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在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應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對偵查活動的規范和制約作用,進一步推動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中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障,乘勢而上推進此項改革。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在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現實需要。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繼推出了“三項規程”等一系列重大舉措,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在當前形勢下應當乘勢而上,著眼于以下三個方面積極推進:
一、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對偵查活動的規范和制約作用
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通過法院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和不斷強化,確保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訴訟全過程中的貫徹落實,使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都經得起審判的檢驗,從源頭上確保案件質量。為此,既要建立在審判活動中對偵查機關證據收集合法性進行審查的事后制約制度,又要著眼于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為偵查活動的規范提供必要的標準和指引,起到事前規范的作用。
具體來說,一是要建立各類犯罪的證據指引,指導偵查機關按照審判的標準嚴格依法全面收集證據。證據指引是以證據鏈條為基本支撐,與犯罪事實緊密關聯,以證據規則為基本遵循而構建的分層次、立體化、開放式的規范體系。證據指引解決的是在辦理不同類型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收集哪些證據及如何收集證據的問題,是證明標準的具體化與規范化。偵查機關根據分層、分段、分類的證據指引的要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規范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判斷過程,就能最大程度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防范冤錯案件。
二是要嚴格落實技偵材料證據化的要求,通過各種方式,將技術偵查形成的證據材料轉化為審判中能夠進行庭審質證的證據。對于作為證據使用的技偵材料,必須采用規范的方式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表述,而不宜采用庭外核實的方式,更不能由司法人員進行單方的復聽后,即作為認定事實或者增強證據真實性內心確認的依據。實際上,對于起到關鍵證明作用的以技術偵查方式取得的證據,在庭審中完全可以采用不暴露技術方法和不泄露相關人員身份的方式進行依法有效地質證,關鍵還是要牢固樹立以庭審為中心的程序公正意識,確保裁判確認的事實能接受訴訟當事人各方的檢驗,讓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真正信服。
三是可逐步探索偵查機關以法院裁判生效作為刑事案件結案標準的制度。長期以來,偵查機關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作為案件偵查結案的標準。實踐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審判階段的補充查證工作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這些查證工作往往需要由偵查機關來具體執行。為確保審判質量,并從實際出發,可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進行探索,先行先試,確立以裁判生效作為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結案標準的制度。原案件偵查辦案組仍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負責確保證人出庭、保護證人、事實的補充查證、證據的調查核實以及追贓挽損等工作。這些工作應當在偵查機關的考核、評比中充分體現,以牢固樹立偵查人員以審判為中心的辦案意識。
二、進一步推動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2012年和2018年兩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使得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更趨完善。然而,從當前刑事審判實踐來看,庭審流于形式的情況仍未得到根本杜絕,庭審控辯充分對抗的制度保障亟待加強。因此,我們仍有必要因時因勢,不斷改革和完善刑事審判方式,進一步推進庭審實質化,真正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
具體來說,一是要區分繁簡案件采用不同的審判方式,真正實現繁案精審、簡案快審。當前刑事審判方式仍然存在著“簡案還不夠簡,而繁案卻沒有繁起來”的問題。實際上,庭審的功能主要就在于通過控辯充分對抗,解決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對抗是庭審功能發揮的基礎。對于基層法院審理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采用庭前審查事實證據,庭中審查認罪認罰自愿性,庭中或庭后擇期宣告判決結果的方式進行審理。對于繁案,包括基層法院審理的被告人不認罪案件,以及高級、中級法院審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則應當充分保障控辯對抗,把案件事實的矛盾點、法律適用的爭議點通過庭審充分厘清,確保案件的公正裁決。
二是要構建完善的庭前準備程序,健全程序爭議問題的庭前裁決機制。我國庭前會議的制度設計中并未相應建立完善的程序性爭議裁決機制,辯方的程序性異議和申請在庭前仍未得到充分重視和解決,這往往會引起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與法庭直接形成沖突對抗的非正,F象。因此,有必要構建完善的程序性爭議裁決機制,使程序性裁決的作出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對于辯方提出的程序性異議或程序性要求,法庭應當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以適當的形式作出程序性決定,向控辯雙方公布并說明理由。
三是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保障庭審控辯的充分對抗,推動信息技術與訴訟制度、訴訟規律的深度融合。通過庭審查明案件事實是庭審實質化的要求。信息技術手段完全可以運用于刑事證據鑒真場域,輔助法官通過庭審準確審查判斷和采信證據,助推以庭審為中心目標的實現。對于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可以在偵查階段收集證據時即提倡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與書面筆錄同步生成并移送法院。在庭審中,當控辯雙方對供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即可快速切換至爭議點進行實時播放并接受質證,并充分運用提升視頻幀率、優化視頻回放等技術手段,有效捕捉情態信息,切實提升庭審的親歷性和對抗性。對于物證、書證,則可以充分運用多維技術、區塊鏈技術存證等手段,使證據的外觀、形狀、內容更為清晰可見,為庭審中準確校驗提供充分保障。
三、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中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障
依法獲得辯護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被告人、辯護人對辯護權利的有效行使是確保庭審控辯各方充分對抗,實現庭審實質化的基礎前提。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刑事訴訟中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充分保障、落實被告人的辯護權利,盡最大可能為辯護律師依法履職提供制度保障和便利條件。只有在審判階段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落實被告人及辯護律師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才能使辯方能夠與控方平等對抗,使“真相越辯越明”,確保法庭能夠居中裁決,明斷是非。
具體來說,一是要重視辯護人在庭前程序中的有效參與,充分保障辯護人收集、調取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等訴訟權利。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收集、調取證據的申請,法庭在審查后認為有必要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和個人發出調查令,要求其配合辯護律師的調查,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對于辯護律師確實難以直接收集、調取的證據,則應要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進行收集、調取,必要時可以由法庭直接調取。對于辯護人在庭前提出的程序性申請和異議,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解決和回應。只有確保辯護律師在庭前有效參與,才能使其在庭審中實現充分抗辯。
二是要充分重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建立保障在庭審和裁判文書中對辯護意見進行有效回應的機制。庭審中,審判長要引導控辯雙方在遵循法庭規則的前提下充分抗辯。對辯方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要求控方應當庭作出回應。裁判文書中應當對辯方意見進行完整反映和歸納,充分有效回應,并強化說理性要求,做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在上訴案件審理和案件質量評查時,應當將辯護詞與裁判文書進行對照,對于沒有完整反映和歸納辯護觀點,沒有有效回應,導致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三是要進一步提高二審開庭率,確保辯護律師在刑事二審程序中充分行使辯護職能。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不僅應在刑事一審程序中充分體現,在刑事二審、復核、審判監督等刑事審判程序中也應當得到全過程的貫徹落實。當前,刑事二審開庭率偏低的問題確實值得重視。刑事二審程序承擔著重要的全面審查、依法糾錯功能,有必要從制度和實踐層面探索進一步提高二審開庭率的問題。除死刑案件、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等法律規定必須開庭的情形外,對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事實、證據提出有理有據的異議的二審案件,原則上也應當要求開庭審理,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在刑事二審中辯護職能的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