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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生保障法治中的歷史主動
發布日期:2023-11-08  來源:中國法學創新網  作者:戴巍巍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全黨同志務必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務必謙虛謹慎、艱苦奮斗,務必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堅定歷史自信,增強歷史主動,譜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加絢麗的華章。”“歷史主動”不僅涵納了堅持“唯物史觀”的基本態度,更體現了“主體性”與“歷史性”面向的思想意蘊。正確理解和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生保障理論,需要透過“歷史主動”在上述三個方面闡述其深刻的理論內涵,也需要在面對如“恤民”等傳統法治文化的核心意旨時不斷發掘、剖析其中的優秀思想成分與精神,展示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論獨特而先進的思想品質,表達其立足于歷史經驗,在充分肯定中華傳統法治文化中的優秀成分,表達時代精神與開拓創新精神的同時,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立場,傳達出其中蘊含著的歷史主動性、人民主體性與經驗的鏡鑒作用。

  一、“歷史主動”中蘊含的“以人民為中心”與“唯物史觀”

  “歷史主動”精神既包含了“經驗”的鏡鑒,也含納了“人民”的主體性。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場合提到歷史經驗對于理論創新與實踐創新的重要作用。在《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等講話文件中,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及“民生”話題,談到要從“黨的十六大后”“改革開放四十周年”“黨的十八大以來” 等歷史階段出發總結民生保障與法治建設的經驗和目標,集中體現出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歷史觀點與經驗鏡鑒的“歷史主動”精神,凸顯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理論邏輯和歷史邏輯辯證統一”的科學品質。理解“歷史主動”中蘊含的歷史鏡鑒、人民主體性與主動性品質,需要以“唯物史觀”為出發點,探討“主體性”與“主動性”的兩個基本面向。

  首先,尊重歷史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突出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本態度。“歷史主動”的基本要求是對歷史的尊重,對歷史規律的了解和對歷史經驗的重視。堅持“歷史主動”就是做到堅持“歷史視野”,堅持對“唯物史觀”的理解和貫徹,包括從歷史的現實出發觀察社會現實,以歷史視界審視歷史經驗,以客觀態度評價、批判歷史事實都是作為“唯物史觀”核心精神的“歷史主動”的哲學態度與方法論淵源。

  其次,“歷史主動”不僅強調觀察視角與分析路徑的“歷史”態度,還強調了“人”在歷史觀察中的“主體”地位。“人”是“歷史”觀察的主角,是歷史分析與判斷的主體,更是一切科學研究的主題與思想歸宿。在“歷史主動”的意涵中,除了“為誰而做”的問題,“怎樣做”同樣無法回避,這也就引出對“歷史主動”兩個基本面向——“歷史的主體性”與“歷史的主動性”——的討論。

  “歷史的主體性”解決的是“歷史主動”中“誰”的問題,即誰是“歷史主動”的主體。它強調在目的性的論爭中將“人”作為價值目標的唯一對象和主題,體現出整體意義上的人的平等與無差別的本質。與之相對,“歷史的主動性”解決的是“怎樣做”的問題,即歷史主動精神應該如何在理論與實踐中表達與體現的問題。從“親親”到“恤民”的行為演進是中國人“矜老恤幼”人性觀的表達,也是中華文化中互助、親愛、寬容、善良的民族性格的生動體現,是中國社會團結、勇敢、奮進、自強的精神底色,它是超越時代與社會類型的、民族的、文化的精神財富,也應該被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的先進理論吸收涵納。

  二、“歷史主動”與“恤民”思想的聯系

  在“歷史主動”的語境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民生保障法治的經驗是重要而珍貴的,其內容主要來源于“扶(撫)弱”與“親親”的倫理觀,并以“恤”的樣態表現出來。就語義環境而言,“恤民”思想通常以憐惜、共情、悲憫為情感底色,以傳統政治倫理中的“民貴”觀為旨歸。這種樸素的民本觀是“長/幼”“父/子”倫理觀在國家與國民身份定位上的投射,它更多地體現出道德意義上的“因‘憂’‘置’之”而非近代西方國家、社會與個人語境下的“因‘制’‘治’之”。這種樸素的民本觀源于傳統“人本”哲學的“恤民”觀強調“因憂而恤”,它針對的人群主要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如“鰥、寡、孤、獨”與“貧、窮、廢、疾”,這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傳統政治“民本”理念下的人性關懷與法治實踐的智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傳達了傳統法治中的樸素的民生觀。就實現邏輯及其制度表達而言,“恤民”思想可以被簡化為“外在—主體”的官民關系面向,以及“內在—主動”的自我認識面向,并在其實踐過程中表現出傳統民生法治的底層邏輯。

