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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中國應對研究
發布日期:2023-01-06  來源:法學創新網  作者:區樹添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是歐盟綠色協議(“Green Deal”)下碳價改革中的一種措施。雖然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提案經過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投票表決,沒有形成最終法律文本,但是我國應加快深入研究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行動計劃、法律性質,以及該機制對我國企業和對外貿易的潛在影響,盡早做好應對方案。

一、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主要內容

(一)實施時間

根據歐盟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的提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分三個階段實施:過渡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在過渡階段,進口商在2023-2025年無需承擔碳費用,但是需要向歐盟提供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報告。在第二階段,自2026年開始,進口商需申報進口商品的數量及其碳排放量,并根據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向指定機構購買相應的“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如果歐盟境外出口商能夠證明其商品已在第三國支付相關的碳排放費用,進口商可以從碳邊境調節機制中扣減相應成本。在第三階段,即2036年之后,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EU ETS)的免費配額被全面取消。屆時歐盟內部對碳排放配額的需求進一步加大,進而拉高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價和“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的價格。

(二)適用范圍

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主張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適用行業首先覆蓋水泥、化肥、鋼鐵、鋁業。前述四個行業均強調對二氧化碳的規制,但在化肥行業和鋁業還分別涉及一氧化二氮(笑氣)以及全氟化碳的調整。而歐洲議會在前述基礎上,主張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調整范圍還應包括有機化學、塑料、氫和氨,以及間接排放。

(三)機制方案

歐盟委員會對于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提案在不斷變化。其最初于2020年發布的《關于歐盟綠色新政(碳邊境調節機制)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有四種方案:(1)進口稅(也稱碳邊界稅carbon border tax);(2)進口商被納入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系統;(3)針對進口商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之外的一種機制;(4)碳消費稅,即根據歐盟某類產品的平均碳強度,對進口商品征收一種新的消費稅。

但是歐盟委員會最終提交的關于建立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方案有六種:(1)由進口商根據歐盟碳價或產品的默認碳強度對進口商品支付碳稅(carbon tax);(2)參考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由進口商以進口商品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所對應的價格購買碳邊境調節證書;(3)類似方案二,但是碳費(carbon price)依據是基于第三國產品的實際碳排放量,而非基于歐盟生產者平均值的默認值;(4)在方案三的基礎上,要求進口商提交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書。同時,免費配額從 2026 年開始以每年10個百分點遞減;(5)是方案三的變異,其實施范圍縱深到價值鏈;(6)對涵蓋歐盟內部和進口產品消費的碳密集型材料征收消費稅,此外延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下歐盟內部產品的自由分配額度。

二、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對中國的影響

(一)消極影響

第一,增加我國對外貿易成本和削弱產業競爭力。歐盟對我國出口產品征收稅費,必然增加我國高碳行業產品的碳成本,我國企業出口競爭力和利潤空間將被大大壓縮。此外,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行業有限,該機制的正式實施可能使得高碳排放行業受到沖擊。第二,有損氣候變化應對多邊機制運作。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是一種單邊措施,違反國際公約下氣候變化多邊治理機制的共識。

(二)積極影響

第一,為企業提升碳管理能力提供契機;谔歼吘痴{節機制征收碳關稅會引起投資流向的變化,從而促進企業提高生產工藝和使用清潔能源。第二,促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完善。碳邊境調節機制一定程度上加快倒逼我國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的調節,直接刺激企業優化內部管理,走向綠色低碳發展。

三、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法律性質

碳邊境調節機制不是針對第三國生產商直接征收額外的關稅,而是要求進口商購買碳邊境調節證書,故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法律性質是“邊境調節稅”。理論上,邊境調節稅包括進口和出口兩個環節。在出口環節,出口國對出口產品進行全部或部分的退稅;在進口環節,進口國對進口產品參照境內同類產品征收部分或全部稅收。雖然歐洲理事會提議將歐盟出口產品的退稅問題進行擱置,但不影響碳邊境調節機制作為邊境調節稅的性質認定。

四、中國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對策

(一)國際層面:堅持氣候變化應對多邊治理機制

第一,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立場。碳邊境調節措施雖然存在適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基于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條款的可能,但是其本質還是歐盟對氣候變化政策寬松國家征收碳邊境調節稅的單邊措施。我國應該重申“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滿足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快我國氣候變化應對和溫室氣體減排。

第二,推動中歐氣候變化溝通與合作。歐盟委員會保留了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具體設計空間。在該機制最終法律文本出臺之前,我國應結合歐盟各機構的意見,密切關注不同國家、國際貿易和環保組織的反應,動態調整我國對該機制的態度和應對方案。

(二)國內層面:推進降碳減排以實現“雙碳”目標

第一,完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首先,拓寬碳交易行業覆蓋范圍,逐步覆蓋全行業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其次,豐富全國碳市場交易種類,完善碳抵消機制以獲得稅費的減免優惠。同時,盡快與國際相關方一起推動全球碳定價機制建設。

第二,推動我國碳稅制度建設。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協同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前者適用于重點減排行業和企業,而后者適用于排放量較小、分布不集中的行業。碳稅制度的具體建構存在兩種設計路徑:其一,將現有的資源稅、消費稅等改為碳稅,以燃料為依據,在現有環境保護稅基礎上增加碳稅稅目;其二,將碳稅作為獨立的稅種,根據企業生產過程中溫室氣體的實際排放量進行征收。

第三,加快構建我國碳標簽認證體系。碳標簽認證體系的建設需要確定我國碳標簽制度的產品范圍、類別和名錄,結合歐盟或其他地區關于產品的低碳減排技術要求,對于出口產品實行專門的低碳減排檢測,在符合低碳減排技術的基礎上,授權部門、機構或組織對生產商的碳標簽申請進行核準和認證。

作者:區樹添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

本文為中國法學會2022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中國應對研究”(課題編號CLS(2022)C57)的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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