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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忠梅:環境法治建設十年回顧與環境法典編纂前瞻
發布日期:2023-02-21  來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環境法治建設十年回顧

與環境法典編纂前瞻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

來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1期。全文轉載自公眾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摘要:新時代十年,中國環境法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歷史性成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面修訂為標志,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立改廢步伐明顯加快,環境立法體系基本建成;以環境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各部門多措并舉提升執法質效,環境執法取得長足發展;以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建設為契機,專門環境訴訟制度與傳統訴訟制度發展良好,環境司法體系運行順暢;以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為己任,積極推動可持續發展國家戰略,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的引領作用明顯增強。黨的二十大報告賦予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新定位,提出了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要求。面對“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的嚴峻挑戰,迫切需要準確把握黨的二十大報告為環境法治建設所錨定的新方向,立足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取得的豐碩成果,繼續扎實推進環境法典編纂工作,為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良法”保障。

關鍵詞:新時代環境法治建設 環境立法體系 環境執法司法 全球環境治理 環境法典編纂

黨的二十大報告全面系統總結了新時代十年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重大成就、重大變革,首次明確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新定位,明確了生態文明建設對于“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使命[1],標志著生態文明建設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愿景中的戰略地位和重大使命得到了進一步提高與升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親自謀劃和推動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歷史性成就,生態環境立法體系重構、生態環境執法體系重塑、生態環境司法體系創建、生態環境尊法守法形成良好社會氛圍,中國在全球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引領作用明顯增強。但是,面對“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的局面,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任重道遠。回顧總結過去,是為了更好地走向未來。

一、 環境立法體系基本建成

中國的環境保護立法與世界同時起步。1972年,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出席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翌年,中國召開首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頒布《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開始以法規形式保護環境,探索中國式環境保護道路;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條首次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責任;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標志著中國環境法體系開始建立;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正式頒行。此后,又陸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類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資源保護類法律,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自然保護類法規,環境保護環境法律體系框架初顯。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寫入憲法,形成了由國家目標、國家任務、國家職責共同構成的環境憲法條款;制定了法律9部,修改了法律17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生態環境立法工作,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基本建立。

(一) 《環境保護法》全面修訂

2012年,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并將生態文明寫入黨章[2]。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已經啟動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升級”為“修訂”。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環境保護法修訂案》,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全面總結了中國30多年來的環境保護法治實踐,對1989年《環境保護法》進行了“大修”,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亮點紛呈。

明確《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法定位,為建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后續環境保護單行法的制定與修訂奠定了基礎。

完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將原立法目的中的“保障人體健康”修改為“保障公眾健康”,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明確“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基本原則,為生態環境立法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規則提供了明確的價值標準。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制機制,將原立法規定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各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管體制”,增加地方政府的轄區內環境保護義務并接受人大監督的條款,專章規定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明確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及新聞媒體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機制,形成“督企與督政”“要素與空間”“城市與農村”一體監管的“大環保”格局,為促進和保障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奠定法律基礎。

規定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生態紅線、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剛性約束,為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沙統籌治理”提供法律手段。

強化環境法律責任,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提供執法司法條件。

(二) 相關法律立改廢步伐明顯加快

自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了環境保護領域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制定工作,尤其是加快了補短板、強弱項的步伐。近十年來,共制定和修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20多部,在對已有法律進行修訂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類法律的制定,填補了多項立法空白。

及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建立了更為嚴格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確了“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自然資源利用及保護原則。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類法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生態保護類法律,填補了多年來自然生態保護、流域保護、特殊地理區域保護的立法空白。

集中開展生態環保領域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專項審查和全面清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督促、指導地方人大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941件,推動制定機關對存在問題的493件規章、2件司法解釋及1.1萬余件各類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定,確保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統一。”[3]

在加快生態環境保護專門立法的同時,完善民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規定以“綠色原則”為標志的系列“綠色條款”,特別是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民事侵權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環境罪法定刑,增加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生態犯罪的規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加強生態環保領域的黨內法規建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等一系列黨內法規陸續出臺,建立了中央環保督察制度,明確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紅線”。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基本形成。

經過40多年的努力,中國“生態環境領域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相關法律達到30多部,還有100多件行政法規和1 000余件地方性法規,初步形成了生態環保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包括環境保護法、生物安全法等綜合性法律,針對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動物保護等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森林、草原、濕地等資源保護的法律,長江保護法和正在審議的黃河保護法草案等流域性生態環保法律,正在審議的黑土地保護法草案和擬啟動制定的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特殊區域類法律”[4]。由此,“一個‘1+N+4’的生態環保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5],為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更為堅強的法律保障,有力促進了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2021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PM2.5的平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了34.8%,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了87.5%;地表水Ⅰ —Ⅲ類斷面比例達到84.9%,劣Ⅴ類水體比例下降到1.2%;土壤污染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目標”“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的面積約占全國陸域國土面積的18%,……300多種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野外種群數量得到恢復與增長”“2021年,全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2年下降34.4%”[6]。由此可見,中國的天更藍了、山更綠了、水更清了。

