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新的驅動力。央行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數字金融體系發展的重要基礎,央行數字貨幣的可控匿名性、可傳遞性、可編程性等特性為數字經濟、數字金融的發展提供重要支撐。但具體來說,央行數字具有哪些經濟效應?如何完善央行數字貨幣的治理和規范體系?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陳燕紅,長期深耕于央行數字貨幣領域的研究,對于上述問題見解獨到且具有前瞻性,因此邀請到陳燕紅教授進行此次專訪。陳燕紅教授同時也是北京德和衡事務所常務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并且擔任國際商會(ICC)銀行專業委員會數字化工作組專家、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在金融、銀行、保險等領域有著豐富的法律實務與理論經驗。
我們了解到您從數字貨幣剛剛產生時,就對“央行數字貨幣”開始了極具前瞻性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那首先請問如何對“央行數字貨幣”進行定義?
陳燕紅:央行數字貨幣(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以下簡稱“CBDC”),又稱法定數字貨幣,是指由一國貨幣當局(中央銀行)基于國家信用發行的新的法定貨幣形態,是法定貨幣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延伸,具有法償性。中央銀行發行的作為其負債的中央銀行貨幣(基礎貨幣)分為紙鈔和中央銀行存款(包括儲備金存款)兩種類型。紙質鈔票可以全年( 365 天) 、全時段( 24 小時) 進行交易;中央銀行存款,以前通過紙質的中央銀行賬簿進行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已經實現了數字化或電子化。中央銀行存款主要用于銀行間大額結算,其可用性受到中央銀行結算系統運行時間和直接參與者進入央行賬戶資格的限制。與這兩類中央銀行貨幣相對應,CBDC 可分為如下兩類: 第一類,大眾日常交易中替代紙幣使用的CBDC; 第二類,以中央銀行存款為基礎,采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等新技術用于大額結算的CBDC。CBDC被視為貨幣形態的一次重大革命,有望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發展的基石。目前,隨著移動互聯網、可控云計算、終端安全存儲和區塊鏈技術的演進,全球范圍內的支付方式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貨幣形態也從商品貨幣、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一直演變為今天的數字貨幣,貨幣的“無形化”已經超越了物理形態的限制,在提供支付結算便利化的同時,也為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創新、金融基礎設施的優化,以及金融效率的提升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
央行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較,有哪些特性?
陳燕紅:不同于傳統貨幣形態,CBDC 是基于密碼學和網絡點對點技術,由計算機編程產生,并在互聯網等虛擬環境發行和流通的電子貨幣。它的發行和流通機制包含設計、印制、發行、流通、兌換、回籠、銀行間結算、時間約束甚至智能合約等多重環節,因此在研發和實際應用中,CBDC 應當具備多方面的特性。
第一,可控匿名性。非經用戶(持有人),或有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同意(授權或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法追蹤(跟蹤)數字貨幣的交易信息和實際用途。第二,不易偽造、變造性。偽造貨幣是指在CBDC的發行和流通過程中,仿照真幣的密碼(編碼),采用各種手段制作的假幣。變造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技術手段,改變CBDC原可執行腳本及計算機程序的假幣。CBDC 應具備不被輕易偽造、變造的特性。第三,系統無關性。CBDC 應能夠在多種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上完成交易,具有較好的普適性,并能復用現有的金融基礎設施。第四,安全性。任何個體在交易時無法更改或者非法使用 CBDC。在實現路徑上,CBDC 的安全性可通過硬件安全、密碼技術等實現。第五,可傳遞性。CBDC可以在不同用戶之間連續轉讓和交易。第六,可編程性。CBDC 可以附加用戶自定義的可執行腳本,從而為基于數字貨幣的數字經濟和數字金融提供底層技術支持①。第七,可分性。CBDC 既可以面額為準作為整體使用,也可以被分為更小的單位使用。只需保證各部分面額之和與原面額相等,用戶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交易和支付。CBDC 的面額切分和交易,跟紙幣的兌換( 例如 100 元人民幣面額可以兌換為 5 個 20 元或者 100 個 1 元) ,找零( 例如 100 元人民幣面額購買 20 元商品后找零 80 元)本質上是一樣的。
央行數字貨幣具有哪些經濟效應?
