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中極具活力的力量,在擴大社會就業、創新技術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始終堅持“兩個不動搖”和“三個沒有變”。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202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明確提出要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生機活力。當前,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保障民營企業自由、公平、高效參與市場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為此,我國應以競爭中立原則為引領,從健全市場準入、完善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市場公正監管、確保民營企業平等獲得支持等方面,為民營經濟“做大做強”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遵循競爭中立原則
營造平等保障的社會共識
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和國家在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基礎上,始終秉持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基本立場。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否定或弱化民營經濟、宣揚民營經濟“退出論”“離場論”等錯誤觀念。2017年,為了保障民營經濟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我國在《“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中首次提出“競爭中立”原則,要求政府以中立態度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該原則是我國為確保不同所有制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獲得公平發展機會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當下,我國應切實遵循競爭中立原則,強化在市場準入、政策措施、市場監管、政府扶持等各領域形成對民營經濟和國有經濟平等保護的普遍共識,破除阻礙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觀念壁壘。
完善負面清單管理
營造公平高效的市場準入環境
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首要任務是為民營企業營造公平的市場準入環境。我國自2016年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來,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成效顯著。但目前仍存在重點領域準入受限、前置審批條件不合理、審批流程繁雜、變相審批等問題。一方面,我國應全面貫徹落實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嚴格實施“非禁即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發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擅自增刪、變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條目;同時,立足“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的政策立場,堅持“一年一修,動態調整”原則,不斷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范圍,持續擴大民營企業準入領域。不得擅自增加市場準入許可條件,不得不合理設置“高門檻”的準入壁壘,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另一方面,我國應擴大隱性準入壁壘的排查,分類分項設立臺賬,建立投訴機制,破解不合理準入限制和隱性壁壘。持續優化市場準入審批,積極推動告知承諾制、容缺準入制,通過深化“一業一證”、審批集成化、智慧辦等改革措施,優化市場準入審批程序。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圍繞清單覆蓋度、服務成效度、審批效能度、壁壘破除度、準入保障度、市場主體感受度等因素,加快建立規則明晰、可操作性強的三級效能評估體系;借助政務服務平臺,開展市場準入效能線上評估;建立清單許可準入事項與行政許可事項的映射關系,實現數據自動高效采集;建立案例歸集和定期通報等長效評估機制,開展常態化評估。
健全公平競爭審查
營造公平統一的制度環境
公平競爭審查作為落實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和競爭中立原則的重要手段,通過清理行政機關等作出的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文件,從源頭防止歧視性政策措施和隱性壁壘,為民營經濟提供公平規范的制度環境。當前,我國公平競爭審查仍存在制度位階較低、審查目標模糊、審查方式不健全等問題。下一步應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制度定位,從合法性、合理性審查進階為合憲性審查,從根本上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制度價值;以“競爭中立”為審查標準,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強化激勵與懲戒機制,優化自我審查實施;及時將第三方機構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增強第三方評估的約束性;探索建構公平競爭審查智能評估平臺,為制定機關的風險自評估提供幫助,為實現公平競爭審查“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提供保障。另外,我國應加強政府補貼、招投標、稅收等重點領域的公平競爭審查。通過以法定的政府補貼范圍為審查界限,以是否平等適用于符合條件的所有市場主體為標準,審查政府補貼是否對民營經濟平等適用,同時,及時清理對民營經濟設置限制的招投標政策文件,消除招投標、政府采購中對民營經濟設置的隱性壁壘。通過加強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審查,確保民營經濟平等獲得減負,降低民營經濟的經營成本。
強化市場公正監管
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公正監管既是抑制市場違法行為和恢復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有力保障,也是防止監管錯誤、增加民營經濟制度性成本負擔的重要手段。在我國,一些領域還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對民營經濟歧視性監管等問題。第一,公正監管要求加速健全市場監管規則體系,規范統一監管標準,為公正監管提供統一的依據支持。第二,公正監管要求平等監管,確保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平等對待,不得對民營經濟“選擇性”執法或歧視性執法。第三,公正監管要求規范監管,監管機關應嚴守監管權限,不得越界干預。第四,公正監管要求公開透明,及時公開監管事項,加快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在基層有效實施,確保陽光監管。第五,公正監管要求科學監管,通過數字賦能、信用賦效,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確保監管精準便捷。第六,公正監管要求加強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治理,尤其是行政壟斷的治理,防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為民營經濟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確保政府平等支持
營造公平合理的激勵環境
民營經濟受限于發展規模小、融資難度大、財政補貼少、人才資源緊缺等因素,常常難以突破瓶頸獲得長足發展。當前,保障民營經濟平等獲得政府支持,是增強民營經濟競爭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一環。為破解融資難題,首先,我國應著力保障民營經濟平等獲得金融支持,通過設立專項財政資金,支持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等活動;完善融資風險共擔機制,提高民營企業的還貸能力評價;支持民營企業債券市場融資、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推廣“信易貸”等方式,拓寬民營經濟的融資渠道。其次,為破解民營企業“用地難”“用地貴”問題,應加強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公平保障,積極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盤活民營企業存量用地,不斷優化用地審批程序,對民營企業用地地價實行底線管理原則等措施。再次,為有效實現為民營經濟減負,應持續優化財稅支持政策,在制度上確保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享有同等稅收征管待遇;積極落實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科技、農產品、節能環保等重點行業的財稅優惠幅度,引導民營經濟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為保障民營經濟在相同條件下獲得同等政府補貼,應通過線上線下多元方式在補貼實施前向社會公開補貼事項,并對每年度政府補貼進行匯總、測評和公布,增加政府補貼的透明度,確保政府補貼配置的公正和高效。最后,為破解民營經濟人才資源不足難題,應確保民營企業用工需求獲得平等保障,不斷優化民營經濟高層次人才待遇政策和人才分類評價制度,加快推進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加快搭建民營企業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暢通民營企業人才招聘信息渠道;健全民營企業的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及用工保險等制度,為民營經濟壯大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
(作者系鄭州大學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關鍵詞:民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