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刑事案件GPS數據收集的程序規制
發布日期:2023-01-06  來源:法學創新網  作者:陳戀

一、問題的引出

    GPS技術廣泛應用于法庭之上,在憲法和刑事證據法方面產生了引人注目的影響。從研究的內容來看,學界將研究重點側重于GPS作為一種偵查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理論層面,對GPS數據的審查體系沒有進行深入探討。GPS系統獲取的數據并非絕對準確。精密度越高的GPS設備獲取信息的準確度就越高。如今,GPS設備根據技術的不同,可以在3到15米內確定用戶的位置。 為了有效地接收衛星傳播的信息,GPS接收器需要開闊的視界。實踐中,GPS設備所處的位置并不能時刻滿足信號接收的環境需求。無線電、廣播電視天線、其他高頻通信設備、雷達設備和其他電子設備發送的信號會干擾GPS設備接收信號,造成數據的微小誤差。 此外,惡意干擾設備影響數據的準確性。目前最常見的兩種干擾裝置是“干擾”(jamming)和“欺騙”(spoofing)。“干擾”可以發射射頻能量(radio frequency energy)使GPS設備輸出錯誤數據或停止傳輸數據。“欺騙”更加復雜,它可以在使用者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篡改并輸出錯誤數據,從而使GPS接收器接受虛假信息,而把真實信息當作噪音或干擾而忽略。 GPS數據的準確性受到自身系統與外部干預的內外夾擊,難免讓人對GPS設備輸出數據的準確性生疑。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證據是成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若GPS搜集而來的數據要成為證據,其真實性、準確性理應受到檢驗。本文從程序正當出發,立足于證據裁判規則,提出在刑事案件中應當明確GPS數據的性質、GPS數據證明力的評價體系的具體完善建議。       

二、GPS數據審查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若偵查機關啟動技術偵查而獲取被告人定位信息,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技術偵查手續是否完善、適用技術偵查是否有必要、取證方式是否合法等。實踐中,人民法院經常以偵查機關出具的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認定取證程序合法,并未審查本案是否需要技術偵查、具體的取證過程是否超過技術偵查決定書確定的范圍、超過范圍的信息是否及時銷毀以及是否及時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等。

其次,人民法院對許多技術偵查獲得證據多采用“庭外核實”的方式查證,GPS數據也不例外。被告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無法參與對其定罪量刑的證據的審查,無法為自己進行辯護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13條規定了法庭決定庭外核實證據,可以召集控方、辯方以及偵查人員到場,并明確了在場人員的保密義務。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第36條第2款也規定了法庭決定在庭外對技術偵查證據進行核實的,可以召集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到場,要求在場人員簽署保密承諾書。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庭外核實證據制度進行了細化,明確了這一程序的參與主體以及保密義務。但“可以”二字表明人民法院對“庭外核實”的主體有裁量權 ,實踐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與“庭外核實”的情況屈指可數。

再次,若偵查機關扣押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員GPS設備從而獲取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扣押是否合法,獲取GPS數據的方式是否合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只是審查扣押文書,并未對偵查人員如何獲取數據以及偵查人員是否超過必要范圍獲取了與本案無關的信息進行審查。

最后,若偵查機關從第三方如證人、運營機構獲取GPS數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偵查機關是否有必要要求第三方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獲取信息的范圍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偵查機關如何保存該證據以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性。在審查GPS數據時,人民法院重點放在了GPS數據作為證據的證據價值上,而忽視了偵查機關取證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刑事GPS數據審查體系的重構

證據資格是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條件,是證明體系的基礎。刑事訴訟中,證據資格審查是阻卻偵查機關違法取證、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直接方式。立足于我國證據制度、刑事訴訟制度基礎,借鑒域外GPS數據認證規則,完善我國GPS數據審查程序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明確GPS數據屬于電子數據