陳燕紅:第一,有助于更加科學地調控貨幣供應量。CBDC 可以作用于總量指標和利率指標,加強貨幣中介目標的可測性,通過事前和事中的調控增加可控性。央行一般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和再貼現業務向市場投放或回收流動性,通過適時調整再貼現總量及利率,明確再貼現票據選擇,以達到吞吐基礎貨幣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目的,同時發揮調整信貸結構的功能。由于央行數字貨幣具有可追溯的特性,央行再貼現貸款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央行數字貨幣進行發放,既可以保證國家政策資金的精準投放,避免資金發放多級流轉過程中的腐敗問題,防止“跑冒滴漏”,也有助于對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恐怖主義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第二,有助于提升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在傳統紙幣發行和流通體制下,中央銀行難以對貨幣的去向和用途進行準確跟蹤和掌握,也很難對基礎貨幣的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監測,進而影響了貨幣政策執行和政策調整的有效性、精確性。CBDC的發行和應用,可能會使得央行對貨幣供應量、貨幣流通速度、貨幣乘數,以及貨幣時空分布等指標的測算更加精準;可以更加靈活地運用政策工具追蹤資金流向,全覆蓋地進行金融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從而提升貨幣政策制定的審慎性、有效性和科學性。
第三,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CBDC可以通過三個階段/路徑影響利率政策傳導,并進而影響實體經濟。一是政策工具的設定,即二級市場上 CBDC 的利率或數量; 二是法定數字貨幣的價格和利率變化對經濟中其他資產的利率和價格的傳遞; 三是金融市場波動對實體經濟的傳遞。這一階段本身可細分為一系列傳導渠道,包括實際利率渠道、銀行貸款渠道和預期/信號渠道等。CBDC 可能會帶來一系列經濟穩定狀態結構的變化,比如均衡利率或穩定狀態信貸息差的變化,進而使得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對貨幣政策的變化更加敏感,使利率期限結構更平滑,利率傳導機制更順暢。
第四,有利于為未來可能實施的負利率政策創造條件。CBDC 的發行將對各國央行的利率政策調控帶來新的機遇。負利率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新工具,目前,全球范圍內已經有瑞典、丹麥、日本、瑞士和歐元區五家央行實施了負利率政策,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負利率政策只針對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以達到刺激銀行發放信貸、引導資金進入實體經濟、提高經濟通脹水平,以及減輕本幣升值壓力等目的。CBDC 的發行與應用,可為負利率的實施創造一定的外部條件:首先,隨著數字貨幣在更多場景的應用,居民的資金將更多地以 CBDC 的形式存在,一旦開始實施負利率政策,居民將無法通過持有現金的方式規避負利率的影響,因此不會影響貨幣的信用創造過程;其次,CBDC 作為一種電子化的金融資產,對其交易數據進行統計更加簡便易得,可以通過底層數據系統快速、全面甚至實時跟蹤、觀察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的實際表現適時調整政策,達到精準施策的目的;同時,由于現金逐步減少甚至消失,以及 CBDC 數字賬戶體系的建立,央行可能不再面臨傳統的“流動性陷阱”,因為央行既可以維持常態化的正常利率,也可以在經濟出現通脹緊縮時,采取必要和暫時的負利率政策;最后,CBDC 使央行更有可能采取精準的價格型貨幣政策調控工具,以更好地達到經濟調控和服務市場主體的目的,比如,針對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實施更加精準的差別化利率定價。
第五,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提高經濟透明度,賦能金融監管。CBDC有助于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提質增效。以數字技術為載體而衍生的數字經濟、數字資本和數字資產,促進了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跨界融合,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動能、新引擎。數字化經濟的發展和升級,離不開數字貨幣和數字金融,CBDC 的研發和推廣,有助于提高經濟金融活動透明度,壯大數字經濟、盤活數字資產、活躍金融市場要素,進而推動數字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CBDC可溯源、可追蹤性等特征,可以完整反映資金去向,有利于監管機構實時鎖定貨幣動向,實現特定的金融監管和其他經濟政策目的;有助于減少偷逃稅款、貪污、挪用、非法經營以及洗錢、非法集資、參與恐怖融資等經濟金融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此外,央行數字貨幣在提高跨境貿易支付結算便利性方面也具有明顯優勢。
就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的制度設計與管理,您有什么建議?