二、 環境執法取得長足發展

在習近平親自謀劃和推動下,黨和國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立健全了生態環境執法機制,讓“長出了牙齒”的法律能夠真正得到執行。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明確要求,并對各項改革措施進行部署[7]。2020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到2025年,“形成導向清晰、決策科學、執行有力、激勵有效、多元參與、良性互動的環境治理體系”[8]。這些改革極大促進了生態環境執法發揮“鐵腕治污”功能。

(一) 生態環境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縱深展開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等改革文件要求,結合《環境保護法》相關制度規定,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加強生態環境執法奠定了體制基礎。

整合分散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環境保護職責,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與此同時,建立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清單,明確“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基本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治理體系;實現了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陸地和海洋、城市和農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貫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保證統一政策規劃標準制定、統一監測評估、統一監督執法、統一督察問責,有效改變了“九龍治水”的監管格局。

建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牽頭組成多部門聯合工作組,通過聽取匯報、個別談話、受理信訪、調閱資料、走訪問詢、調查取證、下沉督察的方式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部分地市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中央企業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在中央環保督察工作中堅持“黨政同責”“終身追責”原則,有效破解“督政不督黨”“督市縣不督省”“政企利益合謀”等執法難題,倒逼地方政府綠色發展轉型。2015年12月以來,已完成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兩輪全覆蓋,并對一些部門和中央企業開展了督察。“兩輪督察共受理群眾環境問題的舉報28.7萬件,已經辦結或階段性辦結28.6萬件。”[6]對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產生了巨大的威力。

推進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整合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能,統籌執法資源和執法力量,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目前,整合了環保、海洋、國土、農業、水利、林業等六個部門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涉及15部法律、22件行政法規、33件部門規章,共計248個行政執法事項[9]。基本形成了“市級雙管,以省為主;縣級上收,派出機構”的管理體制,“省級監察,黨政同責;市縣執法,局隊合一”的監察執法體系,“質量監測在省,監督監測在市縣”的監測體系。較好地解決了“橫向多頭交叉執法”和“縱向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大大提升了執法效能。

實現污染源排污許可有效整合。根據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整合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保標準等制度,實施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形成對“固定污染源全覆蓋、管理過程全監管”的綜合許可制度。與此同時,加強許可證執法,通過建立執法正面清單、非現場監管、典型案例指導等方式,著力解決“無證排放、超標排放”等問題。初步形成“三線一單”、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污許可以及執法、督查等相關制度“六位一體”的閉環管理模式,構建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使法律規定的監管制度得以實際執行。

(二) 多措并舉提升執法質效

自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立法檢查、司法審判職能,促進了相關法律制度的執行;社會各界積極行使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廣泛參與環境治理,在共治中推動法律的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快推動解決執法問題。自2015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每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專題報告。從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10部法律和相關決定的執法檢查。同時,結合聽取和審議報告、執法檢查的情況,開展專題詢問。全國人大及地方人大的相關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詢問成果,使一大批長期困擾部門和基層的執法困難和問題得到了迅速解決。

行政機關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為解決法律執行過程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脫節,“有案不移、移案不易”造成的環境犯罪行為逃脫法律制裁的問題,根據《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部門共同發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等配套性政策,建立了行刑銜接的工作機制,形成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司法鑒定、訴前程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人員交流等程序及工作規范,使行刑銜接成為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又一“利器”。

廣泛多層次公眾參與有力促進法律執行。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首次建立了完整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環境部制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范圍與程序、“政府和企業雙主體披露”環境信息的具體辦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門戶網站的“政務信息公開”專欄中,設置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相關專題。十年來,各級政府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多種形式公開環境信息,一大批企業依法或主動披露環境信息;社會公益組織和環保志愿者積極參與,通過設立網站、開展調查、發布年度報告、向公安檢察機關提供違法線索等方式推動環境法律執行;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加大常規性宣傳報道的同時,積極參與環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堅戰專項行動,進行深度跟蹤報道,有力推動了法律的執行。

經過十年努力,生態環境執法的質效得到了明顯提升。自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累計查辦按日連續處罰等重點案件共計17萬多件;‘十三五’全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3.3萬件,較‘十二五’期間增長了1.4倍”“嚴肅查處了兩起典型的環境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案件,23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探索對4.2萬余家企業納入正面清單進行分類監管”“連續四年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完成了全國2 804個飲用水水源地的10 363個問題的整治,有力提升了涉及到7.7億人的飲用水環境安全保障水平”“連續六年開展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達標排放專項整治,……督促企業全面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目前所有的垃圾焚燒發電廠5項大氣污染物和爐溫達標率穩定在99%以上,……每天的處理量由24.5萬噸增至92.6萬噸,增幅達278%”[6],提高了公眾對垃圾焚燒的理性認知、促進了垃圾焚燒產業的快速增長,也為城市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 環境司法體系運行順暢