  一方面,恤民觀表現出一種“外在—主體”面向的民生法理邏輯。“恤民”所體現的官民關系表達了歷史主動中的“主體性”。就“憂恤”的外在表現而言,它實際上存在于一種動態的“官—民”以及被擬制的“家長—子女”關系之中,官員憂、撫、慰、勞、犒等具體措施都需要根據不同對象、不同環境、不同條件加以區別處理。包括“收留迷失子女”“收養孤老”“賦役不均”等涉及民生保障的法律制度,自《唐律·戶婚》出現直至《大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均有體現,在規則層面形成了歷史代際間的先后承繼,這就充分表達了傳統民生法治的傳承性,體現了立法者的歷史視野。以恤民活動中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為標準,官員實際的“恤民”行為雖然更多地表現出被動與消極,但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國家層面“民為邦本”的法律邏輯。

  另一方面,就“內在—主動”面向而言,“恤民”觀展示了與西方近代法律生活中國家與公民關系完全不同的倫理與秩序樣態,這是源于東、西方法律文化所依托的政治哲學視界的不同所決定的。“恤”而達“德”的價值標準既提供了“主體性”層面“民本”目的的應然性,也保障了“主動性”層面“酌情為之”的可能性與現實性,更為其在法律層面的制度化排除了障礙。

  古代法律文化與法治實踐為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論的構建提供了豐富的經驗材料與知識儲備,但經驗的積累并不能夠代替理論的躍進,經驗材料與文化傳統只有實現面向新時代中國特色的現代化建設才能夠凸顯其現代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的結果,才能夠實現“歷史主動”指導下“以人民為中心”的現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論的法理認識。

  三、“以人民為中心”的歷史主動及其對“恤民”思想的法理繼承

  “人民”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議題。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兩個結合”的論述突出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論底色,強調了文化傳承、理論創新與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相結合的應然性與必然性,彰顯了包括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理論在內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理論內涵所秉持的“歷史主動”精神。傳統“恤民”思想與“民本”觀所體現出的以“人”為出發點和立足點的哲學理念與“以人民為中心”的民生法治理念高度契合,能夠與后者內涵的“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價值定位上實現完美的匹配。借鑒“恤民”思想的民本意涵,能夠使“以人為本”的主體性的發揮秉持文化與情感上的傳承性、歷史性與延續性。

  “以人民為中心”可以從正義觀、責任觀、和諧觀實現對“恤民”思想底層邏輯的批判認識與法理繼承。第一,對“恤民”思想所含納的正義觀的繼承與轉化豐富了“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的理論淵源。第二,“恤民”思想所包含的“責任”觀為理清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的責任內容及其底層邏輯提供重要的歷史參照。第三,“和諧”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民生保障法治理念的目的之一,“恤民”思想能夠為其提供豐富的文化資源。

  增強歷史主動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重要方法論。“歷史主動”包含一個觀察視界和兩個認識面向的內容,其中一個觀察視界是指堅持“唯物史觀”的哲學態度,堅持歷史唯物主義,承認社會生活是歷史的、普遍聯系的觀點。兩個面向分別指向“主動性”與“主體性”,對應在民生保障法治中的具體內容就是“以人民為中心”和在歷史的視角下重視以“恤民”為代表的傳統民生法治經驗的鏡鑒功能。在“歷史主動”的方法論指導下,不斷吸取傳統中國五千年社會實踐與探索的經驗資料,發揮其歷史鏡鑒的功能既是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的要求,也是科學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應有之意,既是堅持“文化自信”的具體體現,也是進行新時代中國特色民生保障法治理論研究與社會實踐的必要內容。

  作者:戴巍巍,甘肅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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