陳燕紅:就我國而言,人民銀行在 DC /EP 的研發和應用、機制設計、技術路線、信息安全,以及法律規范的調整與完善等方面都需要協同推進,秉持審慎和包容的態度,對各項技術性能進行周密的測試和評估。
第一,央行數字貨幣定位M0,堅持人民銀行中心化管理思路。對M0發行、流通實行中心化管理是全球各國央行的通行做法。堅持DC/EP發行的中心化管理,有利于抵御私人加密貨幣(包括Libra等穩定幣)、各類加密資產對法定貨幣的侵蝕,維護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地位,以及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定貨幣發行權,進而保證數字人民幣的法償性。同時,DC/EP的中心化管理,也有助于實現支付即時結算,提高支付體系效率,優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當然,要實現并維護好人民銀行在DC/EP發行中的中心化管理地位,需要統籌管理DC/EP的額度、全量交易數據信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安全標準和業務標準,并對DC/EP的發行、兌換、流通、回籠、結算等全生命周期進行記錄和監測,并不斷完善和優化 DC /EP 的底層架構和基礎設施,實現跨機構互聯互通,為 DC /EP 的發行和流通創造良好、穩定的秩序與環境。
第二,做好 DC /EP 的場景應用,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 DC /EP 運行模式。在探索 DC /EP 的運行模式,實施規劃、設計、研發和內測等各個環節,都應當明確如下幾點:首先,對于任何一個主權國家而言,創造一種全新的貨幣形態,都必然與本國的金融貨幣制度、金融貨幣法律規范相關,同時也必然要限定在特定的金融貨幣監管和規范體系內,因為貨幣制度的最終目的在于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完善央行宏觀調控體系,在此基礎上維護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實現國家金融安全;其次,要以順應數字經濟發展趨勢和充分滿足現實應用需求為導向,在底層技術層面確保 DC /EP 系統的完整性、前瞻性和可拓展性;再次,充分考慮我國金融生態、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系統的短板和痛點,以及現行金融市場的切實需求,做好有效融合,及時修正,迭代優化;最后,在體制機制設計方面,要與我國現行人民幣的發行、流通機制相適應,保持機制的延展性,在試點、內測等實踐基礎上探索出符合 DC /EP 特性和規律的政策工具。而在頂層法律規范和監管治理方面,要實行 DC /EP 和傳統人民幣均一化管理的方式,實現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適用的一體化監管和治理框架。
第三,加大推廣和教育普及力度。從傳統貨幣轉向數字貨幣,需要考慮遷徙成本。在DC/EP應用的最初階段,居民和商戶的接受程度可能不高,對用戶的認知、宣貫和普及教育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特別是在國內部分偏遠地區,金融基礎設施較為薄弱,用戶基于消費慣性,可能仍傾向于使用和貯存紙幣,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給人民幣DC/EP的流通,及金融普惠等價值目標的實現帶來挑戰。用戶習慣的培養,一方面取決于DC/EP基礎設施的安全性、易得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多元化渠道進行推廣和普及教育,提高公眾的認知程度和金融素養。
第四,強化系統建設與安全保障。DC /EP 作為一種穩定、高效、便捷的支付手段,需充分考慮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終端普及率、網絡就緒度等技術要素,以及提前測試和評估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各項成本。DC /EP 系統需最大程度的保持系統可用性,并實施保障和應急計劃以支持全天候不間斷的連續訪問。從網絡支付安全的角度看,類似社交媒體盜用、短信木馬鏈接、騙取驗證碼,以及黑客攻擊等違法犯罪行為,已成為移動支付安全領域十分突出的問題。從數據安全的角度考慮,加密技術雖可提高數據傳輸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是安全風險始終無法消除。因此,DC /EP 系統在電信、軟件、認證、網絡安全等方面應當提前考慮到位,且有一整套應急和風險緩釋方案。
第五,在技術創新、風險與金融安全之間做到動態平衡。人民銀行在技術路線的選擇方面,需秉持審慎、包容的態度,主要從法律規范和監管制度、運行機制和技術路線等方面統籌安排,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對各項技術審慎評估,對運行機制反復進行試點內測,保證底層基礎設施及關鍵節點運行順暢,從而尋求 DC /EP 系統在效率與安全、創新與風險、穩定與靈活之間的動態平衡點,并在長期動態演進中保持穩定。
第六,通過立法,完善央行數字貨幣的治理和規范體系。央行數字貨幣系統運行的合法性與穩健應用,有賴于健全、平衡且與時俱進的法制作保障,從而真正發揮其在推動數字經濟、數字金融體系發展中的價值。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在貨幣的法償性、形態、反假幣等方面對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確。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人民幣的范疇并未包括數字貨幣,因此需在法律規章中調整對“人民幣”的定義,將數字貨幣等形態納入其范疇。其次,貨幣法償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倍诂F實應用中,考慮到數字貨幣需依托特定網絡基礎設施進行流通,因此可能出現因技術因素無法接收央行數字貨幣的情況,會對貨幣“法償性”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在立法上應考慮以列舉的形式對特定情形下拒收央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免于處罰。再次,反假幣問題。目前相關法律規范對貨幣“偽造”“變造”的定義,及反假幣工作的具體程序無法適用于數字貨幣,需要結合數字貨幣的技術特性和流通的具體環節重新界定貨幣“偽造”“變造”的定義,并提出適合數字貨幣特性的反假幣工作機制。最后,數字化人民幣,目前還無法完全適用實物現金流通的監管規則,可考慮通過擬定針對數字人民幣的專門性監管規范,做好
DC /EP
發行、流通的制度建設,并根據實際運行中的需求、發現的問題及法律漏洞等,持續做好法律規范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時俱進、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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