中國的環境司法專門化自地方“試水”起步,伴隨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不斷發展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資源司法體系,創造了許多“人無我有”的“綠色司法”經驗,為世界貢獻了環境司法的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十年來,司法機關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圍繞《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的實施,大力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專業化,充分發揮司法政策、司法解釋的規范性作用,注重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約束引領功能,樹立綠色司法理念,統一案件辦理規范、統一司法程序、統一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規則,極大提升了生態環境領域的司法保障水平,努力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環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 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基本成熟

2007年,貴州省貴陽市清鎮環保法庭的成立,引發各方高度關注。此后,云南、福建、江蘇等省也積極開展了實踐探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配合《環境保護法》實施,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著力推進司法機構專門化、審判機制專門化、審判程序專門化、審判理論專門化、審判團隊專門化,開始了環境審判專門化建設。2015年7月,全國人大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實踐。2017年,正式建立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極大推進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專門化建設。目前,環境資源專門化體系已基本成熟。

建成環境司法專門化組織體系。全國法院系統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或組織2 426個[10]。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第八檢察廳,并推動形成省級檢察院單獨或合并設立公益訴訟檢察機構、市縣兩級檢察院按需組建公益訴訟專門機構或專門辦案組的工作體系。同年,公安部組建包括生態環境偵查職能在內的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為環境司法專門化提供組織保障。

建立環境司法專門工作機制。不斷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形成傳統環境侵權訴訟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并行、專門化與專業化交織的“3+2”訴訟模式。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創新環境資源案件專門管轄機制,建立訴罰銜接、訴調銜接、訴商銜接機制,構建合作式多元解紛新格局。人民檢察院探索“多檢合一”模式,促進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與環境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有機結合,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行檢”協作。

健全綠色司法規則體系。自201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公益訴訟、生物多樣性保護、流域資源保護、應對氣候變化訴訟等司法解釋21件,內容涉及多種類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證據規則、事實認定方式、裁判程序、裁判規則;發布指導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10]。立足中國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借鑒先進國家司法經驗,發展體現參與式訴訟特點的綠色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及時總結環境司法規律、提煉環境司法規則,形成環境正義、風險預防、生態恢復等綠色司法理念,構建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法治格局。

(二) 專門環境訴訟制度發展態勢良好

經過十年努力,形成了既能體現中國國情,又能充分發揮中國司法體制優勢的專門環境訴訟制度,實現了對環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得到了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多國法官的高度贊許。自《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58萬件[10];自2017年7月公益訴訟檢察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立案辦理生態環境領域公益訴訟案件29.99萬件[11]。保護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作用不斷得到發揮。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取得良好成效。2015—2021年,各級人民法院受理32家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結案件400余件。“騰格里沙漠污染案”“云南綠孔雀案”等公益訴訟案件引發廣泛社會反響。特別是“云南綠孔雀案”突破“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明確“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判斷標準,為生物多樣性特別是瀕危物種的預防性保護提供了有益借鑒,并于2021年入選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訴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指導環境污染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充分發揮督政作用。檢察機關針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通過法律監督方式促進政府對所轄區域環境質量負總責制度的實現,彰顯了中國特有的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大部分行政機關在接到檢察機關依法發出的訴前檢察建議后,主動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職,是對《環境保護法》實施方式的創新。

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打出“組合拳”。通過將刑罰的懲罰、震懾作用與環境民事責任的“損害填補”“生態修復”功能有機結合,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環境公益實行更加全面的保護。自2018年正式確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以來,已成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主要案件類型。與此同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公告”程序,也發揮著“激活”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從而有效促進公眾參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進展迅速。經過2015—2017年兩年試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全面推行后,常態化、規范化發展態勢明顯。2022年,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4家單位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細化程序規則,強調嚴格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實踐中,行政磋商程序充分發揮了爭議解決功能,更好節約了司法資源,推動生態環境修復取得了顯著成效。

(三) 傳統訴訟制度生態環保功能有效發揮

司法機關能動司法,在適用傳統部門法過程中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在適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行政法過程中,注重貫徹“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

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規則更加完善。特別是在《民法典》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清理相關司法解釋,根據“綠色原則”和相關條款,制定新司法解釋,完善“綠色原則”適用的司法規則、細化環境侵權訴訟制度。十年來,審結環境資源民事案件137.8萬件[10]

環境行政審判健康發展。人民法院支持并監督行政機關履職,十年來,審結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4.3萬件[10]。據統計,在2015—2021年的環境行政訴訟案件中,裁定結案數量高達71%,表明有相當部分的行政相對人履行了行政決定義務,客觀上起到了督促企業承擔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作用。

環境刑事審判有效遏制環境資源犯罪。十年來,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案件24.4萬件[10]。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積極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專業化審判機制”刑事司法模式,在審判過程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意識,創新刑罰方式。通過“行刑銜接”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和預防了環境犯罪。

四、 全球環境治理發揮引領作用

習近平以“天下大同”的胸懷,堅持“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積極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地球生命共同體”。以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和環境污染這三重全球危機為目標,主動搭建國際交流平臺,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石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積極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作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中國堅定踐行多邊主義,努力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為人類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一) 引領全球環境治理新發展

