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宇
數字技術的創新發展和迭代提升、社會聯結形式和方式的迅速變更,促使司法發生數字化轉型。本文立足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一憲法定位,以法律監督模式重塑變革為主線,剖析數字檢察改革的動因和要義,在厘清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提出數字檢察改革的實施路徑。
數字檢察改革動因
黨的二十大報告鮮明提出加快建設“數字中國”,專章部署“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突出強調必須“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并強調“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2021年6月,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在百年黨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對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特別是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高度重視。對標新時代黨和人民對檢察履職的更高期望,檢察機關當前最現實、最緊迫的任務,就是要直面《意見》指出的新發展階段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求,針對法律執行和實施的短板,破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這一核心問題。
(一)檢察工作現代化背景下傳統法律監督模式的現狀和問題。傳統法律監督模式在監督質效上存在被動性、碎片化、淺層次的短板,長期阻礙檢察機關破解監督職能虛化、弱化等難題。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找到一把關鍵“鑰匙”、一個關鍵變量,強有力地驅動法律監督工作解題破局,化被動為能動、化碎片為系統、從淺層次走向深層次,全方位地提質量、增效率、強效果,實現法律監督高質效。
(二)社會治理現代化形勢下法律監督促進治理的職責和要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主體內容和必然要求,參與社會治理不僅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必然延伸,更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應有之義。新形勢下加強法律監督促進社會治理,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治理職責的內在要求,是放大法律監督治理優勢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法律監督治理效能的價值追求。
(三)新時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法律監督模式變革的契機和路徑。新時代檢察工作要實現法律監督高質效、促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目標,關鍵變量和核心路徑就是數字革命,其具有“一子落而滿盤活”的裂變效應。檢察機關必須融入數字戰略全局,把握檢察工作未來發展制高點,深刻認知其內涵、特征、作用以及對檢察工作的巨大影響。檢察機關適應數字革命,要緊扣法律監督職責使命和功能價值,從整體上系統重塑法律監督功能、模式、流程、手段和體制機制,使其能夠促進社會治理從低效到高效、從被動到主動的深刻轉變,真正實現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現代化“蝶變”。
數字檢察改革要義
數字檢察作為一項革命性、戰略性的系統工程,核心要義在于“數字賦能監督,監督促進治理”的法律監督模式“重塑變革”,這既是“本”的提升,更是“質”的嬗變。要探索實踐“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數字檢察路徑,以數字化改革創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前所未有、通向未來的新跨越。
(一)理念:從技術理性到制度理性的新跨越。數字檢察不單是推進法律監督提質增效的“器”,更是檢察工作從根本上實現高質量發展、邁入現代化的“道”。1.引領性。數字檢察旨在把數字化、一體化、現代化貫穿到檢察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使之發揮全方位的引領作用,最大化激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優勢和功能潛力,實現法律監督工作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本質上是數字時代法律監督新戰略、檢察工作現代化新征程。2.整體性。數字檢察是從整體上對法律監督工作傳統思維方式和路徑的革新,是一次對法律監督運行機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重塑變革,其不僅是法律監督手段的顛覆性創新,更是對檢察工作的業務流程、組織架構和體制機制的系統性重塑,發揮全局一體的最大效應,共同打開法律監督功能價值的新空間。3.撬動性。數字檢察基于法律監督主責主業,通過踐行“數字賦能監督,監督促進治理”的法律監督模式重塑變革,著力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再到“系統治理”的監督質效躍升和檢察價值追求,是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釋放檢察生產力的系統性變革,對新時代法律監督工作發揮鮮明的撬動性、主導性、支撐性作用。
(二)數據:從被動監督到能動檢察的新跨越。海量數據中隱藏著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執法司法不公不嚴不廉、社會治理漏洞和薄弱環節等問題線索。“任何違法犯罪都有一個信息鏈條,孤立看鏈條上的每個信息點很難發現異常,運用大數據篩查、比對、碰撞,信息點之間就有了交集、串連。”數字檢察改革,通過盤活內部數據資源、攻克外部數據壁壘,統籌推進數據共享與數據安全防護,激發“數據”這一生產要素對法律監督工作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破解監督線索發現難、監督工作被動性、監督實效不明顯等突出難題,全面激發內生監督動力,更加精準、有力、高效踐行能動檢察,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展現更大作為。
(三)平臺:從應用輔助到模式變革的新跨越。實現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擁有海量數據資源,并非就直接擁有了監督線索,而是需要進一步開展數據的運用、碰撞和演算。浙江省率先探索建設的“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是“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大數據法律監督運行機制和智能化系統,其是數據平臺更是建模平臺,是技術平臺更是辦案平臺,是監督平臺更是治理平臺,其綜合集成數據、算法、模型、算力等要素,以數據計算分析、知識集成運用、邏輯推理判斷為核心,在檢察數字化改革中發揮“大腦”的作用。平臺上所有數字監督場景都按照“業務端”和“治理端”分類,將法律監督職能和社會治理職能有效融合,能夠實現乘數倍增的監督效應、聚焦治理的穿透效應、部門多跨的協同效應和一體貫通的整體效應。中央政法委《關于充分運用智能化手段推進政法系統頑瘴痼疾常治長效的指導意見》把“探索建立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作為構建規范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重要舉措之一。
(四)賦能: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的新跨越。數字檢察的重點在于以數據為基礎、以平臺為支撐,使檢察官將算法、算力運用到法律監督工作中,系統重塑法律監督模式,用數字空間打破傳統法律監督的時域限制,為法律監督提供發展動力和技術支撐,通過“解析個案、梳理要素”“構建模型、輸出線索”“一地突破、全域共享”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機制,及時總結提煉經驗,按照“系統抓、抓系統”“領域抓、抓領域”的方式,部署開展全域專項行動,推動類案監督在省域層面全面鋪開、滾動發展,實現從“辦一案”到“牽一串”的跨越性一步。
(五)治理:從職能延伸到價值重塑的新跨越。追求法律監督高質效要以“監督促進治理”為更高層次的目標。數字檢察通過將類案監督打造成“治理場景”,在全面激發法律監督內生動力的同時,也從根本上促進了法律監督與社會治理的深度融合。一方面,類案監督勢必引向系統治理;另一方面,系統治理也將有力放大監督價值。“監督促進治理”既是數字檢察的工作要求,更是具有重塑性質的價值追求,把追求個案正義提升到實現類案監督、促進系統治理的更高追求上,是對傳統辦案價值的升華與重新定義。
(文章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