NR-U場景應用不支持等問題,行政主體難以向使用人追責。

  3.頻譜共享技術使用管理無章可循

  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分工管理、分級負責,在軍地之間建立了協調機制,無線電頻率被共同劃分。在地方層面,相關部門具有本行業無線電管理職能,管理模式多樣。由于管理體系不統一,跨軍地、跨部門議事協調機構也存在缺失,導致稀缺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協調工作難度較大,阻礙了頻譜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提升。

  4.頻譜共享技術使用高位階立法空缺

  無線電頻譜資源方面的高位階立法較為單一,迄今為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不利于管理工作的開展、頻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電磁空間安全的維護。

  二、我國通信領域頻譜共享關鍵核心技術研發與使用重大法律問題解決對策與完善路徑

  (一)解決問題的目標與原則

  1.解決目標

  通信領域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法律制度價值目標,主要是通過法律手段提升頻譜共享技術創新,高效、合理配置頻譜資源,統籌協調各通信領域用戶用頻需求,使頻譜業務從專用走向共用,使未來通信領域頻譜共享成為常態,實現頻譜資源的精細化管理,提高頻譜資源使用率。

  2.解決原則

  頻譜共享關鍵核心技術法律問題突出表現在研發側和使用側兩端,因此需要圍繞這兩端明確相關原則。第一,科技以人為本原則。第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原則。第三,信息公開原則。

  (二)解決技術研發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1.明確頻譜共享許可證法律性質

  頻譜共享許可證的法律性質是一種以分享頻譜使用權為核心的許可證明。明確頻譜共享許可證的法律定性,具有限定保護范圍、確定保護方法的法律意義。

  2.完善頻譜資源知識產權共享協議內容

  頻譜共享協議標的往往因蘊含高價值的智力成果而受業界相關使用方的追捧,因此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體系予以保護。頻譜資源共享協議的簽訂主體通常為授權方與被授權方,有時還會存在利益相關者,客體為智力成果,內容包括授權內容與禁止內容。

  3.確認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權屬

  確認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權屬的基礎是確定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只有在確定了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之后,根據發明人的創造行為的職務或非職務行為定性,才能依據法律規定判斷權屬。

  4.保障頻譜共享技術職務發明人權益

  以單位與發明人各自對發明專利的實質貢獻為切入點找到二者的實際關聯,以此為基礎重塑獎酬激勵模式。增強法律法規的統一性,保障頻譜共享技術職務發明人權益。

  (三)解決技術使用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1.明確頻譜共享使用權法律性質

  頻譜共享使用權是一種非排他性的用益物權。共享使用權不同于傳統使用權。傳統使用權關注的是單個權利主體的利益,而共享使用權關注的是對公眾的價值。

  2.遵守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法律依據

  遵守無線電管理的專門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有關法規,以及地方無線電管理法規等。

  3.落實非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法律責任

  非授權頻段具有無需許可的共享特性,以競爭頻譜的方式提供盡力而為的服務。在一個完全自有接入的環境下,應當落實非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法律責任,責任承擔主體為非授權頻譜使用人。對其使用頻譜的范圍、周期、功率等進行調整,防止出現濫用、違規、違法占用和使用非授權頻譜的情形發生。出現上述不當使用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電磁干擾等技術阻斷措施進行處置,追究違規使用人的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4.優化頻譜共享技術許可模式

  優化頻譜共享技術許可模式,使得交易模式更加高效、落地,利于共享頻譜技術的推廣和普及,提升頻譜商業使用效率。第一,協調各方利益的優化許可模式。第二,確定共享頻率優化許可模式。第三,供需定位優化許可模式。

  5.化解頻譜共享與頻譜分配法律沖突

  首先,重新進行修訂相關法律依據以適應領域技術發展的需求。其次,以市場為主導的頻譜資源分配機制替代我國長期以來主要采取行政審批的方式來分配頻譜資源的機制。最后,應當加大市場化開放程度以化解頻譜共享與頻譜分配法律沖突。

  6.提高頻譜共享商用模式實施使用率

  頻譜資源稀缺背景下,只有通過建立頻譜回收制度、落實頻譜重耕,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頻譜共享的商業模式實施使用率。

  7.加大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是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關鍵環節。要強化頻譜共享技術同市場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發展對接,通過對外銷售設備、軟件或方法,或者通過將智力成果許可給他人而獲得收入,提高頻譜共享技術研發技術的貢獻度,促進科技成果運用和增值。

  (四)法律制度完善路徑

  1.加快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的專門立法

  加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法以及配套的軍民電磁頻譜管控共享法規,明確相應的軍民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管理程序與方法、組織與實施方式以及應急情況處置流程和準則等內容。

  2.實現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法律制度與現有立法銜接

  頻管由平時管理向作戰管控聚焦轉變,要求頻管人員具備很強的作戰業務能力及知識產權管理能力。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法律制度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市無線電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做好銜接工作。

  3.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標準與國際標準統一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等國內法律法規為依據,緊跟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結合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完成制定建立健全頻譜共享標準化工作,加強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國際標準規范體系頂層設計。

  4.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規則與國際規則融合

  一方面與《國際無線電規則》相銜接,熟悉國際電信聯盟組織、亞太電信組織等國際行業組織的無線電議題研究和規則制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結合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完成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修訂進程。

  5.建立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的軍民協調機制

  通過頻譜共享軍民融合機制,完善頻譜共享技術配套設施和政策法規,充分利用頻譜技術研發軍工企業、地方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整合頻譜共享軍地資源優勢,構建結構嚴密、內外協調的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中的軍民融合法律體系。

  三、結論

  我國通信領域頻譜共享關鍵核心技術研發與使用法律問題的解決,首要要明確解決目標與原則。其次要明確頻譜共享許可證法律定性、考量頻譜資源知識產權共享協議保護機制、確認頻譜共享技術發明人權屬、保障頻譜共享技術職務發明人權益。再次需要明確頻譜共享使用權法律屬性、遵守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法律依據、落實非授權頻譜上的頻譜共享法律責任、優化頻譜共享技術許可模式、化解頻譜共享與頻譜分配法律沖突、提高頻譜共享商用模式實施使用率、加大頻譜共享技術研發與使用科技成果轉化等。 

  作者:馬治國 王雪琪等,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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