明確GPS數據屬性,是偵查機關搜查這類證據以及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查這類證據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的前提。《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 對電子數據進行了概念界定。電子數據是我國三大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被稱為網絡時代的“證據之王”。 電子數據的虛擬性決定了其自身不能單獨存在,必須依附于某種存儲介質。 GPS數據產生依賴于衛星技術、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 ,這就決定了其形成路徑、存儲方式等有別于傳統實物證據。除部分說明外,GPS數據需要以某種設備為載體,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并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應認定為電子數據,不能因為是證人或被害人提交的而認定為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將刑事訴訟中GPS數據確定為電子數據,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以此為邏輯起點構建一套從證據搜集、審查、舉證、認證的完整GPS數據收集與運用規則。

(二)明確法庭證明程序

審判不僅僅是簡單地審理一個特定案件,而且有更遠大更深層的目的——讓該程序的參與者感覺到司法系統的公平公正。GPS數據應當像所有在審判中被采納的證據一樣,經過舉證、質證最后采納的過程。

第一,嚴格審查GPS數據的合法性。謝登科教授認為“對初查階段電子數據取證行為類型進行實質審查時,應采取‘重大權益干預’而非‘直接強制有形力’標準,來區分其取證行為屬于任意性偵查還是強制性偵查。” 舉輕以明重,人民法院在審查證據合法性時,對于立案后偵查階段采取措施的性質更應嚴格把握。對于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隱私權的GPS偵查措施,若屬于技術偵查,應按程序嚴格審查。人民法院應改變過去依據技術偵查決定書、調查令等書面材料認定取證程序合法的作法。應當重點審查取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授權主體是否明確等。同時人民法院嚴格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不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及時排除,保證定罪量刑證據的準確性。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將非法排除的實物證據限定為物證、書證,但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GPS數據資格時可以突破這一范疇。GPS取證方法和模式雖然有別于傳統實物證據,但其偵查取證中程序違法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違法形態并沒有本質區別。若違法取得的其他類型的證據僅僅因為證據形式原因而不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約,等于是變相鼓勵偵查人員違法取證,不僅擾亂了執法環境,同時以違法獲取的證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難以讓公民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二,嚴格審查GPS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人民法院應當實質審查GPS數據是否可靠、呈現的信息是否真實。首先,重點考察GPS數據收集與保存路徑是否完整。人民法院在審查GPS數據時應當著重審查是否移送GPS數據原始存儲介質;GPS數據是否有修改并科學驗證GPS數據的完整性。其次,GPS數據收集保存等具有高科技性,當被告人、辯護人對GPS數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時,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質疑可以通過鑒定程序審查GPS數據的真實性。最后,合理運用專家證人制度輔助確認GPS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賦予了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權利。辯護人對于GPS數據的鑒定意見仍然持有異議,法庭應當允許專家證人出庭提出意見。人民法院綜合把握GPS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問題。

第三,人民法院對采用“庭外核實”方式審查的技術偵查獲取的GPS數據時,應當保證被告人的質證權。庭審實質化以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有效質證為核心要素。 對于影響定罪量刑的GPS數據,即使人民法院啟動“庭外核實”程序,也應當保證被告人及其保護人有效參與,發表質證意見。

第四,對于與案件無關的信息,及時銷毀。偵查機關通過GPS設備能夠長時間監控被調查者行蹤,可以推導出被調查者的生活全貌。從偵查機關獲取GPS數據的方式可知,偵查機關可能通過手機、車載導航等GPS載體獲知第三人、證人、被害人的行蹤軌跡。若不對這些資料嚴格管控,一旦泄露將嚴重侵犯相關人員的隱私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4條明確了公安機關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保密;對于獲取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或者銷毀。此外,還應當明確其他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也應當及時銷毀與案件無關的信息 ;同時賦予當事人、第三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刪除相關數據的權利。 若相關機關不銷毀與案件無關的數據,應當賦予權利主體救濟權。人民法院通過審查保留相關數據的必要性和合目的性,人民法院擁有準許與否的裁量權。

作者:陳戀 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講師

責任編輯: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