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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與到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法治化機制建設
發布日期:2023-08-25  來源:中國法學網  作者:孫南翔 王玉婷

 

摘要:當前“一帶一路”倡議將簽署備忘錄作為國家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標志,這體現出以政治意愿為主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方式。該方式無法確保參與方切實作出“以諾為則”“有約必守”的可信承諾,也無法滿足推動“一帶一路”倡議成為制度型國際公共產品的現實要求。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需要強化國際合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預期性。共建“一帶一路”的機制建設,應彰顯法治原則所要求的義務性、精準性和授權性特征。在實踐中,“一帶一路”法治化機制的建設應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理念,以共商共建共享為準則,努力提升機構建設的能力與效能。

關鍵詞:“一帶一路”;法治;共建機制;有約必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共建“一帶一路”成為深受歡迎的國際公共產品和國際合作產品,要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當今世界,隨著國際力量消長變化和全球性挑戰日益增多,加強全球治理、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已是大勢所趨。2013年,我國創造性地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不僅為我國改革開放和持續發展提供了新動力,更為區域經貿合作以及世界經濟繁榮發展提供了新方案,有力維護和促進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及開放型世界經濟。普遍認為“一帶一路”共有65個沿線國家和地區,但“一帶一路”參與方遠不止65個。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國已同151個國家和32個國際組織簽署200余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當前,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背景下,“一帶一路”建設面臨更加嚴峻的內外部挑戰。在外部挑戰層面,2022年5月,美國總統拜登宣布啟動“印太經濟框架”,宣稱能否參加該框架的核心標準在于“是否支持美國價值觀和規則”。美國貿易代表戴琪甚至表示,該框架旨在“有效反制中國的影響力”。在內部建設層面,開放包容的理念使得“一帶一路”的規模迅速擴展,形成了廣大的“朋友圈”。然而必須看到,隨著規模擴張,“一帶一路”合作機制的內部治理難度相應增大。

2023年是“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十周年。10年來,“一帶一路”在拓展國際經貿往來層面已見成效,下一階段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更應考慮如何在深度和廣度上推進國際合作。共建機制的建立,內在要求參與方尊重“一帶一路”建設的價值追求,以法治方式構建“一帶一路”的合作機制,確!耙粠б宦贰痹趪H法治的軌道上長遠發展。鑒于此,本文在闡明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機制的必要性后,以世界貿易組織(WTO)、亞太經合組織(APEC)、二十國集團(G20)以及七國/八國集團(G7/G8)的機制建設為借鑒,探索提出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法治化與機制化路徑。

 

一、“一帶一路”的參與方式:以政治意愿為主要考察因素的框架安排

 

“一帶一路”吸引眾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參與,但尚未形成專門的多邊條約制度。與西方國家推動國際經濟合作、區域經濟一體化所采用的規則導向方式不同,“一帶一路”建設采取了非正式的、弱機制化的發展路徑,力求在政治協商談判中實現有效合作。

針對“一帶一路”法律制度,有學者將其視為初級協定(primary  agreements)和次級協定(secondary  agreements)的混合體。“一帶一路”的初級協定是中國與其他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締結的、體現參與“一帶一路”合作意愿的法律文件。次級協定是具體實施“一帶一路”項目的法律文件,一般是參與項目開發和合作的實體簽署的合同。歸納而言,次級協定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履約協定,包括履行擔保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和特許權協議;另一類是融資協定,包括貸款協議和撥款協議。

根據筆者研究發現,已經締結的200余份“一帶一路”合作文件大多為初級協定。遺憾的是,這些合作文件所載條款通常是倡導性和建議性的,并不具有強制義務的屬性。例如,《中意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諒解備忘錄》指出,它不構成任何可能產生國際法項下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條約,并且其條款不應被視為雙方在法律或財政上的義務或承諾。相關協議還會明確規定“雙方之間需執行一份單獨的法律文件,以確定和實施后續活動、計劃和項目”。在實踐中,初級協定以間接方式推動達成有約束力的次級協定。換言之,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備忘錄雖不必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形成了目前“一帶一路”的規則基礎。此外,初級協定對于“一帶一路”的政府間合作機制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們是一國參與“一帶一路”合作機制的標志。有觀點認為,中國通過抽象的規范性文件表明合作雙方的友好關系以及推進經貿往來的共同意愿。毫無疑問,在“一帶一路”項目實施層面,參與方對“一帶一路”所持的歡迎態度至關重要,備忘錄的簽署意味著對“一帶一路”倡議的認可和支持。