1992年,中國派代表團參加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十年來,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治理,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環境公約談判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2015年9月,在第七十屆聯合國大會上,習近平闡述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科學內涵,強調“我們要構筑尊崇自然、綠色發展的生態體系。人類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歸根結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須呵護自然,不能凌駕于自然之上。我們要解決好工業文明帶來的矛盾,以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為目標,實現世界的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12]。2021年4月,在“領導人氣候峰會”上,習近平首次全面系統闡釋“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豐富內涵和核心要義,明確提出“堅持多邊主義”“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13]。2021年10月,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領導人峰會上,習近平進一步強調:“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趨勢。讓我們攜起手來,秉持生態文明理念,站在為子孫后代負責的高度,共同構建地球生命共同體,共同建設清潔美麗的世界!”[14]

在全球氣候治理中,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一大發展中國家,中國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過去十年,中國推動《巴黎協定》的達成、簽署、生效和實施,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宣布并堅定推動碳達峰、碳中和。2018年,中國和荷蘭等國共同發起成立全球適應委員會。2019年,全球適應中心第一個區域辦公室−中國辦公室在北京成立,展現了中方重視和推動適應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決心。2020年9月,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中,習近平宣布,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15]。2020年12月,在氣候雄心峰會上,習近平宣布:“到203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65%以上。”[16]中國與28個國家共同發起“一帶一路”綠色發展伙伴關系倡議,呼吁各國應根據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結合各自國情采取氣候行動以應對氣候變化。截至2022年6月,中國“已經與38個發展中國家簽署了43份氣候變化合作文件,通過援助氣象衛星、光伏發電系統、新能源汽車等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物資,幫助有關國家提升應對氣候變化能力”[6]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中國積極推動達成多項相關共識。2021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第一階段會議在云南昆明舉行。會議以“生態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為主題,習近平發表重要講話,多國領導人和聯合國秘書長線上出席大會領導人峰會并發表講話,為推進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注入了強大信心和政治推動力。會議達成的“昆明宣言”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磋商提供了指引,為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增添了新的動力。在會議的領導人峰會上,習近平提出:“中國率先出資15億元人民幣成立昆明生物多樣性基金等。”[17]這充分展示了中國與國際社會共同推動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邁上新臺階的雄心和行動。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例−“云南綠孔雀案”,入選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展覽中國展區,貢獻了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的中國智慧。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主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習近平發表書面致辭指出:“中國持續深化環境司法改革創新,積累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有益經驗。中國愿同世界各國、國際組織攜手合作,共同推進全球生態環境治理。”[18]大會達成的《昆明宣言》,為進一步發揮司法在環境治理體系中的功能凝聚了廣泛共識,表明了中國環境司法積極參與引領全球環境司法治理秩序的大國擔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數據庫建立中國環境司法裁判專欄,收錄了中國兩批20件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和4部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成為環境司法中國方案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中國法院、檢察院組織的研修班,吸引了越來越多國家的法官、檢察官積極參與,已成為各國司法人員互學互鑒的重要平臺。

(二) 積極推動可持續發展國家轉型

自1972年以來,中國參加或締結環境資源保護領域國際公約和條約30余件,履約機制有效運行。1992年,中國派代表團參加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是全球第一個發布《21世紀議程》的發展中國家。十年來,中國支持推動國際環境治理相關重要文件的落實,積極踐行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履行國際環保義務,將可持續發展作為中國生態環境立法的價值目標。

在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過程中,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堅持扶貧開發與生態保護并重,提出脫貧攻堅與生態文明建設“雙贏”的要求,采取參與生態工程建設、實施生態補償政策、設置生態公益崗位、發展生態特色產業、開展易地生態搬遷等措施,促進農民增收和生態改善[19]。截至2021年,中國已經完成近1億人脫貧,實現了消除絕對貧困目標,其中,生態扶貧帶動2 000多萬貧困人口脫貧增收[20],為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作出了巨大貢獻。

在國家發展戰略中,“十三五”規劃綱要根據中共中央建議,貫徹新發展理念,明確“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新貢獻”[21]。“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完善生態文明領域統籌協調機制,構建生態文明體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22]的目標。“十四五”期間,中國將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到2025年,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到2035年,生態環境狀況及保護治理水平整體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為履行氣候治理的國際承諾,實現“雙碳”目標,中國積極推進碳市場建設,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線上交易,第一個履約周期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 162家,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1.79億噸,累計成交額76.61億元[6]。實際上,中國碳市場一經啟動,就已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

五、 錨定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新目標

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深刻總結了新時代十年中國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充分肯定了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舉世矚目成就,同時,也針對“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1]的嚴峻形勢,從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高度,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了全面部署;從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廣度,明確了環境法治建設的方向和目標。邁向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中國環境法治體系建設,必須錨定這個目標。

