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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庭外言論規則研究 ——以辯護律師為考察對象
發布日期:2023-01-06  來源:法學創新網  作者:張培

律師庭外言論是一把雙刃劍。因此,應采取保護與限制相結合的方式規范律師庭外言論,以無害原則(“不損害審判程序”和“不損害律師職業倫理”)作為具體規范的底線和制定標準。無害原則有四個派生規則,第一派生規則為安全港規則:基于認可律師應“慎言”的職業要求,相關規范應明確列舉律師可以發表的庭外言論情形,并將其納入安全港規則項下。凡是安全港規則項下規定的言論內容,律師可在遵守其他庭外言論規則的前提下安全發表。同時這也意味著,律師一旦發表超出安全港規則項下的言論,就有被認定為不當庭外言論的風險。安全港規則對控辯雙方均有拘束力,而一方一旦違反安全港規則,作為救濟,法律應賦予另一方突破安全港規則的例外規則,這就是回應權規則。同時,律師發表庭外言論還需遵守真實性規則和保密性規則。

2021年10月15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通過了《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應該說出臺《規則》本身就已表明規范律師庭外言論的重要性,以及行業協會規范律師庭外言論的努力。《規則》具有以下進步意義:

第一,《規則》為律師合法發表庭外言論留下了空間。該《規則》只規定不能發表”炒作”性的庭外言論,根據邏輯,有“炒作”性言論,自然就有“非炒作”言論。同時,該《規則》第九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媒體、自媒體等平臺,以文字、音視頻等方式發表評論意見時,應核查信息真實性,確保意見專業合法,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律師行業形象。”可以理解為律師在不“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律師行業形象”的前提下,可通過自媒體等發表評論性意見。

第二,《規則》實際上確立了無害規則。《規則》明確規定,制定本《規則》的目的是防止影響“案件依法辦理”,以及“維護職業形象”和“維護司法公正”(《規則》第一條);《規則》第九條規定律師發表評論性意見不得“損害律師尊嚴和律師職業形象”。《規則》體現了律師庭外言論無害原則中“不得損害審判程序”和“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倫理”的核心要義。

第三,《規則》體現了無害規則的部分派生規則。如《規則》第二條規定不得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這體現了真實性規則。《規則》第二條同時規定,不得發表侵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就包括了因泄露國家秘密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體現了“保密性規則”。該《規則》禁止兩種“炒作性”言論:第一種是禁止違規發表與具體案件相關的言論,第二種是禁止違規發表與案件無關的言論(《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種言論又分為兩類情況,第一類是違規炒作案件(《規則》第四條),第二類是規范披露案情等泄密行為(《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這兩種被禁止的“炒作性”言論同樣體現了保密性規則和真實性規則的內容。

第四,《規則》體現了對律師庭外言論“綜合治理”的雛形。《規則》第十條關于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的及時糾正義務,實際上就是“發現即制止”的事中停止傳輸行為。《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了律師違規炒作的事后刪除與責任追究措施。

不過該《規則》還存在可以進一步完善的地方。第一,該《規則》沒有確立保護律師言論自由權的安全港規則。《規則》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律師發表庭外言論,但對于是否可以發表態度曖昧,沒有能明確列舉不屬于“炒作”的言論類型和方式。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可以用列舉或者舉例的方式來彌補用語存在歧義的問題,并且可以起到指引的作用。從規范律師庭外言論的域外規則可知,明確列舉律師可以發表的言論,即不屬于“炒作”的言論,并將其納入安全港規則的項下,是規范律師庭外言論的重要模式。例如,該《規則》第三條規定,當律師的權利受到不當阻礙或不當侵害時,律師的救濟途徑是“要求糾正”、向律師協會要求維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這當然是律師依法維權的途徑。但《規則》沒有明確律師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是否可以發表庭外言論。第二,《規則》沒有確立回應權規則。回應權規則是規范律師庭外言論規則中極其重要的一環,其作為突破安全港規則的例外性規則,有著充分的理論基礎,也具有重要的規范意義。第三,《規則》規范制訂的技術方面顯得粗糙。《規則》的規定不夠全面且行文邏輯不夠清晰;沒有體現從原則到規則,從處罰到救濟的邏輯脈絡,在實施中很難操作。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對進一步完善《規則》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直接將標題修改為《律師發表庭外言論規則》。不在標題中使用“炒作”這一內涵和外延均不清晰的用語。考慮到已有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庭內言論進行了充分規范,建議直接將《規則》規范的言論范圍限定在庭外言論。

第二,直接規定將無害原則作為律師發表庭外言論的總原則。在規定無害原則后,按照安全港規則、回應權規則、真實性規則、保密性規則的順序設計相應的條文。

第三,修改《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的部門規章,通過立法規范律師庭外言論。律師庭外言論需進行綜合治理,單靠律師協會的行業性自律規范難以完成這一任務。對于刪除違法律師庭外言論的規定,對于處罰流程及被處罰律師的救濟途徑等問題,仍需要法律法規才能解決。

作者:張培 廣西中醫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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