如是觀之,現階段的“一帶一路”合作機制尚不存在法治化、機制化的參與方式。某種程度上,我國跟潛在參與方的雙邊關系和談判效果是其能否參與“一帶一路”的核心因素。此模式在“一帶一路”的初創階段尚可施行,但若“一帶一路”從單一國家主導邁入共商共建的進程,其將無法滿足國際合作的可預見性和有效性。

 

二、共建“一帶一路”:提供制度型國際公共產品的必要選擇

 

“一帶一路”建設是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方案,也是推動形成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的有益探索。在參與到共建的過程中,“一帶一路”的合作機制更突顯民主性和多邊性的特征。共建“一帶一路”,不僅需提升國際合作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更應以制度和規則創新的方式實現機制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一)“一帶一路”應成為合作努力型的國際公共產品

提升合作機制的合法性,是推動共建“一帶一路”的必由路徑。合法性是一種普遍的認知,即一個實體的行為受正當且理性的理念、價值、規范的約束。國際合作機制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國際合作機制與國際社會的關系,即國際社會對該機制的認可與支持。如凱瑟琳·約翰遜(Cathryn   Johnson)所言,“只有當參與方預期其他參與方的行為將與自己的行為保持一致,并且他們之間能夠互相支持時,一個具備權威性的合作機制才會存在并具有約束力……而只有當國際社會對一個國際合作機制的合法性持有普遍的認同感時,它才能有效促進國際秩序的發展”。

作為一項全球性的發展倡議,“一帶一路”有必要強化合法性,以獲得更廣泛的國際信任。羅伯特·基歐漢(Robert  O.  Keohane)認為多邊機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成員構成的包容性,因為多邊機制必須代表不同參與方的利益。關于“一帶一路”是“區域”還是“多邊”機制的問題,政治經濟學領域的專家做了很多探討,但無論“一帶一路”是區域性還是多邊性合作機制,都不與其全球性的包容理念相矛盾。按基歐漢的觀點,合法性的來源是足夠的代表性,似乎足夠多的參與方和足夠大的規模是增強“一帶一路”合法性的途徑。但若如此,我國作為國際公共產品的單獨提供者必將面臨巨大的壓力。據統計發現,“一帶一路”項目中的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流動主要呈單向特征。某種程度上,“一帶一路”的規模越大,意味著中國單邊輸出的資源越多。有學者反思,近年來在推進“一帶一路”的過程中,中國已對外投放了過多經濟資源,造成了一定的負擔。

毫無疑問,共建“一帶一路”理念提出的實踐邏輯在于,推動“一帶一路”從“單獨努力型”的國際公共產品轉變為“合作努力型”的國際公共產品!耙粠б宦贰币獙崿F多邊主義的包容性和代表性,不能只是一味地擴大規模,而是要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注重不同地域、文化和理念的融合!耙粠б宦贰币I構建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需要得到輻射范圍廣泛、多元法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的認可與支持,這要求它秉持正確的義利觀,推進共同價值的探索,并通過法治機制維護參與方的期待利益。

目前,個別國家對中國推動“一帶一路”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國際上出現類似“中國版馬歇爾計劃”“中國威脅論”的錯誤聲音。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正式、透明和客觀的法治機制共建“一帶一路”,可表明“一帶一路”的建設方案不是恣意的,更不是為了服務特定的政治目的,而是為了帶動全球貿易投資的高質量發展,推動形成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經貿秩序?傮w上,推進共建機制的實施,可提高國際社會對“一帶一路”合法性的認可,亦可激勵更多國家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共建“一帶一路”應重視法律方式對可信承諾的規范

創設國際合作機制的目標,在于協調單個國家無法解決且需要集體努力解決的議題。研究表明,國際合作機制的有效性依賴于參與方是否有能力對互利的政策作出可信的承諾。如果目前的參與方認為共建方有“搭便車”的意圖或者阻礙集體決策的動機,國際合作的價值就會降低。在實踐中,歐盟只接受符合“哥本哈根標準”的新成員,該標準強調成員方具備廣泛的民主化水平,或處于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進程;WTO對成員方施加了貿易自由化的要求;北約要求新加入者提高軍事能力并加強對平民的保護。這些都體現國際合作機制對參與方行為的要求。