(一) 牢記環境法治建設新方位新使命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納入中國式現代化深刻內涵[1],是對生態文明建設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愿景中戰略地位與重大使命的升華。黨的十九大報告在“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部分,明確提出了“推進綠色發展”“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的要求[23]。黨的二十大報告繼續堅持“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人類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基于新時代十年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的歷史性變革和對生態環境保護新形勢、新情況的新判斷,從到2035年“廣泛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的總體目標出發,立足未來五年,對“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進行戰略部署,提出了“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新任務新要求[1]

習近平明確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無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壞自然必然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我們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自然和生態環境,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1]這是在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升生態文明在治國理政戰略布局中的地位,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之后,進一步明確生態文明建設對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使命。“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的深刻認識,表明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歷史方位。

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道路,是中國自己的選擇。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根基,美好生活環境是人民群眾的新向往。反觀與工業文明相伴隨的西方式現代化,走過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付出了大規模人群健康受害、大規模生態破壞和全球氣候變化的慘痛代價。無限追求個人物質財富增長、無限刺激人的消費欲望造成社會分化甚至撕裂,不僅導致人與人之間關系緊張,也加劇了人與自然關系緊張。“主客二分”“人與自然對立”世界觀下的生產生活方式,必然帶來嚴重的環境問題,這不是中國人民所需要的現代化。

“天地有節,四時有序”,先人的生態智慧是刻在中華民族骨髓中的印記,也是今天的人們用之不覺的文化傳統與價值觀。“天人合一”自然觀所體現的“太極化生”的生態存在思想、“生生為易”的生態演變文化、“天人合德”的生態人文主義、“厚德載物”的大地倫理觀、“大樂同和”的生態審美觀[24],是今天的中國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之路的世界觀和最深厚的文化土壤,決定了中國在面對環境問題時,自始就選擇了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同步推進“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23],開辟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嶄新道路。在這條新道路上,法治要在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作用,這也是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內在要求。

(二) 把握環境法治建設新階段新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第七部分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行全面部署[1],這是在黨的報告中首次將“法治”單獨出來予以重點論述,突出強調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對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意義,也顯現了矢志不渝推進法治建設的堅定決心。回顧歷史,自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來,法治在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中的戰略地位不斷提升,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法治底色更加鮮明。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作為“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節下的一條[23]。黨的二十大報告既與黨的全面依法治國各項部署一脈相承,又明確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1],深刻闡明了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關系,提出了未來的社會主義強國建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的新命題。全面依法治國對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促進功能與保障作用無可替代,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由之路。

黨的二十大報告從“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設法治社會”等方面對未來五年的全面依法治國工作進行了整體部署[1]。在“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部分,明確提出“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的新要求[1],這是首次在黨的報告中將“纂”作為一種立法形式加以表述,既是對新時代十年以民法典編纂為重大標志的立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確定了新的立法起點。

習近平強調,“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實效性”[1]。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歷程,雖歷經波折卻不斷前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立法速度明顯加快,用30多年時間基本建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成就巨大。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不斷加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公開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力度,立法數量與質量同步提升,通過修正憲法、編纂民法典、加強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截至2022年10月底,中國“現行有效法律”已達“294件”[25]

隨著時代進步和實踐發展,現有法律數量雖多但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不強的現狀,難以滿足“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迫切需要,與“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要求存在明顯差距。立足新時代新要求,立法工作更應從提升法律實施效能入手,推動從數量型立法向質量型立法轉變;在提高立法的整體水平上發力,更加注重法律對社會利益分配、社會關系調整和社會矛盾處理的深度與廣度,推動立法模式從“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向系統規劃、統籌推進、協同共進轉變;努力增強法律體系的科學性、穩定性、權威性和生命力,推動立法方式從以創制為主,向統籌創制與清理法律、編纂法典和解釋、修改、補充、廢止法律的健康持續發展轉變。在此意義上,統籌“立改廢釋纂”的立法方式是新時代新征程上實現立法目標、立法模式轉變的重要要求。

有立法最高形式之稱的法典編纂,因其所具有的促進國家現代化的政治功能、提升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法治功能、弘揚國家核心價值觀的文化功能,在各種立法方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古代中華法系具有“盛世修典”傳統,當今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編纂法典也是重要的立法形式。民法典編纂既借鑒潘德克頓體系、又傳承中華法系文化的成功經驗,為以“纂”作為一種立法方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范本,也為今后更多不同類型的法典編纂積累了經驗。

六、 編纂環境法典未來可期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26]10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既是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和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方向。回顧新時代十年,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特別是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具有標志性意義。同時,也必須看到,面對“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的嚴峻挑戰,“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新要求,完善生態環境立法體系任重道遠。雖然中國已經有了30多部法律、100多件法規、1 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但是長期以來環境立法與資源立法分屬不同法律部門的立法模式,“以污染防治為主、以城市環境治理為主”的立法理念,導致法律不好用、不管用、不能用的情況并存。同時,實際上的職能部門主導立法方式,使得生態環境立法交叉、重復與空白、短板十分明顯,加上立法時間跨度大、修訂次數多,呈現出較為嚴重的“歷時碎片化”與“共時碎片化”現象。迫切需要“統籌立改廢釋纂”,提高生態環境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一) 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取得豐碩成果

