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官法》(2019年)、《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10年)、《法官行為規范》(2010年)等法律文件規定了法官職業倫理的大部分內容。建構以激勵為導向的法官職業倫理機制,對于公正司法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在促使法官智識良知充分轉化、遏制法官權力任性或惰性等方面,激勵機制具有顯著優勢。激勵機制該如何被調用并發揮最佳效用,則依賴于我們在何種程度上正視法官職業行為的動機。以最終目標為考量,人類行為動機大致可以分為利己主義、利他主義、集體主義以及原則主義等四種。作為道德行為的來源,不同動機各有其特殊的激勵承諾等問題。對于法官來說,維護正義這樣的道德原則動機具有更加廣泛的相關性,但它卻傾向于將法官的實際判斷簡單化,因而原則的內化尤為關鍵。由此,建構法官職業倫理必須審慎處理行為動機問題,以求最終確立起合理的激勵形式。
立法規導激勵
立法激勵涉及的是法官倫理判斷被制度化的程度,以及對其行為的有效監管程度等問題。恰如休謨所言,大多數倫理都是人為的,因為它依賴于社會安排發揮作用。誠然,法官職業倫理的高標準或理想實踐主要源于個人良知,而非立法。然而,制定可接受的、一致透明的、相對可執行的,并且基于經驗或語境的職業準則是可取的。這源于兩個核心事實。其一,法官是公職人員,需要充分實現其角色的預期制度功能,事先有明確的立法,便于法官在履職時將其要求考慮在內。其二,在復雜的現代社會中,分散產生的道德原則不太可能構成一個連貫一致的整體。因此,對法官行為的指導監督必須基于所有人都清楚的行動原則,更確切地說,必須根據既有法律或行為準則這類規范性文件。
首先,我們應確保各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協調一致,以期法官能夠據此應對實踐中出現的特定問題。比如《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自2004年實施以來還未曾進行過修訂,其中有些條款已無法與2019年修訂的《法官法》相匹配。例如,《法官法》第45條所列法官獎勵條件已不再提及《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中的第九項“對外交往工作努力,為國家爭得特殊榮譽的”、第六項中的“在緊急關頭舍身為公、舍己救人、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等內容。
其次,我們應完善法官職業倫理的制度性保障體系,為他們處理倫理問題提供結構性助力。在實踐中,一旦某些法官出現行為背離職業準則的情況,人們總是偏好從法官個體本身的角度考慮問題。然而,我們更需要謹慎思考,法官職業倫理是否已得到相關法律制度安排的充分保障。以法官培訓為例,現行《法官法》和《法院組織法》(2019年)都規定了人民法院實行培訓制度,法官等應當接受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但有關條文均未將法官職業倫理培訓作為法官培訓的必要組成部分。
最后,我們不能簡單化運用“獎懲”即所謂“胡蘿卜加大棒”的激勵方式,而應將重心放在法官主動積極性的長期調動與培養上。就法官獎懲制度而言,既要盡量體現出以法官本職工作為中心的職業激勵,又要全力為法官提供他們可以信賴并期待的長期利益和機會。例如,通過建立法官個人信用檔案,提高法官的職業倫理素養,進而創造并維護良好的法官職業倫理環境。
榜樣范導激勵
以模范或者說榜樣來形塑法官形象、激勵法官們不斷進取,這在司法現實中相當普遍。不過,我們不能把榜樣法官簡單抽離出來,以其在日常訴訟行為中的審判風格、判斷力和職業精神等刻板標識。對于法官職業倫理的榜樣范導激勵而言,在整體上,建設相應法官組織文化、培育職業共同體的精神與價值、養成共同的法治理想與信仰等是關鍵環節。
其一,榜樣法官具備哪些特有素質,這是由法官文化決定的,尤其是它們體現在如何平衡法律素養與政治素養方面。法官理所當然以審判活動為其職責,理應遵守區別于行政官員的倫理準則。事實上,我國法官也早已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然而,法官在受法官職業倫理準則規范的同時,仍受行政官員標準的要求。由此可見,榜樣法官的重要激勵意義就是在“做一個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好官”與“做一個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好法官”之間的示范。