隨著“一帶一路”步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其治理面臨著更多挑戰。若參與方的行動缺少可預測性和透明性,則容易陷入爭端。為此,應積極利用法律方式,確保其他國家在參與“一帶一路”中作出可信承諾,增加對彼此行為的可預見性及法律約束力,提高合作的有效性!耙粠б宦贰背h未設置參與門檻,該模式面臨著較高的事后治理成本。例如,立陶宛在2017年正式簽署參與“一帶一路”合作,卻因為政治原因于2021年5月退出。從加入到退出不過4年時間,立陶宛恰好提供了一個因缺乏共同價值追求致使合作失敗的案例。若將行為邏輯以法治機制鞏固下來,便可在參與方不再滿足共建標準的情形下依照規則啟動退出談判,也可對可歸因于參與方的違約責任進行追責。

國際合作機制的深化主要體現為對參與方約束力的增強,這需要在機制建設的過程中考慮參與方的立場和共識。作為一個主要由國家組成的合作機制,“一帶一路”深化合作的首要前提是參與方對價值追求和關鍵立場的趨同性。若以促進參與方在更多議題上的立場趨同性為使命,則合作機制的深化程度越深,意味著共建“一帶一路”的門檻不得不提高。因此,“一帶一路”須改變政治意愿為主導的參與方式,以設立法治機制的方式確保合作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以此使“一帶一路”建設行穩致遠。

 

三、共建“一帶一路”的機制建設:以法治三要素為展開

 

法治強調通過制定法律、運用法律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形成動態的法秩序。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還在形式上追求法律的至上權威性,在實體價值上追求“良法之治”,并且要求法秩序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在現代法治語境下,“一帶一路”倡議應具備彰顯合法性與有效性的理念、價值和規范,并將其運用于調整和規范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行為,形成良好秩序。

肯尼斯·艾爾伯特(Kenneth  W.  Abbott)將法治區分為義務性(obligation)、精準性(precision)和授權性(delegation)等特征。義務性是指國家或其他行為體被特定的規則和承諾所約束,即其行為要受到國際法原則和話語體系的規范;精準性是指規則清晰地定義其所要求、授權和規制的行為;授權性是指第三方被授予實施、解釋和適用規則的權力。據此標準,本文選取WTO、APEC以及G20、G7/G8作為現有國際合作機制的經典模式。

 

 

(一)義務性要求

共建“一帶一路”的義務性要求體現于,參與方在履行其參與過程中所作的承諾應受規則制度的約束,F有國際實踐提供了兩種模式:一種為WTO采用的強義務模式;另一種是APEC和G20、G7/G8采用的弱義務模式。

WTO機制具有強義務性的特點,   申請方的加入本質上是一個與WTO現任成員方締結條約的過程。一方面,WTO通過貿易政策評審機制要求申請方調整其國內法律制度使之與WTO規則相一致。如中國在入世時為改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與WTO規則不相適應的情形,修改了諸多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由申請方和工作組成員議定的加入條件和所附的貨物與服務貿易減讓表構成的入世議定書屬于WTO協定的一部分,成為了成員方的法律義務。

相反,APEC的機制體現自主自愿性。即使申請方經成員方評估認為其符合成員標準可加入APEC,其仍需要制定單邊行動計劃以落實貿易自由化的要求,并逐步參與APEC的集體行動計劃。但上述兩項行動計劃的內容遵循成員方的自愿原則,不完全構成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申請方加入APEC后,需要定期更新并提交單邊行動計劃,按自己的時間表采取一系列措施履行承諾。而嗣后單邊行動計劃是否接受APEC的審議,也取決于自愿原則。G7/G8和G20未明確提出成員應采取何種方式促進合作目標的實現。例如,在首屆G20部長級和央行行長會議上,G20成員一致承諾,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各國要遵守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等制定的、致力于強化國內金融體系的國際公認標準和規范。而成員履行這一承諾的方式包括向IMF自主報告遵守此類標準和規范的情況,并由IMF在其金融行業評估方案下審查各國的金融行業,即通過同行壓力的方式激勵成員遵守承諾。