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指出:“民法典為其他領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法典編纂工作。”[27]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將啟動環境法典編纂研究納入年度工作計劃;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對推進法典編纂工作也進行了部署。這表明,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已經納入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

2017年,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組織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研究,有近200名學者、實務工作者以不同形式參與,現已完成“外國環境法典翻譯”“環境法典編纂基礎理論研究”“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研究”3個子項目,翻譯出版9個國家的環境法典、5本專著、提出了《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草案)》,并召開數十次學術研討會進行論證、發表專門論證文章近60余篇。五年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達成了如下基本共識:

第一,生態環境立法體系化勢在必行。一般而言,法律體系化有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兩種選擇,且各有利弊。面對現行環境法律數量多,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原則不統一,立法階段、立法技術差異大,立法重復、立法短板同時存在的現狀,無論采用基本法模式還是法典化模式,都必須對所有現行立法進行清理并統一立法理念與原則,兩種模式難度基本相當,但基本法模式不具備法典化模式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兩相權衡,理應選擇法典化模式[28]

第二,環境法典編纂條件已經成熟。當代中國,有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領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生動力,有中華優秀生態文化和法典化傳統的滋養,有域外環境法典編纂的實踐經驗,有多年來環境法學理論與實踐研究的積淀,為環境法典編纂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礎、民意基礎、理論養分和技術支持,環境法典編纂條件已經成熟[29]。應編纂一部具有“時代特色”[30]“中國特色”[31]的環境法典。

第三,應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法典編纂有實質編纂與形式編纂之分,在實質編纂中又有全面法典化與適度法典化之別。中國環境法典編纂可借鑒瑞典環境法典編纂經驗,采取適度法典化方式。通過對現行環境法律進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適當降低理想化法典的條件和邏輯要求。同時,為正在進行中的生態文明改革留下空間,增強環境法典的適應性和靈活性[32]

第四,明確環境法典的“領域型”法典屬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環境法典編纂研究歸于“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是對生態環境立法中的大部分立法尤其是污染防治類立法歸于行政法部門現狀的客觀表述。但從“美麗中國”國家目標來看,環境法典是現實國家目的、承擔國家任務的重要方式,并非部門法意義上的“行政”,其以“生態理性經濟人”為人性假設、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哲學基礎[33],綜合運用公法、私法手段調整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生態環境法律關系,是“領域型法典”而非部門法典[34]

第五,以可持續發展為邏輯主線展開。經比較研究多國環境法典,發現其共同點主要有二:一是采用潘德克頓體系但無權利邏輯,二是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價值[35]。各國多以促進國家可持續發展轉型為法典編纂決策理由,通過編纂法典將可持續發展法律淵源化,形成與傳統法律相互補充的立法體系,完善環境法治。縱觀中國現行生態環境立法,“生態文明”與“可持續發展”經常同時出現在同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中,從立法表達和國家治理邏輯上來看,“生態文明”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手段;從世界接受程度上來看,可持續發展已經是全球共識。基于此,中國環境法典應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價值與邏輯主線,采取“總—分”結構,形成“總則—污染控制編—自然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生態環境責任編”,分別對應“可持續發展國家—社會可持續—生態可持續—經濟可持續—可持續發展法律保障”[36]

第六,運用法律關系方法和類型化思維編纂環境法典。環境法典編纂借鑒潘德克頓體系,需要體系化的法學知識進行支撐。以“人—自然—人”關系為特征的環境法律關系,既可以通過“生態環境”的環境、生態、資源三種面向確定環境法典的調整范圍,也可以通過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方法構建不同性質的主體間關系、形成法律關系內容,是環境法典編纂的主要方法[37]。與此同時,根據環境法律規范的技術法律化和法律技術化、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特點,難以完全使用概念性思維進行法典編纂的現實,宜采用類型化思維研究環境法律規范,形成環境法律規范體系[38]

(二) 環境法典編纂研究還需繼續深化

法典是政治家決策、法學家實踐的產物,深入的理論研究是完善法典編纂方案和編纂技術的“支柱”。黨的二十大報告擘畫的“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宏偉藍圖、提出的“統籌立改廢釋纂”的重要要求[1],都需要環境法學者以舍我其誰的勇氣和擔當,為編纂環境法典貢獻智慧和力量。

經過前一階段的環境法典編纂研究,環境法學界達成了基本共識,取得了一些突破性成果,也提出了法典草案的專家建議稿。但也應清醒地認識到:目前的草案稿遠未成熟,許多對法典編纂至關重要的理論問題還有待繼續突破,法典編纂的技術方法也還需要不斷完善。從總體上來看,由于環境法作為新興、新型法律學科,起步較晚而面對問題復雜,基礎薄弱而需要多學科支撐,對策性研究見效快而難以形成研究范式,這些都決定了環境法典編纂研究是一個異常艱苦而需要耐心、恒心的過程,需要更多人以合作精神、奉獻精神來參與。同時,從目前的研究進展和學者們不懈追求的精神狀態來看,也應擁有充分的信心與決心貢獻一部高質量的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