其二,榜樣法官堅守與傳承哪些職業共同體的精神與價值,這離不開各種司法實踐的內化,同時我們也應當不斷將之升華。在很大程度上,榜樣法官意味著哪些良好品行應當予以獎勵,哪些不端行為必將會被懲罰。進一步講,從組織學上來看,在一個特定組織環境中,績效信息具有重塑組織文化的作用,內在激勵因素、組織承諾、目標轉移、工作滿意度和組織士氣等能夠產生各種程度不等的消極或積極影響。這就要求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以案結事了即審判的實際效果為取向,這與司法裁判是公平正義的藝術相去甚遠,也未能彰顯司法政治對審判后果的特定要求。
其三,榜樣法官“忠誠于法律”的信仰表現在哪些方面,這必須被當作激勵法官的元動力。作為法官,“忠誠于法律”絕對不能被曲解成維護一種“正義止于條文,對錯限于條文,裁決符合條文”的“條文正義”,而更需要法官在其嚴格有義務做的事情和僅僅應該做的事情之間進退有度。在此過程中,我們需要保證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及司法判決中必然涉及的“冒險”精神。自始至終,法官都應該被“共同的使命召喚”團結在一起,不僅追求法律技藝的精湛,而且須強調公共服務精神,以真誠回應他們所服務的民眾對他們的希望和信任。唯此,法官職業群體方能逐漸積累起一種受到社會認可的、專屬于自身的、能夠不斷生產和再生產的職業精神、職業信譽和職業權威。
教育引導激勵
通常職業倫理準則為法官履職提供原則性指引。在具體履職過程中,法官一般須依靠自身的判斷(力)來裁決案件,它不僅僅體現在判決本身,而且還體現在他們的言行舉止中。對法官而言,判斷(力)既是一種性向或品格特征,也是一種必須不斷學習和練習的技能。因此,通過職業倫理教育來引導的激勵形式就至少需要協調培養性向與鍛煉技能兩個方面。
首先,我國目前法官職業倫理的“培養”方式與法官群體的職業任務結合不足,主要是多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展開,這與法官的司法實踐有明顯脫節。往往忽視了法官職業倫理的內核和特性,忽視了法官職業的專業性、技術性和法官個人素質方面的獨特要求,缺乏對法官職業的信譽和能力方面的關注,容易造成法官群體內部缺乏共同利益訴求和價值目標。也就是說,可欲的職業倫理教育,一定會促進法官群體在審判工作中形成可共享的道德良知。
其次,法官職業倫理教育的目標不應滿足于要求法官遵守“公正、廉潔、為民”等行為規范,而應導向以優秀、杰出或卓越的法官為榜樣。一句話,“好法官”是擁有良好判斷(力)所需的全部情感、知覺和智慧的人,這是法官最重要和最有價值的特質。造就一個“好法官”,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一方面取決于在智識上高質量的專業培訓,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法官們領悟且靈活運用在倫常日用上更廣泛的道德經驗資源。正因為如此,法官職業倫理的教育,應當被落實到法官培訓全過程和不同時段,以有助于法官們養成全心全意獻身工作的尊嚴感與榮譽感。
最后,法官職業倫理教育各項舉措背后的基本理念應得到凸顯,尤其是道德思維這種基本能力。道德思維這種能力反映了法官對職業群體、對個人理想和社會理想的認同程度,同時它又體現為法官對其決策的權威性和對他人所負責任的理解力。究其實質,這里存在著兩種道德思維模式,它們對法官履職至關重要。一種模式可被稱為“原則性思維”,它要求法官通過道德原則——社會道德的一般原則以及與法官所承擔的制度角色及其個人理想相關的特殊原則——的篩選過程來審視其裁判。第二種模式可被稱為“結果主義思維”,它涉及若干不同的活動:預測替代選擇的可能后果;對受選擇影響的人的權利和利益達成同情的理解;并確定可能帶來最大好處的行動方案,公正地考慮每個受影響方的合法訴求。每種模式都具有不同但同樣重要的功能,原則性思維要求法官在行為和指導原則之間找到一致性,而結果主義則需要法官關注其所作決策的更廣泛社會影響。這樣的內容應當及時充分地體現在法官職業倫理教育里,進而激勵法官發自內心地作出“更好的決定”和成為“更好的法官”。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制度激勵視角下的法官職業倫理研究”(19BFX015)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