基于“一帶一路”的特點,共建“一帶一路”機制應選擇義務性模式。一方面,申請方在參與共建過程中應以自愿和協商的方式作出承諾;另一方面,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參與方誠信地履行其承諾。其理由在于,“一帶一路”參與方存在顯著差異,為形成穩定的可預期性,構建法治機制是最好的方案。

在實踐中,“一帶一路”參與方的差異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各參與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資源稟賦不同、文化及宗教多樣性顯著,這導致了利益需求的非一致性;其次,各方對“一帶一路”倡議的認知不同,導致合作意愿的不穩定性;最后,各參與方的法律水平差異較大,國內法治環境參差不齊,導致其對法律的認同和遵守程度存在不確定性。當前,世界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全球性的“黑天鵝”事件不斷出現,在此背景下,凝聚認同感、形成實踐合力,是“一帶一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方向。

因此,“一帶一路”建設需要重視合作共識和契約精神,更需要邁入規則治理的階段。規則和信用是國際治理體系有效運轉的基石,也是國際經貿關系穩定發展的前提。在參考WTO和APEC等經驗基礎上,筆者認為,“一帶一路”的共建機制應強化對義務性要求的建設。具體而言,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參與方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狀況進行有效協商、談判,達成各方認可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可信承諾,并配合相應的評估、審查和激勵措施促進具體承諾的履行。

(二)精準性要求

法治機制的精準性體現于合作事項應受明確的標準、原則或規則指導。從國際實踐來看,精準性要求與合作機制的合法性、客觀性、互惠性和有效性相關聯。在實踐中,加入或參與合作的高精準性可避免嗣后發生爭議。因此,“一帶一路”的共建機制宜采用精準性模式,不僅應設立相對清晰的共建標準,而且應盡可能明確規則實施的指導原則和法律依據,以此規范“一帶一路”參與方的貿易與投資行為。

G7/G8和G20等政治性對話機制因缺乏正式的參與標準,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一方面正式標準的缺失導致外界長期質疑該機制的合法性。有觀點指出,“G20缺乏足夠的代表性和合法性,這削弱了近200個不屬于該集團但受其決定影響的國家對它的信任”。另一方面,缺乏參與標準使得成員的加入和退出容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擾,這一點在俄羅斯與G8的關系上得到了印證。俄羅斯加入時并不符合該集團的經濟和體制標準,其加入與西方國家的利益訴求不無關系,主要通過“政治窗戶”而不是“經濟大門”。2014年克里米亞危機爆發后,俄羅斯被主要參與方從G8除名。2019年,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提議重新接納俄羅斯,儼然將之當作大國博弈和獲取政治利益的工具。

相比于G7/G8、G20機制而言,APEC對成員方設立了一些相對明確的要求,即成員方的國內外政策要符合APEC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目的和宗旨。印度謀求加入APEC的失敗經歷,一定程度上證明APEC設立的標準能夠篩選符合其目的與宗旨的新成員,從而促進合作機制的有效運行。自1991年向APEC遞交加入申請書以來,印度至今仍未加入該機制。印度加入意向已得到中國、美國、俄羅斯等APEC主要成員方的支持,印度沒有加入APEC的根本原因是其貿易政策不符合APEC參與標準。

當然,對精準性的過度要求可能陷入另一種極端的“坐地起價”現象。例如,WTO機制通過加入談判和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督促成員方嚴格實施“貿易自由化”的標準和要求。在加入談判時,一些國家以所謂“國家市場經濟制度”為標準,迫使申請方更改國內的根本經濟政策,導致作為WTO基石的互惠性要求難以得到切實遵循。某種程度上,WTO加入機制未能切實遵從平等與互惠的協商準則,也未對申請方需要作出的承諾范圍和程度進行限制,使得實踐中的加入談判超越了WTO最初設定的宗旨,從“推動貿易自由化”異化為“利益交易”的場所,新成員方時常需承擔高昂的“超WTO義務”。