當前,迫切需要準確把握黨的二十大報告的世界觀、方法論,準確把握“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在中國式現代化中的新定位,深刻理解生態文明建設對于“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使命;慎思篤行“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目標,貫徹落實“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新要求,扎實推進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工作。

堅持人民至上。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新定位,認真研究“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哲理、法理基礎,將黨的二十大報告的政治話語轉化為法律話語和法學知識,為環境法典編纂提供體現“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世界觀的范疇體系,體現“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6]9民生觀的價值立場,促進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

堅持自信自立。立足“自然生命共同體”“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地球生命共同體” 命題,認真研究環境法典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以立足中國國情、合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開放心態,弘揚中華民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態文化、汲取“天地有節”“取用有度”的立法智慧,運用好“寓道于術”的法典編纂技術。

堅持守正創新。認真總結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法治道路、法律體系的成功經驗,全面梳理現行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實踐,以既“編”又“纂”的方式,提煉“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新規則,為環境法典編纂提供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26]8理念的法律規范體系。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環境法典編纂研究過程中存在的價值論、本體論、方法論、實踐論的短板和弱項,深化對環境法典編纂的“卡脖子”問題研究,繼續組織集體攻關性質的專門研究,爭取盡快突破理論瓶頸、走出實踐困境。

堅持系統觀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統籌治理”系統思維,繼續完善《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草案)》,構建符合“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規范體系,為生態環境執法、司法、守法提供“良法”,為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基礎。

堅持胸懷天下。以“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26]10的大視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的大格局,主動研究、深入了解國際環境治理最新進展,站穩國家立場、維護國家利益,提出合理的國際環境公約、條約轉化適用方案,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使用國際通用的法律語言講好中國環境法典故事,為環境法典編纂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倍加期待,有更多的學人關心、支持、加入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務必相信,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色、國際風范的環境法典,一定能夠與大家見面!


注釋:

① 截至 2022 年 4 月,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新制定法律 7 部;而后,于 當年 6 月和 10 月分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參見:中共中央宣傳部舉行新時 代立法工作的成就與進展發布會,網址為 http://www.scio.gov. cn/xwfbh/xwbfbh/wqfbh/47673/48212/index.htm。

② 數據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 2015—2021 年環境民事公益訴 訟案件中包含環境保護社會組織的案件整理而成,由于部分案件 并未公開,故樣本數量少于實際數量,但也足以反映社會組織提起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情況。

③ 騰格里沙漠是中國的第四大沙漠。2014 年,媒體報道騰格里沙漠 腹地有當地企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入排污池,經自然蒸發后直 接埋在沙漠里。2016 年 2 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法院受 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被告寧夏大漠藥業有 限公司等 8 家企業土壤污染責任糾紛系列 8 件公益訴訟案件,最 終達成調解協議,確認 8家企業承擔環境服務功能修復費 5.96 億元,并因其環境污染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截至 2022 年 9 月,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已累計投入環境修 復資金 8.243 6 億元,地下水污染范圍已得到有效控制。

④ 綠孔雀是中國的特有物種,僅見于云南西部、中部和南部,世界自 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將其列為“瀕危”物種,野外種群數量僅有 235~280 只。2017 年,環保組織在調查中發現,云南恐龍河自然 保護區內的綠孔雀的棲息地位于正在建設的紅河(元江)干流戛灑 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向云 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新平公司及昆 明設計院共同消除水電站建設對綠孔雀、陳氏蘇鐵等珍稀瀕危野 生動植物以及熱帶季雨林和熱帶雨林侵害危險。法院判決支持原 告的訴訟請求。后雙方提起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 判。最高人民法院以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兩審判決。

⑤ 被告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 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雇請李某賢將廢液運輸至 案涉地點傾倒,造成周邊環境污染。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檢察院提 起公益訴訟,訴請被告賠償相關生態環境損害。法院經審理后判 決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責任。

⑥ 在北大法寶數據庫以“專題分類:環境保護”“案由:行政”以及 “審結時間:2015—2021 年”為關鍵詞進行案例檢索,進而按“文 書類型”對案例進行分類得到該數據。

⑦ 習近平先后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 在 2018 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 共同體”,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領導人峰會 上提出“共同構建地球生命共同體”。筆者在進行適當學理抽象 的基礎上,將其表述為“自然生命共同體”“人與自然生命共同 體”“地球生命共同體”命題。參見:參考文獻 [23]、[26] 和 [14]。


參考文獻:

 [1]習近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年10月16日)[N]. 人民日報, 2022−10−26(1).

[2]胡錦濤.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 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2年11月8日)[N]. 人民日報, 2012−11−18(1).

[3]人民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三年完成12部生態環境專項立法修法[EB/OL]. (2021−01−31)[2022−11−17]. http://jx.people.com.cn/n2/2021/0131/c186330-34556627.html.

[4]栗戰書在生態環保立法工作座談會上強調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N]. 人民日報, 2022−01−15(1).