由此,在建設“一帶一路”中,應規范共建機制的目的與宗旨。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目的與宗旨是條約解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前所述,目前許多西方學者無端指責“一帶一路”是“中國版馬歇爾計劃”,帶有明顯的“中國中心主義”政治色彩。明確共建“一帶一路”的目的與宗旨以及建立明確的參與標準,一定程度上可消減此種不當質疑,避免“一帶一路”建設受到大國博弈的裹挾。目前“一帶一路”參與方大多是發展中國家,由于客觀存在的綜合國力的差距,一些國家擔憂其他國家存在掠奪其本土資源或實施“經濟控制”的動機。理論上,若不加以規范,“一帶一路”可能會陷入和WTO一樣的困境,即由于缺乏參與談判的實質性指導標準,潛在參與方擔心其他國家將無限度地索取利益。甚至有學者認為,“一帶一路”倡議的發起方正是借鑒WTO加入機制的這一漏洞,向參與方索取超水平的承諾和要求,追求自身利益為應對此類不當的質疑,共建“一帶一路”不僅要設立透明的共建標準,而且要明晰規則實施的指導原則,促使在平等、互惠、合作的基礎上開展國際合作,打消參與方的潛在疑慮,彌合共建進程中的認識分歧。

(三)授權性要求

共建“一帶一路”的授權性與義務性、精準性密切相關,即若沒有精確的約束性規則以供解釋和裁判,正式的爭端解決機制就無法建立!耙粠б宦贰钡墓步C制應重視對參與方權利與義務的厘清,這要求“一帶一路”參與方授權成立國際性機構或采用其他形式保障參與標準和實施規則的有效執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若只明確參與標準和實施規則,而缺少執行力,法治機制依然宛若“空中樓閣”。在實踐中,WTO、APEC機制的授權性安排可為共建“一帶一路”提供經驗,將履行制度和爭端解決制度納入共建機制設計的范疇之中。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2條規定任何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可按它與WTO議定的條件加入本協定”。WTO機制的授權性主要體現在對此類條款的條約適用上。一方面,WTO秘書處和加入工作組協助開展談判工作。在加入程序中,秘書處主要負責程序性事項,承擔協助申請方與工作組的工作,尤其為申請方了解和參與加入程序提供幫助。工作組是加入機制中的主導機構,它對“議定的條件”有著關鍵的影響。加入談判直接在申請方和成員方之間進行,秘書處沒有被授予正式的談判權。另一方面,WTO爭端解決機制確認了入世議定書為WTO協定的一部分,爭端解決機構也經常援引入世議定書的內容進行條約解釋和裁判。如陳儒丹所言,一個成員方能否成為WTO談判的真正贏家,最終取決于協定達成之后能否積極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APEC成員方以會議文件的形式對參與標準進行解釋和實施。1991年《漢城宣言》確立APEC參與標準后,1997年溫哥華會議上發表的部長聲明對該標準進行了解釋和細化,如要求申請方應與現有的APEC成員方存在可持續的、廣泛的經濟聯系(如申請方與現有成員方的貿易值應在其國際貿易值中占較高比重),并實施追求市場導向的經濟政策。總體觀之,APEC對參與方提出了“定性”的要求,同時將“定量”的裁量權留給了現任成員方。現任成員方可以根據參與標準,決定合作規模和成員結構。

以上國際實踐對共建“一帶一路”的授權性要求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其一,“一帶一路”的主要參與方應是推動共建機制建設的主體。“以諾為則”與“有約必守”,是國際規則形成和發展的基石,即國際規則由國家表達的同意或允諾作為約束基礎,國家必須遵守和履行其作出的法律承諾。國家或國際組織參與“一帶一路”意味著其有意愿與其他參與方開展合作,當前的主要參與方有權利也有義務對其他參與方進行充分了解,評估其是否誠信地開展“一帶一路”合作。其二,常設機構的設立可為參與方共建“一帶一路”提供便利,有利于它們了解共建“一帶一路”的標準和原則,提高參與程序的效率。其三,合理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能夠保障共建標準和實施規則的落實,促進共建“一帶一路”目的和宗旨的實現。

 

四、共建“一帶一路”法治化機制的實施路徑

 

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需要法治理念進行保障。共建“一帶一路”的機制建設,應彰顯法治原則所要求的義務性、精準性和授權性特征。在實踐中,“一帶一路”法治化機制的建設應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理念,以共商共建共享為準則,努力提升機構建設的能力與效能。

(一)框定共建“一帶一路”的價值追求

共建“一帶一路”應以“一帶一路”參與方的共同價值追求為基礎。這可使“一帶一路”的發展免受合法性的質疑,并能通過吸引真正認可和支持“一帶一路”宗旨的主體參與建設,提升合作的有效性。

1.堅持市場經濟原則和法治原則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歷史經驗表明,堅定地支持“市場經濟”道路,是各國融入全球化進程以及實現經貿發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實現“一帶一路”市場化、法治化發展的內在要求!耙粠б宦贰钡闹匾繕酥皇菍崿F貿易暢通,這需要營造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競爭格局和市場環境。因此,共建“一帶一路”必須以市場經濟原則為導向。

當然,在落實市場經濟原則時,必須認識到各參與方國內市場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強行要求所有的參與方已全面完成市場經濟改革。只要其認可市場導向的理念,其他參與方應支持其循序漸進地推進國內市場化改革。同時,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法治原則能夠保障市場主體履行公平與誠信交易的義務。無疑,“一帶一路”在堅持市場經濟原則的同時必然需要堅持法治原則,積極利用法律手段防范共建  “一帶一路” 過程中的各類風險,有效解決各種爭端。

2.尊重開放、綠色、廉潔的理念

開放、綠色、廉潔理念,是“一帶一路”建設的根本要求。開放的要求主要是指在尊重各方意愿前提下,形成經濟全球化通行規則,推動形成開放型世界經濟。經濟全球化促成了貿易、投資、金融、技術等方面的發展!耙粠б宦贰遍_放理念要求各參與方在謀求自身發展的同時建設開放型經濟,促進共同發展,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兼顧各方利益,持續推動世界各國在貿易和投資領域的便利化。唯有如此,“一帶一路”所倡導的全球經濟治理規則和體系才能真正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和接受。

綠色發展是共建“一帶一路”應堅持的方向。全球綠色發展領域已形成一系列高標準的國際規則和制度,全球碳排放和環境容量的約束作用不斷強化,各國對綠色發展的需求日益強烈。由此,綠色發展成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普遍共識和最大利益契合點。在實踐中,應激勵各參與方達成承擔國際生態責任的價值共識,推動實現建設“清潔美麗的世界”的目標。

“廉潔絲路”是高質量建設“一帶一路”的重要內容。“一帶一路”項目若發生腐敗行為,合作雙方不僅將面臨巨大的政府違約、輿論指責和法律追究等后果,而且還將損害“一帶一路”參與方之間的信用基礎,動搖跨國經濟合作的根基。“一帶一路”建設必須堅持在陽光下運行,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腐敗。

3. 遵循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基本宗旨

“一帶一路”參與方的國情、制度及經濟發展水平不完全相同。在此種情況下,促進生成和內化“一帶一路”倡議的新“價值共識”至關重要。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核心是互利共贏,以責任共擔與利益共享為基本原則,以包容與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這與“一帶一路”建設的目標和宗旨相契合。因此,應將“人類命運共同體”作為各參與方的價值共識。只有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引下,“一帶一路”建設才能在各方共同行動的過程中彰顯全人類共同價值、堅守多邊主義立場,并在共同利益實現的過程中促進各方承擔共同責任,不斷在增進國際政治互信中推動共同發展。

(二)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真正落實共商共建共享原則

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強調治理具有多元主體、平等參與和民主協商的特征。各方在參與“一帶一路”的過程中,不僅要具有共同的價值目標,而且要遵循正當程序要求。其中,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應貫穿于協商、談判、決策等程序的始終。

具體而言,第一,在項目的談判和決策程序中,要尊重主權原則、尊重不同主體的多元性、切實考慮各方的實際發展水平,反對參與方利用自身優勢挑戰其他國家的政治安全等核心利益。“一帶一路”的參與方應充分協商和交流,力求在有利于實現“一帶一路”目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參與方自身情況,達成互利共贏的項目安排。這種多主體的協商方式與現行的雙邊安排相比,更加彰顯民主性和包容性。

第二,在履行談判達成的承諾或約定的過程中要注重協調性和規范性。如果談判成果是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的基礎上達成,則參與方需具備相應的能力和充分的動力履行承諾。在實踐中,應采取一定的審查、評估和激勵措施促進“一帶一路”的參與方誠信履行其承諾與義務。

第三,探討規范化的加入、實施和退出機制。如前所述,現階段的“一帶一路”合作機制以政府間備忘錄為制度安排,這無法保障“一帶一路”參與方權利與義務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為此,應將簽署政府間備忘錄的形式升級為簽訂“一帶一路”合作的議定書或協定。此類協定的條款應包括參與方加入、實施和退出合作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三)設立推動共建“一帶一路”的跨國常設機構