[5]宮宜希. 我國生態環保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EB/OL]. (2022−10−25)[2022−11−19]. 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10/7fb2fcd66b084be2aa48176ce8d0fe07.shtml.

[6]新華網. 二十大新聞中心第五場記者招待會: 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EB/OL]. (2022−10−21)[2022−11−19].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cpc20/zb/jzh10698/.

[7]新華社.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EB/OL]. (2015−09−21)[2022−11−19]. http://www.gov.cn/guowuyuan/2015-09/21/content_2936327.htm.

[8]新華社.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EB/OL]. (2020−03−03)[2022−11−19].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3/03/content_5486380.htm.

[9]澎湃新聞. 全文實錄| 《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0年版)》新聞發布會[EB/OL]. (2020−08−07)[2022−11−19].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8625761.

[10]最高人民法院. 環境資源審判護航美麗中國建設新聞發布會[EB/OL]. (2022−09−20)[2022−11−19].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2361.html.

[11]人民日報. 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發言摘編[EB/OL]. (2022−03−24)[2022−11−05].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637f0eb82e214304b96d04464bb94a80.shtml.

[12]習近平. 攜手構建合作共贏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在第七十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的講話(2015年9月28日, 紐約)[N]. 人民日報, 2015−09−29(2).

[13]習近平. 共同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在“領導人氣候峰會”上的講話(2021年4月22日, 北京)[N]. 人民日報, 2021−04−23(2).

[14]習近平. 共同構建地球生命共同體−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領導人峰會上的主旨講話(2021年10月12日)[N]. 人民日報, 2021−10−13(2).

[15]習近平. 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2020年9月22日, 北京)[N]. 人民日報, 2020−09−23(3).

[16]習近平. 繼往開來, 開啟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征程−在氣候雄心峰會上的講話(2020年12月12日, 北京) [N]. 人民日報, 2020−12−12(2).

[17]中新社.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取得三大重要成果[EB/OL]. (2021−10−15)[2022−11−19]. 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1/10-15/9587627.shtml.

[18]新華社. 習近平向世界環境司法大會致賀信[EB/OL]. (2021−05−26)[2022−11−19]. http://www.gov.cn/xinwen/2021-05/26/content_5612800.htm.

[19]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 等.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生態扶貧工作方案》的通知[EB/OL]. (2018−01−24)[2022−11−19]. http://www.gov.cn/xinwen/2018-01/24/content_5260157.htm.

[20]新華社. 脫貧生態要雙贏−國家林草局有關負責人談生態扶貧成效[EB/OL]. (2020−12−01)[2022−11−19].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2/01/c_1126809767.htm.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N]. 人民日報, 2016−03−18(1).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N]. 人民日報, 2021−03−13(1).

[23]習近平. 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17年10月18日)[N]. 人民日報, 2017−10−28(1).

[24]曾繁仁. 中國古代“天人合一”思想與當代生態文化建設[J]. 文史哲,2006(4):6—9.

[25]中國人大網. 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94件)[EB/OL]. (2022−11−16)[2022−11−19].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1/02ef739024984d22a2b465b739a7b212.shtml.

[26]習近平. 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J]. 奮斗,2019(3):1—16. doi: 10.16634/j.cnki.cn23-1001/d.2019.03.002

[27]習近平.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J]. 求是,2021(5):10.

[28]呂忠梅. 環境法典編纂的基本問題[J]. 荊楚法學,2022(1):25—40.

[29]呂忠梅. 中國環境法典的編纂條件及基本定位[J]. 當代法學,2021,35(6):3. doi: 10.3969/j.issn.1003-4781.2021.06.001

[30]呂忠梅. 做好中國環境法典編纂的時代答卷[J]. 法學論壇,2022,37(2):5. doi: 10.3969/j.issn.1009-8003.2022.2.fxlt202202001

[31]呂忠梅,田時雨. 論具有中國特色環境法典的編纂[J]. 中國法律評論,2022(2):1.

[32]呂忠梅. 中國環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選擇及其展開[J]. 東方法學,2021(6):76. doi: 10.3969/j.issn.1007-1466.2021.06.005

[33]呂忠梅. 環境法典編纂視閾中的人與自然[J]. 中外法學,2022,34(3):606. doi: 10.3969/j.issn.1002-4875.2022.03.003

[34]呂忠梅. 論環境法典的“行政領域立法”屬性[J]. 法學評論,2022,40(4):1.

[35]呂忠梅,田時雨. 環境法典編纂何以能−基于比較法的背景觀察[J].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1,8(4):7—11.

[36]呂忠梅. 發現環境法典的邏輯主線:可持續發展[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40(1):80.

[37]呂忠梅. 環境法典編纂方法論:可持續發展價值目標及其實現[J]. 政法論壇,2022,40(2):18. doi: 10.3969/j.issn.1000-0208.2022.02.002

[38]呂忠梅. 類型化思維下的環境法典規范體系建構[J]. 現代法學,2022,44(4):89. doi: 10.3969/j.issn.1001-2397.2022.04.07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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