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倡議需要參與方的共同努力,實現跨國層面的機制化建設,F有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與國際合作的法治化要求存在差距。WTO、APEC等均建立起正式的秘書處,為機制運轉提供了組織保障。共建“一帶一路”的發展內在地需要設立常設機構,為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更為充分的組織協調服務。

具體而言,第一,常設機構是參與方及其潛在的合作對象之間的聯系樞紐。有意向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的主體可從常設機構獲取信息和程序性指導,提高共建程序的效率。常設機構為參與方綜合評估和判斷合作伙伴的適格性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常設機構為“一帶一路”參與方的規則談判提供支持。鑒于“一帶一路”合作領域的廣泛性,常設機構內部可設立管理貿易、投資、金融、基礎設施、文化合作等重點領域的專門工作組。各工作組應努力協調各方立場,設置關鍵議題,促進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合作協定。

第三,常設機構應監督各參與方履行承諾或義務。具體可借鑒APEC經驗,建立參與方定期報告與審議機制。同時,常設機構應在預防爭端方面發揮作用,如可建立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對東道國的政治狀況、政策變動等對合作項目可能帶來的影響或損失進行評估,制定風險評估指數,防范風險的產生與擴散。

(四)構建專業性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

為妥善化解“一帶一路”經貿合作潛在的分歧和糾紛,有必要建立專業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當前,大多數“一帶一路”合作文件中的爭端解決條款僅寫明“備忘錄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分歧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尚未將調解、仲裁等專業性的爭端解決方案納入其中。在實踐中,共建“一帶一路”涉及貿易、投資、金融、能源、基礎設施等諸多領域,其潛在爭端具有混合性的特征。更為重要的是,“一帶一路”潛在的糾紛不僅涉及私人間的經濟利益,還涉及國家或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活動,若缺少中立的第三方參與,將難以有效解決爭端?傮w上,“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應具備多元一體的特征!岸嘣北憩F為爭端解決機制應包含友好協商、調解、仲裁等程序;“一體”表現在各種爭端解決程序需有效銜接,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

具體而言,第一,建立完善的國家間友好協商和快速反應機制。友好協商可節省高昂的訴訟成本,且談判的內容和進程可依據各方的意愿和需求調整。因此,應鼓勵當事方在涉及敏感爭端時,優先選擇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第二,探索將調解機制納入爭端解決方案之中。調解以相互尊重為基礎,通過中立第三方的參與實現友好解決爭端的目標,其具有程序靈活以及高度自治的特征。調解的使用不僅能規范化解決爭端,而且有利于參與方之間合作關系的長久維系。因此,調解應在“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在爭端發生后,當事方可主動請求國際調解院等機構介入,通過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分歧。

第三,建立健全“一帶一路”相關的仲裁制度。在友好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爭端時,當事方可啟動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由中立第三方作出,具有準司法性和執行便利的特點,這對“一帶一路”爭端解決具有積極意義。當前,“一帶一路”已具有相對完善的商事仲裁制度,但是由于地緣政治風險等因素的影響,“一帶一路”可能面臨越來越多的投資安全風險。鑒于此,“一帶一路”參與方應建立專門性的投資仲裁制度和機構,以準司法化的機制解決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端。

 

五、結語

 

“一帶一路”倡議是不斷發展的國際性合作機制,其要進一步被全球各國廣泛接受并獲得普遍認可,就必須強化合法性和有效性。構建“一帶一路”倡議的法治化機制是實現“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引領構建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的內在要求,這也有助于消減國際社會對“一帶一路”的不當質疑,指引各國攜手共進的方向,推進“一帶一路”走得更深、更實、更遠。

在全球治理的視野下,通過國際合作制定國際規范,建立可預期的國際制度,逐步塑造公正、有效的全球化模式是人類社會的可行性途徑。作為一種全新的國際合作機制,國際歷史上尚無任何一種合作模式直接適用于“一帶一路”,但全球治理規范的建構始終是一個沒有終點的進程。從參與“一帶一路”到共建“一帶一路”,“一帶一路”倡議的法治化建設將不斷推動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的探索,持續推進國際合作機制的創新與發展,為實現更為公正合理的國際經貿秩序提供更加有益的智慧與經驗。

 

作者:孫南翔,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王玉婷,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來源:《杭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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